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津商务市场[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6]35号)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典当行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修订了我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2.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3.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4.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略)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略)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略)7.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设立申请审核要求:1.内容完整;2.由全体股东、其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签名、盖章);3.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5.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3.结论可行。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典当行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在进行股权变更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和完成的手续包括以下方面:一、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二、股东信息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3.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三、典当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转让股份(限累计达50%以下的)提交下列材料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2、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3、股东会决议;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7、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转让股份;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辽金监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各市金融发展局:为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典当企业经营,更好地支持典当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结合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分类处置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我局决定于即日起启动受理典当行变更申请。
受理变更范围包括,典当行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及涉及整改的股东变更。
现将《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典当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31日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如下。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受理程序1.典当行向所在市金融发展局提出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在收到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3.典当行应自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许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凭许可文件分别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二)申请要件1.经营地址变更。
(1)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2)变更申请报告;(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4)典当企业章程修正案;(5)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审核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须为一层临街商业用房)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修订版)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股权等)分立或合并以及解散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
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注册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典当行,应于2个年检周期内补足。
(三)股东。
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典当行,应于3年内增加至两个企业法人股东完成整改。
1.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3)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4)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5)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个人收入或可支配资产与出资情况相匹配,并书面承诺来源真实合法。
典当业审批程序
典当业审批程序作者:佚名网上办事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305 更新时间:2006-12-27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1、典当业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在开业前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负责审批核发全市范围内典当行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行应先申领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前,市公安局按《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5〕15号)对典当行进行初审工作,以便于典当行到商务部申领《典当经营许可证》。
4、典当行的初审标准和开业标准:(1)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①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②收物查验、保管制度;③通缉协查核对制度;④可情况报告制度;⑤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①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②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③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④设置报警装置;⑤门窗设置防护设施;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⑦安装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在初审典当行申请材料时,应就安全防范措施问题,重点审查被初审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二、办理1、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的初审和受理机关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
2、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负责对典当行的预先审核工作。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金监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发〔2019〕67号各市(州)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企业监管,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修订的《典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并兼顾典当企业监管职能转隶前后工作的连续性,现就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程序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
二、设立(一)申请条件1.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有监管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4)具有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鉴定评估人员;(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2.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典当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三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是指关于典当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细节操作的文件。
下面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典当业务资格:规定典当业务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经过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典当业务许可:规定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程序和条件。
3. 典当物品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典当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等。
4. 典当利率和费用:规定典当机构对典当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5. 典当贷款和赎回程序:规定典当业务的申请、审批、落实和赎回等流程,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手续等。
6. 典当物品的评估和估价:规定典当业务中物品评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方法。
7. 典当期限和逾期处理:规定典当期限的最长时间和逾期处理的办法,涉及逾期利息、罚息、拍卖或变卖物品等措施。
8. 典当合同和协议:规定典当业务中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典当业务风险防控:规定典当机构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监管等。
10. 典当纠纷的处理:规定典当业务中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细则通常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典当业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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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一、事项确认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流程及材料确认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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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报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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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当行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
申报材料确认
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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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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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当行解散
流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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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青海省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3]44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典当行组建审核、变更事项制定此《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及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所有出资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筹备工作小组名义向拟注册地的州(地、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四)经州(地、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未成立金融办的地区,直接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一)设立典当行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两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持续盈利,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2、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典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地址、法人等变更
一、典当行变更申请(写明原状态和变更后状态)。
二、典当行(原)股东会决议。
三、新法人代表的相关材料: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四、新地址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
五、变更地址另需提供:典当行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新地址平面结构图,以及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典当行(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七、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八、区县公安部门的初审意见。
注: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
典当行变更事项实施办法一、许可内容(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四)典当行变更住所(五)典当行转让股份二、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八条三、许可条件(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的条件:1、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3、设立典当行对机构名称规定的条件。
(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2、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3、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4、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5、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条件。
(三)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1、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2、同典当行设立的条件。
(四)典当行变更住所的条件: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符合国家、省、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及规划;3、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住所规定的条件。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的条件: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3、受让方符合典当行设立时对股东规定的条件。
四、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五、申请材料(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2、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须有签字、盖章;3、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公司盖章(涉及修改部分即可);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两表各一份。
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新流程
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新流程
1、每年年初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商务部申请年度证书所需数量。
2、商务部按照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报数量发放印有证书流水号、盖商务部部印的空白证书备用,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中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配对应的正副本流水号码段。
3、典当企业在变更、到期换证情况下,需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录入申请换证的信息资料。
4、典当企业通过客户端提交申请并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格,盖公章后与其它书面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意该典当企业申请。
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未通过,典当企业需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中点击“审核通过”按钮,同时将典当行旧证、变更批复、变更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等书面材料提交至商务部审核。
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系统自动分配流水号。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分配的证书流水号对
应选择印有该编号的证书进行打印并发放至典当企业。
典当行终止(解散)审批申请材料
附件1
xx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申请表
附件2
送达地址确认书
受送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本人或单位确认
为省金融监管局寄送法律文书的法定地址。
警示告知:
1.受送达人如不确认送达地点,则向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住所地寄送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2.确认人(单位)如迁徙新址,应事先书面通知省金融监管局,如不通知,省金融监管局按已确认地点寄送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我已经阅读了第1、2点的警示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确认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3
xx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表。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
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典当行章程草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典当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典当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苏商审【2016】860 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典当审批事项的通知苏商审【2016】860 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将部分典当变更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部门)。
为了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市(县)级审批权限范围1.典当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含增资、减资)由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审批,但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仍由省商务厅审批。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新设典当行的要求。
2.典当企业转让股份由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审批,但对外转让股份单次比例合计达50%及以上的仍由省商务厅审批。
3.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及由省商务厅审批变更事项,仍由地方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按照规定办理,并向商务部报备。
4.对省商务厅委托下放各地审批的事项,各地不得再委托或下放。
二、下放事项办理流程5.地方商务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应按照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典当企业变更事项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许可文件和证书。
6.典当企业须登陆“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新证信息以系统内容为准。
请各地方商务部门认真审核系统中变更信息,确保许可文件和证书内容与系统信息一致。
7.省商务厅依地方商务部门许可文件在“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代为制作证书,并邮寄至各地。
三、切实履行审批管理职能8.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典当审批管理职能,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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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一、事项确认事项名称主办处室是否政务大厅受理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市场体系建设处是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二、流程及材料确认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流程材料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 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是否否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是否否7、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 是否否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1 是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5、原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说明原因),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1 是否否6、原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签署的转让协议;1 是否否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 是否否8、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 是否否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10、《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 是否否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3、典当行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流程确认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申报材料确认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是否否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1 是否否7、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 是否否8、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1 是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 是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 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是否否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6、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的协议; 1 是否否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1 是否否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1 是否否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1 是否否1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1 是否否11、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 是否否12、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 是否否13、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1 是否否14、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1 是否否15、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1 是否否16、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 是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5、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2、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 1 是否否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是否否5、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 1 是否否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1 是否否7、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转让股份;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1 是否否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1 是否否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10、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1 是否否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1 是否否11、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1 是否否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1 是否否13、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个人股东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 是14、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1 是15、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1 是16、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6、典当行解散流程确认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初审处室)初审否(初审处室)复审否(初审处室)审核否(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 决定易昌伦 6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申报材料确认资料名份数是否原件是否需与原件校对的复印件是否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文档1、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1 是否否1 是否否2、典当行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3、解散事由报告(说明原因); 1 是否否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5、典当行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承诺书; 1 是否否6、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当地商务监管部门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1 是否否7、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商务厅确认由省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5日内通报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