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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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计价格〔1998〕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整改工作,遵照国务院的要求,现将完善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的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

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率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号】闽价医〔2014〕373号
•【施行日期】2014.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部分医院制剂
最高零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闽价医〔2014〕373号福建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调整我院制剂价格的函》(闽医大附一函〔2014〕7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医〔2012〕30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闽价医〔2013〕249号)有关规定以及价格成本监审等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氯化钾溶液等29种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予以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氯化钾溶液等29种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26日附件
氯化钾溶液等29种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经研究,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和《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军队有权部门批准配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药和中成药。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补偿医疗机构合理制造成本;(二)适当体现典方、验方、古方制剂的知识劳务价值;(三)鼓励产品创新和临床合理使用;(四)保持医疗机构制剂和市场同类药品合理比价。

第六条医疗机构建议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报告;(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质量标准及制剂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三)制剂价格成本测算材料;(四)制剂与市场同类药品治疗费用比较等相关材料。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

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

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理顺价格关系,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制剂。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医疗单位包括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卫生院(所)、私人或集体诊所、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医疗单位制剂系指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因本单位临床医疗和科研需要,且市场上无供应,按照《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福建省医院制剂规程》,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药物制剂。

第四条医疗单位制剂必须坚持为本单位医疗和科研服务的原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得做广告吸引消费者。

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使用。

第五条医疗单位制剂核批价格应具备的条件一、制剂生产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二、必须具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每一制剂品种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批准文号。

四、制剂的生产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有成本核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凡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价格部门不得核批制剂价格;未经价格部门核批价格的制剂,医疗单位不得自定价格销售。

第六条制定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的原则:一、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和科学技术含量;补偿正常合理成本。

二、贯彻药品价格政策,合理安排比价关系。

三、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促进医疗单位研制开发临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

第七条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价农字第816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价农字第816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年10月15日〔1990〕价农字第816号)一九八五年以来,中药价格改革促进了中药生产和流通,使多年来生产波动过大、群众“抓药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但是,由于宏观配套管理措施没有跟上,出现了市场秩序混乱、价格暴涨暴跌等问题。

为了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生产稳定发展,现对整顿中药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药材价格中药材价格管理要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加强中药材收购价格的管理。

对国家规定的收购指导价(包括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二十种药材),各地要严格执行。

对放开的中药材,各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生产的重点品种的收购价格加强指导,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2.对中药材销售价格(不含小品种)实行综合差率控制办法。

综合差率产地县最高不超过17%,二级站最高不超过20%,销地县(含三级批发)最高不超过14%。

计划单列市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差率和管理办法。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保留一个经营环节的城市可在规定的两道环节差率内,由当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从紧掌握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为保证市场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的中药材小品种销售价格,可以参照规定差率灵活掌握。

具体品种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在报同级物价部门的同时,抄报中国药材公司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0〕16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760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闽价服[2009]378号文和闽价服[2009]415号文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局闽价服[2006]364号文附表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闽价服[2007]72号文和闽价服[2007]84号文附表中的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闽价服[2007]113号文附表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闽价服[2007]28号、闽价 [2007] 服 41号文附表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的价格。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药品价格资料。

四、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同时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其价格暂按闽价[2002]服658号文执行。

五、撤销闽价服[2007]84号文公布的更昔洛韦片剂价格,加兰他敏胶囊规格更正为“5mg*20粒/盒(瓶)”,价格不变。

六、撤销闽价服[2008]353号文公布的上海新先锋生产的头孢噻肟注射剂2.5g/支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按仿制药价格执行。

七、闽价服[2009]321号文公布的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18/盒(袋)最高零售价格15.1元/盒(袋),仅限海南先声药业执行。

闽价服[2009]50号文公布的心可舒片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仅限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八、取消闽价服[2007]28号公布的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剂(脂微球载体)备注栏中的标准号,价格不变。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XX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列入《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XX 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XX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XX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Q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XX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制剂价格核算办法《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Q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二制造成本义(1+制造成本利润率)制造成本二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

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二处方耗用量X(1+损耗率)X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炮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024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全文)

2024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全文)
说明
医保属性
省本级先
行自付比

限用范围
003402000200000-340200049
340200049
治疗费
09
康复费
11
功率自行车康复训练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用可调速度、可调功率的医用康复功率车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训练中对心率进行监测

30分钟/次
25
23
003402000370000-340200050
部,对侧额叶皮层刺激 ,观察肌肉动作电位波形,判断运动阈值。据此判断最佳刺激部位并根据阈值设置刺激 强度。根据病情需要设置刺激的参数,含强度、频率、间隔时间和总时程,对病人进行治疗。治疗中,观察病人反应并随时调整。治疗
后,记录治疗反应。

100
90
医保
20%
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878
医保
33050201202
手术费
08
手术治疗费
10
经鼻内镜咽鼓管扩张术
950
855
医保
33050201203
手术费
08
手术治疗费
10
小儿经鼻内镜咽鼓管扩张术
1175
1058
医保
003101000100000-340100030
340100030
治疗费
09
非手术治疗项目费
09
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
用于特定疾病的中枢治疗。在胫前肌或小指展肌安置记录表面电极,地线置于踝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金额:元
国家结算编码
项目编码
财务项目
财务编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
意见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价医[2013]405号)
厦门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问题的请示》(厦价商〔 2013〕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适用上严格把握。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关于“除外内容”的表述,“除外内容”是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因此,列入除外内容的应为因病情需要选择使用的一次性耗材;这类耗材一般为高值或同类产品市场波动比较大,以及事先无法预算其使用量和大小规格的耗材;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耗材消耗等,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8日
——结束——。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闽医保〔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月15日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为促进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公平有序开展,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民营医院也不能加价卖药大招好惊人

民营医院也不能加价卖药大招好惊人

民营医院也不能加价卖药!大招好惊人4月13日,福建省医保办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9号).通知明确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规定,这些医疗机构执行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此外要求,医保部门在签订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

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探索建立医保控费的长效机制。

新医改以来,继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之后,有民营医院也加入了这一行列。

2016年8月1日,东莞市东华医院宣布自即日起取消药品(中草药、腹透液除外)加成,诊金、挂号费参照公立医院收取。

此事曾轰动一时当时。

市场上多数认为那是是民营医院的无奈之举,为了和公立医院竞争而不得已为之。

甚至有人认为是“一场民营医院‘飞蛾扑火’的游戏”.▍民营医院发展现状新医改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战略目标,公立医院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将保持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中的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共同发展,其目的有三:一是通过多元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缓解供需矛盾,满足大众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二是运用民办医疗分流患者,为政府腾出资源以提升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是发挥民营医院的“鲇鱼效用",激活市场竞争推动公立医院提高效率和质量2016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取消了社会资本办医的多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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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30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5〕30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精神,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制剂成本和使用情况自主定价。

二、在国家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
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制剂信息表(见附件1),并保持制剂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及时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信息,对调整幅度大、调整频次多、与市场同类药品价格差异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加强跟踪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

五、此前有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文件(见附件2),自9月1日起废止。

该附件之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文件一律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报送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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