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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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嘉政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的通告嘉政发〔2005〕58号为进一步深化“清洁嘉兴”活动,提升城市品位,推进“五城联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整治内容乱搭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乱占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含建筑占道、户外广告占道、堆放物料占道、开挖沟渠、增设人行、车行引道等)。

乱设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各种流动摊位、夜排档、店外出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展销会、促销会,搭台演出等。

二、整治区域整治区域为嘉兴市建成区范围。

重点整治市区主要道路、“三乱”情况比较严重的区域和其它道路。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凡在整治区域范围内的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其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必须于9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整改。

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整改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取缔并处罚。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视为无合法经营地点,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搭建、乱占道、乱设摊专项整治事关每个市民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希望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整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家园。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关于整治违规搭建的通告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和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违规搭建问题一直是各地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
城市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我们决定对违规搭建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各类违规搭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城市道路、绿地、河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区域,超出批准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各类附属建筑;
占用公共空间,违规搭建的商铺、摊点、停车棚等设施。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整治,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和管理秩序。

整治措施和要求
全面排查
我们将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违规搭建情况。

对于发现的违规建筑,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改。

严厉打击
对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违规建筑,我们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违规搭建防控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城市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配合要求
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自觉维护城市形象,主动拆除违规搭建的建筑物或设施;
积极举报身边的违规搭建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充分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违规搭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也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以对城市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整治违规搭建行为,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城市生活!。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当对环境进行整治时需要发出通告。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环境卫生整治通告范文篇一驻镇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为了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城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优化我镇投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组织对红庙集镇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准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不准向楼下、门窗外抛扔脏物杂物。

不准向街道、人行过道倾倒污水。

住户、门店应主动、及时清除周围的垃圾及墙上的张贴物必须定期清除,确保整洁美观。

九、居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集镇镇容环境卫生水平。

镇环卫、国土、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崇左市规划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和办法》、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衣服和其它杂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街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粉刷、装饰、清洗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的;未经批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用字不规范,内容不健康,外观不美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

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

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

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

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

环境卫生整治公告环境卫生对我们的生活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相关部门会发出环境卫生的整治公告。

下面本人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环境卫生整治公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改善全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宜居乡镇,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整治目标及内容集镇:集中开展“四清三化”(清垃圾、清污水、清路障、清乱堆乱搭乱建,集镇净化、亮化、美化)行动,达到“六无六净”(无堆积物、无烟头果皮杂草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撒物及呕吐物人禽粪便、无白色垃圾等废弃物)。

街道和辐射巷道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无积水及泥土裸露,无堆积物;街道两侧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等现象。

排水渠畅通无堵塞。

农村: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扫,重点清理“五堆”(石头堆、土堆、粪堆、柴草堆、垃圾堆);做到路面“四无四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染积水;保持路面净、沟眼净、树穴净、边角净。

二、整治范围:在全乡5个行政村和各站所、乡政府所在地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以小街小巷为重点,以村容村貌、乡村公路沿线为延伸,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10日)。

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完成领导机构、保洁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突击整治(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

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带头模范作用。

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主要完成村落中各类垃圾、杂物、农作物废弃物的清除、清运工作;完成所有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清扫、清理工作;完成建筑物料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清理、规范工作。

城管执法大队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区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

城管执法大队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区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

城管执法大队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区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城区管理执法大队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区管理综合整治的通知广大市民及个体经营户: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区综合管理,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全力提升我县城市品位,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实施方案》创卫发3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从即日起,我们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从美化、亮化、净化的角度出发,对城区市容环境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求城区内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并自备垃圾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倾倒,同时,要严格按照创卫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建筑立面并及时清除所属范围的各类数字小广告,确保所属范围美观整洁。

二、城区内所有摆摊设点者严格按市场规划自觉进入秀容市场、兴荣市场、北盛农贸市场守法经营,严禁在城区街道游动经商、占道设摊;所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店外设店、店前堆物,严禁在临街建筑物、墙体、树木上张贴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及各类宣传品,严禁从事占道维修、加工、废品收购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分贝音响招揽顾客,严禁占用城区主次干道进行临时庆典活动。

三、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标准实行围栏作业,封闭管理,所有建筑材料全部进场存放,排列整齐,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统一规格的公示牌,出入施工场地的建筑运输车辆一定要密闭遮盖并按批准的线路和时间通行,严禁随意抛洒倾倒建筑渣土垃圾,确保施工场地周围干净整洁。

四、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事先向城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规划手续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岚县城区管理执法大队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通告范文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通告范文

通告的范文标准完整的政府通告范文关于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了扎实推动全县创卫工作,以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迎接周文化艺术节顺利举行,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任务1、全力整治县城和蔡家坡地区城镇环境卫生。

对各路段、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以及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发传单广告等“五乱”现象彻底整治,取缔所有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行为,坚决消除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

2、重点整治周五路沿线环境卫生。

要集中清理路面和绿化林带垃圾,彻底清除周五路沿线及各支线视野内“三堆”;全面清扫各乡镇政府驻地的街道、市场和村组的环境卫生,清理“三堆”、治理“三乱”,开展绿化、美化活动,大力改善卫生面貌。

3、集中整治民俗村环境卫生及经营秩序。

对重点区域、公共区域及民俗接待户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乱贴乱画、宣传牌不规范等问题下功夫整治。

4、突击整治各乡镇区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交通秩序。

二、职责任务县城环境卫生整治由县创卫办组织各路段包抓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蔡家坡地区环境卫生整治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蔡家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周五路路面环境卫生整治由县交通局负责,绿化林带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周原广场西侧、南侧环境卫生整治由凤鸣镇负责;北郭民俗村由周公庙风景名胜民俗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凤鸣镇配合;其他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1、充分发动,全民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面积极参与,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整治所辖路段和地区的环境卫生。

各包抓责任部门要由领导带队,组织干部职工对包抓路段进行彻底打扫,力争在短期内使市容市貌和城乡环境卫生有较大改观。

2、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县建设局要抓好县城市容市貌日常监督管理和“门前三包一严”制度的落实,开展市容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区清扫保洁力度,清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贴乱画和流动摊点,取缔马路市场,规范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县卫生局要抓好全县“六小”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改善卫生状况;县工商局要抓好市场管理,全面清理各专业市场环境卫生;县公安局要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坚决杜绝车辆乱停、乱放、乱调头等违章行为;凤鸣镇要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南府字[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府字〔2013〕5号)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的责任(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经营有序,具体包括:1.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2.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3.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扔(倒)垃圾、乱泼(排)污水现象;4.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搭盖;5.依法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匾额和户外广告设施;6.划定停车区域,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7.制止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槛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或者到市场外摆摊经营行为。

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导致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开办资格,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未保持市场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未做到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占用通道堆放物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保持摊点干净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_通告_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_通告_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开展市容整治,打造洁净、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1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打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x年1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城区建成区,包括城区严管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及医院、学校、市场周边等区域。

三、整治内容: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倚门经商、占道经营。

2.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伞蓬。

临街商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活动、外延展性装修、占道施工。

3.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4.整治占路为市的行为,取缔严重影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的马路市场。

5.城区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且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对无门市露天经营的,统一规范进入指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6.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和居民小区出入口随意停放。

7.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运输车辆遗撒泄露。

四、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管理行政政法部门将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舒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舒政通告〔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正文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野广告”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

2.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印章、公文等)、虚开假发票、诈骗、违法开锁、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制作印刷违法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路和居民小区公共场地内选址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

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1.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道路两侧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广场、消防通道、供电走廊等公共用地或耕地、绿地、林地、河道等自然资源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合法建筑物外擅自扩建、搭建、新建等建筑(含擅自搭建的广告牌等)。

4.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圈、市场等人员密集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关于整治市场的通告

关于整治市场的通告

关于整治市场的通告范文一: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行政执法、市监、规划、卫计、公安、环保、龙洲街道等部门将对幸福路、健康路、新华路马路市场开展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一、范围:幸福路全段、健康路全段、新华路段全段。

二、时间安排:1.7月4日至7月6日,自行整改、自行搬迁马路市场以及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7月7日始,取缔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类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肉类、水产类、卤味、禽类、豆制品等坚决予以取缔,必须进市场交易,自产自销的水果和自产自销的蔬菜摊点全部搬迁至农批市场内经营,并进行现场申报。

油烟排污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强制取缔并从重处罚。

对妨碍、阻扰公务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整治市场的通告范文二:为进一步深化我镇文明、生态创建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城管中队、市场监管分局、交警四中队、派出所、街道社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 对兴贸菜市场及周边区域环境秩序开展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擅自在丹华南路与振德路交叉口及周边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对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摊点扣留、查处和取缔,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可在兴贸菜市场后面地块(原自销区)销售;二、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三、严禁违规设置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四、严禁违法停放各类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规者进行查处;五、严禁生产、销售伪劣食品。

请广大经营户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自行搬离、拆除、清理、整改。

对阻碍破坏市场整治行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和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煽动群众闹事或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逐渐改善,市民们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城市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针对这种情况,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旨在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整体素质,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

第一步,强化文明公约意识。

大力宣传文明公约,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增强文明意识和自律意识。

制定文明公约,对市容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对乱扔乱丢垃圾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使文明公约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第二步,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宣传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环保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市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微博、微信、电视等多个渠道,宣传垃圾分类、环保倡议、城市文明素养等各种环保理念,营造积极的宣传氛围。

第三步,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城市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市政府要在城市各个角落加大执法力度,以判罚为手段,对乱扔乱倒垃圾、乱画乱涂墙面和设施等各种行为进行打击,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执法力度要让市民感受到政府对于市容环境整治的决心和信心。

第四步,加强监督管理。

注重市容环境的日常监管管理,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道路、园林、住宅小区等进行整治,并加强日常的监控和管理,不能等到问题发生才去采取行动,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把整治城市环境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总之,市容环境整治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出这个通告就是希望能够唤醒市民对于城市环境的认识,增强社会文明意识和习惯。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呵护我们的城市环境,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宜居,成为人民幸福的乐园。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

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

下面xx 给大家带来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环境整治的通告范文一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二)清运余泥垃圾;(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发现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临时使用。

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葫政告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龙港区所属城区内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门窗及市政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二、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流动售卖、促销、洗车、修车换配件及停放僵尸车辆。

三、严禁随意悬挂条幅、横幅、布幔等。

设置庆典彩旗、标语、气球、彩虹门等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时限拆除。

四、严禁经营露天烧烤、大排档。

餐饮经营业户应安装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排烟设施,油烟不得排入市政地下管网。

五、严禁焚烧垃圾、冥币纸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严禁4S店、二手车、电动车等门店占道经营车辆。

七、严禁露天市场探头越位,确保市场卫生整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早(夜)市严禁超时经营。

经批准的摊点不得擅自移位、改变用途、扩大面积及搭设亭棚。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亭棚和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严禁在住宅小区内毁绿种菜及种植非景观类植物;严禁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设施要定期维修确保安全,出现破损或有安全隐患和超过审批时限时要及时拆除。

十、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设置路边石上坡辅助设施以及车位和车位锁。

步道方砖、护栏、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不得缺损。

十一、临街单位、店铺应一店一匾,严禁设置凸出墙体的横牌、刀牌或摆放落地灯箱、落地牌匾;不得随意排放垃圾、污物,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容,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占道行为。

(一)建筑占道。

各类建筑工地,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开工证件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占道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占用。

临街建筑工地应按规定砌筑不低于2米的围墙并按规范进行粉饰,围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

占道期满后,要及时拆除围墙,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道路原状。

(二)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占道由市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划,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占用的,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按许可的地点、期限、时段、面积、用途等要求占用。

被许可人必须将《临时占道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照置于经营地点显要位置。

占道期满未申请延续而占用的或者不按规定标准恢复道路的按违法占用处理。

二、各类建筑工地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置及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并要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三、运输散体、流质物品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四、各类汽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点,各类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由专人看护,街道及两侧不得乱停乱放各类车辆。

五、各公交候车亭及前后二十米内禁止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及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益政通[201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益政通[201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益政通〔2012〕5号)为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对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开展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当在市场内指定摊位经营,并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自备垃圾容器,保持场内卫生;整齐有序摆放商品,禁止乱吊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

二、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并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记载有商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可建立追溯系统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严禁临街宰杀活禽。

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严禁场内现场宰杀活禽;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立活禽宰杀区,并与其它商品销售区严格分隔。

四、每天7时至18时,农贸市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严禁停放任何车辆;违者,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拖离。

设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市场,所有车辆必须按市场管理方的要求有序停放。

五、市场内过道、公厕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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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决定自201X年X月X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秩序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流动摊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主次街道、花园绿地、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或者侵占公共停车位从事商业活动。

二、市区内所有沿街商铺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一禁止”管理责任,严禁店外经营、加工、制作、摆放、修理、堆物等,严禁使用扩音设备和高音喇叭,严禁乱贴乱画,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整齐停放在划定区域内,始终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

三、为方便自产自销菜农、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困难人群自谋生计,X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商贸城、小商品集散地、体育场、悠闲娱乐广场、人民广场设置了5个临时便民市场,各流动摊点业主可入场规范经营。

四、各流动摊点和沿街商铺业主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撤离所占用的城市道路、花园、广场和街区,入市入店经营,妥善处置出店物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届时,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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