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doc
浅析市场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1 大 玩 文 字 游 戏
账核算 ,专款专 用 .自求平衡 。当前 ,社会保障基金区域 性统筹
与农 民工跨省流动之 间存在矛盾 ,农民工劳动地点跨省 变动时只
我们 以 ” 保险合 同 ”为例 ,保 险合 同大 多是保 险公司提供 的格 式合 同 ,用词 生涩复杂 ,非专业者 很难悉知 其内涵 。保 险
维普资讯
经 ; 斋与 去
{ ’ 慈善机构力量 ,加强社会馈赠等作 用 为农民 工社会保 基金的 筹集开源。此外 ,增加资金积累、提高农民工缴费能力还 可采取
下列方式 :
(】 1 采取土地换保障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 入农民工个人账 户 ,实现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到现代 的社会保障过渡 。土地是农民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 , 立财政专户 , 设 专用于社会 保障各项开 王条款 ” 花样 繁多 , 有些甚 至披着迷 人的外衣 , 让人 雾里看 花 , 支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保 障基金实行收入 、支付分 别管理
办法。同时还可采取 ” 分类核算 与分层核算相结 合”的原则 ,即 按照农民工的两大分类 , 分账户进行核算 ,并对各类保 险基金分
了 积 累额 。
() 2统一并降低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率 , 提高缴费能力。 我国各 霸王条款 ” ,就是提 供商 品或服务 的一 方在拟定合 同条款 地对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率费率规定不一 , 如上海综合保险费 时 ,经常利 用其优越 的经济地 位 ,制定有 利于 自己、不 利于消 率是 1 .%、成都综合保 险费率是 2 % 北京养老保险是 2% 。 费者 的条款 ;例 如免责 条款 、失 权条款 等 ,对合 同上 的风 险及 5 2 0 6
急。对此应加大宣传力度 . 农民工明白社会保障的远期利益效 的发 展 。 使
2023年我国车险霸王条款被迫修改
我国车险霸王条款被迫修改在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履新之后,攻克保险理赔难就成了保监会要抓的头等大事。
今年的3·15,车险理赔难被放到了聚光灯下。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保监会在去年9月底已经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紧接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纷纷向社会征求看法。
在两份文件中,对于车主反映剧烈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都进行了更改。
2月15日,在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上,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出了《加强和改善车险理赔服务倡议书》,倡议保险业进一步推动理赔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建设。
其实,车险理赔难,归根结底还是保险服务跟不上。
据调查了解到,针对车险的投诉,基本是车险定损理赔慢、车险赔付迟迟不到账、车险定损与修理价存在差价、无责不赔等问题。
所幸,在监管督促下,中资、外资财险公司已经行动起来,纷纷表态将缩短车险理赔时间,而且,在简化理赔流程上,将通过推广应用3G技术,逐步使用电子赔付。
以人保财险为例,推出了掌上人保移动服务终端系统,以及全国范围内故障车辆免费救援、推举4S店修理、速递理赔、万元以下案件1小时通知赔付、人伤案件无忧服务以及万家网点、四海通行等7项服务承诺。
外资财险公司利宝保险也推出车险1.5万元以下单方事故零单证的赔付服务,这是国内首家推出这一标准的财险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以往车险竞争是靠价格,但在承保利润逐步下降后,竞争已经转移到车险服务上。
人保财险总裁王银成说,公司做出各项理赔服务承诺,就是要形成以客户为导向的自主理赔服务理念,更有效地爱护消费者权益;此外,也有助于提高车险理赔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速度,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还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客户的理赔体验,提高理赔效率,不断刷新行业服务标准。
霸王条款无责不赔之代位求偿进行中去年被车主诟病的第一个车险理赔霸王条款是无责不赔。
所谓无责不赔,是指车主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无责的话,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
什么属于霸王条款,霸王合同的特征霸王条款
什么属于霸王条款,霸王合同的特征霸王条款一、霸王条款有哪些法律常识:霸王条款有: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霸王条款有哪些法律常识:一、常见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一:违法约定收取押金或扣押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世分量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跳槽。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
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二:单方约定职工伤病残亡一切自理。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常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
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霸王条款三:限制离职,向违约离职职工收取违约金。
常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以达到苛刻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自由离职权,合同虽未履行完毕,职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美亚财险意外险产品涉嫌霸王条款被保监会点名
中国保监会在近日公布的监管函中,点名批评美亚财产保险近两年来产品备案工作多次出现问题。
美亚财险接受的处罚不仅仅是停售产品那么简单,这家险企被要求在接到监管函之日起的3个月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DM理财了解到,问题产品为“美亚碧海蓝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第一版)”等,保监会指出,这些保险的条款名称与费率名称出现多处不一致。
而在其产品备案报告中,出现“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以批单形式对被保险人多次(连续)出险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但对赔付比例的描述均为空白”的行为,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也就是通俗说法的霸王条款,当出现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说赔多少就赔多少。
事实上,霸王条款一直是金融行业的诟病所在。
上海市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份,上海市工商局[微博]12315中心接到金融保险类投诉995件,同比增48%。
金融消费存在未设风险、刻意隐瞒、服务绑定、泄露信息、霸王条款等五大问题。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根本看不懂“霸王条款”究竟在哪里,更别说对保险条款进行研究分析后,再进行维权了。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DM理财,“霸王条款”在整个保险行业非常普遍,保险精算师在设计一款产品时,更多是想着怎么盈利,即便有部分条款对消费者不利,如果不是业内人士,根本看不出来。
不过,当消费者发现保险条款对自己不利时,可以联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维权,而这些工商部门一般都会进行调查。
遗憾的是,工商部门在鉴定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时并不容易。
一方面的是地方性保险公司的产品相关条款的制定权、解释权并不在地方,而在总部,接受调查的当地工商局难以再进一步调查,另一方面是受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护短”行为阻止。
案例:4.5万元该不该赔?李某是长沙市的一名学生,去年,其通过就读的学校,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去年1月,李某意外受伤,共支出医疗费11万元。
中消协公布十大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高声喊冤”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消协公布了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在保险业引起强烈震撼,一些保险公司高声喊冤,表示被曝光的一些格式条款实在不是“霸王条款”。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精算工作的研究人士昨天称,保险公司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无故变动费率,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疾病率提高了,会有必要提高某种健康险产品的费率水平。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把这样的可能性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得到消费者认可后才能签合同。
而消费者在买保险前也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否则中途解除合同对自己是不利的。
但他指出,所有的约定都应该明确写在合同之中,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即表示认同这些条款。
针对中消协提出的有关车险条款太霸道、规定投保人必须先向肇事第三方追偿的问题,京城某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昨天说,一般的车损险,是指由于车主自身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而保险费率也是根据这个情况厘定的。
如果不是车主的过错造成的车辆损失,实际上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所以规定先由车主向第三方追偿。
如果实在无法追偿第三方,保险公司则会适当分担一部分风险。
设定免赔率,一是为了调节费率,二是为了增加车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涉及通讯服务(移动、联通、电信)的霸王条款:1、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
2、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4、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5、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6、用户办理宽带包年后,期满前一个月需到营业厅续展,逾期未续展的,改为包月交费的条款;7、“通讯服务行业中,以短信方式给予用户一定期限免费接收信息服务,到期后用户不回复短信,即视为同意预订。
8、通讯运营商因系统机器设备故障、系统升级、系统维护等导致用户上网中断,通讯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9、打电话不到一分钟按一分钟收费。
10、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手机报1个月免费体验啦!"、"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接下来一句就是"不体验,请回复XXXX",甚至以"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这类免费体验短信,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手机都曾接到过。
在免费期内确实免费,但过后就是收费陷阱。
一些手机用户每月被莫明其妙地多扣费,一查才知道运营商擅自为其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
“ 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于2006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该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摘要】经济领域内的垄断及格式条款的运用导致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本文通过对保险霸王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危害、如何认定保险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从务实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的规制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我们应该运用立法、司法、行政多种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产生;表现;危害;规制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指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的一个形象的名字。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业在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如意的现象,这就是当前保险合同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在保险领域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够健全,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十分的充分,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需要很大的提高。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保险行业一直临着一种诚信危机,无论是涉及人身的寿险,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车险、房贷险等,保险“霸王条款”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会危害人民的利益,使人们对保险业丧失信心,最终会危害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从一种理性的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进行审视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内,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这一基础之上的。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阶段,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逐渐出现了垄断现象。
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经营者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逐渐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面前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垄断现象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契机。
由于格式合同有预先性与非协商性的特点,使得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便于乘机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在对方不明的状态下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保险理赔中的九大陷阱你了解吗
保险理赔中的九大陷阱你了解吗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安心和保障。
然而,当真正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却可能会遭遇一些意想不到的陷阱。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保险理赔中的九大陷阱,让您在面对保险理赔时能够心中有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陷阱一: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
如果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谎报疾病史等重要信息,一旦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就很可能遭到拒赔。
比如说,小王在投保重疾险时,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但为了能够顺利投保,故意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后来小王不幸患上了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最终拒绝了理赔。
所以,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陷阱二:保险责任范围不清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一知半解。
等到需要理赔时,才发现自己的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比如,小张购买了一份意外险,认为只要是发生意外就能得到赔偿。
但实际上,该意外险只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对于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赔付。
结果小张在一次意外中受伤住院,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陷阱三:等待期内出险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通常会设置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例如,小李购买了一份医疗险,等待期为 30 天。
在投保后的第 20 天,小李就因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在等待期内出险,无法获得赔偿。
所以,大家要清楚所购买保险的等待期时长,在等待期内尽量注意自身健康。
陷阱四: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免赔额和赔付比例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如果理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或者超过了赔付比例的限制,保险公司将不会全额赔付。
比如,一份医疗险的免赔额为 1 万元,赔付比例为 80%。
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些
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些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术语有哪些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3、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丧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5、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丧失责任。
6、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7、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9、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10、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11、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12、送洗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丧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13、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14、违约责任“你重我轻”。
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
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5、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16、在摊位租赁合同设定:承租人必须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7、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18、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退房。
19、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订购书,提出退房,否那么定金不退。
20、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展解释等。
2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2、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毗邻且直接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
论霸王条款范文
论霸王条款一、定义和识别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消费者若不接受则无法签订合同。
识别霸王条款需关注以下几点:1. 格式化条款:霸王条款多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经营者不对条款进行说明,消费者也很难与之协商。
2. 明显不公:霸王条款往往明显偏袒经营者一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3. 限制消费者权利:霸王条款会以各种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如解约权、索赔权等。
二、法律责任霸王条款因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存在领域霸王条款存在于多个领域,如旅游、保险、电信等,尤其在网购领域中较为常见。
四、立法情况目前,我国对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公平性有要求,可据此判断霸王条款的合法性。
五、识别和预防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提出质疑。
同时,可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或采用集体谈判等方式争取权益。
六、法律风险若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应谨慎签订合同,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七、案例分析例如某健身房合同中规定“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显然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身房退卡或解决纠纷。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霸王条款问题,消费者应积极了解自身权益,采取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霸王条款行为。
九、监管措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霸王条款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试析“霸王”条款
思想的膨胀、 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政府部 门有效监管的缺失。在 围剿霸王条款 的各种举措 中, 法治化的规制方 式 最为 可行 和 有 效 , 治本 之 策 。 是
关 键 词 : 王条 款 霸 格 式合 同 市场 经 济 消 费者 权 益 垄 断 经 营
中 图分 类号 :F 2 . 74 2
损 失 。” 20 0 6年 “ 1 ” 际 , 3・ 5 之 中央 电视 台 “ 3・1 5晚会 ”
演化为令 消费者哭笑不得 的黑色幽默 。 可以说 , 霸王
条 款 的大 量存 在 是 消 费者 心 中永 远 的 痛 。
一
、
霸王 条款霸道 何在
公 布 了 20 0 5年度 十大 不 平等 格 式 条 款 的评 选 结 果 , 这一 结果 是 经 过 消 费者 公 开 投票 评 选 、专 家评 委 推 荐 与 评 审的 。 过 这一 方 式 上榜 的 2 0 通 0 5年度 十 大 霸 王 条 款为 : 1 商 场规 定 : 一 赠 一 , 品 、 品 不 予 () 买 赠 奖
所 购种 子 的 收据 到 购 种处 协 调 解 决 ,过 期 视 为合 格 产 品 , 承 担 任何 经 济损 失 。 6 银 行公 告 : 不 () 用户 必 须 统 一 办理 银 行 卡 , 允 许用 现 金 缴费 , 办 卡者 不 予 不 不 代 收水 电费 。 ( ) 品房 买 卖 合 同 : 商 品房 所在 楼 7商 该
维普资讯
M ODERN ECONOMI RES C EARCH
试 析 “ 王 ” 款 霸 条
黄 金 桥
内容提 要 : 近年 来 我 国生 活消 费领 域 里 的 “ 王 ” 霸 条款 呈 愈 演愈 烈 之 势 , 气 十足 的霸 王条 款 令 消 费者 苦 霸 不堪 言 。霸 王 条款 的 霸道 主要 体现 在 内容 和 形 式 两个 方 面 。霸 王条 款 的 背后 是 经 营者 垄断 经 营的 强 势 、 暴利
16条常见不平等条款
16条常见不平等条款1、经国家授权机构检验或车辆生产厂家自认,买方所购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卖方除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外,无其他法律责任。
[理由]本条规定车辆存在缺陷时,卖方仅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而无其他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或可以向生产商索赔。
而本条规定中,销售商排除了消费者向其索赔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先向销售商索赔,而后由销售商向生产商追偿,不应该由销售商来决定,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2、如因生产厂商生产计划变动或运输逾期造成乙方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在得到乙方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在二个月内变更交车日期:甲方也可提出退车,定金全额退还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条款中,卖方规定因生产商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免除了卖方自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买方不公平。
3、本订购单经双方同意,自卖方签章接受订购之日起生效。
[理由]《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该合同条款中特别指出只有自卖方签章后才有效,如果买方将签好字的订单交由卖方,卖方又迟迟拖延签章,那么,合同一直未生效,则买方的利益无法保护。
4、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皆同意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这一条款,限制了买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写明皆“同意由卖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买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条款。
5、买方购买车辆后应在7日内上牌,否则卖方不承担车辆由于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内产品而导致无法上牌的责任。
[理由]车辆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的产品,是车辆的瑕疵,卖方不能因买方逾期上牌而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责任。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1.不退货不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一概不予退换货,只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
2. 限制赔偿金额:商家在合同中将赔偿金额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
3. 强制捆绑销售: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4. 虚假宣传:商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5. 不公正竞争:商家采用一些不公正的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竞争对手,恶意降价等。
6.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相,如隐瞒质量问题,不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等。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家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进行垄断或价格操纵等不正当行为。
8. 随意涨价:商家随意涨价,无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
9. 强制购买保险: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以获取额外的收益。
10. 不履行合同:商家在合同中承诺的服务或商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11. 过度收取费用:商家对商品或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超出合
理的价格范围。
12. 蜜罐欺诈:商家设置一些虚假的优惠活动或者奖励,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13. 强制消费: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或者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14. 不公平解除合同: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导致消费者无法履行,从而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
15. 恶意拖欠款项:商家恶意拖欠消费者的款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规制了!
“ 霸王条款” 又称不公正条款 , 是指没有经过双方逐一协 商的合同条款, 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导致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显失公平而且不利于消费者, 将被视为不公正的。通
生保险事故后, 8 在4 小时内 通知保险 被保险人应当在交 人: 通事故处理结案之 日 l 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 起 0
一
因、 性质、 责任划分和 损失确定等 各种必要单证。 投保人、 被 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 赔偿或解除合同 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根据《 法》 7 保险 第2
条规定, 人寿 保险以 外的 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对 保险 人请求赔偿或 者给 付保险 金的 权利, 知道保险事故发 自 生之 日 起二年内不行使消灭。 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 法定期间 提供相关资 保险人就必须予以 料, 赔付。 只有因 被 保险人怠于通知、 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 保险 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该格式条款生的原因 1 . 保险人的 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的 逐利性是产生霸王条
款的经济根源。经济利益决定着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由于保
隐瞒真相诱使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案例
隐瞒真相诱使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案例由于我当时的社会经验不足,在银行受到新华业务人员的误导,哄骗,买入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买时业务人员表示:此类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利息。
一年利息分红有一千多,并保证五年后一定能如期取出本金加利息。
如果五年之后不取出,本金会翻倍。
当时我认为银行肯定不会欺骗我,就毫不犹豫地犹豫地通过柜员机转账购买了该理财产品。
事后,新华保险业务员还用我交费的单据故意遮盖合同背面“关于保险现金价值”的内容,导致我不知道有“现金价值比”的存在,且一再叮嘱我十天后的回访电话要说好。
我当时认为买都买了,说好也应该啊。
(冒想到,我的“好”现在却成为我当时没有受到哄骗的主要证据。
)期间,我没有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分红对账单,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与我联系过,所交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直接转账。
今年,当我再一次收到银行账户短信提示,我的账户被转走一万元钱之后,才想起我当时购买的理财产品。
经95567电话查询,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一年分红好像只有两百多,第二年三百多。
再详看当时的合同文件,才知道有“现金价值比”,有“死亡和全残”的赔额一说。
于是,我到赫山区新华保险公司去投诉,要求退保,接待工作人员却态度恶劣。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投诉到新华保险省总公司,又投诉到“保监会”,但结果都是打回分公司处理,分公司的处理结果依然是不承认我当时受了哄骗,退保要打折。
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但又四方投诉无果。
作为一个明显受到欺骗的消费者,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哩?我想用法律手段,但据说人家有回访记录的证据,有我亲笔签名的证据,而我拿不出任何证据。
请问如果当时我知道要留证据,我还会上当受骗吗?试想谁会在自己22岁的时候买个“死亡加全残”且分红明显低于银行利息的保险哩?年纪轻轻离死亡很遥远,如果真的“全残”了这一点点钱又有什么用?在我的联系地址一直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新华保险公司也从没给我寄过对帐单,也从没主动联系过我,款项也是直接从银行给我划走,是不是存在无视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凭什么我要求退保就必须打折?新华保险公司这是霸王条款。
保险业霸王条款
保险业霸王条款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增长迅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
但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定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譬如一下问题:一、单方面调整费率,不告知消费者北京消费者郭某为孩子投保时发现,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做出了显失公平的规定。
中消协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保险公司的条款普遍存在着单方面决定调整费率的规定。
例如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二、条款措词费解,无理削减理赔额度中消协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这样一个显失公允的理赔案例:2003年1月,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
同时,丁妻也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贴)。
2003年6月,丁妻因妇科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十几天后出院。
理赔时,保险公司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互助补贴,只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以投保人已经“享受”了上述互助补贴为由不给予消费者以全额理赔,保险公司这种“霸王逻辑”的依据是其抛出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其中的第七条规定:“保险给付削减。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理赔手续繁琐,“口头规定”刁难人2001年11月,消费者王先生突发脑部出血住院治疗,依据住院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贴”50元,保险公司确认王先生为“疾病属保险责任”,但当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津贴给付时,却被告知:每十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方能领到补助,但由于医院不愿意每十天开具一次诊断证明,致使王先生申请赔付时,有三十天时间无法申请赔付。
形容合同条款霸道的词语
形容合同条款霸道的词语
1. “霸王条款”啊!就像你去买个东西,合同里居然说只能用他们指定的快递,这不是强行限制嘛!比如买手机时合同说只能发某个又贵又慢的快递。
2. “独裁规定”哟!好比租房合同里说你不能养宠物,一点商量余地都没有,真是太霸道啦!就像我朋友租房遇到的那种合同。
3. “蛮横要求”呀!怎么能在合同里规定必须每天工作到很晚,这简直是不讲道理嘛!像有些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这样。
4. “霸道条件”啊!比如旅游合同里写着遇到问题只能找他们指定的人解决,这不是强迫吗!以前我参团旅游就碰到过这种情况。
5. “跋扈条文”呢!像装修合同里写着所有材料都要从他们那里买,价格还死贵,这不是欺负人嘛!我邻居装修时就被这样坑了。
6. “专横规定”吧!竟然在合同里说如果有纠纷必须去他们指定的地方打官司,这也太过分啦!难道没有别的选择了?
7. “蛮不讲理条款”啊!好比参加培训班的合同里说不允许退费,不管什么原因,这太让人无语了!我听说好多人被这样的条款坑过。
8. “无理取闹要求”呀!在买车的合同里规定必须在他们店里买保险,而且还特别贵,这不是乱来吗!很多人买车时都遭遇过。
9. “霸道到极致条款”呢!就像签一份合作合同,对方说所有决策都得听他们的,完全不给其他人说话的机会,这合理吗!
我的观点结论:这些合同条款真的是太霸道啦,严重损害了人们的权益,让人很无奈也很生气啊!。
2015《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保险洗钱:团险个做
• ‚另一种方式是‘团险个做’,也就是说 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 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资金打 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该人 士表示,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经 常通过这种方式私分国有财产。‚这些打 回去的钱有的是分给单位职工做福利了, 其实是变相逃税,要是这种情况还好些, 但有的时候就直接进到高管自己的腰包里 了,底下的职工连上过团险都不知道。‛
保险霸王条款
• • • • • • ‚重疾险保死不保生‛ ‚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 ‚未经许可转院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开老婆的车不慎撞了老婆遭拒赔‛ 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霸王条款: 案例一:车主: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只赔30%的损失。 保险公司:‚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 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 案例二: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为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的车辆未上 牌照而拒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付。
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案
•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 保洗钱官司,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 案例。11月5日,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但是,在决定的前 3天--1999年11月2日,胡镇江为自己和其31名心腹员工 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 签保单34 份,胡与王杨、王琪各2份,缴保费250万元。 11月8日,三人退出世都百货世都百货,投资组建的‚国 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 出世都百货,加入旗下。2000年2月,平安保险公司接受 被保险人申请,将250万元保费扣除20万元的手续费后, 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储蓄存折,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才 发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随心所欲调费率。
如《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 而我国《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
” 费率问题是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
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
保险人无权做出上述规定,该规定应为无效。
2、理赔扣除互助款。
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一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
同时,她也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贴)。
在丁妻因妇科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保险公司理赔时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互助补贴,只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应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除需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外,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通过特约条款的设置减轻了保险责任,而并未就
适用特约条款的一般受众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
消费者王先生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住院xx保险》,依据本保险,王先生如因病或遇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贴”50元,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80天。
此后,王先生突发脑部出血住院治疗。
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对王先生申请的每次住院天数“延长10天”,并被告知此后每10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但由于医院不愿意每10天开具一次诊断证明,致使王先生申请赔付时,有30天时间无法申请赔付。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
但在《住院xx保险条款》中,这种核实义务却被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利,即:只有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15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在该《住院xx保险条款》及消费者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并无每10天要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否则不予理赔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口头规定,对消费者应不具约束力。
4、理赔须知事后给。
山西省芮城县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全家福保险。
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左扣右减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
江西万载县一
消费者投保定期保险,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他因病住院后,保险公司理赔时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如事前未出示或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告知投保人《保户理赔须知》等相关规定致使其经济受损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1、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有些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向保险公司还是第三方进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任意设置免赔率。
保险车辆由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法律规定,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得到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上述条款将该风险转嫁,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3、残车作价归被保险人。
有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而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
若是不足额保险,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时受损车辆如何处理由双方协商决定。
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4、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该格式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5、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最高限额。
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涉及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而非该数额的30%。
另外,支付上述费用乃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其是否同意的问题。
6、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定期间提供相关资料,保险人就必须予以赔付。
只有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该格式条款自设条件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无效。
胡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