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育津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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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育津贴办事指南一、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

登记。

3、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拨款。

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

定。

三、参保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提供的

材料:

1、单位申请。

(1)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委托证

明(盖单位公章原件)及单位受托人的

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2)享受生

育津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婴儿出

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原件留

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核原件留复

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医疗部

门出具的相应有效资料及手术记录,如

上环证、结扎证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原

件留复印件)申办当时未提供独生子女

证的不予计发;(3)单位的开户银行及

账号盖单位盖章(可提供:中行、工行、

农行、建行、广发行、邮政储蓄);(4)

单位支付参保人生育假期的工资凭证

(盖单位公章)。

2、个人申请。(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

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由

个人申请,除此之外都由单位申请。)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

复印件),确需由直系亲属申请的须同时

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核原件留复印件);(2)婴儿出生证或

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原件留复印

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

的相应有效资料及手术记录,如上环证、

结扎证等(核原件留复印件);属独生子

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原件留复印

件)申办当时未提供独生子女证的不予计发;(3)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核原件留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享受生育津贴职工本人在惠州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可提供: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行、邮政储蓄、农商行)。

四、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1、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上年度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2、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分娩假期,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大于23周岁生

育的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

增加35天;看护假10天(男方需办理

独生子女证后方可享受)。

(2)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结扎

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7天。

(3)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

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

应调整。

五、生育津贴发放注意事项: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

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

本人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

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

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

发放。

六、市局业务办理流程:(各社保分

局参照市局另行制定)

1、申请人到14号窗申报;

2、受理后由负责人初审和复核,2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育津贴将通过

银行拨付到单位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需进一步核实的拨付时间可延长至45

个工作日;

3、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

人员)应在职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

手术后一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生育津贴,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2789205

七、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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