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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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接收第六条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黑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嘉政办发〔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7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2〕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方式(一)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l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通过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l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退休。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供养。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户口的,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选择我市为安置地;复学的,由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回原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和民政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XX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78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XX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X府发〔20XX〕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及人数(一)安置对象1.岗位安置对象:①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②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入伍、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⑤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⑥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⑦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⑧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2.自主就业对象:退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二)安置人数20XX年退役士兵总数为215人,分类安置人数为:1.岗位安置33人。

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23人,服现役满16年的转业士官9人,大学生直招士官1人。

2.自主就业182人。

其中复员士官71人、义务兵111人。

三、安置方式(一)岗位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33名转业士官,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195号)精神,对岗位安置对象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实行计分,并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岗。

文化考试由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军人易地安置到配偶集体户口的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军人易地安置到配偶集体户口的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军人易地安置到配偶集体户口的有关问题解读一、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简单的说就是退役士兵在退役时选择安置或落户到除入伍地以外的地方。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二、是否可以易地安置到配偶的集体户口上?(一)是否可以易地落户到配偶的集体户口上,关键点是:配偶(集体户口)是否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能否开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士官易地安置到配偶的户口上,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像集体户口的话,一般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也开具不了这份证明,不可以易地安置到配偶所在地市!(二)关于易地安置的政策要求,均要求易地安置对象出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如广东省《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工作单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如果转业士官易地安置到配偶集体户口上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这里的合法稳定住所大体包括: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产权房产指的是自有产权房产(含安置房、二手房、现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2、非自有产权房产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两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011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津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

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军队也随之发展壮大,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照顾退役士兵,保障此群体权益,促进他们安居乐业,他们有责任向社会贡献他们的力量,为社会创造更加发达的现实。

因此本条例被制定,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为他们的未来安排良好的住所和职业,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尊重,更好地生活。

二、宗旨为了保护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其安居的权利,特制定本条例,以确定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在安置和再就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安置退役士兵提供可行的保障措施,使他们能够安全、安居、安职。

三、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所有退役士兵。

四、安置(一)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安置作出了责任承诺,鼓励退役士兵发挥自我调整能力,积极投身社会事业,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和省、市及县级各级政府代表,应当积极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制定相关安置政策,建立应急安置机制,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培训、教育及其他支持服务。

(三)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积极帮助他们安置、就业及获得社会保障,帮助他们建立和发展人脉,促进退役士兵的社会融入和自身发展。

五、职业再就业(一)国家应当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必要的行政性和政策性支持,提出完善的专业技能培训政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配置必要的社会保障设施。

(二)省、市及县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再就业项目,给予再就业的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支持。

(三)社会各界应当及时发挥积极作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协助他们调整工作岗位,积极宣传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退役士兵按照相同标准获得就业机会。

六、保障(一)国家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健康护理服务;对受伤、病残的退役士兵,国家应当给予特殊的社会抚恤补助,保障其生活和医疗需求;(二)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宣传尊重退役士兵,建立崇高的社会声誉,及时发挥主动作用,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三)当退役士兵因病残处于极端困境时,政府应当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社会生活;(四)为了确保退役士兵获得良好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政府应当积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服务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行必要的安置服务政策,使他们按照同样的标准享受到保障。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榕政综[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和落户1.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符合《条例》规定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2.报到时限。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 办理落户。

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省政府令第225号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省政府令第225号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正文:----------------------------------------------------------------------------------------------------------------------------------------------------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奇2016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扬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92号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则—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

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闽政[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一)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发放方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四)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

(五)安置岗位。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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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初级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学校中层管理机构,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学校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

一、指导思想为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多岗交流锻炼,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学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我校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干部队伍基础。

二、竞聘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品行端正,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批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局意识,有进取和创新精神。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新参加中层岗位竞聘的人员一般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原在中层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距退休年限不满聘期的不再参与竞聘。

三、职位设置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教导副主任(教学)、教导副主任(信息技术中心主任)、教导副主任(科研室主任)、人事干部、团队干部各一人。

四、报名对象凡符合竞聘条件的本校在职教工。

五、竞聘上岗的程序、方法1、公布职位。

6月12日召开全校教职工动员大会,宣传通过竞聘上岗选拔中层干部的目的、意义、公开竞聘条件、职位和选拔程序等事项。

2、组织报名。

采取个人报名。

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于6月22日前上交学校。

3、资格审查。

按竞聘条件,由学校竞聘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参与竞聘的候选人。

4、组织考核。

(1)竞聘答辩:8月中下旬,每位竞聘人员在资格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学校教工大会上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每位竞聘人演讲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由学校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测评项目对竞聘者进行打分。

(2)民主测评:学校全体教工对每一位竞聘者进行民主评分,民主评分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竞聘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能否胜任所竞聘岗位的工作。

民主测评分设七块内容(具体见附表),评分结果作为考评聘用的参考依据。

5、任用公示。

经由学校竞聘领导小组研究,对择优确定的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若对任用者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式途径向学校进行反映。

6、聘用及解聘。

中层干部聘期3年,届满重新竞聘。

新任中层干部试聘期为1年,试聘期结束前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结合年终考核每年对被聘人员进行考评,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六、中层干部竞聘领导小组名单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校长室、党支部统一领导,学校成立中层干部竞聘领导小组,由何强、沃雯晔、叶青、潘海翔、忻世达、贺瑞斌、刘争、陈召荣、牛平会等9位同志组成。

组长:何强副组长:沃雯晔组员:叶青、潘海翔、忻世达、贺瑞斌、刘争、陈召荣、牛平会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北初级中学二00九年六月九日教导主任岗位职责:教导主任应在校长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同志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教学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1、组织和管理好学校的教学常规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组织领导各科教研组,指导各教研组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开展教研活动并定期检查落实,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学习教学大纲、教材教法,改进教学方法,培养教学骨干,总结交流教研活动经验,不断探索教学规律。

3、检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情况和质量,建立和完善教师业务档案。

4、领导和处理教务行政工作,贯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工作程序文件,编制各种教务表格、学校校历、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积累各种教学资料;学生编班;合理分配教师工作任务,处理教师请假、代课;组织安排考试,实施对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学生学籍等各项学籍档案。

5、正、副教导主任分工负责上述有关工作。

6、能够及时发现学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能够充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注重团队建设,想方设法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7、协助校长开展学校课程开发,校园文化创建,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等项目的研究。

德育主任岗位职责:德育主任应在校长及分管德育工作的同志领导下,德育主任全面负责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学生思想管理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和深化学生思想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培养“四有”新人做出贡献。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保证德育活动安排落实。

定期召开室务会议,了解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制定下阶段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2、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会议,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的工作艺术;指导各年级组制定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年级特点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职责条例,定期检查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并各类考评工作。

在工作中重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3、结合形势和学生年龄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促进学生思想的健康发展。

4、加强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夯实学生行为规范,组织好在校学生一日常规等评比工作。

抓好每学期的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优秀集体、良好集体的评奖工作和市北初“闪光之星”的评选工作。

5、认真办好家长学校,主动向家长宣传有关的教育法规,宣传现代育儿观念,宣传新型“人生观”和“价值观”。

加强家校联系,为全方位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构织校内外德育网络,主动开展校外德育教育活动,依靠社会和家长力量全面关心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

6、重视德育科研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握学校德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努力提高德育工作者的总体素质。

7、认真落实本室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

总务主任岗位职责:总务主任应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工作,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学校生活服务。

1、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

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节约开支,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审批各项支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负责学校基本建设。

抓好校舍建设;负责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资供应,为教学创设良好的条件;按计划发放师生教学用书、课本、作业本、教师办公用品以及教科书、资料、教具仪器、体育器材和医疗用品的购置等。

3、管理好校产。

对学校的房屋、设备、教具、仪器等校产做好登记、保管和维修工作,订立校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全校师生共同遵守。

4、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环境工作,美化校园环境,合理安排校园绿化、美化和净化工作,为教学提供安全、宁静、整洁、舒适和谐的环境。

加强门卫管理,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5、协同工会改善师生的生活。

保证师生饮食卫生,改善师生用膳条件,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生活。

6、负责总务处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与德育处合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保健工作。

7、坚持和校外有关单位的正常交往,积极开源,争取各有关单位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科研主任岗位职责:科研主任应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工作,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发挥科研先导、科研引领的作用。

1、健全科研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科研三年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积极实施、调整、完善、总结、反思。

3、完善科研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管理。

4、做好各级各类课题的立项、实施、结题等课题立项申报及论证、成果评奖、论文评选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抓学习、抓培训、抓落实、抓检查、抓反馈、抓考核、抓评比、抓交流。

5、定期进行两周一次的课题首席负责人培训,培养科研骨干队伍,为各课题研究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6、与上级科研单位做好联络工作,认真及时完成上级的任务。

7、认真做好科研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与电教设施的管理和信息化教学科研及教学辅助工作。

1、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所属设施运行的业务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对全校教师电教设备、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信息技术人员完成相应岗位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解决处理各部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技术问题。

3、负责信息技术教学资源、学校网站维护和远程教育、日常教学设备的管理、调配和维护;负责学校重要活动的音响设备、闭路电视等电教设备的准备、管理与操作。

负责各电脑机房、多媒体教室、电教设备的安全管理。

4、承担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摄、录、编及节目光盘刻录工作。

配合网站建设,承担校园网站及对外宣传影视图片资料的收集、保管与提供。

5、制订信息技术课程学期教学计划,调配任课教师与上机学生的管理。

维持正常的上机课程教学秩序,监管公共计算机上机课程的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信息技术方面科研课题的研究与组织工作。

7、负责计算机室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技术工作,处理计算机上机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机房的正常工作秩序。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人事干部岗位职责:(必须是中共党员)1、协助学校领导,搞好人事调动、调资、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协助领导掌握全校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和人事工作情况。

2、认真、及时完成人事科、教育局其他部门布置的各类报表的统计工作。

3、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领导全面了解、研究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时,既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又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说工作。

4、准确、及时完成每月学校结构工资发放的审核、计算和发放工作。

5、认真搞好必要的人事和偶发事件的内查外调工作。

6、认真做好退休、遗属补助、家属劳保、一老养一老和急诊医疗费的审核工作。

7、协助学校领导抓好教师和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8、协助学校领导抓好治保工作,制定治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和总结。

安排好节假日的值班工作。

9、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及福利待遇,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10、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用现代化手段管理人事、工资、档案等工作。

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岗位职责: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在学校党支部和团区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团委、大队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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