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新容规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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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标 准在 附录 中纳 人 了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设 计
的相 关 内容 。对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的适 用 范
围、 结构设计 、 设计计 算 、 管 板厚度 、 换 热 管 与 管 板 连 接 接头 的拉 脱 力 校 核 及 换 热 管 轴 向 稳 定 许 用 压 应 力 校核 等 内 容 做 了 具 体 规 定 。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大 多应 用 于 常 压 气 体 在 管 程 的管 壳
式余 热 锅 炉 ( 以下简 称 “ 常 压 管 壳 式 余 热 锅
超 高 压管 式 反 应 器 常 用 于 聚 乙 烯 生 产 等 用
途, 一般 内直径 为 2 5—8 0 am左 右 , r 按新 调 整 的压
力 容器 范 围界 定 , 只能 按 其 外 套 管 划 分 为 低 类 别 容器 , 但其 承 受超 高 压 的腔 体 内管 部 分 具 有 更 大
作者简介 : 俞扬 ( 1 9 8 2 ・ ) , 高级 工 程 师 , 从事承压特种设 备的制造监督 检验 、 定期 检验 、 安装监督 检验 、 无 损 检 测 及 其 相关 标 准 的 研 究 工 作 , 4 2 1 4 2 9 0 9 @q q . c o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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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 T S G R 0 0 0 4 - 2 0 0 9 ) 、 《 非金 属 压 力容 器 安全 技
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1 — 2 0 0 4 ) 、 《 超 高 压 容器 安 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2 - 2 0 0 5 ) 、 《 简单 压 力 容器 安 全技 术监 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3 . 2 0 0 7 ) 、 《 压 力容 器使 用 管理 规 则》( T S G R 5 0 0 2 . 2 0 1 3 ) 、 《 压 力 容器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 T S G R 7 0 0 1 . 2 0 1 3 ) 和《 压 力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321不锈钢碱应力裂纹
高温硫化氢和氢腐蚀失效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国TSG家2质1—检20总16局《固特定种式设压备力安容器全安监全察技局术(监察SE规S程A》)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修研订究说院明(CSEI)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修订工作组 2016年6月28日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 论,形成送审稿。 (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对 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7)2015年8月,《大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 报。 (8)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9)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新容规TSG-21-2016与固容规TSG-R0004-009 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新容规TSG-21-2016与固容规TSG-R0004-009 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损检测要 求提高
制 造
பைடு நூலகம்
产品铭牌 内容变化
4.1.5
(14) 容积(换热面积);
监督检验

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 检测的要求, 这就要求干式蒸发器 壳程都要改为液压耐压试验, 而且 我们的干式蒸发器管程、 干式冷凝 器壳程和降膜壳管壳程的焊接接 头都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的“容 4.1.6 (14) 自重和容积(换热面积); 器净重”需改为“容器自重”。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用的整体 6.1.2.1 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 式封头不再进行监检, 可降低封头 (3)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 价格, 节约成本并且到货期大大缩 封头及球壳板, 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 短。 的换热管束。
《大容规》与《固容规》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新旧对照 变化内容 《固容规》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容规》
工作内容
总 则
材 料
设计总图中的设计数据表内 TSG 21-2016 全称 规范栏将 TSG R0004-2009 替换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规范采用了国际单位制, 与 1、容积单 L m³ 我们设计总图中的容积单位保持 位变化 了一致,利于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①、容积≤0.03m³的压力容器; ②、内直径≤150mm 的压力容器; 以上这两类压力容器都不归 1.3 (2)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³并 2、适用范 1.3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大容规》管辖,即可不监检且不 且内直径 (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 围 等于 2.5MPa·L 需划分类别, 但其设计制造要符合 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有关规范及标准(GB 150-2011、 GB/T 151-2014 或 NB/T47012-2010 等)的规定。 1、材料制 2.1 (3)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 这是采购部门需要注意的地 取消 造许可 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方 2.1.1 (4) 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 2.1 (5)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 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 《大容规》 实施后采购部门可 2、材料追 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 以要求供货厂家印上二维码之类 溯信息化 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 并且印刷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 加盖 的标识 章; 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3、球墨铸 2.2.3.1 (2) 球墨铸铁,牌号为 球墨铸铁材料增加到 4 种, 为 2.6 (2) 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18R 和 铁牌号增 QT350—22R、QT350—22L、 我们使用球墨铸铁材料制造有关 QT400-18L 加 QT400—18R 和 QT400-18L 受压元件指引了方向, 但有关标准

新旧容规管规区别简述(8.15)

新旧容规管规区别简述(8.15)

管道级别划分: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 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 GC3三个等级。 从业人员:对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 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的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 了规定。 材料:对压力管道组成件的材料作出了基本要求, 并规定了不同材料的使用条件(如碳素结构钢不得 用于GC1级管道)。 设计:规定了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并对设计产生的设计文件作了基本规定。
搪玻璃压力容器:取消有关搪玻璃压力容器的一些
特殊规定。 安装改造维修:明确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 可,开工告知。明确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安 装监检问题待定。 年度检查:强调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提出年 度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检验人 员和资质。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 超使用年限容器:增加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 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 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 评价)的规定。
旧管规: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 设备: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 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 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 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的管道; 4、前四项规定的规定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臵等。
安装:规定了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 格,必须按要求办理告知和接受监督检查;并对安 装产生的安装文件作了基本规定。 焊接:所有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以及受压元件 与非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必须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 接工艺。 热处理:规定了在需要热处理时对热处理的基本要 求。 无损检测:对压力管道的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作了 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表面无 损检测的检测等级、检测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 检测方法、合格要求应当不低于GB/T20801和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被检焊接 接头应当包含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固定

2010年江苏D级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讲稿——新容规-

2010年江苏D级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讲稿——新容规-
〔4〕充分合计国际压力容器技术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兼顾国 际、境外标准的变化及趋势,与国际接轨。
〔5〕解决《容规》与其它相关法规〔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及正在编写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内容上的协调问题。
监察工作程序问题〕
一、 概述:
2、 《容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中的作用
〔2〕《容规》在压力容器制定中的地位
□ 作为安全技术规范,是对制定人员在制定工作 中的强制性约束因素。
□ 压力容器的制定、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 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均应严格执行规程。
〔1.11〔1〕〕
□ 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安
4〕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制定文件依 据制定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 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一、 概述: 〔1〕新《容规》执行的过渡期
5〕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 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造监检机构证 实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 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应当按照升 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 年11月30日前完成。
法规不仅可针对某种产品,还可覆盖某一行业/领域。 ● 法规与技术标准应当互相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 一起构成和谐统一的体系。
一、 概述:
新《容规》与GB150的适用状况比较
《容规》管辖范围
GB150的适用范围
性质
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建造标准
批准压力pw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前言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 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原《容规》总则为6条99版《容规》总则为9条)第1条本条说明制订《容规》的目的和依据。

与原《容规》比较有二点变化,一是删去“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一句话,二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这样,文字更精炼,又能反映实际情况。

制定《容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制定《容规》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2条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上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

与原《容规》比较,适用范围增加了紧急切断阀和安全联锁装置,它们是罐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

第3条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范围:1.超高压容器、各类气瓶,已有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

2.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由于目前数量不多,尚无标准,条件不成熟,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规程。

3.核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核压力容器是指介质具有放射性的承压容器)。

4.波纹板换热器由于结构特殊且事故的危险性小,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冷却排管、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属压力管道范围亦未列入。

5.此外,本条还列入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这些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如: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

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因此不能按本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仍应满足。

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移动式压缩机储罐,量大面广,但因容积小,潜在危险性小,更新快,可不执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第4、5条这二条说明《容规》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

TSG-21-2016《大容规》与TSG-R0004-2009《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教学内容

TSG-21-2016《大容规》与TSG-R0004-2009《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教学内容

《大容规》与《固容规》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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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进行监检,可降低封头价格,节约成本并且到货期大大缩短。

附件C 现已修改为质量证明文件中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质量证明书”改为“质量证明文件”。

规程施行时间
旧规程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
时废止。

2016年10月1日《大容规》正式实施后以上条款开始实施
注:1、以上《大容规》有关变化的正式实施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以后下发的实施意见后视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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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TSG-21-2016《大容规》与TSG-R0004-2009《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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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规程设计制造由设计者决定,并且依据所选
用的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①、容积 ≤0.03m3的压力容器;
1.3 (2)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3并且 内 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 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②、内直径 ≤150mm的压力容器; 以上两类压力容器都不归 《大容规》 管辖,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
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
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

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同 时删除原固容规 1.5 不适用范围中的“ (2) 《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 炉;”
此修改意味着作为过程装置中工艺设备的 余热锅炉可以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 计制造,也可以按本规程设计制造,具体按哪
1.3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 2.5MPa · L
注 1— 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
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 5MPa . L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将 TSG R0004-2009 替换为 TSG 21-2016 。
的套管热交换器;
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
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
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 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
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
(4)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 (无塔上水 )装 要求的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变化说明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变化说明

许可 制度 。
产 品出厂 资料
保 留原 出厂 资料 基本 要求 ,增 加
技术 组织 或者技 术机 构 的技术 评审 。设计 者若 选用 境 外牌 号的材 料 ,要 求在设 计文 件 中充分 说 明其必 要性
和经济 性 。
受压 元件 材料 清单 、 质量计 划或 者检 验计 划 、 接 记录 焊 要求 ; 删除 旧《 容规 》 附件 三 、 件七 中具体 质量 证 明文 附 件 的格 式要 求 , 只保 留 压 力容 器铭 牌 、 品 合格 证 、 产 产
50 a 4 MP 的钢材 , 如钢材制造单 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和 压
合 _ 7 8 承 压设 备焊接 工艺评 定 》 I 40( B ( 的要 求 , 统一焊 接 工艺规 程 ( S 、 WP ) 焊接 工艺评 定报 告 ( QR) 焊接 作业 P 、 指导 书 ( ww I等名 词术语 并且与 国际接轨 。 )
根据质检特函(098 号文中有关规 2 ) 0 9
, 辛 宴 ∥赛 蜘 寸 甘日— , 、 o , 1 rn 目
, r
l r. _ 1
器仍然划分为三类(类、 类和Ⅲ , I Ⅱ 类)
壬f田 h、 f ,估 f / - 音/ 圣 素 言i T A. 日 从 网 I 一 -态
料 成分 、性 能
对 一 般压 力容
器用 钢 的硫 、 含量 要求 不 变 , 高 对 磷 提 高强钢 和 低温钢 硫 、 含量的 要求 。除 磷
化 学 成分 外 , 增加 冲 击功 、 长 率等 基 伸
本要 求 。 国外 材 料 压 力容 器 受 压元 件 采 用 国外牌 号 的材 料 时 ,分 两 种情 况 考 虑 :① 国外 材 料制 造 单位 生 产 的材 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新旧标准对照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新旧标准对照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标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1,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质量证明书(原件)的份数;
2,由中间商销售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給中间商出具每张钢板一份质量证明书(原件)。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没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和“一般压力容器用钢”之分。
2,新增三条“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4.1~1.4.3,明确监督管理模式。
旧版本《容规》包含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本体的主要受压元件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栓以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新旧《容规》主要变化内容对照
新旧对照
变化内容
新《容规》
旧《容规》
《容规》全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监检主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修订原则
1,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定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旧容规要求不详细
0.025% S≤0.015% ;低温低合金钢P≤0.025% S≤0.012%;低温高强钢P≤0.020% S≤0.010%
4,增加了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用铸铁
1,新容规中不再选用铸钢、可锻铸铁材料。
2,铸铁容器设计压力、温度的限制严于旧容规。
与新容规在选材及设计压力、温度方面有所不同。

TSG《大容规》与TSGR《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TSG《大容规》与TSGR《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
M36以上(含M36)螺柱均为主要受压元件,不再用主螺柱的提法;同时全文统一规范螺柱、螺栓、紧固件的用法。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5、不适用范围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的注1-1中,增加“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删除原固容规1.5不适用范围中的“(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新容规

新容规

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一层次)2、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层次)3、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

(第三层次)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我们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

安全监察规程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培训考核规则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各种人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

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

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

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最新压力容器的变更、报废与判废

最新压力容器的变更、报废与判废

压力容器的变更、报废与判废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1)、过户变更压力容器过户变更系压力容器的产权发生改变,即一个产权单位过户到另一个产权单位的变更。

凡需过户的容器必须是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

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需过户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及过户报告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过户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容器的单位。

(2)使用变更使用变更系指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的变更。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有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检验报告、到原办理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3)、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安全状况等级变更,系指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如发生变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原办理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4)、压力容器的判废与报废压力容器的判废系指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检验的压力容器作出的检验结论,即安全状况等级定为五级的压力容器。

报废系指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所作出的最终处理。

(5)、对经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五级的判废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改作非承压设备使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到原办理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凡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压力容器不得再作承压设备使用,更不得转让或转卖给其他单位作为压力容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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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许可证:新容规主要修改内容时间:2009-9-30来源:南京先策咨询作者:田雨点击:198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内容变化1 修订过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于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重点修订内容及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500多条意见,工作组于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专题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方案。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正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0月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7月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务会上讨论通过了《容规》报批稿。

2 修订原则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工作,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

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调整《容规》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全部压力容器;同时,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且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近年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胀管率、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3 主要变化3.1 适用范围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按《条例》方式定义压力容器;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除调整原部分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外,新增下列内容保持《条例》、《容规》、99版容规的协调与连续性: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只需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有关要求;容积大于1升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

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规定,容积小于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制造许可规定,并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并且简化上述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要求。

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

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仍然不在容规监督管理范围内。

3.2 信息化要求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这就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源头)将新制造的特种设备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防伪打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察机构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

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护该信息平台。

本规程新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目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3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99版容规中容器分类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新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将于本规程正式实施时开始启用,在本规程实施后,新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新方法进行类别划分,而实施日期之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来的类别进行设计制造及使用管理。

3.4 新技术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3.5 引用标准将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JB/T 4710 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 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

3.6 材料制造许可将“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决定将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原生产许可证改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已开始实施,并且要求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进行型式试验。

3.7 材料质量证明书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

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中间商销售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每张钢板出具一份质量证明书。

此要求也是本次修订取消材料复验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补充保证措施。

但是,目前这个规定对于国外钢板、锻件、管子等也难以做到。

3.8 材料成分、性能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

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明确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C≤0.25%,删除有关“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的规定。

)最小不低于20J;规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KV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断后伸长率(A)最小不低于17%。

3.9 复合材料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

对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功合格指标等进行规定。

3.10 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3.11 国外材料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分两种情况考虑:①国外材料制造单位生产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材料标准,并且满足我国对材料的基本要求;使用前需要进行抽查复验;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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