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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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6/03/27
【实施日期】2016/06/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
【正文】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建筑间距7
第四章建筑退让10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
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
第八章市政工程27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
第十章附则39
附录一名词解释40
附录二计算规则43
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
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
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
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
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
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R)绿地率(%)
居住低层(一至三层)≤35 1.0<R≤1.1新建居住区≥40,老旧居住区改造≥25
多层(四至六层)≤32 1.0<R≤1.6
中高层(七至九层)≤30 1.0<R≤2.0
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25 1.0<R≤3.2
商业、娱乐≤60≤3.0≥25
商务办公≤40≤4.0≥25
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
第十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 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类别配建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生鲜超市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社区用房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公共卫生间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且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的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室内活动场所。
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
老年服务站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
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
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表2-3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
4. 0高级中学30
2. 0初级中学18
1. 0小学18
0. 5幼儿园9
表2-4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教育设施用地标准(㎡/人)班级规模(人/班)
基本合格合格
九年一贯制学校15.123.1小学45,初级中学50
完全中学16.525.250
初级中学
小学12.720.245
幼儿园13-30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