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运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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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印尼公主港项目3x350MW电厂项目

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为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各供货单位出口产品的单证、包装及储运细作,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履行对外合同,保证本项目储运工作能安全、准确、及时、高效地进行,根据印尼公主港项目(以下为本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我国机电出口产品的相关标准,以及我公司出口项目的物流管理规范,特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通过上海电气电站集团(以下称SEC)内部审定后,作为本项目项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之附件4,专门用于规范包装、单证和储运工作,若采购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则按本规定执行。

1.项目物流特点

印尼公主港项目3X350MW电站工地位于印度尼西亚东南部Teluk Pelabuhanratu,距卸货港JAKARTA约150公里,其中80公里为高速公路,其余为环山路.

本项目的物流具有以下特点:

1.1 运距长,多种运输方式协同作业,转运环节多;

1.2 装卸次数多,海运过程货物堆码现象严重;

1.3 设备品种多,货物量大,包装形式不一;

1.4 国外港口和工地的装卸、储运作业条件差;

1.5 运输周期长,发运进度计划时效性强;

1.6 印尼常年为高温、高湿度气候,设备包装防护措施要求高;

各供货单位制作的单证和包装是整个储运工作的基础,必须满足本项目的物流需要。

2.总体要求

本规定对各供货单位的总体要求主要是:

2.1 合适的包装方式,合格的包装质量,合乎要求的箱外标志;

2.2 单证资料正确、及时、齐全;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2.3 按计划及时、安全、快捷地完成交货义务。

2.设备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产品包装,具有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

SEC负责该电站设备从工厂运输到现场,以及对货物的装卸、起吊、运输、在现场的储藏和维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保险。

3.1运输包装采用的标准和规定

3.1.1出口设备包装按国家标准:GB/T13384-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7284-98《框架木箱》执行。

3.1.2出口设备应有简明、准确、统一的包装储运指标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

分别按《包装储运指标标志》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

3.1.3出口设备包装性能,按国家标准GBn-193-83《出口机械、电工、仪表产品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执行。

3.2运输包装要求

3.2.1结合本项目的物流特点,周密合理的设计和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各种

气候、地理和运输条件下,具备防水、防潮、防锈、防霉、防震、防高温、防止大气和其他气体侵蚀的功能。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整个物流过程中装卸、堆码、中转和储存的安全。

3.2.2设备包装应该按科学设计、合理用料、牢固美观、便于作业的原则,确

保设备在正常储运、装卸条件下,自出厂发运之日起一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使箱内设备产生锈蚀,影响精度,发生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3.2.3为了从源头控制产品的包装质量,各供货单位,应在产品设计同时,由

专业人员对产品包装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包装图应在订货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或产品包装前三个月,报甲方项目部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包装设计或图纸,供货单位必须根据甲方项目部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设计,直至审核通过。对有批量和特殊要求的,建议供货单位先制作样箱,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批量生产,以免损失。

3.2.4运输包装设计,应使设备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木箱顶盖堆码荷载如下

表:

一般情况下,即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2-3件同类货物;

高度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4~5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托盘、框架等包装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3.2.5包装件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条件有关超限超重的限定,

对体积过大、超重、超过运输工具运载界限的货物,应尽可能拆装,货物长度、宽度、高度应控制在16×3.5×3.5米之内。重量控制在30吨以内(特殊货物除外)以便最大限度地方便运输。

3.2.6对于重型设备、机具,应固定在包装物的底座或托盘上。凡单件重量大

于150千克,小于10吨的设备,其包装物应在底部提供滑木,滑木底部必须留有铲孔,铲孔按GB/T13384-92标准中的图3位置规定执行,以满足吊机或叉车不同作业方式有效作业。

3.2.7设备在各种包装内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窜动、移位、倾倒、挤压、

散绑。重型设备除了应使用方头螺栓和翼形螺母安全紧固在箱底部包装物的底部或托盘上,同时上部应加以固定或捆扎,防止摇晃移动。包装箱的充满度(这里指货物实际装载容积占包装总容积之比)一般不得低于90%。

3.2.8设备、材料起吊位置: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高度、形

状、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准确地标明起吊点。如直接吊装不安全,则应另设置吊耳。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3.2.9重心点标志:设备装箱时应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离的设

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500千克以上的设备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表明重心点,特别是重心偏置或长度9米以上的货物,必须在长度和高度二个侧面准确表明重心点。

3.3运输包装方式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八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

3.3.1木箱(WOONEN CASE):应符合GB/7284—98《框架木箱》标准,全部采

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如采用多层胶合板,其厚度不得小于9mm),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类似材料。

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进行设计;包装箱内须用适当厚度的木方作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非密封包装的大、中型包装箱两端应有金属通风窗。箱板、木材必须烘干,保持平、直、不变形。木箱的两个侧面必须刨光,以便刷制唛头和标志。

3.3.2铁箱(IRON CASE):精密主机设备如发电机定子、转子、汽轮机高、中、

低压转子等必须采用铁箱包装方式。

3.3.3托盘(PALLET)相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托盘组合包装方式,

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1~3吨,体积不小于1立方米。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上下、四周均应用相当牢固的金属打包带固定。托盘下部应留有铲孔,以方便装卸作业。

3.3.4捆装(BUNDLE):中型钢结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和各种型钢、型材

可采用捆装方式。捆扎须以扁钢、槽钢或不小于10mm元钢等型材为材料热弯后进行捆扎。捆扎时须从端边150mm起环绕货物一周,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捆扎不少于4道,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每间隔一米捆扎一道,至少捆扎5道,确保不散捆。捆装货物之间及捆装材料与货物之间,须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窜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工作磨损。

3.3.5框架(FRAME):小型钢结构和水工、化水系统管件,不规则的中、小型水

工、化水系统管件、散件、管壁薄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须采用槽钢、工字钢等型材制成框架进行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框架如采用焊接方法,须满焊,并加三角斜撑,确保支撑牢度。设备必须全部装入框架内不露头,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等潜在因素。金属件之间须有木方等衬垫物固定,以免运输途中框内物件之间产生接触摩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对于受内压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尤为重要。

进行水压试验的管、筒型部件应在试验后排净内部剩水、杂物,干糙后再封口包装。所有捆装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必须用塑料封头在两端封口,并用密封胶带固定。

3.3.6裸装(BARE CARGO):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设备、材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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