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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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同志:
你所购的位于的成套住宅壹套,现我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此套房屋备案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
房屋信息
房号
档案编号
预售证号
售房单位
项目名称
幢号
房屋坐落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预测建筑面积(㎡)
实测面积
(㎡)
图幅号
房屋状态
抵押情况
查封情况
备注
备案信息
合同编号
备案日期
购房人
证件号码
是否按揭
总价
单价
按揭金额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共有信息
共有人
证件类别
共有人身份证
共有关系共有比例(Fra bibliotek)备注
房管部门慎重提醒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3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预售商品房分户登记。
×××房产管理处
年月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6日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我局《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根据所申请的许可证设立并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三、预售人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申请变更专用帐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必须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帐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四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现将《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4日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商品房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监督管理。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新政(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新政(2018)8号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方可对外公开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违法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营销活动。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六)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房屋的,由售房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6.05.21•【字号】•【施行日期】198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1986年5月21日)各区、县、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是筹集建造商品房资金的渠道之一,应予提倡。

《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各房产经营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资金,除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外,也可通过预售等方式筹集”。

不少单位通过开展商品房的预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在项目地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有些单位预收的房价偏高。

为了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建设基地落实、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式确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后方可预售;侨汇商品房预售应先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

二、商品房预售可收取定购房总价的1%作为定金。

出售单位收取的预售款数额(包括定金)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收取20%,房屋基础完成时再收取30%;待房屋结构完成时再收取30%;余款在房屋正式交割时一次结清。

三、商品房预售,卖方必须保证按期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的,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延长期预收款的利息付给买方;中途毁约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买方说明原因退还全部预收款,并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全部时间内的利息。

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上列利息,不得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内,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四、预购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纳预付款。

购房者若中途毁约,要向卖方提出书面的退房要求,经其认可,依据购房者的意愿,或扣除定金后退还预收款,或待卖方在该房另行出售后退还全部预收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昆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禁止违法预售商品房的通告(昆政发〔2011〕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预售商品房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预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法交纳预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嫌疑违法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前,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列入黑名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报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规划、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六、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项目广告醒目位置标(说)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衡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2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项目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预售合同通知书模板

预售合同通知书模板

预售合同通知书模板尊敬的 [买方名称],本通知书由 [卖方名称] 发出,旨在通知贵方关于 [项目名称] 的预售合同事项。

以下是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项目地址]- 预售许可证号:[预售许可证号]三、预售物业信息:- 物业类型:[物业类型,例如住宅、商业等]- 物业编号:[具体房号]-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预计交付日期:[预计交付日期]四、预售价格:- 单价:[单价金额] 元/平方米- 总价:[总价金额] 元五、付款方式:1. 定金:[定金金额] 元,需在签订本通知书后 [定金支付期限] 内支付。

2. 首付款:[首付款比例] %,需在 [首付款支付期限] 内支付。

3. 余款支付方式:[余款支付方式,例如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

六、合同签订:- 双方同意在 [合同签订日期] 于 [签订地点] 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

七、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定金或首付款,卖方有权解除本通知书,并没收定金。

- 如卖方未能按期交付物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

- 本通知书自买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联系方式:- 卖方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于 [回复期限] 内予以回复确认。

逾期未回复,视同贵方放弃本次预售机会。

此致敬礼!卖方名称:[卖方名称]卖方代表签字:卖方盖章:日期:[通知书发出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际使用前,请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并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优秀告知书 告知书范本

优秀告知书 告知书范本

优秀告知书告知书范本为了连续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提示广大群众,连续购房理性,依法依规,公道购房。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以下:一、商品房预售务必具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计划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情势进行预售,不得发布任何情势的售房广告,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公司借款、个人借款等名义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参加任何商品房展销活动。

三、获得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要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务必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加强对商品房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和违规处罚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干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动,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证照资质审核时予以运用,并将违规行动在各级建设网站上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对屡查屡犯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公布曝光;对已经获得预售许可,采取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行动的,立刻停止网签资格。

五、广大市民要选取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

因购买五证不全房屋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开发单位和购房户自负,购房户应透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广大群众在选取购房时,要将购房款(定金)交到监管账户,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浏览合同资料,不要轻信口头许诺,对许诺事项要求写入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督促开发商在30日内到县住建局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确保购房行动得到合法保证。

--城乡计划建设局告知书范本(二):行政告知书____字[_____]_____号_____(相对人名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局执法人员_____、_____等依法在_____(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觉当事人__________(所从事的行动),涉嫌_____。

小区房产管理情况的公告

小区房产管理情况的公告

小区房产管理情况的公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
为了加强小区的房产管理,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现将小区房产管理情况向大家公告如下:
1. 小区维护与保养
小区维护与保养是保证小区长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定期进行小区景观绿化的修剪与养护,保持小区的整洁与美观。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修复破损设施,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2. 安全与安防措施
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与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将加强小区的安防措施。

定期巡逻、保安系统的安装以及出入口的监控将得到重视。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舒适环境。

3. 文明秩序管理
积极倡导文明生活,维护良好的小区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将组织开展文明公约活动,引导居民遵守公约规定,共同营造
和谐的居住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乱停乱放、噪音扰民等不
文明行为的整治,保障居民的安宁与舒适。

4. 物业服务
我们将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解决业主关于小区管理的问题与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反馈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欢迎业主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小区的发
展与进步。

请大家共同遵守小区规定与公约,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与建设,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特此公告。

小区管理委员会日期:[公告日期]。

房产通告范文

房产通告范文

房产通告范文一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通告如下:第一条根据国家对城市房产逐步实行统管的精神,全民所有制的通用房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统一管理。

在未全面实行统管前,本市城镇房产暂按现行管理办法,即由房管专业系统和各自管单位加强管理。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地产的职能机构,除管好直接经营管理的房产外,对自管单位的房管业务进行指导。

各自管单位要设立专管机构和专业人员,做好自管房的管理和维修。

对私人自有房产,由房管系统加强行政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地产,如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外迁时,应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出租、转让或出卖。

各系统单位兴建的房屋完工后,或旧房淘汰拆除,均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房管系统的统管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危破房屋要及时维修,保障住用安全。

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保养房屋。

对爱护保养房屋好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主管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房屋管理规定,损坏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办妥租赁手续,不得私自占用房屋;否则,以强占房屋论处。

已租用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私自安装动力、开门、开窗洞,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原结构、设备、乱拆、乱建和其他有损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

第六条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缴纳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

逾期不交房租者,房管部门按规定,每日罚以应交租额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过去拖欠的房租,必须作出,限期交清;如经教育不改,继续拒付或拖欠者,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付。

第七条私有房屋,必须服从房管部门的管理,房主和住户均应遵守房管政策和各项规定。

房主收租要修房,住户住房要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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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
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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