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7-2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0•【字号】浙政办发〔1998〕185号•【施行日期】199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85号1998年1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下,抓紧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完善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方便群众。
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解决我省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问题。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婴儿,均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的政策。
7月22日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户口的婴儿,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户口登记 (6)第一节出生申报落户 (6)第二节收养子女申报落户 (17)第三节随亲投靠落户 (20)第四节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镇就业落户 (30)第五节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 (37)第六节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39)第七节随军家属落户 (45)第八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47)第九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48)第十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49)第十一节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50)第十二节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定居落户(复户)、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51)第十三节离(退)休和失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60)第十四节刑满、监外执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61)第十五节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落户 (64)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 (65)第十七节户口迁出 (66)第十八节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71)第十九节户口注销、撤销 (81)第二十节立户、分户 (86)第二十一节人才引进落户 (88)第二十二节积分落户 (101)第二十三节补办簿册证件 (104)第二十四节其他规定 (105)第三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105)第四章办理居住证 (109)第一节国内居民办理居住证 (109)第二节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112)第五章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 (116)第六章受理户口申报 (122)第七章审批户口时限 (122)第八章跨市县工作协调 (123)第九章户籍民警岗位职责 (124)第十章接待群众工作 (125)第十一章上门服务工作 (126)第十二章岗位监督工作 (126)第十三章责任倒查工作 (127)第十四章证件簿册印章管理 (127)第十五章户籍档案管理 (128)第十六章表格和文书材料 (128)第十七章附则 (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项政策明确通知如下:
一、实行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先办理随母落户手续,如申请随父落户,可逐步予以解决。
其中,对学龄前儿童和进入高中(含大、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生,优先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落户,并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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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4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7日公通字[1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制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的甚至为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制发临时身份证。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巩留两县公安局为24名浙江人异地制发临时身份证,这些人凭此办理了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手续后,借机集体出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违法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证件管理工作和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立即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维护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坚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手续的原则。
对在异地投资开发、务工经商、被聘受雇、出差旅游等人员丢失身份证的,一律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补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为减少漏洞,除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员和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在办理某些权益事务时急需证明身份的人员外,一律不发给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规范
附件
“身份证”办理规范
一、制定说明
本规范对办理“身份证”涉及的“核发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多个地市的有关机构,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
1.办理条件
公民应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项目变更或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需要持户口薄证明身份;换领、补领不再需要提交户口薄。
2.办理情形
无。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偏远农村地区18个工作
日,其他地区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事项名称需提供申请材料备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无。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
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
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对于《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提⾼公安派出所、办证中⼼的⼯作效率和服务⽔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适⽤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遵循公正、⽂明、⾼效和廉洁的原则。
第⼆章办理户⼝第四条出⽣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户要求:申请⼈在婴⼉出⽣后⼀个⽉内,向其⽗亲或母亲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申请办理出⽣户⼝登记。
(三)交验材料:1、新出⽣婴⼉的《出⽣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及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2、婴⼉⽗亲、母亲的居民⾝份证、居民户⼝簿、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申请⼈填写《公民出⽣户⼝登记申报表,婴⼉出⽣后⼀个⽉内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户⼿续;婴⼉出⽣超过⼀个⽉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办理⼊户⼿续。
(五)保存材料:1、《出⽣医学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原件;2、婴⼉⽗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五条⾮婚所⽣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或母⼦关系公证书;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派出所办理户口
派出所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申办人申办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再按登记要求进行录入,最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自然登记项目,保证户口登记项目的详实准确。
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妇女生育的婴儿(其母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母亲为集体户口的,婴儿户口随母亲登记在集体户口上。
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非农业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未做“有配偶”登记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其母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要求为婴儿单独立户的,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五)超计划生育婴儿,在提供第(一)、(二)项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六)非婚生育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七)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或区县计生委出具的同意报户口证明。
李广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广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广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当事人】李广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当事人-个人】李广瑞【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黄占启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黄占启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宝胜黄占启【代理律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广瑞【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法定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其购房指标争议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王辛庄派出所具有办理基于×××街××号而享有的按优惠价格购买城北水乡楼房的指标手续的相应职权,且该争议内容与户口登记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一节人口信息采集维护第二节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签发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查验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身份证的办理流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办理对象1. 出生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
2.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
3. 本地居民超过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尽快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三、材料准备1. 申请人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照片(白底彩色,近期免冠,大一寸),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口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身份核验。
3.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并进行指纹采集、拍照等工作。
4. 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5. 待公安机关核验无误后,颁发居民身份证。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核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
4. 居民身份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凭证,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准确、合法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
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最新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
ⅩⅩ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为规范ⅩⅩ的户籍管理,特拟定以下规范:一.ⅩⅩ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ⅩⅩ籍(指ⅩⅩ十个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离开本市原户籍地就读、入伍,现因未分配工作或不分配工作等原因回原户籍地居住的人员。
相关手续:1.《毕业证》;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迁移证》或《ⅩⅩ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ⅩⅩ籍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1.派遣到我市南明区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应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到南明公安分局申办落户手续;2.经公安局审核签章后,持上述证件、证明、户口薄、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3.如单位无集体户,原户口又不在我辖区,需将户口搭在亲戚家的,经派出所签出搭户意见后,到分局办证厅审批。
办理时限:分局办证厅当场审批。
三.随军人员入户相关手续:1.申请人的《军官证》;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办理时限: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四.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相关手续:1.《收养证》;2.本人申请;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2.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3.如属两城区农转非范畴,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办理时限:1.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2. 分、县(市)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市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相关手续: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岁的,可以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五)宅基地使用证。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7.24•【文号】公通字[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通知印发)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户政室工作制度内容
户政室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户政室是负责办理户口、身份证、居住证等户政业务的部门,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规范户政室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户政室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户政业务。
第三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确保户政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户政室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业务;(二)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业务;(三)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等业务;(四)提供户口查询、身份证查询等服务;(五)其他与户政业务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户政室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户政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工作流程第六条户政室应根据业务类型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时限。
第七条户政室应设立明显的业务指南和指示标志,方便公民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八条户政室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公民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交齐全的材料。
第九条户政室应设立等候区,提供座椅、饮水等便民设施,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服务态度第十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热情、耐心地接待公民。
第十一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户政室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户政室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户政室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六、监督和投诉第十六条户政室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户政室应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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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
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
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
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