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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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6.30
•【文号】法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实际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嘉宾和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向各位介绍2024年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

本次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引导和规范各方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将围绕新修订后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加强赔偿责任的法律保障《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首先,通过明确侵权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性质。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过失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适应不同情形下的需求。

同时,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也增加了对于多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使得侵权行为不会因为多方参与而降低赔偿责任。

二、完善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规则在确定侵权行为和认定侵权责任时,法律规则的清晰和适用性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证据相关规则。

首先,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规定其举证责任,使得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和有序。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和产品质量问题等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其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规定了专门的鉴定程序和认定标准,提高了司法判断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对于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和保障《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更重要的是为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于权利保护的措施和机制,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草案/立法/专家意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在起草过程中很多具体问题引起了专家的讨论。

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侵权责任法》草案日趋成熟。

所提到的最新讨论的这些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最新意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值得重视。

2009年8月24日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组织了14位侵权法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新一轮的讨论。

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和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讨论的一个特点是,分歧意见逐渐减少,共同性意见越来越多。

我以为,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趋于成熟的表现。

我将本次会议讨论的意见集起来形成50个问题,分别作出说明,供各位学者、专家讨论研究的参考。

1. 草案第2条是不是一般条款的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草案第2条规定的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条文究竟是不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否还要保留,专家在讨论中有较大的争论。

我主张这个条文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并且是大的一般条款,在其下,概括的是第7条和第8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2条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其他非赔偿责任方式,还有第26条的公平责任,以及预留的将来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的兜底条款 [1]。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这样的一般条款在侵权法的历史中是没有先例的,不应当这样写,而第7条和第8条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或者第7条是一般条款。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支持我的大的一般条款意见人越来越多。

据悉,在先前由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上,差不多都支持我的意见。

因此,我的意见变成了多数意见,并且一致认为,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加上“依法”二字,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1](一)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1](一)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1](一)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侵权行为的类型问题、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等。

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什么等问题,笔者根据与会专家所探讨的这五方面问题,分别做出评述。

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

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形态/侵权损害赔偿Abstract:TortLiabilityLawconcer nstheprotectionofthepeople’srights,somaki ngsuchalawhassomedifficulties.OnApril21,2008,theLawCommissionundert 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heldthefirstdiscussionmeetingatwhichfiveprob lemswereputforward,suchasnatureofTortLiabilityLaw,articlesoftortliability,t ypesofinfringementact,liabilityformsandtortliability.Whatactsbelongtoinfri nge2mentonesstipulatedinTortLiabilityLawandwhatthecontentsofstipulatio narewillbecommentedoninthispaper.TortLiabilityLawisabranchofcivillaw,sot hislaw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willhavebeenmadeaslongastheseproblemscanbesolved.KeyWords:TortLiabilityLaw;typesofinfringementact;liabilityform;tortliability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诞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

该法的制定对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民事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①为帮助广大法官和审判工作人员学习理解该法的立法精神,把握条文内容,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笔者特此推荐最高法院罗东川法官所撰写的文章《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一文(见《公检法办案指南》2010年第3辑),并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对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司法实务操作上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们的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除《民法通则》外,还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领域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尽管现在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普通适用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类型的基本规则、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特殊规则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囊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内容,解决所有的民事侵权问题。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因而《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的规定旨在调整《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但适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归法。

具体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因此,在适用时如有不一致的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有些法律对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①《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侵害物权责任;②《婚姻法》、《继承法》规定的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责任;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责任;④《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规定的商事侵权责任;⑤《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⑥《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产品责任;⑦《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和《煤炭法》规定的生产事故责任;⑨《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献血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⑩《防空法》和《公路法》规定的其他侵权责任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习侵权责任法应当掌握的主要问题2019

学习侵权责任法应当掌握的主要问题2019
1.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
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 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 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 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 别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五、《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 形态非常丰富规则各有不同
2.对人的替代责任 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
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 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 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 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 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 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 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 《侵权责任法》的总则;
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 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
第十二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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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是总分结构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 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 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 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 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 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 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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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 般条款采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侵犯他人利益、权益所负有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该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等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降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入手说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

一、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人利益和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

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个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活动频繁,市场竞争激烈,各企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于商业活动中的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秘密泄露等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三、保护公共利益侵权行为有时会损害公众的利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起到修复损失、扶持受损方等作用,从而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四、预防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损害社会稳定。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预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通过民事赔偿来加以制约,使侵权行为者更加谨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等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公共利益,预防侵权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更是要更加注重法律执行。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及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及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那么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6.论精神损害赔偿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那么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9.论违反平安保障义务的责任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安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一样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张柏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一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目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刘锡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洪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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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三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三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三)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十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思路: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话题,《侵权责任法草案》不得不面对实际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两个二元化,一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元化,二是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较高。

因此,规定这个侵权责任时,必须明确,应当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公平、妥善地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利于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

基于这样的思考,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当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类型,直接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应当看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的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裂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二)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和基本类型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法规则,确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

同时,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规则的不同,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做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规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二)(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二)(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二)(一)七、关于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一)损益相抵《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损益相抵规则,《草案》规定的规则是:“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造成损失的同时,受害人受有利益的,应当从赔偿额中扣除所获得的利益。

”对此,我们都赞成。

当然,从立法例上说,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侵权法一般都不规定这个规则,而是交由实务和学说解决。

但是,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文规定。

有些专家特别是熟悉英美侵权法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损益相抵规则违反英美法同一来源规则,例如保险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在损害赔偿金中损益相抵。

我们认为,大陆法系的损益相抵规则早在我国的《唐律》中就有规定。

损益相抵规则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后来延伸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

在我国,早就有关于工伤保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要损益相抵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采取赞成立场1]。

同时,在美国法中有“禁止同一来源”规则,就是采用损益相抵规则。

因此,这个制度应当在立法中规定。

(二)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规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规则应当规定在哪一部分,则有争议。

《草案》倾向于规定在抗辩事由一章。

多数人认为,与有过失不是抗辩事由,而是赔偿责任的计算问题。

如果把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规则规定在抗辩事由当中,尽管可以从不完全抗辩的角度规定,也有其道理,但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是法官职权主义,法官依照职权可以直接适用。

而抗辩事由是当事人主义,须当事人主张才可以适用。

如果把过失相抵规则规定在抗辩事由中,就可能形成只有当事人主张以此抗辩的,才能够实行过失相抵,法官无权适用这个规则。

因此,在本条之下设置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法官可依职权予以适用”。

除此之外,对这一规则提出的改进意见是:第一,在内容上,规定过失相抵不仅应当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就可以过失相抵,而且还应当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扩大与有过失的,也应当减轻责任,否则这个规则是不完整的,也不公平。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问题(更新版)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问题(更新版)
: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 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 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 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初步诊断:
发热原因待查 右下肺炎? I型呼吸衰竭 II型糖尿病 处理: 拜复乐抗炎,沐舒坦化痰,肝酶高暂予保肝对症; 吸氧
抢救时有两名护士因记录较乱,两名护士分别誊写了 两页护理记录;病历中存在医护人员代签名现象。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回函:我会收 到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中患方代理人指出“被告医院 伪造篡改病历 136 处,伪造签名多处;《护理记录单》全 部重新誊写。”经本办公室研究认为,病历原件是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 目前本病例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 最后法院判决赔偿六十四万元。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 患者的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 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 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 (1) 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 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 (2) 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 专用箱包、日记等; (3) 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 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 话、收人情况等; (4) 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 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三、侵权责任法制定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1. 关于该法律的名称问题我们制定侵权法首先遇到一个名称的问题,即该法律应当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学理上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我个人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的名称。

理由在于:第一,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要为他人行为负责,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包含进来。

例如,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等都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其他人承担责任。

仅仅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是无法解释的。

第二,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而时至今日,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等日益增加,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

第三,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对责任类型的规定,而不是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行为是引发责任的要件之一,除了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要件。

因此,特殊侵权形态,是特殊侵权责任,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

2. 关于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保护绝对权的法律,但是,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也要保护绝对权。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如何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我们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特点。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首先需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即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什么,要起什么作用的问题。

应当承认,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达程度。

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功能不断扩张,这可以说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扩张侵权法的功能。

我们认为,理解侵权法的功能和特点必须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

虽然侵权法具有预防、制裁等功能,但其主要功能还是救济私权。

作为保护绝对权的法律,主要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它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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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看到, 起草《侵权责任法》比起草《物权法》要容易得多。尽管《侵权责任法》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但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技术性的, 而不像《物权法》那样涉及政治、经济制度的考虑。《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权利保护法, 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最终都要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上, 用这样的指导思想来起草《侵权责任法》, 应该说目的非常明确。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程序正在进行, 已经进入到最后的阶段。对于这个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民事基本法律, 究竟重点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贯彻的基本指导思想
2001 年初, 在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的时候, 我就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起草的指导思想, 即“大陆法系为体, 英美法系为用, 广泛吸纳司法经验”。(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第3 版, 第309 页)这个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是:
二、《侵权责任法》应当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应当采纳“三元论”的意见, 规定三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 对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看法和我的意见。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三)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立法必须借鉴司法经验。制定《侵权责任法》, 必须把司法实践当中那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吸收进来, 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方面, 主要有两点: 其一, 要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十年来制定的侵权法司法解释进行整理, 把好的东西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来, 使《侵权责任法》更具有活力和可操作性。其二, 总结那些活生生的司法判例, 将它们的精华吸收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
(二)英美法系为用。
英美法系为用, 是要把英美法系侵权法中的有价值的内容吸收进来, 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坚持英美法系为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将《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是独立的, 不像大陆法系民法把侵权法放在债法当中。我们要借鉴英美法的做法, 在民法典中把《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一个独立的部分。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 是第一部独立规定的侵权法。第二, 更多地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立法方法, 更多、更详细地规定侵权行为类型, 做好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我们知道, 只有类型化才能够具体化, 没有类型化, 就没有具体化, 就没有侵权责任法的可操作性。官方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侵权行为类型化工作做得不够, 应当借鉴英美法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做法,把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做得更好, 做一个比较全面的类型化。第三, 要广泛借鉴英美侵权法的一些好的侵权规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研究予以吸收。例如, 产品侵权责任、隐私权保护等, 都是极为有价值的立法例。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更多地借鉴这些成果, 使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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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解决/问题
内容提要: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贯彻“大陆法系为体, 英美法系为用, 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基本指导思想; (2)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取最大化的类型化; (5)对新型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 1 )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第30 页) ( 5 ) 三元论C。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 杨立新: 《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第95 页)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 也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问题, 更是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 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 他必须要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 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 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所以, 《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一)大陆法系为体。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坚持“大陆法系为体”,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是坚持成文法。不可想象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可以制定一部判例法的侵权责任法。第二, 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是一般化立法方法, 其侵权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制定得好坏, 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法的质量问题。而英美法系侵权法是类型化立法方法, 不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 而是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类型。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第三, 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逻辑性强的立法方法。最简明的是《法国民法典》, 当时只有5 个条文, 现在增加了一些; 《德国民法典》只有20 几个条文; 《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 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130 多个条文。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则有1000 多个条文, 都是具体规则, 比较繁琐。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适当简明, 逻辑性要强, 不能写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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