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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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业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组织下达。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本届省政府的收官之年。

做好今年工作,要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2017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全省生产总值(GDP)增长7%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新增城镇就业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左右,其中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生态环保投资均增长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左右,网络零售额增长25%左右;---货物出口总额力争正增长,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10%左右;---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当于生产总值比例达到2.5%左右;---信息经济核心产业、文化产业增加值均增长12%左右,节能环保产业、健康产业、旅游产业增加值均增长10%左右,时尚产业、金融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含新材料)增加值均增长8%左右;---新增工业机器人10000台;---浙商回归到位资金增长10%左右;---新增个转企12000家,新增小微企业15万家;---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全面消除;---"三改一拆"完成"三改""拆违"各1亿平方米;---11个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2017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交通项目(329个)171.杭黄铁路工程(浙江段)172.G25长深高速公路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及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公路联络线工程▲173.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174.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175.衢宁铁路工程(浙江段)176.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177.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178.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杭州至金华段179.九景衢铁路工程(浙江段)180.乐清湾港区铁路支线建设工程181.商合杭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浙江段)182.临金高速公路建德至金华段工程▲183.钱塘江中上游衢江(金华段)航运开发工程184.宣杭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185.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文成至泰顺段工程186.杭长客运专线工程(浙江段)187.金甬铁路工程▲188.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至瑞安段工程189.杭绍台铁路工程▲190.金建铁路工程▲191.钱塘江中上游衢州段航运开发工程192.嘉兴市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193.金温铁路扩能工程194.嘉兴市丁诸线航道整治工程195.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改扩建工程196.杭温铁路一期工程▲197.台金高速公路东延段二期工程198.瓯江航道整治工程丽水段(船寮镇黄言村至温溪镇驮滩上游)199.湖苏沪铁路工程▲200.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201.千黄高速公路淳安段工程▲202.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203.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204.杭州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205.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工程206.杭州至临安城际铁路工程207.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208.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209.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至九工段连接线工程▲210.杭黄铁路建德站配套场站及进场道路建设项目▲211.杭州大江东G104至临江连接线(江东三路)工程212.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213.铁路杭州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东、西广场项目214.03省道萧山义桥至楼塔段改建工程▲215.杭州市大江东河庄至临江公路(临鸿东路)新建工程216.桐庐县23省道梅蓉至杭新景高速公路凤川互通工程217.杭州市富阳区大桥南路新建至大源段综合改造工程▲218.104国道余杭马头关至勾庄段改建工程219.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桥至钱江通道连接线工程▲220.浙赣线临浦货场搬迁白鹿塘站建设项目(杭州)221.15省道至02省道连接线(长西线)临安段改建工程222.杭州市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临安新联至横畈公路改建工程223.杭州市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临安陈家坞至市地公路改建工程224.杭州市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临安青山至大罗公路改建工程225.杭州市大江东钱江通道南接线至河庄公路(江东五路)新建工程226.桐庐县钟洛公路城下至歌舞段改建工程▲227.23省道航头至界头段改建工程(杭州)228.G56杭瑞高速公路新建余杭九峰互通立交工程229.萧山境内有关铁路专用线整合搬迁至白鹿塘站工程230.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231.规划330国道淳安临岐至临安湍口段改建工程232.杭州港建德港区十里埠综合作业区工程233.吴兴至建德公路桐庐坞善岭至龙头山段改建工程(新龙线)234.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235.宁波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236.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237.杭州湾跨海大桥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工程(余夫公路至小曹娥互通段)238.宁波市穿山港铁路支线和北仑支线电化改造工程239.宁波市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240.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石浦至新桥段公路工程▲241.38省道宁海桥头胡至深甽段改建工程242.甬金高速公路明州连接线洞桥至云龙段工程(宁波)243.宁波市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梅山保税港区连接线工程244.214省道(鄞州大道至奉化段)改建工程245.309省道(江拔线)大张至沙堤段改造工程(宁波)246.宁波市奉化区西环线(大成路至甬临线、滕头至江拔线)工程247.甬金高速公路溪口东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姜山连接线工程(宁波)248.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工程249.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250.胜山至陆埠公路(横河至余慈界)工程(宁波)251.宁波甬临线宁海梅林至山河岭段改道工程252.杭州湾跨海大桥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夏巷互通立交至61省道段)253.象山石浦高速公路新桥连接线(下七里至大圻头公路工程)工程254.228国道陆埠互通及319省道丈亭互通建设工程(宁波)255.71省道盛宁线东陈至茅洋段改建工程(宁波)256.329国道北仑段大榭叉口改造工程257.宁波市奉化区阳光海湾区域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258.71省道盛宁线力洋至胡陈段改建工程(宁波)259.宁海县城逐线南门大桥至前洋段建设工程260.宁波市沿海中线北仑郭巨段(郭巨互通至北堤互通)拓宽工程261.同三高速公路宁海冠庄互通至沿海高速公路复线蛇盘互通连接线三期工程(宁波)262.杭甬高速公路复线杭州湾新区西连接线公路工程(宁波)263.石浦高速公路定塘连接线工程(马漕线改建工程)264.象山县沿海南线滨海大道至金开路段拓宽工程▲265.甬临线岔路桐洲至麻岙岭段改道工程(宁波)▲266.丹大线产业区至大徐汤家店改建工程(宁波)267.228国道新山至三门段工程(74省道北延一期)▲268.宁海县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269.宁波市甬临线杨梅岭至堤树岭段改线工程270.228国道宁海西店至桃源段公路工程271.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272.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工程273.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瑞安至苍南段工程274.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灵昆至阁巷段工程275.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南塘至黄华段工程276.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277.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278.温州市瓯江北口大桥工程279.41省道永嘉县福佑至沙头段改建工程280.温州市七都大桥北汊桥工程281.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及公用配套工程282.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南塘至乐成段工程283.104国道温州西过境瓯海桐岭至瑞安仙降段改建工程284.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285.228国道苍南县灵溪至龙沙公路改建工程286.104国道乐清虹桥至乐成段改建工程287.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288.永嘉县上塘至瓯北公路建设工程289.温州市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工程290.77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工程291.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292.56省道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293.温州机场新建航站楼工程294.高铁温州站至丽岙连接线公路工程(温州市瓯海区吹台山隧道及接线工程)295.温州永强机场新建航站区配套工程296.温州机场扩建工程297.瑞安市北隅至丁山疏港公路工程(进港公路二期工程)298.温州机场新建货运区及生产辅助设施工程299.温州市滨海交通枢纽中心项目300.平阳县万全至鳌江公路工程301.温州市龙港大桥改建工程302.泰顺县文福公路工程(横坑至泗溪段、仕阳至龟湖段)303.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改建工程▲304.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龙湾至瑞安公路瑞安段工程▲305.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至藤桥公路工程306.温州市瓯海区天长岭隧道复线及接线改建工程307.104国道至瓯海大道连接线(新双南线)工程308.乐清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大型旅游文化交通集散中心项目309.235国道泰顺金北斗至牛栏岗段改建工程▲310.57省道瑞安宁益至龙湖段改建工程311.104国道西过境瑞安仙降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312.乐清火车站至七里港区连接线(一期)工程313.温州港状元岙港区二期工程314.平阳县万全至瑞安市锦湖公路工程(瑞安段)315.泰顺县新浦至包垟公路工程316.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317.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新建工程▲318.瓯飞工程瑞安垦区与南金公路连接线道路工程319.温州绕城西南线高架下瓯海中心路工程320.平阳县万全至瑞安市锦湖公路工程(平阳段)321.瑞安市江南客运中心项目322.瑞安市飞云江三桥南延伸线工程323.温州市飞马公路铁炉至繁荣段改建工程(瑞南大道三期)324.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325.318国道南浔至吴兴段改建工程326.湖州市南浔区美丽乡村路建设项目327.G25长深高速公路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湖州段及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公路联络线湖州段工程▲328.长湖申航道线西延工程(湖州)▲329.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湖州段)330.商合杭高铁安吉站至申嘉湖高速公路孝源互通工程▲331.湖州市南浔区申苏浙皖至练杭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332.湖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至11省道连接线工程333.104国道湖州五一大桥改建工程334.长兴县综合物流园区码头工程335.湖州南太湖产业聚集区外环北路西延快速路及连接线工程项目336.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吴兴杨渎桥至南浔菱湖公路工程337.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大桥改建工程▲338.09省道德清乾元至秋山段改建工程339.104国道德清段改建工程340.湖州港德清港区国际物流园二期项目341.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码头至吕山公路工程342.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环北快速路及连接线工程343.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公路(白龙桥至三新线段)新改建工程▲344.湖州港安吉港区梅溪作业区公用码头工程345.海盐至安吉公路安吉钱坑桥至长思岭段工程346.安吉县川达有限公司货运码头工程项目▲347.湖州市吴兴经济开发区吴兴大道东延工程▲348.德清县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349.湖州市吴兴区工兴大路(三环东路至G50高速公路织里连接线)区域快速路工程350.湖州市吴兴区三新线北延(318国道至滨湖大道段)公路工程▲351.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新增南太湖互通及连接线工程352.铁路长兴南货场搬迁扩建工程353.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354.杭平申线浙江段航道改造工程355.嘉兴市油车港至江苏黎里公路工程356.海盐至安吉公路桐乡凤鸣至洲泉段建设工程357.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无水港提升建设工程358.平湖乍浦至上海兴塔公路(01省道至平行公路段)工程359.海盐武原至海宁袁花公路工程360.嘉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秀洲区木桥港至庙云桥公路工程361.新增524国道秀洲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362.杭浦高速海盐互通改造及连接线工程▲363.嘉兴内河港海宁港区环城河(海昌)作业区工程364.嘉兴内河港海宁港区环城河(海昌)作业区二期项目365.嘉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南湖区余云公路余新至凤桥段工程366.平湖至安吉公路(乍兴公路至新07省道段)工程367.嘉善县丁栅至天凝公路改建拓宽工程368.嘉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南湖区余云公路新丰至步云项目369.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嘉兴段370.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工程371.杭州至柯桥城际铁路工程372.03省道东复线诸暨江藻至王家井段工程373.绍诸高速公路诸暨延伸线工程374.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钱清至滨海工业区公路工程375.104国道绍兴市柯桥区段改建工程376.绍兴市袍江马山至上虞曹娥(群贤路东延)公路工程377.杭金衢高速公路至杭绍台高速公路联络线工程▲378.诸暨市官庄至弦腔公路建设工程379.新昌至磐安公路新昌双彩互通至植林段改建工程380.诸暨市石壁至东阳公路石壁至西周段改建工程▲381.绍兴市上虞区长途客运北站工程382.绍兴滨海新城通用航空临时起降点工程383.鄞州至云和公路新昌泉清至石溪段工程384.常台高速公路增设新昌南互通立交工程▲385.新昌县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连接线工程386.32省道绍兴兰亭至平水段改建工程387.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新东线(新二村至东二区)公路工程388.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三江至童家塔公路工程389.绍兴港上虞港区曹娥作业区工程390.31省道北延绍兴至萧山段工程(柯桥段)391.32省道绍兴市柯桥区王坛至王城段改建工程392.527国道嵊州黄泽至甘霖段工程393.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南延工程394.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工程▲395.钱塘江中上游衢江(金华段)航运开发工程游埠枢纽及船闸工程396.45省道婺城至兰溪段改建工程(婺城段)397.义乌市疏港高速公路工程398.330国道金东岭下朱至兰溪沈村段改建工程(婺城段)399.金华铁路货场搬迁及铁路新货场周边配套工程400.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401.235国道金华婺城至武义公路武义段工程▲402.39省道东阳市十里头至官清段改建工程403.37省道东阳市李宅至义乌青岩刘改建工程(东阳段)404.40省道上新屋里坞段改建工程(金华)405.351国道浦江郑家坞至联盟段公路工程406.44省道武义城区段改建工程407.杭长客专新金华站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南广场建设项目408.03省道义乌段改建工程409.37省道东阳李宅至义乌青岩刘改建工程(义乌段)410.铁路义乌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411.235国道金华婺城至武义公路婺城段工程▲412.永康市客运中心项目▲413.临安至缙云公路义乌城西至佛堂段工程(疏港快速路)414.金丽温高速公路增设金东互通及连接线工程▲415.义乌至永康公路工程▲416.义乌至兰溪公路工程义乌段417.义乌市东河至萧皇塘公路工程418.义乌机场飞行区改造工程419.金丽温铁路扩能改造武义公铁连接线及配套工程420.甬金高速公路增设佛堂互通工程项目(金华)421.42省道磐安县下葛至潘潭段改建工程422.兰江航道五升四整治改造工程(金华)423.义乌市城西客运站工程424.45省道婺城至兰溪段改建工程(兰溪段)425.武义县环城路至溪里公路工程426.永康市客运中心建设项目427.46省道衢州樟潭至廿里公路工程428.320国道衢州航埠至常山草坪段改建工程▲429.衢州市智能公路港项目430.衢州市游埠枢纽库区堤防工程(龙游境内)▲431.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龙游湖镇至童家公路工程▲432.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433.衢州市综合客运枢纽工程434.江山市淤头至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贺村姜家公路工程435.衢州市浙西公铁联运综合物流项目▲436.龙游县溪口至毛连里公路改建工程▲437.衢州市龙游港区桥头江作业区工程▲438.黄衢南高速公路增设钱江源互通及接线工程(衢州)439.兰溪至江山公路江山清湖至凤林段公路工程440.建德至江山公路衢州市横路至航埠段公路工程441.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442.舟山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配套码头工程▲443.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工程▲444.舟山市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445.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446.岱山县官山至秀山公路秀山大桥工程447.舟山市富翅门大桥建设工程448.舟山市小干二桥工程449.岱山县鱼山大桥工程450.舟山市金塘上岙至金塘互通疏港公路(顾家岭至北部围垦段)451.舟山市鲁家峙肚脐山隧道及接线工程452.新建金华至台州铁路工程(含头门港支线)453.台州市内环路建设工程454.温岭泽国至玉环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温岭段)455.83省道临海杜桥至白沙段工程456.路桥桐屿至椒江滨海公路工程(一江山大道)457.81省道温岭段改建工程458.76省道温岭岙环至玉环龙溪段改建工程(玉环段)459.秀洲至路桥公路路桥南山至洋屿段工程460.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461.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路桥至椒江沿海公路工程▲462.35省道仙居桐桥至官路段改建工程463.温岭泽国至玉环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玉环段)464.104国道临海江南至尤溪段改建工程▲465.228国道三门园里至宁海一市工程466.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467.余姚至温岭公路临海汇溪至沿江段改建工程▲468.台州市黄岩综合客运枢纽站工程469.天台县城关至临海市清水坑公路(天台县城关至南屏段)项目470.三门县入城道路城北至晏站工程471.台州市洪家北环线中段及连接线四工程472.76省道温岭岙环至玉环龙溪段改建工程(温岭段)473.天台县原104国道科山至白鹤段改建工程474.60省道三门段改建工程475.40省道磐安沙溪口至仙居新庄(仙居段)改建工程476.鄞州至玉环公路椒江洪家至温岭城东段公路工程477.台金高速公路东延台州市区连接线工程478.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479.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480.53省道龙泉安仁至西街段公路改建工程481.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482.丽水市生态产业集聚区水阁至腊口公路工程483.松阳县客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484.遂昌县客运中心迁建工程▲485.永嘉至庆元公路青田湖边至巨浦段改建工程486.松阳县黄南水库库区淹没公路改建工程487.丽水市莲都区丽龙高速公路南山互通至丽新公路建设工程488.金丽温高速公路增设丽水北互通工程489.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丽水)490.遂昌县大桥至洋浩公路工程▲491.龙泉市赵麻淤至下堡公路工程492.52省道景宁溪口至澄照段改建工程493.云和县后交线(后山至崇头段)改建工程494.330国道缙云东渡至永康交界段改建工程▲495.云和县云龙公路改建工程▲496.57省道青田瓯南至油竹段改建工程497.瓯江航道整治工程丽水段(丽水绕城西路白岩大桥至外雄电站坝下)498.遂昌县连直线云峰段公路改建工程499.庆元县城东环路工程及下滩路工程。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引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本文将介绍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项目类别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级别可分为两类,分别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直辖市、省直属单位和经省政府批准或委托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对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示范作用、突破性作用的工程项目。

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各市(区)、各县(市、区)或行政单位以本级资金投入,已核准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示范作用、突破性作用的工程项目。

项目申报和评审所有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需提交申报书,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需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产业发展规划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水平等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时间、工期、进度安排等•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式等•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批。

具体评审和审批流程按照浙江省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管理与监督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负责。

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施工资质和工作进度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成。

项目监理单位责任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独立的项目监理单位,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也应当配备项目监理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工程实施全程监督,并对施工单位提出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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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

2017年共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1700个、年度计划投资4045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315个,年度计划投资3060亿元;新增项目385个,年度计划投资985亿元。

另外,预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58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范管理、强化要素保障、合力攻坚克难,高效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1.2017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2.2017年省重点建设预安排项目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
——结束——。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稽察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12月7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浙政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09— 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2009— 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三个千亿”工程)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我省经济“保稳促调”、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组织领导、工作协调、任务分解、责任到位、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的各项工作,切实推进我省明后两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努力实现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2009— 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单位:亿元┏━━━━━━━━━━━━━┳━━━━━━━━━━━━━━━━┳━━━━━━━━┳━━━━━┳━━━━━━━━━━━━━━━━━━┳━━━━━━━━━━━━━┳━━━━━━┳━━━━━━━┓┃┃┃┃┃2009—2010年计划完成投资┃2009—2010年财政性资金┃┃┃┃┃┃建设起止┃┃┃┃项目总用地┃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其中:省本级┃(亩)┃┃┃┃┃年限┃┃┃2009年┃2010年┃┃财政资金┃┃┃┣━━━━━━━━━━━━━╋━━━━━━━━━━━━━━━━╋━━━━━━━━╋━━━━━╋━━━━━━╋━━━━━╋━━━━━╋━━━━━╋━━━━━━━╋━━━━━━╋━━━━━━━┫┃总计:┃┃┃8811.2 ┃4204.7┃1838.1 ┃2366.6 ┃1291.1 ┃276.3┃173132.1 ┃┃┣━━━━━━━━━━━━━╋━━━━━━━━━━━━━━━━╋━━━━━━━━╋━━━━━╋━━━━━━╋━━━━━╋━━━━━╋━━━━━╋━━━━━━━╋━━━━━━╋━━━━━━━┫┃一、保障性安居项目┃┃┃212.0┃129.4┃66.7┃62.7┃18.2┃3.6┃11200.0┃┃┣━━━━━━━━━━━━━╋━━━━━━━━━━━━━━━━╋━━━━━━━━╋━━━━━╋━━━━━━╋━━━━━╋━━━━━╋━━━━━╋━━━━━━━╋━━━━━━╋━━━━━━━┫┃ 1.廉租住房项目(包括实物┃建设廉租住房50万平方米,租金补┃2008—2010┃22.0 ┃15.0┃8.0┃7.0┃15.0 ┃2.0┃530.0┃省建设厅、┃┃配租和货币补贴)┃贴2万户┃┃┃┃┃┃┃┃┃各市政府┃┣━━━━━━━━━━━━━╋━━━━━━━━━━━━━━━━╋━━━━━━━━╋━━━━━╋━━━━━━╋━━━━━╋━━━━━╋━━━━━╋━━━━━━━╋━━━━━━╋━━━━━━━┫┃┃┃┃┃┃┃┃┃┃┃省建设厅、┃┃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900万平方米┃2008—2010┃140.0┃92.0┃46.0┃46.0┃┃┃9600.0┃┃┃┃┃┃┃┃┃┃┃┃┃各市政府┃┣━━━━━━━━━━━━━╋━━━━━━━━━━━━━━━━╋━━━━━━━━╋━━━━━╋━━━━━━╋━━━━━╋━━━━━╋━━━━━╋━━━━━━━╋━━━━━━╋━━━━━━━┫┃┃┃┃┃┃┃┃┃┃┃省建设厅、┃┃3.农民工公寓建设项目┃新建农民工公寓100万平方米┃ 2008—2010┃25.0 ┃16.0┃9.5┃6.5┃┃┃1070.0 ┃┃┃┃┃┃┃┃┃┃┃┃┃各市政府┃┣━━━━━━━━━━━━━╋━━━━━━━━━━━━━━━━╋━━━━━━━━╋━━━━━╋━━━━━━╋━━━━━╋━━━━━╋━━━━━╋━━━━━━━╋━━━━━━╋━━━━━━━┫┃┃┃┃┃┃┃┃┃┃┃省建设厅、┃┃4.固房工程┃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2009—2012┃25.0 ┃6.4┃3.2┃3.2┃3.2┃1.6┃┃┃┃┃┃┃┃┃┃┃┃┃┃各市政府┃┣━━━━━━━━━━━━━╋━━━━━━━━━━━━━━━━╋━━━━━━━━╋━━━━━╋━━━━━━╋━━━━━╋━━━━━╋━━━━━╋━━━━━━━╋━━━━━━╋━━━━━━━┫┃二、农林水利项目┃┃┃889.9┃431.1┃210.8┃220.3┃173.0┃63.0┃28529.0┃┃┣━━━━━━━━━━━━━╋━━━━━━━━━━━━━━━━╋━━━━━━━━╋━━━━━╋━━━━━━╋━━━━━╋━━━━━╋━━━━━╋━━━━━━━╋━━━━━━╋━━━━━━━┫┃(一)水利项目┃┃┃652.1┃360.7┃176.1┃184.6┃┃44.9┃28529.0┃┃┣━━━━━━━━━━━━━╋━━━━━━━━━━━━━━━━╋━━━━━━━━╋━━━━━╋━━━━━━╋━━━━━╋━━━━━╋━━━━━╋━━━━━━━╋━━━━━━╋━━━━━━━┫┃┃┃┃┃┃┃┃┃┃┃省水利厅、┃┃ 1.千库保安工程┃加固小(二)型以上水库650座┃2008—2010┃43.0 ┃37.0┃19.0 ┃18.0 ┃┃8.0┃1200.0 ┃┃┃┃┃┃┃┃┃┃┃┃┃各市政府┃┣━━━━━━━━━━━━━╋━━━━━━━━━━━━━━━━╋━━━━━━━━╋━━━━━╋━━━━━━╋━━━━━╋━━━━━╋━━━━━╋━━━━━━━╋━━━━━━╋━━━━━━━┫┃┃加固海塘247条536公里,配套加┃┃┃20.0┃13.0 ┃7.0┃┃4.0┃┃省水利厅、┃┃2.浙东海塘加固配套┃┃2008—2012┃41.0 ┃┃┃┃┃┃┃沿海各市政府┃┃┃固水闸346座┃┃┃┃┃┃┃┃┃┃┣━━━━━━━━━━━━━╋━━━━━━━━━━━━━━━━╋━━━━━━━━╋━━━━━╋━━━━━━╋━━━━━╋━━━━━╋━━━━━╋━━━━━━━╋━━━━━━╋━━━━━━━┫┃┃加固钱塘江等干堤309公里,小流┃┃┃┃┃9.0┃┃4.3┃┃省水利厅、┃┃3.主要堤防加固工程┃┃2008—2012┃35.0 ┃17.0┃8.0┃┃┃┃┃┃┃┃域堤防773公里┃┃┃┃┃┃┃┃┃各市政府┃┣━━━━━━━━━━━━━╋━━━━━━━━━━━━━━━━╋━━━━━━━━╋━━━━━╋━━━━━━╋━━━━━╋━━━━━╋━━━━━╋━━━━━━━╋━━━━━━╋━━━━━━━┫┃┃┃┃┃┃┃┃┃┃┃省水利厅、┃┃┃解决5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2008—2012┃58.0 ┃42.0┃19.0 ┃23.0 ┃┃7.0┃350.0┃┃┃4.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改造提高300万人的饮用水水平┃┃┃┃┃┃┃┃┃各市政府┃┣━━━━━━━━━━━━━╋━━━━━━━━━━━━━━━━╋━━━━━━━━╋━━━━━╋━━━━━━╋━━━━━╋━━━━━╋━━━━━╋━━━━━━━╋━━━━━━╋━━━━━━━┫┃┃┃┃┃┃┃┃┃┃┃省水利厅、┃┃5.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综合整治1万公里清水河道┃2008—2012┃68.0 ┃60.0┃31.0 ┃29.0 ┃┃2.7┃┃┃┃┃┃┃┃┃┃┃┃┃┃各市政府┃┣━━━━━━━━━━━━━╋━━━━━━━━━━━━━━━━╋━━━━━━━━╋━━━━━╋━━━━━━╋━━━━━╋━━━━━╋━━━━━╋━━━━━━━╋━━━━━━╋━━━━━━━┫┃┃改造灌区干支渠8000公里,推广喷┃┃┃12.8┃6.0┃6.8┃┃2.9┃1980.0 ┃省水利厅、┃┃6.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2004—2012┃39.0 ┃┃┃┃┃┃┃各市政府┃┃┃微灌节水灌溉技术面积25万亩┃┃┃┃┃┃┃┃┃┃┗━━━━━━━━━━━━━┻━━━━━━━━━━━━━━━━┻━━━━━━━━┻━━━━━┻━━━━━━┻━━━━━┻━━━━━┻━━━━━┻━━━━━━━┻━━━━━━┻━━━━━━━┛┏━━━━━━━━━━━━━━┳━━━━━━━━━━━━━━━━━┳━━━━━━┳━━━━━━┳━━━━━━━━━━━━━━━━━━━━┳━━━━━━━━━━━━━━┳━━━━━━┳━━━━━━━━┓┃┃┃建设起止┃┃2009—2010年计划完成投资┃2009—2010年财政性资金┃┃┃┃┃┃┃┣━━━━━━┳━━━━━━┳━━━━━━╋━━━━━━┳━━━━━━━┫┃┃┃┃┃┃┃┃┃┃┃┃项目总用地┃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其中:省本级┃(亩)┃┃┃┃┃年限┃┃┃2009年┃2010年┃┃┃┃┃┃┃┃┃┃┃┃┃┃财政资金┃┃┃┣━━━━━━━━━━━━━━╋━━━━━━━━━━━━━━━━━╋━━━━━━╋━━━━━━╋━━━━━━╋━━━━━━╋━━━━━━╋━━━━━━╋━━━━━━━╋━━━━━━╋━━━━━━━━┫┃┃续建长兴合溪水库、常山芙蓉水库、┃┃┃┃┃┃┃┃┃┃┃┃九峰水库、沐尘水库等9项,新建钦┃┃┃┃┃┃┃┃┃省水利厅、┃┃7.水资源保障工程┃寸水库、好溪水利枢纽、台州朱溪水┃2006—2012┃136.1┃58.7┃26.1┃32.6┃┃6.0┃18329.0┃各市政府┃┃┃库、平阳顺溪水利枢纽、临海方溪水┃┃┃┃┃┃┃┃┃┃┃┃库、仙居孟溪水库、闲林水库等12项┃┃┃┃┃┃┃┃┃┃┣━━━━━━━━━━━━━━╋━━━━━━━━━━━━━━━━━╋━━━━━━╋━━━━━━╋━━━━━━╋━━━━━━╋━━━━━━╋━━━━━━╋━━━━━━━╋━━━━━━╋━━━━━━━━┫┃┃┃┃┃┃┃┃┃┃┃省水利厅、┃┃8.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0平方公里┃2008—2012 ┃15.0┃12.0┃6.0┃6.0┃┃0.6┃┃┃┃┃┃┃┃┃┃┃┃┃┃各市政府┃┣━━━━━━━━━━━━━━╋━━━━━━━━━━━━━━━━━╋━━━━━━╋━━━━━━╋━━━━━━╋━━━━━━╋━━━━━━╋━━━━━━╋━━━━━━━╋━━━━━━╋━━━━━━━━┫┃┃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低丘┃┃┃13.2┃6.2┃7.0┃┃2.0┃┃省水利厅、┃┃9.农田水利┃┃2008—2012┃30.0┃┃┃┃┃┃┃┃┃┃红壤改造、小水电改造┃┃┃┃┃┃┃┃┃各市政府┃┣━━━━━━━━━━━━━━╋━━━━━━━━━━━━━━━━━╋━━━━━━╋━━━━━━╋━━━━━━╋━━━━━━╋━━━━━━╋━━━━━━╋━━━━━━━╋━━━━━━╋━━━━━━━━┫┃┃玉环漩门三期、慈溪徐家浦两侧、舟┃┃┃┃┃30.0┃┃5.0┃350.0┃省水利厅、┃┃10.重点围涂┃┃2007—2015┃97.0┃57.0┃27.0┃┃┃┃┃┃┃┃山金塘等围垦造地57万亩┃┃┃┃┃┃┃┃┃各市政府┃┣━━━━━━━━━━━━━━╋━━━━━━━━━━━━━━━━━╋━━━━━━╋━━━━━━╋━━━━━━╋━━━━━━╋━━━━━━╋━━━━━━╋━━━━━━━╋━━━━━━╋━━━━━━━━┫┃┃金清新闸排涝二期工程、乐清市乐┃┃┃┃┃┃┃┃┃省水利厅、┃┃11.重大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虹平原防洪工程等骨干防洪排涝工┃2008—2012┃90.0┃31.0┃14.8┃16.2┃┃2.5┃6320.0┃各市政府┃┃┃程建设┃┃┃┃┃┃┃┃┃┃┣━━━━━━━━━━━━━━╋━━━━━━━━━━━━━━━━━╋━━━━━━╋━━━━━━╋━━━━━━╋━━━━━━╋━━━━━━╋━━━━━━╋━━━━━━━╋━━━━━━╋━━━━━━━━┫┃(二)农业开发项目┃┃┃213.4┃65.0┃32.0┃33.0┃25.0┃17.5┃┃┃┣━━━━━━━━━━━━━━╋━━━━━━━━━━━━━━━━━╋━━━━━━╋━━━━━━╋━━━━━━╋━━━━━━╋━━━━━━╋━━━━━━╋━━━━━━━╋━━━━━━╋━━━━━━━━┫┃ 1.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912万亩标准农田地力培育和基础┃2008—2016┃173.4┃50.0┃25.0┃25.0┃10.0┃10(待研究)┃┃省农业厅、┃┃升工程┃设施建设┃┃┃┃┃┃┃┃┃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2.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开发低丘缓坡10万亩┃2008—2013┃40.0┃15.0┃7.0┃8.0┃15.0┃7.5┃┃金华、衢州、丽┃┃┃┃┃┃┃┃┃┃┃┃水市政府┃┣━━━━━━━━━━━━━━╋━━━━━━━━━━━━━━━━━╋━━━━━━╋━━━━━━╋━━━━━━╋━━━━━━╋━━━━━━╋━━━━━━╋━━━━━━━╋━━━━━━╋━━━━━━━━┫┃(三)沿海防护林┃┃┃24.4┃5.4┃2.7┃2.7┃3.4┃0.6┃┃┃┣━━━━━━━━━━━━━━╋━━━━━━━━━━━━━━━━━╋━━━━━━╋━━━━━━╋━━━━━━╋━━━━━━╋━━━━━━╋━━━━━━╋━━━━━━━╋━━━━━━╋━━━━━━━━┫┃┃建设三道防线,建设总规模18.5万┃┃┃┃┃┃┃┃┃┃┃┃公顷。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省级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报的,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初选名单,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建〔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计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2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建设统筹、公共服务提升,突出实体投资、补短板投资、提质增效投资,狠抓重大项目推进、投融资模式创新和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巩固民间投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均衡性发展。

(一)投资增速目标。

2017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增长10%左右。

(二)投资结构优化目标。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5年版)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使用指南一、总体要求1.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应删除。

2.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3.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格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用“/”标示。

4.除可选择部分和下划线部分由招标人根据以上三项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二、招标公告部分(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文号。

应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一致。

2.项目建设规模。

应与初步设计批复中内容一致,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投资等内容。

3.建设地址、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

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填写。

4.项目业主。

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

5.招标人。

为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的,则为代建公司。

6.代理机构。

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本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7.标段名称。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名称应恰当反映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内容1.本次招标内容。

应与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

2.概算造价。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填写,设计批复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概算文件汇总计算。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1.企业资质要求。

根据本次招标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2.企业信用报告等级。

根据《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的规定,结合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最高要求不得超过BB级。

3.联合体。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吕祖善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

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经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原则和目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

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随着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提升完善,所有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进行信息公开。

(二)公开重点内容。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果(基本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果(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占用林地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结果、采伐林木审批结果等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浙政办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 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和调整的48 项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修订后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公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3号)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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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暂行)
第一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

为科学筛选、认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扩大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与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计划、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省工业重大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等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具备重大性,项目投资规模大、事关全省经济增长;具备引领性,项目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备先进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技术领先;具备效益性,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高。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既要把握要素资源的总量投入,又要突出要素资源的配置优化;既要体现行业、地区平衡,又要突出薄弱环节建设。

第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标准:
一、农水项目规模标准
——水库。

——引供水。

设计引水流量为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引供水工程、灌区渠系配套工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防洪排涝。

50年一遇标准的海塘加固工程;大、中型水闸等水事及其除险加固工程;重大排涝(圩区整治)工程;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农田10年一遇及以上的骨干防洪工程。

——流域治理。

6大独流入海河流和太湖流域骨干河道整治工程。

——渔港。

二级渔港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其他。

4500亩以上围填海及滩涂围垦;500亩以上低丘缓坡开发;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等重大工程。

二、交通邮电项目规模标准
——公路。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国省道、重要县道等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及重要连接线建设工程;特大桥梁、隧道建设工程。

——轨道交通。

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轨道、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其重要配套工程。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内河3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沿海深水航道及锚地;四级及以上标准的内河航道等工程。

——机场。

民用机场飞行区和航站楼建设工程;通用机场建设工程。

——枢纽和场站。

一级客运站或客运枢纽、一级货运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工程。

——信息网络。

全省电信网、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的骨干网络建设工程。

——邮政。

区域重大邮件分拣中心等重大建设工程。

三、能源项目规模标准
——能源资源开发。

年生产能力10万吨标煤及以上的能源资源开发工程。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储运。

跨县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辅助设施;县级及以上的城市天然气总体工程;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辅助设施,压缩天然气母站和液化天然气储气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重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储运、储备基地建设工程。

——火电。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工程;燃气发电工程。

——核电。

——水电。

总装机5000千瓦及以上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

——风电。

国家或省核准的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

——电网。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城市燃气。

年输气能力2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新能源及余能利用。

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利用、海洋能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新能源工程及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工程。

四、工业项目规模标准
——汽车。

整车及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工程。

——船舶。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4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附加值大型船舶及配套设备、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建设工程。

——钢铁。

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工程;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管材、板材、特钢等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建设工程。

——石化。

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炼化一体化工程;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三大合成关键原料、战略性新兴化工材料建设工程。

——装备制造。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重大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新能源关键设备、轨道交通及民用飞机配套设备、工程机械、环保设备、机械基础件和特色产品等装备制造业建设工程。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物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建设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高技术产业建设
工程。

——循环经济。

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城市矿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直接节能、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水、环保类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建设工程。

——其他。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建设工程。

五、社会发展项目规模标准
——教育。

高等院校新建、扩建工程;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建设工程。

——医疗卫生。

二甲及以上的医院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扩建工程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工程。

——社会福利。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福利和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文化。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区域重大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工程。

——科研。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建设工程。

——体育。

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中心、20000座以上体育场、3000座以上体育馆等重大体育设施建设工程。

——政法。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公安业务用房、公安监管场所(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戒毒所、安康
医院)、监狱、司法、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政法基础设施新建和扩建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标准
——城市供水。

日供水规模5万吨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污水处理。

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污水管网工程。

——废物处理。

日处理能力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危险废弃物、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城市交通。

城市快速路建设工程;城市特大桥梁和隧道建设工程。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规模标准
——现代物流。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

——信息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工程。

——商贸会展。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工程。

——总部经济。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工程。

——文化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文化产品出口基地和文化创意、文化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

——技术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建设工程。

——旅游。

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重要旅游设施建设工程。

——粮库。

仓容2万吨以上的省级及市县储备粮库工程。

第七条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也可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重点欠发达县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标准。

第九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审批类项目,在年初增列时,必须已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年末增补时,必须已获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二)对于核准类项目,在年初增列时,必须已获得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在年末增补时,必须已达到项目初步设计深度。

(三)对于备案类项目,在年初增列和年末增补时,必须已经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且已获得选址(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新增项目未能在1年内开工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本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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