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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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准入与经营规则第四条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相应的保理业务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第六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保理商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账期等;(二)保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融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控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二)及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宜;(三)协助供应商处理应收账款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量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买方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当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保理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保理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即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二)操作风险,即由于业务流程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导致的风险;(三)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等导致的风险;(四)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记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登记一致的意见要求。 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银行业务操作效率、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各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从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银
) 行在该业务的经营中还处于手工作业,分散作业的阶段,管理和经营风险问题突出,客户体验较差。因此,特别在〈规
范〉中加入一条对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要求,以实现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预警和监管、统一和规范数据
为了充分体现适度兼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规范〉还在附则中规定:
附则 1、银行应按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而其他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构其实考虑到了
目前以工商登记成立的保理公司,以及以后国内可能出现的,目前在欧洲等地比较普遍的银行子公司性质的保理公司。 。
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 保理银行应按 规范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及实施 细则
• 其它开展保理 业务的机构可参 照执行
• 如遇有关部 门出台新的法 规或规定,应 遵守和执行
• 由中银协保 理专业委员会 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融会了国内同业的智慧和经验,也带着大家对发展此项业务的美好期待,希望该文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 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感谢推动和支持〈规范〉出台的各位领导和为〈规范〉的编写作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和同仁。
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定义也明确了,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并不以是否融资作为必要条件。 在之前的调研中,各银行对以上两项内容的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通过此项规定,其实是统一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及服务本 质。
应收账款的定义:
• 参考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 账款”的定义
• 远期D/P、D/A和O/A项 下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 发票贴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促进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保理业务市场环境,加强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全体成员制订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

现印发你们,并倡导中国银行业共同遵守。

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结合保理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理委员会”)是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保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保理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共同促进保理业务持续健康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保理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五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安全、可靠的保理业务电子支持系统。

第六条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保理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七条倡导成员单位不断整合自身资源优势,创新保理业务产品,拓展保理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贸易融资服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差不多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晰;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托付书》(附件1.1.2,下称《托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托付书》,应赶忙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形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置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治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治理方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天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1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职责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2第七条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报批材料应包括: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第九条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三、根据被授权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调整或终止授权第十条超过被授权行权限的业务应向总行报批被授权行应对3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二、卖方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在我行的授信、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及业务纠纷情况等三、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简析四、债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五、被授权行的基本意见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原则第十一条受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二、具备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三、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第十二条处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二、遵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三、标准化操作的原则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进行标准化操作4如需对标准业务流程及业务协议进行调整,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审批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中国银行保理系统用户手册》第五章国内保理业务品种第十三条国内综合保理一、国内综合保理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买方的信用风险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可由我行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承担通常情况下,卖方所在地分支机构叙做卖方保理业务,提供贸易*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买方所在地分支机构叙做买方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也可由我行同一分支机构承担,即同一分支机构同时承担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的角色“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暂不通知买5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第十四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卖方的信用风险第十五条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审批,但被授权行可自行办理工程项下(涉及尾款和质保金部分除外)的国内保理业务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品种,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审批第六章 *和授信管理第十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利率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及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贸易*利率授权管理办法执行6第十九条保理业务项下担保付款或*形成不良,纳入我行授信执行体系统一处置管理,被授权行应向总行逐笔报备第七章会计核算第二十条国内保理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第八章收费第二十一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佣金、资信调查费、单据处理费等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根据业务成本、产品风险、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范围标准第二十二条被授权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条线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第九章后期管理第二十三条统计报告制度被授权行应按月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报送《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统计月报表》及《中国银行保理业务收益统计月报表》报表表应7填写完整、清晰,各项数据应真实准确,并应于每月3日之前以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被授权行应分别于每年x月x日及次年x月x日前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报送国内保理业务半年及全年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本业务数据、同比变化分析、与同业的比较分析,纠纷及处理情况,担保付款、不良*发生情况等二、市场开拓及客户营销情况三、业务培训、学习及交流情况。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作者:;
作者机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课题组;
来源:中国银行业
ISSN:2095-6789
年:2017
卷:000
期:004
页码:P.51-51
页数:1
中图分类:F832.3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业务规范;专业委员会;银行业协会;解读;商业银行;自律规范
摘要:为了促进银行同业自律,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早在2010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0版)》(银协发[2010128号,以下简称《规范(2010版)》)。

作为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规范(2010版)》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对促进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监管环境、市场环境、业务实践均发生了不同程度变化,在多重变革的背景之下,对原有规范的修订与补充呼之欲出。

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对《规范(2010版)》进行了修订与完善,正式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以下简称《规范(2016)版》),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实施,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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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
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

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

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

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
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

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7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07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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