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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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信息化系统在项目管理层的推进

中冶天工信息化系统在项目管理层的推进
使 用 中的 主 要 做 法 有 以 下 几个 方面 :


始 终 坚持 项 目管理 信 息化 工作 是实 现企 业
现 代化 管理 的必 由之 路
明确 实施和推广工作是各级管理层一把手的工作 责任 。 现代企业必须走管理信息化之路 。各级管理层 的一把手是推 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是中冶天工集团在启动项 目管理信 息系统之初就 明确的责任定位 。渤海分公司在推进过程中坚 决贯彻了这一工作理念 ,并在实际推进过 程中用具体的措施 落实了这项工作责任。实践证 明,各级管理层 的一把手是否 重视 ,是决定推 进工作质量 的关键 因素 。 由于施工企 业工作环境、工作性质 的特殊性 , 多项 目 许
司办 公 大 楼 为没 有 网络 条 件 的项 目安 排 了 临 时 办公 室进
对项 目部人 、财 、 物的合理 调配最直 接的反映了项 目一把手对信息化推进工作 的重视程 度。从 中冶天工集 团到渤海分公司一直强调 :信 息化工作的实施推广不仅
是 各 级 管 理 层 一 把 手 的工 程 ,同 时也 是 全 员 的 常 态 化 的
行数据 的集 中处理 ,项 目经理按照分公司的要求结合施 工现场实 际配置 网络硬件 ,基本解决 了这一看似非常合
分 领 导 分 公 准 。
工作职 责和工作机能 ;针对一些项 目领导 把信 息化工作 作 为信 息员的工作任务来安排 的现 象 ,我们及时进行了 纠正 ,因为综合项 目管理信息化 系统 的各个模块专 业性 比较 强 ,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的信息 员不 可能代 替各 专
l aae etn ra。itn 理 息 ngm nI。 tn a。 管 信 化 M f m i z i
中冶天工信息化系统在项目 管理层的推进

崔某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文晋李峻李清【审理法官】郝文晋李峻李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某;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崔某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某【当事人-公司】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某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冯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某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冯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某冯某【代理律所】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并无开除、辞退、解职、通知或双方确有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有效的证据、事实及依据可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并无开除、辞退、解职、通知或双方确有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有效的证据、事实及依据可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崔某也无有效的证据及依据可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并根据十三冶公司为崔安民缴纳社保,发放登记有崔安民信息的住房证,职工培训结业证,太原市金刚堰社区居委会、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的《证明》等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崔某及上诉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2016-300(天工集安环〔2016〕300号)附件: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2016-300(天工集安环〔2016〕300号)附件: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安全文明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图册标准化实施图册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2016版)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1编制说明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规范标准,通过积极创建推广和提升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水平,规范项目安全文明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的目标。

按照《中国中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手册》和《施工现场品牌识别手册》以及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特制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图册》。

本图册作为企业标准,适用于中冶天工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是集团公司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本要求,项目部应严格按图册执行。

项目施工所在地有标准或要求时,可优先采用地方标准;当地方标准无要求或地方标准低于本图册标准要求时,按本标准化图册执行。

本实施图册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或标准执行。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难免存在差错或不足,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正完善和提高。

现行主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1目录一、文明施工..............................................................................................................................................................................1二、安全标志及安全宣传牌....................................................................................................................................................35三、安全防护............................................................................................................................................................................40四、脚手架工程........................................................................................................................................................................59五、临时施工用电....................................................................................................................................................................66六、施工设备、机具. (72)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1一、文明施工1、项目部大门、图牌及围挡大门应使用金属材料封闭,严禁透视(具体做法详见下图及《中国中冶施工现场品牌识别手册》要求)。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师徒协议(3)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师徒协议(3)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师带徒责任协议书导师(指导老师):姓名:性别:职称:徒弟(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进企业高校毕业生的队伍建设,加快毕业生的成长,使企业快速走上技术密集、管理密集之路,公司对新招聘的毕业生将实形导师制,建立和完善新进人才的培养体系,搞好老中青三代之间的“传、帮、带”,使他们尽快溶入企业,加速毕业生在的成长,实现人生理想。

经公司选拔,由担任的导师,现就师带徒的有关责任事宜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师带徒暂定期限一年,从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根据从事专业不同,可适当延长。

二、协议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导师与徒弟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试用期三个月内,使新进企业的毕业生适应所在项目或部门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熟悉所在岗位的基本职责、工作要点、工作标准、安全规程等,导师要关心新员工的日常生活,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试用期满后,经导师、项目部及所在单位考核转为正式员工后,导师要全面系统地指导毕业生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要求毕业生出徒后能够独立从事本专业的相关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导师的责任和义务:1、传授技能,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思想、政治、业务等各方面为毕业生树立榜样。

2、对待师徒关系态度严肃、端正,关心毕业生的成长。

3、要根据项目或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毕业生所学专业及从事专业,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

4、对毕业生所从事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及时帮助毕业生分析遇到的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指导,引导毕业生深入探究本职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由学生到员工角色的转变。

5、对毕业生要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及时督促监察,加强与毕业生的交流与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及思想动态,并适时进行疏导,使他们尽快溶入企业。

6、在协议期限内,要指导新进毕业生学习阅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书籍,鼓励他们结合实际工作撰写实践论文或报告,加快他们所学理论知识到实践的转化。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当事人-个人】王伟光【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王海山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王海山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晓禹王海山【代理律所】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伟光【本院观点】因二审期间出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8:22:02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终17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刘亚平【当事人-个人】刘亚平【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刘亚平【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性不强,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亚平经济补偿金;2.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返还刘亚平押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亚平经济补偿金;2.中冶天工公司是否应返还刘亚平押金。

关于焦点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冶天工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亚平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冶天工公司收取刘亚平押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公告时间 2022-12-07 2022-06-24 2022-08-22 2022-05-30 2023-02-02
2022-04-01
2022-04-04 2023-02-03 2022-05-18 2023-01-1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3 / 26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195
同比增长:71.1%
中标率
58.0%
同比增长:-0.9%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137045.7
同比增长:113.8%
平均下浮率
7.8%
同比增长:-27.1%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彝良县城段)投资人暨合作承包建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
设者招标
公司
喜德县博洛拉达乡博洛村、火普村、
洛都村、则巴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喜德县国有投资发展
挂钩项目区等 37 个项目勘察-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第二次)
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公共基 安徽聚合投资有限公
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洋河院 区一期工程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 示 峨眉南山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建设项 目龙门乡至高桥镇段幸福美丽乡村 路等五条道路、峨眉南山乡村振兴 产业配套建设项目峨眉山市龙门 乡...
目标单位: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2-07

4 创新 转型 变革——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共享案例分享

4 创新  转型  变革——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共享案例分享

财务共享系统各阶段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1. 共享业务方案规划 2. 共享IT 方案规划 3. 财务核算、资金结算 4. 资产管理、财务报表 5. 管理报表、移动审批
1. 网上报账 2. 影像系统 3. 档案管理 4. 合并报表 5. 费用预算 6. 资金计划
1. 成本管理 2. 移动报账 3. 异构集成应用 4. 绩效考核 5.管理会计分析 6. 大数据分析
业主
分供方
资产设备
物料
组织
人员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十大核心工作
1
统一会计科目体系、报表自动取数、统一规则:针对以前在用的会计科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冶集团
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体系,以及中冶集团、五矿集团、国资委等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对会计科目及辅助核算进行了规范和 梳理及统一;设置和完善报表取数公式,自动取数;统一基础数据档案的编码规则。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十大核心工作
2 梳理和完善全业务报账清单
对全部业务进行分类、梳理,设计报账单据,给出报账单据适用的业务场景、数据来源、附件要求、审批流程、预算控 制规则、财务核算及入账规则等。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十大核心工作
3 报账单可设置计算规则、控制规则,如:资金和成本费用等管控
资金预算和支付,加入内控管理内容,将每个项目的结算、付款、比例等管控要点录入完整,通过系统控制不符合 付款条件的系统自动不能提交指令(如:无预算、超比例、无发票等),同时参照对业主的结算和收款情况,审核 需要知悉的内容要能从基础档案、台账关联带出。考虑过渡期设立绿色通道,允许特殊情况下不影响施工进度的资 金支付。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十大核心工作 6 通过收入和债权确认,推进项目经营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的截至本月末累计收入与经营部累计报量(截至本月末)如果存 在较大差异,应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如: 核实项目成本的准确性,预计总成本、分包结算、材料物资、 机械台班、日常费用等),推进项目管理规范。财务共享报账单可以设置报账单字段之间的计算关系和校验 规则,不满足某个条件,给予预警,并方便的关联查询相关内容。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2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璐安源生李铁柱【审理法官】唐璐安源生李铁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葛旻;栗德成【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葛旻栗德成【当事人-个人】葛旻栗德成【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淑娟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淑娟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淑娟【代理律所】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栗德成【被告】葛旻【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偿还责任。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腾海大道建设工程(第六标段海城河大桥)工程项目经理部是上诉人为履行与海城市公路管理段签订的《施工合同》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栗德成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实际履行该项目部负责人职责,上诉人认可该项目部印章的存在和使用且认可以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上诉人员工韩佳和丁俊峰同时也是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部财务人员,其二人的陈述也说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及项目部对外借款用于工程施工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栗德成出具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委托书、收条并委托韩佳收取款项、出具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还款承诺书,足以使葛旻有理由对栗德成的职务行为产生合理信赖,从而认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责任并无不当。

9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2019版)(1)

9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2019版)(1)

中冶天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2019版)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中冶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的基础上,对2016版《中冶天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图册》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天工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一、使用说明1.《中冶天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中冶天工企业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境外项目同时还应符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2.《手册》共分三部分:一、办公区标准化;二、生活区标准化;三、生产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其中第三部分包括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监控四方面内容。

3.本实施图册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或标准执行。

4.本《手册》中共71个单项标识为“强制标准”的,所有施工项目必须执行。

二、编制依据《中国中冶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 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 21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84 《安全帽》 GB 2811《安全网》 GB 5725《安全带》 GB 609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 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 JGJ 16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 16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武伟【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武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当事人-个人】庞震【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张玉奎【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庞震【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化办公方式的普及用人单位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劳动者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已成常态,庞震否认其知晓相关规章制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庞震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将做如下分析:首先,关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庞震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问题。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工程相关领域,与各地分布的项目有关,庞震的岗位是项目经理,考虑到企业性质和岗位特点,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符合该行业的通常情况。

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国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单 位 ” 、 全 “ 国 优 秀 施 工 企 业 ” 等 荣 誉 称 号 。
秉承 “ 不 断突破 上 限 , 打造成长型 企业” 的企业核 心 价值观 和 “ 诚 信社会为本 , 客户满意 为 荣” 的企 业经 营理 念 , 愿
:的 管 理 、 雄 厚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巧 夺 天 工 的 精 湛 技 艺 ,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铸 造 精 品 工 程 , 为 天 津 市 科 学 发 展 、 和 谐 发 展 、 率 先
:承 继 了 中 国 第 十 三 冶 金 建 设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业 绩 , 是 以 从 事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为 主 的 综 合 E工 企 业 。 公 司 具 有 冶 炼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 公 路 、 矿 山 、 房 屋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质 ; 地 基 与基 础 、 建筑 装修装饰 、 钢 结构 、 炉 窑 、 管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质 ; 能够 进 行 ;与 安 装 、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 承 包 境 外 工 程 及 境 内 国 际 招 标 工 程 ;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境 外 工 程 所 需
紧紧把 握 国家滨海 大 开 发 这 个千 载 难逢 的发展 机 遇 , 以新 的体 制 、 新 的机 制 、 新 的管理 、 新 的形 象 融入 滨 海大 开 发 ,
业 的 勃 勃 生 机 和 活 力 。 改 制 以来 , 中冶 天 工 在 滨 海 新 区 已 陆 续 承 建 空 客A 3 2 0 基 础 实 施 配 套 工 程 、 空 港 国 际 中心 工 程 、
‘两 个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 、
当 好 “ 一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李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李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李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1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李凯【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李凯【当事人-个人】李凯【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李凯【本院观点】关于中冶公司解除与李凯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冶公司解除与李凯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李凯自2012年至2019年5月13日一直待岗。

中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2017年2月印发的《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向李凯送达。

2017年3月13日,中冶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对李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非依据《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故中冶公司解除与李凯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李凯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

李凯自1987年8月5日在中冶公司参加工作,至2019年8月13日中冶公司单方解除与李凯的劳动合同,李凯在中冶公司工作共计32年,一审以此为标准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中冶公司主张李凯的工龄应当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时才开始计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4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刘继永仝伟奇【审理法官】王福群刘继永仝伟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当事人-个人】王利军【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军【本院观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中冶天工提交的《中冶天工集团工程项目部薪酬管理办法》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受之约束。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冶天工提交的《中冶天工集团工程项目部薪酬管理办法》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受之约束。

中冶天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有权进行调整,王利军作为中冶天工项目部技术人员,中冶天工根据王利军工作表现,对其工资进行调整并无不当;但中冶天工在未明确王利军具体表现的情况下,将王利军的基本工资6000元调整为2050元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王利军主张电脑补贴一节,因已被修改后的《中冶天工集团工程项目部薪酬管理办法》取消。

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中冶天工与王利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王利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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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安、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志安、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志安、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7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志安;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郭志安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志安【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志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冶天工公司通知郭志安到岗培训后,郭志安未到岗参加培训,中冶天工公司以旷工超过1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冶天工公司通知郭志安到岗培训后,郭志安未到岗参加培训,中冶天工公司以旷工超过1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郭志安主张中冶天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郭志安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未提供劳动,中冶天工公司依照制度规定以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郭志安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核算后判决中冶天工公司应支付郭志安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18日工资5326.0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8年度防暑降温费系职工在岗待遇,郭志安虽不符合享受条件,但中冶天工公司并未起诉,一审法院确定中冶天工公司以此数额进行支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郭志安其他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双方一审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审理法官】董丽萍何向丽郭永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明昌【当事人-公司】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统帅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司剑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李晋健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王剑雄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杨帅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统帅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司剑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李晋健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王剑雄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杨帅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统帅司剑李晋健王剑雄杨帅【代理律所】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田明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田明昌各项经济损失409427.3元(包括已付的135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上诉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54.2元,由被上诉人田明昌负担16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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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天工)是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控股的综合性大型特级施工企业。

具有冶炼、公路、矿山、房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和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炉窑、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公司总部位于开发开放中的天津滨海新区,企业资产总额1056081万元。

企业发展企业在近60年的发展长河中,伴随着共和国的发展不断成长、壮大,足迹遍及祖国大江南北,并延伸到东南亚、中东、东欧、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汇聚了一批具有多年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丰富经验并拥有精湛施工技术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施工队伍,适合于大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特别是在冶金工业建筑与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及那些具有高技术、科技含量高的工业工程项目中优势更为明显,相继承建了太钢、武钢、宝钢(一、二、三期)、天津无缝钢管厂等一大批冶金系统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和大型技术改造项目,为国家钢铁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同时在非冶金行业市场积极开拓,承建了一批煤炭、轻工、化工、电力、建材、地铁、高速公路、桥梁、水力、高层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均以优质高速创出了良好信誉,先后荣获部优、省优工程奖508项,荣获“鲁班奖”6项,荣获国家级全优工程5项、“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2项。

业绩荣誉建立了全新体制机制的中冶天工,传承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业绩,融入了开发开放中的天津滨海新区,焕发出了勃勃的生机与活力,迈向了创新、提升发展的新征程,正在构建一个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管理密集、技术密集的现代企业集团。

近年来,公司相继承担了世界最大的沙钢5860立方米高炉、太钢660平方米烧结机、亚洲最大的宝钢72000立方米氧气站和国内目前用于造船用板的4套5米宽厚板轧钢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彰显了企业实力。

同时,企业走出国门,拓展了亚洲、非洲、南美国际市场,承担了缅甸、孟加拉、蒙古、马达加斯加、伯利兹、吉尔吉斯斯坦、毛里塔尼亚、新加坡等国工程项目的建设。

近年来,企业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AAA级信用等级企业”、“全国冶金建设行业优秀企业”、“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中冶集团创新型企业”、“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天津市诚信企业”、“天津市文明单位”、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天津市百强企业”、“天津市专利试点企业”、天津滨海新区“社会责任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公司目标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秉承“不断突破上限,打造成长型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诚信社会为本,客户满意为荣”的经营理念,以严格规范的管理,雄厚的技术实力,巧夺天工的精湛技艺,守合同重信用,铸造精品工程,为国内外业主提供可靠、满意的服务,与各界友人携手共创美好明天。

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隶属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是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国有大型综合施工总承包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总资产31.6亿元,拥有各类工程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4000余名。

目前下设张家港、武汉、江西、晋江、浙江5个区域分公司,建筑、基础、设备安装、钢结构、城建5个专业工程分公司,宝钢工程分公司、3个工业工程事业部及4个直管单位。

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装备及钢结构制造安装、房地产开发、工业设备检修技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等,同时可提供材料、机械、成套设备的采购供应服务。

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通过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具有冶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个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四个专业施工承包一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化工石油工程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等资质。

同时具备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特级、美国AISC认证、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专
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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