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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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
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
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
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
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
工。
依据公司考勤制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对公司待岗人员,经通知重新上岗培训,但缺勤未归者,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工。
依据公司考勤制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如因原用人单位出现企业停业、企业改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与员工(包括待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展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调岗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对公司在岗员工经连续二次以上考核均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对已在企业外部(含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7.对已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册不在岗人员,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等形式,直接解除其劳动关系。
(三)在岗休养 1.公司对距法定退休年龄(档案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 45周岁以上)分别在男五年以内、女三年以内的管理人员在不増加公司人力成本的前提下,本人自愿按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或因身体原因(须出具三甲医院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书面同意,在原岗位当月基薪基础上下调薪级二级办理在岗休养(如管理员D6-10
按技工E2-8办理在岗休养)签订内部在岗休养协议,依法依规变更劳动合同,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
2.经批准的在岗休养人员,如发现其与其他单位(企业)再签订劳动合同或继续从事劳动工作领取劳动报酬的,一经证实,公司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在岗休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在岗休养生活费标准:五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之日的下调薪级二级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薪之和为标准的70%发放;三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之日的下调薪级二级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之和为标准的80%发放。
五险金缴纳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在岗休养工资中代扣代缴,如政府社保有规定调整的,企业随之作相应调整。
(四)自谋职业公司鼓励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意向和能力的冗员自谋职业。
因企业改制整合产生的冗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填制《冗员分流安置登记表》、签订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由原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冗员,可享受十二个月的500元/月待岗生活费待遇,按当地政府社保规定最低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全额承担,由本人所在单位代缴如遇政府社保规定调整的,公司随之作相应调整。
以每半年为一个
周期,每周期提前一个月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给所在单位,否则,所在单位有权做停保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内部待岗企业改革中新产生冗员,转入人力资源库实行内部待岗,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待岗期限不超过2年,按500元/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期间,按政府社保规定最低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项社保,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待岗期限满仍无法重新就业的,按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医疗期内,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享受病假工资。
员工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社保政策办理退休。
2.工伤职工、退役军人、孕龄及在哺乳期的女工等职工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五、办理程序 1.信息收集。
本人自愿申请,填制《员工分流安置登记表》、《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经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或用人单位)审批后,提交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做意见,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分流安置。
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的富余人员,结合公司整体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分流安置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后续管理。
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六、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人
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及分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在本单位职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不能推诿责任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不能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4.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对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工作跟踪落实。
5.如本分流安置办法与海垦控股集团冗员清理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有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6.原海南省农垦商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三叶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原改革整合与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原改革整合与改制分流安置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八、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附件:1.员工分流安置登记表 1. 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附件1: 冗员分流安置登记表姓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职称安置时间原单位及岗位合同签订□是/□否本人选择分流安置方式□内、外部转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内部退养□谋职业:
□内部待岗□其他本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分流安置原因用人单位意见分流安
置工作办公室意见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备注附件2 员工分流安置协议书本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同志志申请:口内部退养、口自谋职业、口内部待岗,双方协商同意执行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不予升职晋级,不予评聘职称,不享受企业各种福利待遇,原岗位职务一律免去,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可连续计算工龄,甲方依据乙方距法定退休年龄(档案年龄:男满5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分别在五年以内、三年以内的管理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总公司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依法依规变更劳动合同,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
内退养生活费标准:五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批准之日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薪之和为标准的70%发放;
三年以内的,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批准之日的岗位工资和当月实际考核的绩效加薪之和为标准的80%发放。
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内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如政府社保有规定调整的,企业随之作相应调整。
二、乙方在自谋职业期间,原岗位职务一律免去,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不予升职晋级,不予评聘职称,不发工资或生活费,不享受企业各种福利待遇,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可由所在单位代缴,但必须每年12月提前预交第二年上半年、当年5月预交下半年各项社保费用给所在单位,否则,所在单位有权作停保处理。
按
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可计算工龄,否则,停止计算工龄(孕产期、疾病等人员除外) 三、乙方在内部待岗期间,原岗位职务一律免去,按工勤人员编制进行管理,可连续计算工龄,甲方按500元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按当地政府社保政策规定最低比例缴纳“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如政府社保有规定调整的,企业随之作相应调整。
待岗期限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承受能力及用工岗位情况另行确定。
企业范围内有岗位安排或有用工需求的,及时安排乙方上岗,对不接受公司转岗工作安置,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由原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四、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做好工作移交接手续,个人使用的单位财物必须退回单位。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内部待岗或自谋职业期间,有与公司保持联系的义务。
六、乙方在内部退养、内部待岗或自谋职业期间,如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乙方在内部退养、内部待岗或自谋职业期间,出现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八、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一经查明,则由公司予以辞退,且不作任何补偿
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自谋职业期满,乙方必须提前十五天主动与甲方人力资源部联系确认复职事宜,若无其它异议,需准时回公司办理复职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复职而无做任何说明,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自行离职,不作任何赔偿,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十、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自谋职业或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体(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4.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自谋职业或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自谋职业或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ニ、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