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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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30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5〕30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精神,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制剂成本和使用情况自主定价。

二、在国家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

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制剂信息表(见附件1),并保持制剂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及时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信息,对调整幅度大、调整频次多、与市场同类药品价格差异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加强跟踪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

五、此前有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文件(见附件2),自9月1日起废止。该附件之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文件一律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报送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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