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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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进口产品招标与采购要点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
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材1 / 6。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答: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

关于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网上申报审核的通知(2021)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申报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进口产品采购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一、适用范围市级及各市(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的申报审核。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申报材料及审核要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单位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无锡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提交相关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材料。

1.采购人应根据年度采购进口产品预算提出申请,按照一个产品或同一批次产品一张审批的要求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由5人以上单数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2)中的专家论证意见,必须明确所论证项目符合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还应明确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属实,必须采购该进口产品等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川财采〔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是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更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保证。

各方都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人应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国内产品,不得申请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专家应客观、真实的论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一)组织专家组论证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1)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2)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2.采购人在组织专家组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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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代理机构实行(),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A、资格认定管理B、名录登记管理C、名录准入管理D、名录认定管理答案:B解析: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故选B。

2.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某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价,但未超过采购预算,应当如何处理()。

A、该供应商报价没问题,继续评审B、该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应判定为投标无效C、该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应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D、及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答案:B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故选B。

3.以下哪种人员不得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A、代理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B、采购人代表C、评审专家D、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银财函发〔2022〕291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市本级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29号)要求,现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适用情形(一)进口产品核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人不得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进行拆分。

(二)进口产品核准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采购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进口产品备案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财库[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京财采购〔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

四平市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12

四平市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12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们将适时进行调整。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0版)。

政府采购40禁止

政府采购40禁止

以下内容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内容禁止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本文做了以下总结,有助于代理机构审核文件时,对照下列40个点核对,避免招标过程受到投标单位质疑,影响项目进程。

序号禁止内容法律法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3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4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5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7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8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二、采购需求10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1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2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13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14设定最低限价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15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6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17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8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求的四号)1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2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21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22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23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24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25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6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三、评审办法28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9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0页3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3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36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37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40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评委得分的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节 8.5⽶级纯电动公交车技术参数及要求⼀、具体内容及要求:(⼀)概况1、车型:8.5⽶系列纯电动公共汽车客车整车性能必须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安全条件》、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客车噪声达到国家GB1495《加速⾏驶车外噪声》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

车辆其它布置及配置应符合《城市客车分类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和《电动公共汽车通⽤技术条件》(CJ/T350-2010)的要求。

(1)外型尺⼨:长8400-8600mm 宽2400-2500mm 3050-3250mm(带空调)(2)涉⽔⾼度≥400mm(3)采⽤⾼效率、低能耗,应⽤能量回收、故障诊断、CAN总线等技术的城市客车专⽤底盘。

车辆底盘必须设置独⽴的⾼压和低压⾛线线槽,标志与颜⾊符合GB/T19751的规定。

(4)车辆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应符合GB12676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法的有关规定。

(5)客车整车保温隔热防⽕材料、各类内饰部件和电器电线(包括电器接插件)等⾮⾦属材料的阻燃与环保性能满⾜GB8410 -2006A-0等国家和⾏业相关标准。

内饰隔热防⽕材料要通过国家CCC认证,并通过欧盟汽车ECE R-118阻燃测试(横向燃烧速率和垂直燃烧速率);(6)客车采⽤超⼤视野的夹胶全景挡风玻璃,结构紧凑、⽐例协调、线条流畅。

(7)整体式(⾮底盘+车⾝模式)⽣产⼯艺。

确保车⾝⾻架8年防腐。

车⾝⾻架采⽤优于20#的矩形钢;整车阴极电泳。

(8)全承载式(轿车式全承载装配), 避免线束、电器元件、密封件、等遇⾼温⽼化,提⾼耐⽤性,延长车辆使⽤寿命。

(9)车载储能装置、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员触电防护⽅⾯的安全应符合GB/T18348.1、GB/T18348.2、GB/T18348.3的规定。

储能装置与乘客区域应以安全阻燃材料隔离,储能装置舱内内应安装空间要求的⾃动灭⽕装置和温度报警装置,动⼒电池仓安装专⽤⾃动灭⽕系统。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9.
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优于”的量化标准和加分档次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0.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1.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35.
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6.
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7.
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

八、支付方式:
采购人验收货物合格后十五天内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采购人,再由采购人支付货款。 九、成交服务费:
项目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招投标中心交纳相当于该项目成交金 额 1.2%的成交服务费。 十、相关责任:
各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条款作完全实
质性响应。无论何种原因,供应商未能按时按承诺履行项目报价响应条款、内容的,或 者提出放弃成交、更改报价等影响项目的采购实施或工作进度的情况的,将被停止网上
供应商须知
一、对供应商的商务要求: 供应商必须为在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注册的网上询价供应商。
二、项目工期要求: 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和验收。
三、成交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相关规定: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广州市
采 购 该项目的所有技术指标相当于或优于所列参数: 需
求: 一、电脑语音室学生电脑 1 、CPU:≥INTEL 奔 腾双核 E2200(主 频: 2.2GHz/二 级缓 存 :L2 : 1024K/前端 总 线:800MHz)以上; 2、内存:≥1G DDRII667; 3、主板:≥INTEL G31 既可集成高性能 GMA3100 显示卡(最大动态共享:256M), 带单插独立显卡的 16XPCI-E 插槽及外围设备 2X 的 PCI-E 插槽; 4、硬 盘:≥容量:160G:接口标准:S-ATA II/盘体尺寸:3.5 寸/转速:7200rpm; 5、保护卡:主板集成硬盘增量传输功能,具有硬盘保护卡的一切功能,可保护多个 硬盘分区,支持网络安装/网络拷贝/网络增量拷贝/支持远程唤醒、远程重启、远 程锁定、远程关机,支持时钟同步、自动分配 IP 和计算机名,具有防破解功能; 6、显示器:≥17 寸普屏液晶(节能型); 7、声频端口:两组麦克风输入插孔、立体声耳机/音箱插孔前置; 8、USB 端口:8 个 USB2.0;前置的声频端口及 USB 端口采用分散设计,能同时使 用,相互不影响; 9、声 卡:主板集成,立体声,全双工,6 声道; 10、显 卡:≥集成高性能 GMA3100 显示芯片; 11、网 卡:主板集成 1000M 自适应网卡; 12、机 箱:立式;电源键顶置(方便使用)、带提手、免工具拆卸、后 I/O 防护罩, 带软驱引导入口、具有硬盘减震及防雷击功能; 13、接 口:前置及后置音频接口、带 UART 串口、SPP/EPP/ECP 兼容并口、PS/2 鼠标和键盘接口; 14、电 源:ATX 静音电源,额定功率≥200W(节能环保); 15、鼠标:USB 接口三键光电鼠标, 16、键盘:带原厂防菌罩:可以罩上直接使用键盘,其材料可抗菌防水防泼溅可降 解,绿色环保,同时减少键盘的磨损; 17、软 件:预装正版 Windows XP 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 18、耳麦:带话筒立体声耳麦(语音室专用) 19、要求整机通过以下认证: A、平均无故障时间≥65000 小时: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证明;B、整 机防雷认证;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出具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证明;I、中国节能认证证书:出具节能认证证书; 20、其他:A、上述组件均为必配部件,供应商不得变更、调整、减少,参数必须 全部响应,投标报价应包含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应配置的相关组件,必须是原厂原 装。B、为保证产品渠道的合法性,投标方必须承诺: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产品原 厂针对此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和环保节能认证,供货时提供供货确认函及保修承 诺函原件(三年保修)。C、供应商免费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报价要含此费 用,中标后称不清楚,再与我方商议者一律作废标处理,并投诉。D、如果投标人 有不响应、不满足的地方均作废标处理。如因弄虚作假影响到用户的需求时间,其 产生的经济损失,必将追究。E、报价供应商应承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产品的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标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定义与范围第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章进口产品定义第六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获得的产品,包括已办理进口手续直接进口的产品和通过其他方式进口的产品。

第四章采购本国产品原则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在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本国产品。

第五章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第九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编制进口产品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口产品审核目录等因素,对进口产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第六章鼓励与限制进口政策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鼓励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措施,如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等。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健康等关键领域的进口产品,应当实施严格的限制措施。

第七章财政部门审核与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 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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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两当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正确于购买内容相正确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A、1B、2C、3D、4答案:C解析:《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正确于购买内容相正确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故选C。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A、3B、5C、7D、9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故选A。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公告,以下哪项内容不属于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

A、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B、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C、评审专家商务技术评分明细D、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答案:C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故选C。

4.磋商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县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模板】

县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模板】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2、《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9、《74号令》第十条
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1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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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年 月 日
表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表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表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名称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 请 理 由
盖 章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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