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劳务承包合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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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劳务承包合同(初

稿)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重庆建工第四建福城大道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江津双福新区福城大道道路工程,为达到各项工程目标,便于管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津双福新区福城大道道路工程(管网部分)

2、工程地点:江津区双福新区

3、建设规模:道路全长约3.953公里,雨污水管网分左右副布置。

4、结构类型:本工程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工程承包范围

1.1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江津双福福城大道管网工程施工图纸(除主线污水管网外)的所有工程量,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它附属工程量。

2、工程承包内容

2.1 施工材料及设备:除甲方提供特别约定材料及设备外的所有辅材、主材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

2.2承包范围所需的所有费用:劳务费用、工用具费用、机械设备费用、周转材料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临时设施费用、低质易耗品费用、辅助材料费用、材料的上下车及转运费用、预制构件的制作及运输费用、制作构件所需的场地平整及模板和机械设备费用、施工所需的照明设施费用、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设施费用、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费用、竣工验收前的清洁卫生费用、竣工前各种原因造成的收口补烂费用、市场变化的风险费用、职工生活住宿设施费、进城务工手续费、差旅费、办公费、暂住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等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工程承包综合单价内。承包人应保证临时设施等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要求及符合建设地方行政主管单位的规定。施工期间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安全纠纷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产生的安全经济赔偿、处罚、纠纷等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排除发包人使用应付承包人款项代付上述费用的可能。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即: 2010年11月 10

日开工,竣工日期:2011年01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以甲方下达的实际开工时间推算)

1.1 在以上工合同工期内,乙方必须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中间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甲方。此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原因(如增加工程量)发包人与建设方双方同时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延长的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1.2 每月24日乙方向甲方报送次月施工进度计划,按甲方每月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甲方或监理发现承包人不能实现进度审定计划,甲方和监理均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资源(人、财、物、设备),乙方必须在2日内调整到位,否则甲方将在第3日开始替乙方补充资源(含人、财、物、设备),甲方补充的人(劳动力)按单价每日160元/人计算,补充的财、物、设备按实际购进(租赁)价乘以1.3的系数进行计算,并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主动承诺:若甲方或监理发现我方不能实现审定进度计划,甲方为保证施工进度增加资源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本合同甲方单方确定,无需我方签字确认即具备合同法律效力,涉及该部分费用首先从我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先退场,甲方在乙方完全退场30日后,按乙方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量价款(计价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的60%办理工程结算款,并于工程结算款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四、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2、执行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国家现行所有强制性建筑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指挥部对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代表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2.1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其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处罚由乙方独立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甲乙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重庆市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2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在监理(或建设方、或甲方)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限时内未整改合格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甲方在乙方完全

退场30日内,按乙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工程量价款(计价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的60%办理工程结算款,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款手续办理完后6各月内支付给乙方。

3、建设单位、监理、甲方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影响,甲方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和工期。

4、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进场施工的各项材料按国家或重庆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向建设、监理、甲方单位提供有关检验试验报告等资质资料、合格

证,如按有关规定需要复检的材料,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检,其特殊的

检测费用已包含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干单价中,不另计算(甲方委托有资

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常规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本工程实行工作面和完成面的验收、移交制度,中间成果检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若中间成果、竣工验收第一次不合格,则罚款人民

币伍仟元,二次验收任未合格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各

种损失,以此类推。

五、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应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乙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为抢工期而采取的方案措施需经甲方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相应措施费已包括在甲乙双方确认市场综合单价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工程款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按双方认定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发包人认定的合同为工程价款。

1.1 承包人(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双方代表人共同收方确定,但承包人结算单项工程量不得大于建设单位认定的单项工程量。

1.2 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附件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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