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检测、质控及数据分析公开招标采购公告JSZC-G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过程控制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通 过优化生产工艺和 设备,降低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废气处理技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催化 燃烧等方法处理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
末端治理技术:通过 末端治理设备对排放 的废气进行处理,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破坏生态平衡。
人类健康危害: 长期接触高浓度 的挥发性有机物 会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如引发 呼吸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等。
政策法规体系
排放标准制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概述 排放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 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
环保税的定义和目的
环保税政策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环保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环保税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源头控制技术
减少或替代: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密闭与收集:将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密闭在系统中,并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将其收集起 来。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案例分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建议与展望
重点行业分布情况
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
技术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园一策”整治方案研究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园一策”整治方案研究发布时间:2021-11-09T03:22:04.784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17期作者:石娟[导读]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某工业园区VOCs产生及治理措施的评估石娟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摘要:本文通过对江苏省某工业园区VOCs产生及治理措施的评估,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从源头、治理措施、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园区“一园一策”整治方案,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
关键词: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一园一策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进而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一、江苏省某工业园区VOCs产生及治理措施评估江苏省某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为视光学、木业加工、金属压延加工及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及汽车零部件、新型材料(以改性塑料、环保装饰纸为主)、现代服务业。
根据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整理,该园区内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主要有18家,其中眼镜制造行业5家、人造板制造行业4家、金属制品行业3家、印刷行业3家、橡胶制品业2家、化学品制造1家企业,园区VOCs排放量约为44.746t/a。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VOCs现场检查表
否口
5
VOCs物料储存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是口
否口
6
贮罐是否安装呼吸阀、或氮封、或蒸气平衡管或者呼吸气加装吸收处理装置
是口
否口
7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是口
否口
《江苏省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绩效评估评分表》6
8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场地
是口
否口
12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是口
否口
13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若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且需要保存记
是口
否口
14
有机液体储罐与储存物料蒸汽压、容积是否匹配,是否无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存在
是口
否口
50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是口
否口
《江苏省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绩效评估评分表》19
51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催化、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是口
否口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4
52
是否制定停工检修环保管理规程,按规程操作并记录备案
是口
否口
《江苏省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绩效评估评分表》21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1.概述1.1 目的本标准旨在规范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企业和单位。
2.术语和定义2.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易挥发成气态的有机化合物。
2.2 污染物排放指企业或单位向大气、水体、土壤或其他介质中排放的污染物。
2.3 控制措施指通过技术手段或管理措施来减少或避免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更多名词和注释请参考附件1)3.VOCs排放限值3.1 涂装工艺根据不同涂装工艺,制定相应的VOCs排放限值,具体值详见附件2.3.2 材料选择对涂料、溶剂和清洗剂等材料,制定相应的VOCs含量限制,具体值详见附件3.4.VOCs排放监测与管理4.1 排放监测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放监测。
监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4.2 排放控制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控制VOCs排放,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4.3 处理设施企业应建立相应的VOCs处理设施,对排放的VOCs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5.监督与检查5.1 规范性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进行定期的规范性检查,对企业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5.2 处罚与奖励对于未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于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6.附件附件1、VOCs排放标准相关名词和注释附件2、不同涂装工艺VOCs排放限值附件3、涂料、溶剂和清洗剂VOCs含量限制附件1、VOCs排放标准相关名词和注释请参考[相关法律文件]附件2、不同涂装工艺VOCs排放限值请参考[相关法律文件]附件3、涂料、溶剂和清洗剂VOCs含量限制请参考[相关法律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附件1.。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工作,减少及控制大气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事项的处理,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制药、涂装、汽车制造、印刷等行业。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第五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应根据重点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在计算中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产工艺流程及物料损耗量;(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率;(三)废气流量、浓度及温度等参数;(四)废气处理设施的工作状况;(五)产品质量标准及需求等因素。
第六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可以采用监测与推算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在线监测数据、产品产销量统计数据、工艺流程图等方式进行计算。
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中,应将不同排放源的排放量分别计算,并对整个重点行业的总排放量进行汇总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重点行业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结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VOCs排放量计算政策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排放量计算记录;(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实际排放情况;(三)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真实、准确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计算准确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地表水水源地挥发酚的在线监测
关于地表水、水源地挥发酚的在线监测——德国布朗卢比在线挥发酚检测仪表简介一、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挥发酚指标的必要性1、挥发酚的定义和危害根据酚类能否与水蒸气一起蒸出,分为挥发酚和不挥发酚。
常根据酚的沸点、挥发性和能否与水蒸气一起蒸出,分为挥发酚和不挥发酚。
通常认为沸点在230℃以下为挥发酚,一般称为一元酚;沸点在230℃以上为不挥发酚。
酚的主要污染源有煤气洗涤、炼焦、合成氨、造纸、木材防腐和化工行业的工业废水。
酚类为原生质毒,属高毒物质,人体摄入一定量会出现急性中毒症状;长期饮用被酚污染的水,可引起头痛、出疹、瘙痒、贫血及各种神经系统症状。
当水中含酚0.1~0.2mg/l,鱼肉有异味;大于5mg/l时,鱼中毒死亡。
含酚浓度高的废水不宜用于农田灌溉,否则会使农作物枯死或减产。
2、挥发酚的分析方法及国家标准挥发酚作为国家环保标准中必测的项目之一,其分析方法较多,而普遍采用的为4-氨基安替比林光度法,这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测酚方法。
水样中挥发酚浓度低于0.5mg/L时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蒸馏萃取光度法;浓度高于0.5mg/L时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光度法。
根据GB 7490-87以及最新的环保标准HJ 503-2009,用蒸馏法使挥发性酚类化合物蒸馏出,并与干扰物质和固定剂分离。
由于酚类化合物的挥发速度是随馏出液体积而变化,因此,馏出液体积必须与试样体积相等。
被蒸馏出的酚类化合物,于pH 10.0±0.2介质中,在铁氰化钾存在下,与4-氨基安替比林反应生成橙红色的安替比林染料,用三氯甲烷萃取后,在460 nm 波长下测定吸光度。
3、目前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挥发酚的必要性由于国家标准要求控制的是挥发酚含量,对除挥发酚外的其他酚类物质没有控制要求。
之前由于以往的在线分析仪器中缺少在线蒸馏的技术和装置,挥发酚的在线监测只能用总酚的指标来替代或者换算,这种方法由于存在很大的误差而容易导致误判。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采样技术及质控要点--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采样技术及质控要点王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8年3月22日汇报内容1234环境空气VOCs 采样要求PAMS及TO15采样方法及质控要点醛酮类采样方法及质控要点总结与建议55环境空气VOCs 手工采样要求1 建设依据一、环境空气VOCs 采样要求p 原则:Ø空间代表性,反映监测区域浓度高、中、低及传输转化通道上VOCs 的浓度水平;Ø综合考虑功能区划、人口密度、环境敏感程度及经费等。
p 方案要求:每个城市至少在人口密集去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议选择增设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 高浓度点、O3高浓度点与下风向点位。
1、点位布设及采样环境要求1 建设依据二、 PAMS及TO15采样1、点位布设及采样环境要求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监测点周围至少50米范围内无明显固定污染源,避开各种排气口、通风口、植被等;(二)开阔: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四)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采样器采样口一般设在距离空气自动监测站顶部1.5-2m 高度,与其他采样设备的采样口距离>2m.(五)采样口设有防雨遮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 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ØVOCs种类多,能检测到的有200种以上;Ø活性差异大,对O3、SOA生成具有不同潜势;Ø不同VOCs组分具有不同毒性、致癌性等;O3贡献高毒性强SOA贡献高Ø浓度水平低、差异大。
Ø环境空气中单组分浓度范围ppt级至几十个ppb级;99种VOCs组分浓度90分位值的分布均值为1ppb 99种VOCs组分浓度中位值的分布均值为0.35ppb编号物质名称种类数目1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物质)572部分TO15物质473醛、酮类物质(OVOCs)13p VOCs目标化合物ü光化学活性:l 光化学评价监测网(PAMS ), 57种碳氢化合物和3个醛酮化合物;TO-14A, TO-11Al PAMS重新规划(2018年正式运行):增加7种组分,并将原来的57种VOCs分为28个重点化合物和29种可选化合物ü有毒 VOCs:l 空气毒物趋势监测网(NATTS ), 包含12种VOCs ;TO-15, TO-11, TO-13A美国NATTS 包含的VOCs 组分p VOCs目标化合物ü光化学活性:l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举例l31种VOCs组分欧洲日本ü光化学活性:l同美国PAMS网中所列57种化合物外,还增加了α/β蒎烯,共计58种化合物p依据臭氧浓度的月变化、重污染过程进行选择。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分解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分解附件1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告》(国发〔2021〕37号),深入细致大力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环境治理工作,有效率掌控挥发性有机物的并无非政府排放量,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于石油天然橡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他牵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采用、运输或存储,化工装置或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大于5000点的各类企业vocs无非政府排放量掌控和环境监督管理,亦适用于于有关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中有关的环境保护建议。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31570-2021石油天然橡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标准gb31571-2021石油化学工也污染物排放量标准gb/t8170数据求和规则与音速数值的则表示和认定hj733外泄和袒露液面排放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3.1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石油天然橡胶工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挥发性有机物(vocs)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1)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20℃下蒸汽压大于10pa;(3)标准大气压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13.4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未知或疑为引发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例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瑕疵及轻微转差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参看第三章a。
3.5轻液体在工艺条件下呈圆形液态,且蒸气甩大于0.3kpa(20℃时)的vocs组分质量分数之和不高于20%的物料。
3.6重液体除气体和重液体以外的含vocs物料。
3.7密封点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是指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放的VOCs的类型、浓度、流量等信息,结合每个排放源的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计算其排放实际达到大气。
第四条江苏省环保厅(以下简称环保厅)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VOCs排放量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技术要求,建立VOCs排放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准确监测和统计VOCs排放信息。
第六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并配合环保厅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的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具体计算方法由环保厅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源种类和数目、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进行详细计算。
第九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以考虑实际排放情况为前提,关注每个排放源的排放能力和产生VOCs的条件。
第十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按照监测数据和排放源负荷分析等方法得出VOCs排放量。
第三章VOCs排放量数据报告与核验第十一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保厅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厅对VOCs排放量进行核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配合环保厅进行核验和监测工作,真实提供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重点行业企业在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需经过三个连续年度的核验通过后,可以减少监测频率。
第十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开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环保厅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3.3供应商需另行准备已加盖好公章的空白“最终报价表”及“报价明细表”,以备磋商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最终报价及报价明细。
3.4最低磋商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3.5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五、其他说明
1.负责及时提供安装设备所需的电源、通道、场地。
2.负责办妥安装前有关手续并配合中标供应商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3.负责提供中标供应商所需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4.负责中标供应商与其他工作单位人员的协调。
5.以上所采购货物配置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余均须按照标准功能、参数提供。供应的产品必须是全新合格正品,生产厂家须出具产品质保书,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及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5、供应商所投设备的安装附件及零部件必须是厂家原装配置。
6、供应商必须书面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及培训计划做出承诺,并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及安装计划。
(二)分析方法要求
自动监测仪器的测量原理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分析方法、中国环保行业分析方法或等同的或相近的其他国家的标准分析方法。
1、具体方法要求如下:
2.1.2、标准值输出接口必须采用RS232或RS485双向数字通讯接口。须提供各仪器的安装和调试运行工作,提供仪器设备数据通讯协议、传输协议以及开放系统集成软件数据库结构,实现仪器状态参数实时上传,数据采集器及软件须支持江苏省软件平台无缝接入,无需二次开发投入,配合采购单位完成今后及其他数据系统集成,按照用户要求能够接入江苏省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控预警平台和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以及后续的各类数据平台,确保数据稳定传输。
d.在质保期内,供货方有责任解决所销售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
浅析环境空气中VOCs自动监测质控和数据审核要点
浅析环境空气中 VOCs自动监测质控和数据审核要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需求也在日益增长。
对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当前阶段,为了监测环境空气中VOCs浓度水平,在选择自动监测方法时我们应当采用一些适当的质控和数据审核方法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本文从VOCs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技术-特点和工作性质、系统组成等方面做了归纳阐述,从而总结出环境空气中VOCs自动监测质控和数据审核要点,希望本文可以给广大读者带来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数据审核一、VOCs自动监测技术1、传感器法:优点是分析速度快,实时响应,监测成本低;常用于应急监测、危险气体预警、VOCs含量的粗略估计。
目前仪器有电子鼻、PID、E-NOSEMK3.3等。
2、光谱法:原位无损分析、代表性强、响应速度快;只能用于苯系物和少数低分子量VOCs。
目前仪器有DOAS、FTIR等。
3、色谱法:可分辨大多数的VOCs、灵敏度高;可以用来分析烷烃、烯烃、芳香烃等。
目前仪器有Synspec 955、Chromotatec 866、AMA等。
4、质谱法:响应快速(几秒钟)、不需要样品预浓缩、检测限低;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烷烃、烯烃、芳香烃还可以分析卤代烃、含氧有机物等。
目前仪器有SPIMS、PTR-MS等。
5、色谱联用法:此方法定性全面、定量准确;常用来分析烷烃、烯烃、芳香烃、卤代烃、含氧有机物等。
目前仪器有TH-300、GC-TOF等。
二、VOCs自动监测技术的特点和工作性质1、VOCs自动在线监测是一项精细化的工作。
特点:时间分辨率高、时效性高、进样-分析是统一的系统。
2、相关技术规范2.1、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
此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2.2、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展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展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展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外表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那么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燃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燃烧技术进展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燃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燃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展预处理。
6、对于高温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处置,防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的探讨顾蓉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的探讨顾蓉发布时间:2021-09-02T02:43:49.187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顾蓉[导读] 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人们在享受资源的同时,也在生活、生产中对于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这些污染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就很可能会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破坏了人们长期生存的环境。
本文探究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并分析对有机物的采集方法以及监测方法,希望环境监测部门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泰州 225300摘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人们在享受资源的同时,也在生活、生产中对于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这些污染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就很可能会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破坏了人们长期生存的环境。
本文探究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并分析对有机物的采集方法以及监测方法,希望环境监测部门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收集;分析引言: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以及各行各业的生产建设中,都会向空气中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随着这些污染物的增加,空气中出现了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一些有机物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如果被人们所吸收,会破坏人们的组织细胞,对身体造成巨大的危害。
因此,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监测分析的方法,实时了解空气中有机物的含量,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概述在空气中,一种沸点在50—260℃之间,在各行各业的生产建设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一种存在严重危害性的气体。
这种气体如果超出了一定的量,被人们所吸收,就可能会直接导致人们患上难以治疗的癌症,并且,这种气体的结构特别复杂,虽然含量微小,却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威胁。
现如今,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方法还不够成熟,普遍使用相对传统的质谱法,这种方法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受到了最大的冲击,其监测效果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样品进行收集,还需要消耗较多的资源对样品进行运输和保存,很容易出现分析失误阻碍了整个监测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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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检测、质控及数据分析公开招标采购公告JSZC-G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检测、质控及数据分析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投标人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检测、质控及数据分析服务
项目编号:JSZC-G2020-092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背景
以持续改善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优良比率,落实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的关键需求,江苏省典型城市和典型传输通道上开展VOCs全省联合外场观测和VOCs区域强化观测等基础工作,研究一套适用于江苏省的“分析检测-数据逻辑”质控体系,实现城市尺度VOCs区域分布的精细化描述,甄别影响江苏省臭氧和SOA生成的关键前体物组分,研究典型区域主要前体物对臭氧污染生成的相对贡献及其非线性响应机制。
2、项目目标
开展全省苏玛罐VOCs环境样品测试、质控及数据分析工作。
(二)本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为117.1万元。
三、招标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内容。
四、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18或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其他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五、招标文件提供信息
招标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请在邮寄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及投标人联系电话且字迹清晰,否则可能造成的投标无效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寄出后请主动、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人联系,且保持投标人联系电话畅通。
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3007办公室。
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送达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为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的14:00-16:00,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C号电梯三楼电梯厅接收点。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5月12日16:00。
3.投标文件接收人:许滢,电话(略);(项目经办人付钢),电话(略)。
七、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20年5月13日09:30
2.开标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不见面开标大厅”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
三楼
邮编:210036
采购中心电话(略)
采购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人联系人:秦艳红采购人电话(略)
采购人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100号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九、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
十、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1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