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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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7]8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辖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市、辖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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