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简报(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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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简报

(第四期)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各小组按照方案的安排,开展了煤矿隐患排查,共排查煤矿33对(次),查出隐患259条,其中,重大隐患7条;对3家煤矿企业采取了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各煤矿针对检查指令编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报请煤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所有煤矿必须在5月20日之前验收结束。

二、各煤矿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认真开展对煤矿的隐患排查检查,全区煤矿隐患总量仍然很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管理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隐患还显得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管理粗放,随意性强,不按设计方案开掘巷道。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煤矿井下施工与《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不相符,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专篇进行巷道规划布置;二是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不及时上图、填图,无指导性。

㈡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齐,特殊工种人员流动性大。大部分存在有证无人或证在人不在的现象,安全员、瓦检员交替混用、兼职、无证上岗、证照过期等现象十分普遍。

㈢防突管理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煤矿“防突”管理队伍素质较低,对“防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导致“防突”措施及相关制度落不到实处,在“防突”管理工作和制度落实上仍然被动应付、留于形式,目的还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二是尚未真正开展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工作,未认真完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全区地方煤矿“防突”管理总体水平及技术与国有大矿尚存在较大差距,煤矿管理人员“防突”意识及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三是“防突”设施设备不完善,抗灾、减灾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主要是避灾硐室的设计达不到要求,避难所内“三线”形同虚设,“防突”风门强度不够、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等等。

㈢瓦斯治理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仍存在不足。一是部分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尚未安装到位,有的煤矿虽然已安装,但未真正投入使用。未严格按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进行瓦斯治理。二是未严格执行瓦斯深孔排放制度,部分煤矿打的瓦斯排放孔的深度、孔径和排放时间均达不到要求。三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主要体现在瓦斯监控系统图与井下瓦斯传感器安设情况实际不相符,传感器安设位置改变或拆出,而未及时上图、

填图;瓦斯传感器安设不规范、未定期校检;部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经常存在断线状态,并不能与瓦斯监控中心机房保持信号正常传输。四是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的掘进工作面由于风筒吊挂不规范、风阻增大、漏风严重、风筒距迎头较远等因素,选成微风作业现象;未按期测风、合理进行风量分配。五是电器设备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电缆吊挂不规范;部分煤矿井下电器设备仍存在失爆、接地保护不可靠、未上架管理、安设于回风流中等;部分煤矿尚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供电。六是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部分煤矿联络上山贯通后,未及时安装风门,调整风流;风障、风门、密闭等通风构筑物严重破损,质量不可靠,漏风严重;风门无连锁装置或失效,长期管理不善,开而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现象;回风巷断面偏小,回风不畅等等。七是放炮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线不合规格,出现明接头;未设置放炮警戒点。八是瓦斯检查员履职不到位,出现瓦斯空班漏检现象和瓦斯手册、瓦斯牌板、监控记录、瓦斯日报“四不对口”的现象。

㈣探放水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认真进行水患调查,由于部分煤矿工程技术人员更换频繁,新到工程技术人员对煤矿井上下情况掌握不清,未准确及时地把小窑、采空区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二是巷道施工掘进,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

㈤顶板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部分煤矿井巷岩性本身较差,加之煤矿对新系统施工队伍监管不力,对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巷道成形差,部分煤矿新系统开拓巷道出现严重开裂、掉矸等现象。二是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片面追求效益、盲目赶进度,导致出现空顶作业、裸巷掘进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已经结束,即将转入第三阶段工作。我区将继续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电…20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具体实际,认真开展好第三阶段工作。

一是针对煤矿存在的以上问题,严格督促煤矿认真整改,按照“登记编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复查消号”的要求,坚决做到:“整改结束一对,验收一对;合格一对,恢复生产建设一对。二是加大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力度,通过不断的检查和复查,及时纠正煤矿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帮助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和指导煤矿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三是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实现企业主体责任。对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工作留于形式的煤矿,必须采取经济处罚、停产(停建)整改或停产(停建)整顿等严

厉措施进行重处重罚;同时对煤矿相关矿级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见面谈话、通报批评、开除等处罚,坚决扭转煤矿企业“轻安全、重生产”的思想。四是督促煤矿加大安全和整改资金的投入,加快整改进度,推进煤矿隐患整改工作,尽早通过专项整治验收,为煤矿整合技改联合试运转工作打牢基础。四是严厉打击整改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存在“三违”行为,将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六枝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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