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在金融领域,往来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易时所产生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取消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征收,来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通常指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贷款、借款、存款、拆借、债券、票据等金融交易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政府对于这些收入的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具体内容:1. 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提供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之内。
这包括商业贷款、个人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各类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2. 存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包括银行间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业务等。
3. 债券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所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也处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之内。
这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4. 拆借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交易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拆借指的是金融机构之间临时性的借贷交易,通常是为了调整流动性或应付资本金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金融机构在这些交易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可能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其业务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此外,也为金融机构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更多资金来源,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和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拆借利息收入等。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金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处理
⾦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处理⾦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处理双易聊税的博客 2017-02-03如,⼀般纳税⼈甲银⾏2016年1⽉1⽇向⼄企业提供了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按季度结算利息,年利率6%。
2016年未收到⼄企业的利息。
对甲银⾏的应收利息的增值税和会计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关于缩短⾦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2002]5号)第⼀条规定,“贷款利息⾃结息⽇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论该贷款本⾦是否逾期,发⽣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损益。
”第⼆条规定,“对已经纳⼊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条规定,“⾦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结息⽇起90天内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规定缴纳增值税,⾃结息⽇起90天后发⽣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6年3⽉:甲银⾏计算当期利息额=1000×6%÷12×3=15万元借:应收利息150000贷:利息收⼊141509.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90.57(⼆)2016年6⽉:甲银⾏计算当期利息额=1000×6%÷12×3=15万元借:应收利息150000贷:利息收⼊141509.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90.57(三)2016年9⽉:1、当期应收未收利息收⼊处理甲银⾏计算当期利息额=1000×6%÷12×3=15万元借:应收利息150000贷:利息收⼊141509.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90.572、2016年3⽉应收未收利息处理(1)账⾯处理2016年3⽉应收未收利息15万元,逾期超过90天以上,应当冲减当期收⼊15万元。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征免增值税问题分析
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征免增值税问题分析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征免增值税问题分析非金融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征税是一般规定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据此,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税收政策对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相继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本次营改增后,将该项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取得债券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可见,统借方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仅是提供资金的贷款主体不同,一者是银行一者是企业或个人的区别而已.因此,统借方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同样执行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的利息免税有条件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就不能按统借统还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正确区分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是关键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之间也常有互相借贷款业务发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为一谈,两者的企业之间均以股权为纽带,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因此,必须对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审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间的股权关系来判别,更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是否有"集团"二字,而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相关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使没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增值税.对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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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息适用的税率为几何?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
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摘要:一、政策背景-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二、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金融机构如何选择适用免税方法- 政策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三、政策影响-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四、政策意义-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文: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策背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举旨在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二、政策内容根据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不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2023 年1 月1 日之后发放的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
(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作者:万秉龙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关键词: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一、引言近年来,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债券踩雷事件偶有发生。
那么,2018年后对违约债券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同样,非标债权是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券商资管产品、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等多类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之一,存续期亦可能发生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回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2018年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发布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2018年前资管产品是税收的透明体,产品层面不用缴纳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140号①(以下简称“140号文”)正式实施,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
对上述资管产品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多数产品委托人甚至部分管理人会认为利息都没有收到,不用缴纳增值税。
下面笔者根据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理解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为方便后续分析,假设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单一资管计划(简称A产品)底层投资为单笔借款,该借款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本金1亿元,利率为5%,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季末21日。
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均正常收到融资人支付的利息,2019年3月21日及以后未收到结息款项。
二、政策梳理与解读(一)是否该缴纳持有标准化债券或非标债权,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保本收益)的业务活动,实际上属于对外提供贷款服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②贷款服务的定义。
在不考虑持有主体来说,债券或非标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特殊规定,应当遵循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1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当前,较高的利息支出成为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问题。
然而,企业不仅应关注利息负担本身,而且应关注利息支出相关的涉税扣除规定,因为利息支出能否扣除、如何扣除,直接影响到企业相关税款金额大小。
不同税种对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未必就能扣除,反之亦然。
因此,准确掌握利息支出扣除的税收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简要介绍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规定,并进行比较。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1.应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一般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3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会计干货之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感谢探讨的同仁,税务同行。
期待明确的制度性遵从成本。
通常我们知道,银行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是有不同的经营性的东西的。
但是对于利息,从表内转到表外,却是为了资产稳健,金融安全考虑的,不要光有一大堆没有用的数字产生虚荣状处理。
(1)关于金融风险管理政策方面的规范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各家的标准是一样的来源依据:
所以,90天是这样一个由来,我们先做好理解,这是不是跟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有点像呢?是,真长的挺像的,至于是不是一样,我们再继续瞧!
(2)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应该说,上到四大银行,中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到信用社,关于这个政策的理解,有的家操作的还真是不甚清晰,我们且来看一个案例。
为简化起见,我们不按套路20日结息,就按月份假设都为30天走起来。
若1月1日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按季计息,每季为50万元利息收入,话说这个家伙借款之后溜了,找不到了,此时如何核算呢?
转到表外的利息继续计算利息,并将未还的利息复利进行计算,。
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
2019年4月第2期第32卷(总第166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Vol.32 No.2Apr. 2019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和树贺(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江苏扬州225001)摘要:依据辖内金融机构经营数据,对当前施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较 为深入的分析。
结果发现,在促进资金流向小微企业等领域方面,部分政策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存在正 向激励效应不高等问题。
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细化政策分类,统一小微企业划分 标准,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614(2019)02 -0036 -04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 度,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7年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 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
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出 台《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更新 减免条件、扩大减免范围。
为摸清政策实施情 况,更好地促进金融资源投向小微领域,本文 对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了专题调查。
-、政策内容及减免适用方法《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人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 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贷款合同金 额且余额均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2018年新发布的政策较前期政策有所变 化,对于不符合财税〔2018〕91号政策的,依然 按照财税〔017〕7号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机构投资者贷款服务增值税问题
机构投资者A通过股交所平台以1000万元购入银行基础资产(不良贷款),相应取得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每月100万元(即原来贷款人应付给银行的利息)。
机构投资者A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BCDE…发行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即基础资产不良贷款),取得1000万元,但A需要按月支付利息90万元给投资者BCDE,假如约定该产品期限3年,3年后将1000万元归还给投资者BCDE…停止付利息。
机构投资者A存在不良贷款利息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但每个月必须要支付给投资者BCDE…90万元。
请问:机构投资者A对于上述行为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机构投资者A代债务人向银行偿还1000万元,以后机构投资者向债务人收取利息,机构投资者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机构投资者以持有的债权及利息作为担保向B、C、D、F等借款并支付利息,B、C、D、F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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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1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0万元。
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适用13%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利息收入应按照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