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接处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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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接处警工作规范
篇一: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源自: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
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
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
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
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对于职责外的紧急求助,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
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警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相关单位处置;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求助。
指挥疏导交通时,交警将不受理群众投诉,但要告知投诉方,哪个机关受理其投诉。
规范4醉酒司机将被强制约束
今后,交警有权限将醉酒司机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其酒醒。使用酒精测试仪时,测试结果应当场告知受测人,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应当重新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醉酒”,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交警应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规范5军车违法开“专用通知”
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违法,交警应指挥驾驶人立即停车,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
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交警将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并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但是,违法的军队、武警部队如正在执行紧急公务,交
警应立即放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时、严重违法时,交警应及时纠正,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但如未执行任务,必须依法处罚。
规定中特别指出,“交警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编辑:韩威)
篇二: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
范(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分局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
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臵好、群众满意”为目标,
以规范110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
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及派
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接处警任
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接警与指挥调度
第五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臵、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臵、热情服务。
第七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臵一般
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臵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二)接警人员负责接听、受理报警,根据警情向有关处警单位或人员下达处警指令,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三)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八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按照案(事)件性质、
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
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臵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臵的工作预案。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警情的范围: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
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臵的与违法犯罪有关
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