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社区干部与专职人员队伍相结合开展除四害工作;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小区物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按照社区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各小区、单位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投鼠药、堵鼠洞、设置地漏、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各小区、单位应当做好清除前后院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各小区、单位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
第十条各小区、单位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2]168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4日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为推进我市麻风病防治进程,消除麻风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过去,我市曾经是麻风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推行“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采取宣传、普查、隔离、治疗、管理等措施,通过60多年的努力,共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1494例,其中治愈1302例,麻风病疫情从60年代1.95/十万下降到现在稳定控制在0.5/十万以下,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麻风病作为重点防治的疾病,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防治措施,将麻风病的患病率控制到了一个较低水平。
然而,麻风病还未完全消灭。
近十年来,我市每年都有新的麻风病人发生,除本地人外,外来人员麻风病人已占发病总数的41%。
而且新发现患者中,延误诊断平均在2.5年,Ⅱ级畸残者占23.8%。
目前,我市还有500多名麻风病治愈存活者,他们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畸残,仍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医疗、康复、生活等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部分人员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8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所辖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常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农林局、工商局、质监局、常州检验检疫局)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8〕132号)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环节(一)种植养殖环节。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指导并督促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企业对饲料中添加和使用非饲料物质、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密度,预防和减少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除四害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本区域内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确保不发生因四害传播而导致的传染病疫情。
三、职责分工1、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_____为组长的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3、各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工作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4、员工个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遵守除四害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防治措施1、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清理卫生死角,消除四害孳生地。
(2)完善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防止积水滋生蚊虫。
(3)加强食品管理,做好食品储存、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防护,防止四害污染食品。
2、物理防治(1)采用纱窗、纱门、风幕机、粘鼠板、灭蝇灯等物理设施,阻止四害进入室内。
(2)定期检查和清理这些物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化学防治(1)根据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合理选用杀虫剂、灭鼠剂等化学药物进行防治。
(2)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施药,确保用药安全和防治效果。
(3)施药后要及时清理药物残留,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生物防治(1)利用天敌、微生物等生物手段控制四害种群数量。
(2)在适宜的场所种植具有驱避四害作用的植物。
五、监测与评估1、建立四害密度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掌握四害种群动态和分布情况,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方法采用粘捕法、诱捕法、目测法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点应涵盖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6]134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科学评议考核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苏政办发〔2016〕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九)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卫生工作,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四害(老鼠、蟑螂、苍蝇、蚊子)进行管理和防控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实行综合防治,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手段进行防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明确除四害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验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居民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四害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四害的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居民生活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的四害管理工作。
第三条四害指的是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规定的主要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单位等应当积极参与到四害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蚊子管理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蚊子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蚊子滋生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居民区内的积水、水坑等蚊子滋生的场所必须进行清理,杜绝蚊子滋生的条件。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内的蚊子孳生场所的巡查和清理工作,确保居民区环境的清洁。
第八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蚊子管理工作,不允许随意倒掉积水,要保持居住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如发现蚊子滋生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条违反蚊子管理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第三章苍蝇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苍蝇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苍蝇滋生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市场、餐厅、食品加工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苍蝇防治工作,必要时可以安装防蝇设施。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苍蝇孳生场所的巡查和清理工作,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苍蝇管理工作,不允许随意乱丢垃圾,要保持居住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如发现苍蝇滋生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苍蝇管理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第四章老鼠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老鼠防治工作,包括老鼠滋生地点的清理、老鼠防治设备的安装等。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保持居住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允许乱丢垃圾,不允许堆放垃圾过多,不允许存放过期食品等易引起老鼠滋生的物品。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老鼠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老鼠滋生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公司的除四害工作。
2. 设立除四害办公室,负责日常除四害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除四害措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除四害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除四害工作的落实。
4. 员工对本岗位的除四害工作负责,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
三、除四害措施1. 环境治理(1)保持公司内外环境整洁,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2)加强垃圾管理,及时清理垃圾,密闭存放,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3)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树木、草坪,清除杂草。
2. 物理防治(1)设置捕鼠笼、粘鼠板等捕鼠工具,定期检查和更换。
(2)安装纱窗、纱门等防蝇、防蚊设施,减少病媒生物入侵。
(3)使用蟑螂饵剂、蟑螂胶饵等物理方法,降低蟑螂密度。
3. 化学防治(1)根据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类,合理选择化学药剂。
(2)严格按照药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3)定期检查药剂效果,及时调整防治措施。
四、除四害工作检查与考核1. 除四害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的除四害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司将除四害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 除四害工作检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评优的依据之一,确保除四害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除四害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修改,应经除四害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完整版)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4]85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04【实施日期】200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8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重点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当以人民安全消费、放心消费为目标,突出三大重点:一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7大类食品及其相应的产品包装和标识印刷业;二是与特殊群体相关的食品,如儿童食品以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各种重大集会和商贸活动等所用食品;三是薄弱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农村、城郊结合部、社区、小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等。
三、工作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执法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感有所增强。
具体目标为:(1)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个百分点;(2)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3)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以上;(4)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管行为得到规范;(5)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6)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7)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8)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常政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辖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市、辖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四害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按下列分工确定:(一)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城管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二)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园林部门或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岸线范围内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四)窨井、下水道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五)街巷、住宅小区的垃圾房(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六)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使用的有机垃圾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八)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十)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常政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4日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提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梳理治理,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具体任务,及《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做出具体指示批示,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条件,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的总目标。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理合力。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与“三年大灶”有机衔接、同步推进,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的大排查、大整治,切实防范风险和治理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
2024年除四害管理规定
2024年除四害管理规定____年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卫生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对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四害综合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综合的原则,推行综合整治和长效治理。
第四条四害综合管理应注重群众参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是四害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六条四害综合管理的目标是全面减少四害数量,降低四害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七条四害综合管理的任务包括:(一)开展四害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四害危害和防治措施的认识;(二)完善四害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四害的扩散蔓延;(三)建立健全四害防治体系,强化四害防治的长效机制;(四)加强对四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四害综合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及人力资源。
第九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做好四害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四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四害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章宣传与教育第十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四害综合治理的宣传计划,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四害的危害,推广四害的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四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组织四害知识竞赛、推广四害防治经验等,激发公众参与四害综合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四害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四害的种类、分布和数量。
除四害管理办法
除四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爱国卫生条例》和《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除四害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爱卫会在市爱卫会领寻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居委会为责任单位;(三)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六)公路、河流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市爱卫会为责任单位。
第七条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市爱卫会备案。
第八条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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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7]8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辖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市、辖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