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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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逾期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1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0万元。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适用13%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利息收入应按照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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