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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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事件发生时间:2021 年某月2.事件发生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3.当事人:张三(化名)4.事件起因:张三醉驾致人死亡二、案件审理过程1.警方接到报警2.张三被警方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3.张三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检察院提起公诉5.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三、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1.张三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四、案例启示1.酒后驾车对自身和他人的危害2.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正文:2021 年某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醉驾案例。

当事人张三(化名)在酒后驾车过程中,由于酒精作用,导致驾驶失控,不幸造成一名行人死亡。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三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张三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张三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并呼吁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酒后驾车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我们必须从这起悲剧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抵制酒驾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五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年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增加六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三个⽉刑期。

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年⾄⼀年六个⽉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增加三个⽉⾄五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个⽉⾄三个⽉刑期。

(2)死亡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年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增加⼀年刑期;重伤每增加⼀⼈,增加三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个⽉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能⼒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年⾄⼀年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能⼒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刑期。

(4)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六种情形之⼀的,在六个⽉拘役⾄⼀年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有的⼈出了车祸怕处罚于是就逃逸了,那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返回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案情经过】驾车发⽣交通事故后,因害怕⽽逃离现场,后⼜在亲戚电话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

近⽇,⼭东省⽇照市岚⼭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28岁的李某家住济南。

2013年10⽉2⽇,其驾驶轿车载着家⼈去⽇照市岚⼭区⾛亲戚。

当⽇13时许,李某⾏驶⾄⼀弯道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明驾驶,与对⾏驾驶⼆轮摩托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后,李某与他的家⼈⾮常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并给其亲戚王某某打电话。

王某某在电话中劝其返回事故现场。

半个多⼩时后,李某⼜驾车返回现场向已到达的交通警察投案。

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次性赔偿了被害⼈亲属610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重⼤事故,致⼀⼈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虽辩解称因为路⾯太窄,其是为了到前⽅寻找宽阔处掉头才在事故发⽣后继续前⾏的。

但事故现场有多个证⼈能够证实,被告⼈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属于肇事后逃逸。

李某后来⼜返回现场不影响对其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但构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已赔偿被害⼈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要查清⾏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与重⼤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为或者虽有违法⾏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纯属被害⼈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然因素,如⼭崩、地裂、风暴、洪⽔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1月2日印发,鲁高法〔2017〕111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个月拘役:①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法条

交通肇事罪法条

交通肇事罪法条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者有着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并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交通事故归咎于他人,只有自己负全责,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肇事”是指事故发生后,行车人或者监督人,在被证明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者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有人死亡或者受到身体损伤的情况发生,此时就称为“肇事”。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罪的过错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肇轻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受害人的病情严重,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但是没有犯有严重过失的情形,就属于肇轻罪,受害人也只能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

(2)肇重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肇事者犯有严重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的情形,此时属于肇重罪,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以及赔偿损失伤残费。

四、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在行车人或者监督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1)有权要求赔偿实体损失: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2)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此费用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等;(3)有权要求免除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免除责任,免除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损失、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

五、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在行车或者监督过程中,因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有以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肇事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

(2)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肇事者应当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费用包括了受害人护理和治疗的相关费用;(3)被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往往因为肇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受到拘留、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乡道路上,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落水等事态,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在铁路道口上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牲畜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铁路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参加。

第四条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分清责任后,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人员和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处理,需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给予处罚的,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

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现场勘察处理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均有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和向公安机关检举肇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疏通道路,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验查或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和当事人的证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人质或扣押物证、车辆等。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2019年整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乘以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公式详见附则)。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关于情节轻微、未阻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关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依照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平、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赶忙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样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抢救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样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阻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十)开关车门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阻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过、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实用参考]2018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实用参考]2018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作出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目录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1.量刑步骤 (2)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4)(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7)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10)(一)交通肇事罪 (10)(二)故意伤害罪 (14)(三)强奸罪 (15)(四)非法拘禁罪 (17)(五)抢劫罪 (19)(六)盗窃罪 (20)(七)诈骗罪 (23)(八)抢夺罪 (25)(九)职务侵占罪 (28)(十)敲诈勒索罪 (29)(十一)妨害公务罪 (31)(十二)聚众斗殴罪 (32)(十三)寻衅滋事罪 (33)(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5)(十X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五、附则 (41)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行使不当,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量化,对公安机关合理行政、公正执法意义重大。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

《基准》共分为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七章,对277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并注意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山东省2023年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山东省2023年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山东省2023年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山东省于2023年实施的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以下是标准的具体内容。

2. 死亡案件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死者的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死者的社会地位、年收入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 非经济损失赔偿金按照适用的法定标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用、悼念仪式费用等。

3. 重伤案件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重伤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势程度、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 非经济损失赔偿金可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和痛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4. 轻伤案件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轻伤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轻微伤害,根据医疗费用和治疗时间等因素进行赔偿。

- 对于损害日常工作能力的伤害,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5.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 还可考虑被损害财产的使用期限、损坏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6. 赔偿计算办法- 赔偿计算可采用实际损失方法或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 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案件,可根据各方责任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7. 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山东省2023年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请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参考并严格遵守该标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赔偿结果。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2020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一、交通肇事犯罪认定标准
1、不按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私财物的;
2、未按交通法规停留停靠机动车,拌绊、落实、拦截交通,造成交通拥堵及其他恶劣的影响的;
3、故意擅自挪用、拖拽交通工具,危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4、故意堵塞道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
5、擅自改变交通安全设施、标示信号,引起交通事故的;
6、故意干扰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众交通设施的正常安全行驶或者道路秩序;
7、在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或者禁止驾驶特殊类型的机动车的地点驾驶机动车的;
8、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在夜间驾驶操纵能力受到影响的机动车的;
10、造成重大交通事变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犯罪申请标准
1、有生命危险事故;
2、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及犯罪嫌疑人明显事实严重;
3、造成社会大面积恐慌或者有影响全省交通安全的重大事故;
4、由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和告示,影响大量市民行驶的;
5、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危害社会恶性事件的可能性;
6、意图破坏或者伪造重要的交通证件给予特定的行政权力的;
7、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没有通过交通安全检验和报废期检验;
8、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载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拥堵交通条件实施恐吓行为的;
10、构成其他严重事故的。

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交通事故处罚标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2022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根据实际的违章行为给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

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个省份都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本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确认本地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及标准,做到责任确定有法有规可依,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到有理有据。

那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规定见下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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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 万元的,每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
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60 万元的,每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项情形,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缓刑适用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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