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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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3-03-01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3-03-01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四)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五)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第七条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2012年3月4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简称《导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规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提高了报告书的质量,既保障了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又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然而,限于当时对水资源论证的认识和实践经验,2005年以“试行”形式颁布的《导则》,还带有一定的探索性。

在《导则》的使用中,存在着内容不够全面,结构布局不尽合理,要求有待深化,操作性有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环境问题愈见突出,如何规范各行业、各类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为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取水许可审批提供可靠依据,充分体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也非常紧迫。

另外,随着论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全国各地在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开展了许多专题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需要在《导则(试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水资源论证工作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导则》并上升为国家标准,对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

1二、制修订过程1.任务来源按照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安排和《2010,2014年标准化财政专项五年规划》,水资源管理中心通过2010、2011年水利财政专项形式承担了《导则》的修订工作。

2.编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为取水许可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修订本《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和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上)一、前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水资源成为了日益紧缺的资源之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对水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对其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要求也更加高涨。

因此,本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编写旨在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具体实践,细化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论证的概念水资源论证是指基于建设项目所需水资源的用途、量化及运用现有水资源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科学合理估算和预测,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为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三、水资源论证的内容要求1. 水资源需求情况的分析需要论证工程项目所需的水资源用途及其数量,包括生产、生活、建设施工等用水量,并与当地已有水资源及供应情况对比。

同时,需要分析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水资源是否经济合理、符合生态环境要求。

2. 水资源供应情况的评估需要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水资源获取渠道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回用水等资源的可获取性及可利用程度,同时也要分析当地水资源的可再生性和保护需求。

3. 可持续发展评估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模式、水环境质量影响、排放等环保措施等进行评估,以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要保障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

四、水资源论证的技术方法1. 采用分析评估、模型计算、参数估算等方法,分析工程项目所需水资源的“用、量、效”,并依据当地水资源环境的差异,充分进行技术剖析和预测。

2. 结合当地水政策法规,对用水标准和供水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水资源使用符合当地法规规定,同时可以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3. 通过调研当地水资源环境情况、管控措施情况等,进行结果分析与预测,以期在发展建设项目的同时,保证水资源保护的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点1. 建立科学、合理、可信的水资源数据及其评估方法体系,构建科学的数据模型以及准确的数据估算方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进步,相对应的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因此,在建设项目之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下面,将探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实施。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保障水资源利用中社会、环境和经济三方面利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项目水源供应:水资源是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之一,建设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明确项目是否可以得到足够的水源供应。

(2)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是有限的资源,过度利用或者污染水源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水资源论证可以帮助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水源的污染和过度开发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水资源论证考虑到生态环境因素,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害。

(4)保障经济利益最大化:水资源直接影响生产和生活,如果水资源供应不足会影响经济发展,过度利用水资源也会导致经济损失。

水资源论证有助于平衡项目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经济利益。

2.具体实施水资源论证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搜集水资源数据:包括水资源使用现状、水文地质状况、气象气候数据等;(2)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考虑到环保和生态因素;(3)进行准确的水资源供需分析:通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确定项目的水资源需求量、供水方案等;(4)综合评估水资源环境影响:考虑到项目水资源利用后对周围环境和水体的影响,采用水文学模型等工具进行综合评估;(5)论证报告编制:根据调查分析和评估结果,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在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上,建设项目需要正式取得取水许可,才能在项目中使用水资源。

下面,将从取水许可的意义、取水许可的程序、取水许可管理等方面探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的内容。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 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目录1 总则 (1)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1)2. 1 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1)2. 2 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 (1)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2)3. 1 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 (2)3.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3)4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4. 1 基本要求 (3)4. 2 取水合理性分析 (3)4.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4)4. 4 节水潜力分析 (4)5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4)5. 1 基本要求 (4)5. 2 论证范围 (4)5. 3 基本资料 (4)5. 4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5)5. 5 水资源质量评价 (6)5. 6 调水水源论证 (6)5. 7 取水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6)5. 8 取水的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7)6 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7)6. 1 基本要求 (7)6. 2 论证范围 (7)6. 3 基本资料 (7)6. 4 地下水资源量分析 (7)6. 5 地热水资源量分析 (8)6. 6 天然矿泉水水资源量分析 (8)6. 7 矿坑排水水源论证 (8)6. 8 地下水水质分析 (9)6. 9 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 (9)6. 10 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9)7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9)7. 1 基本要求 (9)7. 2 论证范围 (9)7. 3 基本资料 (11)7. 4 地表取水影响分析 (11)7. 5 地下取水影响分析 (11)7. 6 退水影响分析 (11)8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及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12)8. 1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 (12)8. 2 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12)附录A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12)附录B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 (13)标准用词说明 (14)1 总则1. 0. 1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 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16•【文号】水资源[2003]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145号

水利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145号

水利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2]14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与国家计委颁布第15号令,正式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加大向社会宣传的力度,使各部门、各行业通晓《办法》的有关内容,提高对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认识。

要加强对《办法》实施前各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抓紧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全面推动《办法》的实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抓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

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讲座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规划设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技术优势,加强对技术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的从业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技术支撑队伍。

三、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保证论证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要建立符合市场规则和运行顺畅的评审机制,严把质量关,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四、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水利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

在配套规章出台之前,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委托水利系统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
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水利》
【年(卷),期】2002(0)5
【摘要】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总页数】2页(P47-48)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可持续利用;水利产业政策;取水许可制度;优化配置;管理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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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 2002.03.24
【实施日期】 2002.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
【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4.39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5号)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
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4篇)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

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

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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