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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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释义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本条根据居民的年龄,将居民申领身份证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居住在我国内地并在户口管理机关已进行户籍登记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些中国公民虽然或长或短地住在内地,如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只要其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在本法规定的发放身份证的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主要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还未从事劳动或其他工作的,一般也都已初中毕业,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办理有关事务。因此,以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应当领取身份证的年龄界限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本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与1985年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本法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扩大,将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纳入了发证范围。1985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本法删掉了原条例的上述规定。关于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问题,立法时考虑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应有高度的机动性,即便在常住营房,也不实行普通居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其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本法对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领身份证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由中央军委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一项重要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来说,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领取身份证,不是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不领。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

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12则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8期中办国办: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摘自《北京晨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摘自《石家庄日报》)国务院发布中央地方财政事权责任划分改革意见针对现阶段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必须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意见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中央裁定,已明确属于省以下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级政府裁定。

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摘自《法制日报》)国企违规经营责任人将被追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外发布。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1. 有人在公共场所餐馆吸烟,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这里消费,抽烟是我的权利。

”你劝阻这位烟民,告诉他( )①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作为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2.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 )①增强公民的经济权利意识②促进公民履行法定义务③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④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3.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出了网络世界不可触碰的红线。

这表明( )A.在网络空间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B.对网络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C.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远离网络D.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履行应尽义务4. 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举出下列事例,你认为其中人物的做法正确的是( )A.张某在重庆江北机场禁飞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个航班迫降或返航B.杜某用手机拍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照片并上传到交巡警网络平台C.宫某在网络中传播重庆某区成为禽流感疫区的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D.王某在居民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在外出时不给狗佩戴狗链,经常吓到陌生人5. 小北在图书馆大声地接打电话,其他人向他投来异样的目光。

当有人上前制止时,他大声反驳:“手机是我的合法财产,我对自己的手机有使用的权利,你管不着!”下列对小北行为认识正确的是()①他没有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他具有维护隐私和隐私权的意识③他不能正确对待他人的批评④他是一个自信自立的人A.①②B.①④C.①③D.②④6.(7月抽测)外形时尚、科技感十足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北京街头的一道新风景。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治[1998]1076号)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现错误,原发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

为避免在更正时产生重号,对户口迁移的公民,迁入地要主动发函联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号的核对、纠错,并及时将更正的编号函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地负责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1997年3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原称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将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由目前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

鉴于重新修订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避免实施后重复工作,原户政局在《关于对上海市公安局编定和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问题的答复》(公户政[1997]90号,已抄送全国)中,要求暂缓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因此,你省已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今后不再重新编号。

此复。

——结束——。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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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市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如期完成。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本市开展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57号】和《关于印发<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明发(2012)11号】精神,确保本市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一代证)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2012年6月底前,完成未换发二代证人员总数的60%,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完成换发二代证工作,实现一代证到二代证的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江宪法副局长任组长,市局人口办朱慧芬主任任副组长的换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口办,市局人口办阎昭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户口准入处谈炎华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全市一代证换发二代证工作。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一)工作职责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1、办证宣传。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

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

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

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无高光、亮斑。

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198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六)管理流动人口;(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9.08•【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难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

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司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民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司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处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司的居民身份证。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渝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七节受理、调查、审批第八节户籍档案管理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信息采集维护第三节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第四节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湘公通[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公通[2008]1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湖南省公安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废止《关于居民户口簿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留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公安厅决定,确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公安厅决定,重新公布《印发<关于编制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身份证号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公安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公安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湖南省公安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附件3:附件4:。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使用方法

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使用方法

一.不得擅自复印扣留身份证《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1.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只有些情况,公安可扣身份证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1.公民因出国户口注销,公民死亡,应将身份证工交给公安部门。

2.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受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身份证登记项目错误,应换发新证,必须交回原证。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

三.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要罚款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财物。

违反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个人扣押他人身份证,要罚款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非法所得。

五.冒用他人身份证,要列入“黑名单”《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六.身份证复印机安全使用贴士1.蓝黑色笔标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办事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

2.复印件要标注用途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一般办理时可写:“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使用,再复印无效”。

3.标注分三行写,末尾画横线最好分三行,每行最后画一条横线,防止别人加上其他的内容。

如:仅提供某某储蓄所申请办理某某他用无效4.标注要压住身份证部分内容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但不要压住关键信息。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通告(1989年1月1日)为维护社会秩序,便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正常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使用管理居民身份证,通告如下:一、所满十六周岁的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不满十六岁的公民,应在满十六周岁生日时起三十日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均可凭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①选民登记;②户口登记;③兵役登记;④婚姻登记;⑤办理升学、就业手续;⑥办理公证事务;⑦办理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⑧办理申请出境手续;⑨参与诉讼活动;⑩办理个体营业执照;⑾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车证,非机动车执照;⑿办理个人信贷事务;⒀参加社会保险;⒁领取社会救济;⒂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⒃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⒄提取汇款、邮件;⒅寄卖物品;⒆认领遗失物品;⒇办理其他事务。

三、公民必须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不准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不准故意毁坏居民身份证,不准涂改伪造居民身份证。

五、公民在公安机关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及时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查验:(一)追捕、侦破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查明身份时;(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查明身份时;(三)在现场调查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时;(四)核对户口时。

六、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扣押居民身份证。

七、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八、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时,应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10.31
•【文号】公复字[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
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公法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的通知黑公法规〔2017〕2号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经2017年4月21日省公安厅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依法需要查明公民身份,要求、命令或者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的行为。

严禁非警务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理性、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对发现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三)对携带物品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或者是作案工具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四)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发生恐怖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六)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安检查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七)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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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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