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第三,合同内容合法。

热门城市:潍坊律师济宁律师绵阳律师三明律师扬州律师苏州律师三亚律师滨州律师珠海律师山东律师保险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具有相对来说的强制性。

但是,对于合同来说,要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生效之后才能具有。

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成立要素是什么?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一、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

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新准则

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新准则

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新准则一、背景和目标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新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在原有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的。

该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准确、客观地反映保险合同的实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保险合同信息的决策需求。

二、核心内容1. 合同成立与生效新准则强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区别。

合同成立指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而合同生效则是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在确认保险合同收入时,必须确保合同不仅成立,还要已经生效。

2. 重大风险转移与控制转移新准则引入了重大风险转移与控制转移的概念。

当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其他方时,可以认为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对方。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持续时间,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和金额。

3. 混合合同的拆分与分摊对于包含保险风险和其他非保险风险的混合合同,新准则要求对其进行拆分和分摊。

拆分后的保险合同和其他非保险合同应分别按照各自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更准确地反映各合同类型的实质和经济影响。

4. 利润确认与风险管理新准则强调了利润确认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确认保险合同收入时,应考虑风险管理因素,如风险调整、费用分摊、投资回报等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利润确认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三、实施要求1. 培训与宣传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新准则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公司内部各部门对新准则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新准则的基本概念、核心变化、实施要求等,以确保公司员工能够按照新准则进行业务操作和财务处理。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宣传新准则的实施意义和影响,争取支持和理解。

2. 信息系统升级与改造新准则的实施需要公司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合作,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需求,开发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以支持新准则的实施。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摘要:一、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概述二、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五、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正文: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益保障。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零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在成立后并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延迟。

这个时间延迟就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核,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给了投保人足够的时间来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其在投保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生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旦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降低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明确各自的权益,有利于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投保决策。

最后,它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的一项基本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成和生效。

该条相关内容如下:第16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人拟定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明确标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将其与其他条款明确区分。

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当采用保险人为格式。

保险人不得以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条款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条款不清晰、含糊不清的,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解释,并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在接受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应当明确标明保险的内容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作出评估,并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并将其交付给投保人。

对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保险合同,如属在投保人的要求下,采取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订约,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

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订立要点以及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后的权利义务在该条内得到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流程,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人提供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的法律条例1.关于保险合同【1】生效:《保险法》第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宽限和中止:(原题目第21题答案)依《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内。

效力中止的起算: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暂时使合同失效。

【3】解除:(1)《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保险法》第54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合同与大凡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保险合同中,大凡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

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

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

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实用版)
目录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保险合同的解除
3.保险合同的终止
正文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

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应当遵循《保险法》的规定。

如果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终止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总之,《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1页共1页。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 36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收取首期保险费用之后开始生效,按照本公司签发的 保险单中确定的同的成立:要保+承保
保险法 13(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 个 问 题 :
签发保险单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费交付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 保险法 14 、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法 37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 36 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第十一讲 保险合同( 1 )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 始
案例导读:上海颜秋华案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为儿子投保 2007 年 11 月 23 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 2007 年 11 月 26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亡 2007 年 11 年 28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2007 年 11 年 23 年年年 年年年年 1.2 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9)其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 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2、投保方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
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 商变更的。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 消灭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经典案例嘿,你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吗?就像一个个精彩的故事,里面蕴含着不少门道呢。

比如说有个案例,小张想买一份人寿保险,他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谈好了各项条款,填好了投保单,也交了保费。

这就好比他向保险公司递出了一个“合作邀请”,并且付了“入场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其实就已经成立了,就像两个人握了手,达成了初步的协议。

可是呢,后来保险公司在审核小张的健康状况时,发现他有一些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小毛病。

虽然这些小毛病不严重,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再进一步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你说这是不是有点像一场小小的考验呢?小张就有点着急了,他担心自己的保险不能及时生效,万一这段时间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耐心地给他解释了这个过程,告诉他只要配合公司的审核,一般问题不大。

你觉得小张这种情况常见吗?哇哦,再讲一个案例。

小王给自己的车买保险,他在网上填了投保信息,很快就收到了电子保单,显示保险合同成立。

但他没仔细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以为填完信息就马上生效了。

结果第二天他开车不小心刮蹭了一下,去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保单要到第三天才能生效,这下他可傻眼了。

这就像你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结果发现钥匙还得等一会儿才能用。

小王懊悔不已,直怪自己太粗心。

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先承担维修费用,等保险生效后再按照规定处理后续的事情。

你有没有过类似因为粗心而忽略重要信息的经历呢?哎呀,还有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小李的公司给员工集体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也签订了,大家都以为万事大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公司在投保时,一些员工的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合同的生效出现了问题。

这就像盖房子的时候,一块重要的基石没放对位置,整个房子就有点摇摇欲坠了。

公司赶紧和保险公司沟通,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依据保险人提供的投保申请书、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作为依据。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有同意或变更的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可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但以书面形式效力最充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明。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发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如实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权请求终止合同,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终止合同。

三、保险人的承诺和生效条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某些生效条件,保险人在这些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会对保单生效。

例如,一些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才承诺对保单生效;而在某些人身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提供一份合格的体检报告,保险人才会同意保险合同生效。

四、投保人收到保单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保险人将保单交付给投保人。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具体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依据。

投保人应当仔细核对保单的内容,特别是保单是否与投保人的需求一致。

如果保单存在错误或者与投保人的要求不符,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异议。

五、明确保险起止日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的起止日期,即保险责任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保险起止日期的确认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生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风险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保险法在确定保单生效方面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和程序。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签字或者盖章,保单才能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案例一: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指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诺成性质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意味着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诺成性质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希望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3.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赔偿最高限额。

4.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5. 保险费:投保人需支付的费用。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成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2. 生效: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诺成性质的具体表现1. 双方意思自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保险条款。

2.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 赔偿请求权: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4. 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法律保护。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履行:双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投保人需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保险合同可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2. 解除:保险合同可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例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欺诈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有限公司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船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俣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

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条件包括:
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意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意意志。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俣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俣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协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对保险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无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主向另一方赔华清嘉园,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迫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己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的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各大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己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实现其权利和必要条件、根据《中民人民民和国保险法》第十交条规定,“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交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局长行实行“询问告”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部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交纳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