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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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在这种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可能性。

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显著特点是其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而非财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在合同中,应明确指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此外,还应确定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特定疾病史,以便保险人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

2.保险期限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

一般而言,保险期限可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下,而长期保险期限则可长达数十年。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并注明保险期限是否可延长或可变更。

3.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考虑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因素。

此外,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限制。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注明该金额是否可变更。

4.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在确定保险费时,应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特定疾病史以及所选的保障内容等。

此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能还需要加收附加保费或拒保。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并注明是否有任何折扣或免赔额。

5.保障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是被保险人在遭受特定事件时获得保障的具体事项。

这些特定事件可能包括死亡、残疾、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合同中,应明确列出所提供的保障内容,并详细说明何种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金以及支付金额的多少。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 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能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 议,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争议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保持冷静和理性
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双方应保持冷静 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矛 盾升级。
年龄误告的处理方式
若因年龄误告导致少缴保费,投保人 需补缴少缴部分;若导致多缴保费, 保险公司应将多缴部分退还投保人。 同时,对于因年龄误告导致的合同解 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 单的现金价值。
05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处 理
争议类型及产生原因
合同条款理解分歧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 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能对某些 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争议产生。
06 人身保险合同的风险防范 与监管
风险识别与评估
01
02
03
识别潜在风险
通过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职业、年龄等因素进 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 因素。
评估风险程度
利用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 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 量化和评估,确定风险等 级。
监控风险变化
定期跟踪和监控风险因素 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 险评估结果。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
制定监管政策
制定和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市场 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督保险公司运营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 险公司稳健运营。
处理消费者投诉
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 权益和市场秩序。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2

人身保险合同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2、特征:1)给付性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 3)保险责任为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伤残 或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用 4)危险程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和所 从事的活动,费率低于其他人身保险 5)短期保险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 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 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 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 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保险法》第45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是指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导 致的伤残或死亡,如果自杀是由故意杀人导致的,保险人不 负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是否是故意犯罪的认定由审判机关经司法程序审判 定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里没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保险公司不得认定被保险人有罪;这里也不存在被保险人抗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法条所规定的保险人不 承担责任的情形。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被保障的长期性,采取长期保险形式有利于降 低保费 5、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 险费组成,早期缴纳的保险费高于被保险人当年根据保险金额计算出来 的危险保险费,多出的部分构成储蓄保险费,历年储蓄保险费积存的终 值即成为责任保险金。保单抵押、退保是返还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就基于此。 6、不存在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疾病等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又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7、被保险人的限定性:只能是自然人 8、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三、简答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2、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人寿保险的特征: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6、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5理赔计算6复核、审批7结案、归档四、论述1、人身保险的作用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6、家族病史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⑴保费低廉⑵保险费具有可比性⑶可续保性⑷可转换性6、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7、特种人寿保险1简易人寿保险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2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3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2保险金额不同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2费用不同3身故给付不同4透明度不同11、健康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①由内部原因所致②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③偶然性原因所致2赔付不易预测性:①科技因素②人为因素③垄断因素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①免赔额法②给付比例法③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④限额给付法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1观察期条款2等待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伤害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特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比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2团体的稳定性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①对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②团体投保人数比例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1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①团体定期寿险②团体终身寿险③团体信用保险④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2团体健康保险: ①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②团体收入保障保险: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①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②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③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外出人员平安保险19、选择保险公司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①考察管理经验②了解公司美誉度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①保险市场占有率②新产品研发与推出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①资金规模②服务网络③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0、选择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①发现隐性风险②制定保险方案③有效持续的服务④专业服务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①检查证件②电话核实③网络寻找④拒绝败类⑤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21、明确投保险种1大病保险:病种数量①合法合规②适用即可③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2投资理财类保险:①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②投资连结保险③万能保险3附加险22、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1亲自填写投保单2亲自签名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3善用契约撤销权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⑴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①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②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⑵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①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关于下列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说法正确的有()。

A. 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间的计算从催告到达投保人时开始B.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一次缴清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C. 我国的人身保险单可以设立质押D. 根据可转换权益条款,可将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任意保险合同而无须核保E. 所谓保险费自动垫交,是指用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付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正确答案:C,E,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合同,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

A.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B.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C.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年D. 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正确答案:A,B,D,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2008年真题]A. 经营方式不同B. 保障水平不同C. 保险基金运用主体不同D. 费率厘订原理不同E. 实施方式不同正确答案:A,B,C,E,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不包括()。

A. 基本责任保险费率B. 长期费率C. 附加保险费率D. 短期费率正确答案:B,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责任保险中,无论以侵权责任还是以某些合同为保险标的,只负责被保险人()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A. 过错B. 非故意C. 过失D. 故意正确答案:B,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新风险不断产生体现了风险的()。

A. 客观性B. 可变性C. 普遍性D. 损失性正确答案:B,7.(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包括()。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考点4】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3.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③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④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②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考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2015年)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B.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C.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答案】ABC【解析】(1)选项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选项B:“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选项C: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而在民法典下,对于人身保险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进行探讨。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依据民法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其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应当满足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及保险金额。

而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还包括合同的名义受益人、受益人指定权以及保费的义务等要素。

这些基本要素的准确定义和约定,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在民法典下,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些关键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包括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效力期限、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金的支付等。

这些条款的设定和明确,有助于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在实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要求。

这些特殊约定通常体现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里。

例如,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豁免保险费的期限、免赔额的设定、保险金的赔偿方式等等。

这些特殊约定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便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这些规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可能很多保险购买⼈都不知道,保险合同⾥⾯有时是会有特别约定的,这些特别的约定对于以后保险的理赔有重要的影响。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保险特别约定⼜称特别约定,经投保⼈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它是指指保险合同双⽅当事⼈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与投保⼈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优于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与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缔约双⽅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险费,保险⼈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产⽣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般说来,依法成⽴的保险合同⾃成⽴时⽣效,如果有约定的⽣效条件和期限,则于约定条件形成或者期限届满,合同开始⽣效。

对于⼤多数合同⽽⾔,保险合同⽣效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险合同⽣效的时间是⼀致的。

⼀、保险合同⽣效的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的标准为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如果⽋缺成⽴要件,合同不成⽴,⾃然不发⽣任何效⼒。

所谓“成⽴要件”⼜分为⼀般成⽴要件及特别成⽴要件。

⼀般成⽴要件包括当事⼈(⼀⽅为保险公司,⼀⽅在寿险为投保⼈,在产险多称被保险⼈)、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要约与承诺⼀致)。

⾄于特别成⽴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

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致;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3、投保⼈或被保险⼈或其他利害关系⼈交付第⼀期保费或⼀次性趸交(简称交费)。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致,合同即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所雇佣的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等风险。

具体投保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等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乙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结果,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按照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甲方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身故保险金______元、残疾保险金______元、医疗保险金______元。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率和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等情况。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六、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期限a. 合同生效时间①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② 甲方在乙方支付保险费后的确认是合同生效的重要依据。

③ 如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合同不能生效,需重新商讨条款。

④ 生效时间自双方约定并确认的日期开始计算。

b. 合同期限①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② 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可选择续保,续保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

③ 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费,保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④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则本合同可能会中止或终止。

c. 合同的终止①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由任何一方提出,但须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② 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甲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③ 若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④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随即解除,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宜应继续履行。

第二条保费支付a. 保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① 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保费金额为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费率乘以相应保险金额。

②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等方式,具体由乙方选择。

③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的付款凭证,确保付款透明化。

④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b. 保费支付的时间和周期① 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保费。

② 如果乙方选择分期付款,需按年、季或月支付,且各期费用按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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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0】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年龄问题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2017年单选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17年4月,50岁的徐某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年龄为40岁,而该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

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题2·多选题】2015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3岁。

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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