劳动关系的认定
服务委托合同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服务委托合同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服务委托合同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性质:服务委托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服务委托合同是基于
委托关系,由受托人提供服务并完成委托事项的合同,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主体资格:在服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
而不能是用人单位。
如果受托人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则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3.服务内容:服务委托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应当是委托事项,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业务范
围。
如果服务内容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则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4.报酬性质:服务委托合同的报酬是基于完成委托事项的成果或者效果来支付的,而
不是基于工作时间或者劳动量来支付的。
如果报酬与工作时间或者劳动量相关,则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5.法律责任:服务委托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而劳动关系的法
律责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
如果法律责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则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服务委托合同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考虑合同性质、主体资格、服务内容、报酬性质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建⽴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成⽴最为重要的证据,⽤⼈单位要在建⽴劳动关系后,⼀个⽉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如果符合⽤⼈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等情形,可以认定当事⼈建⽴了劳动关系,否则就是劳务关系。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的⾃然⼈,另⼀⽅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然⼈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约定所形成的⼀种财产关系,不存在⼈⾝的⾪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较稳定,反映的是⼀种持续的⽣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劳务关系中多为⼀次性或临时性的⼯作,⼀般以完成特定⼯作为⽬的。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指的是推断一个人是否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据和准则。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格外重要的,它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地位。
下面将从法律、经济和事实三个方面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于劳动法。
依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供应劳动;劳动者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满足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组织要求进行工作。
其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涉及到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制造了经济利益。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力,用人单位赐予劳动者酬劳,这种交换关系反映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制造了经济利益。
假如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的支配和要求工作,并且依据劳动量和工作质量获得酬劳,则可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行为和事实状况。
推断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否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场所从事工作;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是否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工作等。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涉及到法律、经济和事实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法律规定了劳动关系存在的具体条件,经济交换和实际行为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实质。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雇佣关系的稳定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商定和协商全都原则,并依据具体状况推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证据形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报酬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并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时间限制:劳动关系一般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3. 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4.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报酬具有依赖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关系。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2.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监督和管理记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记录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报酬标准、时间限制、行为规范和经济依赖性等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监督管理记录等。
这些标准和证据形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清晰、规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二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则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如何申请劳动关系认定
如何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认定是⾮常重要的,特别是出现劳动争议时,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怎样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申请时要提供申请书等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等。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公司招聘你⼯作,没有与你签订书⾯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2、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式加以证明:(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
如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单位的门卡、饭卡、⼯资条、⼯作服、暂住证、评定员⼯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请同事提供证⼈证⾔,⽽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让⾃⼰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曾经以⽤⼈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申请调查取证。
对⼀些不接待公民个⼈调查取证的单位,如⽤⼈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向劳动者代发⼯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调取相关的资料。
⼆、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具有客观上的⾪属性。
劳动关系的认定(精选优秀)PPT
• 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陈维礼诉赖 国发雇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期 )
•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 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 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 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 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 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 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 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 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 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 在这四个特性中,隶属性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 关系的实质所在。通常而言,认定劳动关系主要 考虑两个标准:
•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 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提供劳动报酬。
• 案例三、在软件行业中存在的项目部承包惯例
• 2021年4月,某信息技术公司(甲方)与张某、 王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 立通信产品事业部,进行软件产品开发,事业部 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甲方投入开发资金,乙方 提供核心技术,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事业部成 立后,张某、王某招聘了朱某等十名技术人员进 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张某、 王某带领朱某等共同离开某信息技术公司,后朱 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信 息技术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0000元。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与张某、王某是 合作关系,朱某系张某、王某雇佣,与本公司无 关。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也有⼀些是属于劳务合同,这⼆者有着⼀定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1、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在现实⽣活中,劳动者在参加⼯作的时候,⼀般都是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有⼀些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为主要⽣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然⼈(中外⾃然⼈)。
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动合同法》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基本特征:1、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在⼈⾝上不具有⾪属关系。
2、⼯作风险⼀般由提供劳务者⾃⾏承担。
但由雇⼯⽅提供⼯作环境和⼯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和⽤⼯⽅都可以是⾃然⼈、法⼈或是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工作是生活的重要组成,工作关系是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复杂的劳动关系很容易被混淆,而一旦劳动关系被混淆,便会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以及程序处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清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以下便是有关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介绍。
1、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
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
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
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
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
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2、在上述基本标准下,我们认为还存在着两个辅助标准。
其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这两个标准之所以是辅助标准,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劳动关系本质特点之外的主要特点。
其中,就劳动报酬而言,因其本身即可能是争议的对象,且并无明确标准可资区分性劳动报酬与纯粹的劳动报酬,因此难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辅助标准之辅助,体现在,在依据基本标准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再借助辅助标准;在依据基本标准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辅助标准做进一步的认定。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法的权利劳动者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而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也与一般的法律保护有所不同,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让劳动者享受更多权利并且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请看下文为您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
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一种判断标准。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重要的认定方式,即以事实为依据,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首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劳动者的工作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和管理。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应当是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的,而不是由劳动者自行安排和管理的。
此外,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应当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相符,且劳动者的工作应当是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的。
其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还应当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但必须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此外,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的工作量、质量、效益等相挂钩,即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再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还应当从劳动者的劳动方式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从事劳动工作。
劳动方式可以是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可以是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的。
此外,劳动者的劳动方式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定。
最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还应当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情况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费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劳动者应当享受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年休假等权利,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
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是什么
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是什么劳动关系是⾮常重要的⼀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由⽤⼈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建⽴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是什么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和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等。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没签合同⾃动离职有什么后果1、如果不办理离职⼿续就离开单位,就没有补偿,也没有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
这种离职⽅式,⼀般情况你⾯试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来的。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在试⽤期内的,需提前三⽇通知⽤⼈单位。
2、因此,对于⾃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续。
这⾥,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在职期间造成⽤⼈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离职时⼀并结清赔付事项。
商品房合同备案流程3、职⼯⾃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赔偿或交付违约⾦⽽发⽣的争议,称为⾃动离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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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耿女士将运输车辆挂靠 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 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为其 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小 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4000元。 • 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 先生是与耿女士签订的协议,不清楚赵先生是否 为耿女士打工,即便赵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 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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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依据: • 是否有控制、从属关系; • 是否一方提出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场所; • 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 • 提供劳动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 • 劳动是独立的部分还是对方业务的组成部分; • 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 案例: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 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 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 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 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 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 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 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 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 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 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 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 义务关系。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 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 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 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
劳动关系的认定
• 劳动关系的界定 • (1)界定劳动关系的意义 • 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事关系 不清,影响处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一些 名为劳动合同,实非劳动合同;或名非劳 动合同,实为劳动合同。
• • • •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 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 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 在这四个特性中,隶属性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 关系的实质所在。通常而言,认定劳动关系主要 考虑两个标准: •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 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的判断——从属性
• 案例:张某计划为自己建造一所住宅。张某有一 个朋友李某。李某是一个包工头。为了帮助张某, 李某从自己承揽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带去了三位钢 筋工。当着这三个钢筋工的面,和张某讲明:我 给你介绍这三位钢筋工,让他们帮你把三间房子 的圈梁扎完。我一分钱不挣。又向三个钢筋工说, 这活是共1600元工钱。如果愿意干,就在这里干, 干完再回工地,你们在这里挣的钱我一分不要。 三人同意,张某也同意,就在张某处进行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有一位钢筋工不慎从架板上掉下 摔伤。现在因对伤害的善后处理发生了纠纷。 • 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 案例二、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的包工头招工惯例 • 某单位将一处建筑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 某建筑安装公司又将劳务部分发包给某劳务分包 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又找了许多包工头招聘工人 进行施工。工人马某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受 伤,为求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 认与某建筑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其相 应的工伤待遇。某建筑安装公司辩称:马某是劳 务分包公司的员工,其工资也是由该公司发放, 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 请求。
• 宋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3日到温泉度假村后厨 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受刘某管理,工资均由 刘某在温泉度假村处领取承包费后,以现金形式 发放。2010年3月末,劳务承包合同到期后,刘 某从被告处离职,宋某亦离开温泉度假村。 • 宋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申请,要求温泉度假村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的赔偿金。温泉度假村则认为宋某由刘某聘用, 与温泉度假村不存在劳动关系。
• (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 承担风险责任,而用人单位拥有的生产资料往往 成为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在劳务关系中, 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 (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受国家法律调整。因 劳务关系的取得的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 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变化直接联系的。 • 另外,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不限于此,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 间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劳务关系只有财产关系, 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报酬,没有福利待遇,社会 保险等。
• 《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 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 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 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 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两审法院都认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用关 系。 • 用人单位没有注册是否就没有用人自主权? 工商注册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获得市 场交易的主体资格。 • 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的问题。
• 如何理解劳务关系? • 一是指雇佣关系(从属性意义来解读,不 适应劳动法的情况,如《司法解释》三第7 条) • 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非雇佣关系)
讨论:行业用工“惯例”引发的劳 动关系认定之困境
• 案例一:在酒店类服务企业中存在的餐厅外包惯 例 • 某温泉度假村经营餐饮、温泉洗浴、健身、美发 等业务,该度假村与刘某自2003年起每年签订有 劳务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一、甲方(温 泉度假村)将餐厅厨房菜肴烹调制作工作交给乙 方(刘某);二、甲方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给乙 方劳务承包费(包含加班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各项)。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地、 工作服及相关设备,并帮助乙方协调各工作岗位 关系;三、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42人食宿,其他 人员按度假村标准收费。
•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 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 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 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判断——主体要素
• 案例: 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 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 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 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另一车撞死, 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 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法院认为,赵某虽从事个体运输,但未办理 营业执照,不是劳动法所认可的用人单位,且双 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用关系不是 劳动关系,故驳回张某的起诉。
• 案例三、在软件行业中存在的项目部承包惯例 • 2008年4月,某信息技术公司(甲方)与张某、 王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 立通信产品事业部,进行软件产品开发,事业部 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甲方投入开发资金,乙方 提供核心技术,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事业部成 立后,张某、王某招聘了朱某等十名技术人员进 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张某、 王某带领朱某等共同离开某信息技术公司,后朱 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信 息技术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0000元。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与张某、王某是 合作关系,朱某系张某、王某雇佣,与本公司无 关。
• 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陈维礼诉赖 国发雇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期 ) •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 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 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 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 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 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 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 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 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 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 2005年1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 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 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 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 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 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 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 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 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 《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这里的劳务关系指什么— 雇佣关系?
•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提 出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 备的四项要件: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 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是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 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定最低就业 年龄的个人; •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于劳动者,包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奖惩等。 • 三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 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四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