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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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证( )港澳台证( )护照( )军官证 配偶姓名 终止妊娠前的怀 孕周数 ( )正常产( )难产
( )计生证 ( )联系单( )服务单
产假包含30天奖励假(0-30) 产假终止原因 产假提前终止日期 (
) 正常到期 ( )退休( )死亡( )其他 申领人自愿选择 申领人声明 ( )银行代发( )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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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申领单位邮编
月 日
生育津贴次序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所填写申报内容为本人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陈述。 申领人签字: 申领单位联系电话 申领单位地址 备注说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 在( )中划√进行选择; 2. 在分娩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分娩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 3.选择退休、死亡、其它产假终止原因的,应填写产假提前终止日期。 4.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 5.引流产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申领人员填写此表,此日期前分娩的人员,请填写原登记表格。 6.此表不可用于同时以引流产和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7.包含产前15天:按分娩前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15天。 8.产假包含30天奖励假:按分娩后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30天。 9.备注栏注明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10.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填报人:
附件2
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领人公民身 份号码 配偶证件类别 配偶证件号码 引、流产类 发生引、流产日期 分娩日期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类别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编号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编号 分娩类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编号 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编号 生育胎儿数 1 包含产前15天(0-15) 30 天 天 生育类别 申领单位名称(章): 姓名 性别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