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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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苏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章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监测﹝2016﹞107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以明晰事权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保障,以强化能力为根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

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1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突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统一规划监测发展目标。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

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

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配合做好72个国控站点运行维护,加强67个省控站和43个质控站的运行管理,结合各地自建站点,进一步优化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JSZC-G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委托,就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采购活动,现就本次采购的结果公示: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JSZC-G2020-079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1、建设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2018年11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目前我省排污权交易已取得一定经验,但传统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需求,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江苏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拟建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项目。

2、建设目标(二)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苏环办〔2018〕47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初步具备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等功能,为我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来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手段,最终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6.8万元。

(三)本项目最高限价406.8万元。

三、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2020年4月7日江苏政府采购网四、评审信息评标日期:2020年4月30日评标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4楼评标区评标委员会名单:樊红萍,金鑫,马卫东,田涛,朱胜强五、采购结果信息中标供应商名称: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中标金额: 叁佰捌拾万元整人民币中标标的简要信息: 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六、采购联系事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付钢电话(略)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3楼邮政编码: 210036采购人联系人:黄华采购人电话(略)采购人联系地址: 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政编码: 210036七、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本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苏政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循主要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

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17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对标“十四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提升,经省厅研究,实施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保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更加强化指导、帮扶、服务,更加注重包容、适度、求实。

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计划性、导向性、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本领问题,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坚持效能优先,执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入与产出相结合,最大化提升执法效能。

坚持系统观念,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规定动作,又要落实自选动作。

把握好专项执法行动节奏和力度,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推进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1. 行动目的。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 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监控、信息服务。全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重点 放射源的实时监控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汇总省环境保护厅信息网络建设、 维护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72.6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22 2023-02-07
(3)监控设备(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业务网络及视频监控 租用服务单一来源中标公告 JSZC-D2022-04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业务专网整合及运维 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JSZC-G2022-39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会商 系统运维项目成交公告
南京前鹏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658.8 78.0
项目数(个)
21
同比增长:-12.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607.08
同比增长:612.3%
平均金额(万元)
¥430.35
同比增长:754.8%
平均节支率
2.2%
同比增长:-46.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6号2004年12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序言新世纪头20年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江苏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关键发展阶段。

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节约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生态建设,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江苏抓住战略机遇期、增创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建设生态省,目的是把省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以较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赢得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江苏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使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的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既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省情和长远发展需要,研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关系全局,影响深远。

推进生态省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了动员组织全省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省建设,省政府组织编制了《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3日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地边界现状调查,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开展条件成熟的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工作。

到2025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按照国家部署做好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基本政策法规、建设管理、监督考评等制度体系。

到2035年,全面建成以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各级各类自然公园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建成1-2个国家公园。

二、积极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一)明确功能定位。

对全省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的区域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实施长期保护。

发挥自然保护地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景观多样性功能,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公共产品和生态服务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将自然保护区整体和自然公园内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功能极其重要、生态环境极度敏感脆弱的管控限制区域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

突出源头治理 协同减污降碳 以生态环境 保护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突出源头治理 协同减污降碳 以生态环境 保护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2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6 2021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理面积约10.72万千米2。

截至2019年年末,江苏省常住人口为8070万人,是中国人口密度第一大省。

同时,江苏省地处长江经济带,其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居全国前列。

2020年江苏地区生产总值为10.27万亿元,历史性突破10万亿元大关。

这样一个经济大省,其生态环境工作并没有放松,在首轮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江苏省还获得了优秀等次。

随着“十三五”圆满收官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新发展阶段已然起程。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将进入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新阶段,本刊专访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四五”生态环境工作安排、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减污降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已完成。

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大、国土开发强度大的省份,江苏在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成绩如何呢?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全省PM 2.5平均浓度38微克/米3、优良天数比率80.9%,同比分别降低11.6%、提高9.5个百分点;国考断面优Ⅲ比例达87.5%,同比提高7.7个百分点,国考、省考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消除劣Ⅴ类。

“十三五”期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14%、14.6%、28.1%、24.9%;单位GDP 碳排放强度预计下降24%,总体环境质量达到21世纪以来最好水平。

一是治污攻坚取得明显成效。

在增蓝天方面,基本完标准机组规模均居全国前列。

截至2020年10月,近三年累计压减水泥产能1053万吨、平板玻璃产能2400万重量箱,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5.7万家,关闭退出3651家安全环保不达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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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引导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半年报和年度公报,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月报、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发布。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协作,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共享相关数据。

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获取的有效数据,其他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需要数据支持的,应当向对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依法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布局、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监测站(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信息共享、自动预警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相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

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建(构)筑物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三)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四)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建设。

第三章监测活动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环境要素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状况监测体系,组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开展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数据、结果。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由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即时采样,也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采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见证采样过程,采样记录由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能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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