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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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雅安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雅安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号:雅安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八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及规模 (1)第三章用地布局 (1)第四章土地使用控制 (4)第五章地块开发控制 (4)第六章社会生活规划 (5)第七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 (9)第八章绿地及城市设计要素控制 (12)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4)第十章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控制 (15)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环卫设施规划及城市防灾 (17)第十二章规划强制性内容 (18)第十三章附则 (18)附表一 (19)附表二 (20)附表三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雅安中心城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雅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规划文本、图纸和分图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雅安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及其他专项规划。

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

6.有关规划范围开发的相关文件和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第四条规划原则1.强调自然生态及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2.景观及人文优先,协调发展原则;3.高起点规划,分期建设原则;4.高效率、市场化原则;5、综合开发、协调发展原则;6、现代化与地方特色有机结合原则;7、以人为本,价值取向多元化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不作为任何施工依据。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项目要点汇总(二)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项目要点汇总(二)

十三、城市防灾规划(一)防洪规划1、现状及存在问题雅安市区地处青衣江干流两岸,青衣江及其支流周公河、濆江、陇西河萦绕穿越市区。

雅安是全国暴雨中心之一,山洪频繁,河流坡降大,最大流速8.7米/秒。

青衣江历史最高洪水位为574.13米(1955年7月14日),洪水频率为50年一遇,最大流量11440立方米/秒,最小流量为1983年,低至69—9立方米/秒。

1988年以来,青衣江市区段已修建总长7.4公里的防洪堤及河北片区总长2.2公里的排涝沟。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设工程侵占河道、河床淤塞,河床变窄,排水不畅;河堤防洪能力低,已建成的防洪堤设防标准仅为20年一遇,不能满足中等城市设防要求;城市沿山地带大多无截洪沟,存在山洪及次生灾害隐患。

2、城市防洪规划(1)从区域角度,配合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加强流域上游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流域梯级开发建设,调节洪峰流量。

(2)结合大兴电站建设,分段完成市区青衣江及其支流各河段防洪堤岸建设和原有堤岸的加固改造,并将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即多营坪河堤标高不低于590.1,羌江桥段不低于576.6,大兴段不低于565.2。

对七盘陆王沟泥石流地段加强观测,按10年一遇标准设防治理。

(3)加强河道管理和清淤整治,保证行洪断面通畅,严禁侵占河道建房和向河道倾倒各类废弃物。

对于违章占河修建的建(构)筑物,江河管理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拆除。

(4)环城各山头、坡地应结合公路修建和工程建设,有计划地分期建设截洪沟,防止山洪及次生灾害对城市的危害。

(二)消防规划1、现状及存在问题雅安市除市公安消防支队外,市区现有公安消防中队1处,普通消防车4辆,另有中竹纸业公司和雅安化工厂两处企业专业消防队,中竹纸业公司有普通消防车1辆,雅安化工厂无消防车辆。

市区有119火警专线2对,消火栓180个,无消防取水码头。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城市消防规划、消防站点少、消防设施缺乏,无登高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消防安全布局不尽合理、部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工厂、危险品仓库尚在城市中心地区,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不足,消火栓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的通知-雅办发〔2018〕42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的通知-雅办发〔2018〕42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的通知雅办发〔2018〕42号雨城区、名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雅安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提高控规修改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城市控规修改及其审批,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控规修改的主体,控规修改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开展,也可依申请主体的申请开展。

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改调整控规:(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原则、规划要求等;(二)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三)违反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理规定;(四)取消或减少经批准的控规确定的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规模及配建项目;(五)取消经批准的控规确定的快速路、主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干道等级和标准;(六)增加特定限高区域内的建筑控制高度;(七)违反国家、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要求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违反已批复的城市规划环评要求的;(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4]1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4]1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4〕15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的请示》(雅府﹝2014﹞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雅安市的城市性质为:川西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国际化旅游生态城市、四川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规划控制目标为: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50万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9.3平方公里。

城市用地终极规模70平方公里,城市终极人口规模70万人。

根据雅安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有效控制9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81平方公里的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五、加强生态绿地保护,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建设以青衣江滨河绿带为“一带”,以多营组团山水绿廊、大兴城市区与生态农业产业园隔离绿带、草坝金沙公园等为“八廊”,以北郊青碧山-金凤山-陇西河休闲区、草坝郊野公园、多营郊野公园等为“五片”的城市绿地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

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和景观风貌塑造,促进山水城和谐相融,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雅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雨城区中心城区,是指根据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情况划定的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或农村居民维修、恢复、改(扩)建、新建供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房屋。

第四条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城区)是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负责自建房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雨城区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村民自治、安全适用的原则实施。

(一)自建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郊农房建设布点规划要求,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布局。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本《规定》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图《雅安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

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

第4条.城市各项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执行,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节点与地段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及城市公共设施承载能力为规划原则实施管理。

第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7条.对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厂区等工业建筑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8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并应严格按照雅安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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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内容(一)前言世纪之交,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际,适时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

也是在新世纪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西部地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雅安地区设立省辖地级雅安市,翻开了雅安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建市为契机,坚持以跨越式发展为主题,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部署,适时地提出了加快雅安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努力建设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美丽的新雅安的奋斗目标。

为了更好地从地域和空间上落实雅安市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进雅安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雅安市人民政府决定高标准、高起点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委托交由我院承担。

我院在接受委托之后,即组织了由院总规划师直接主持负责共11人组成的搣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项目工程组攠,拟定了搣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表攠,并于2001年2月8日正式进场开展工作。

在雅安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规划设计人员在对部份市辖县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考查的同时,重点对雅安市中心城市各组团布局和城市发展用地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拟建用地作了深入的实地踏勘,并就本次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调修的若干重要问题,在雅安市建委主持召开的座谈会上,听取了四川省建委、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专家和市建委有关领导的意见。

返院后,我院就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提出了工作计划和关于修编工作的建议。

与雅安市建委组织开展基础资料搜集调查同步,我院规划设计人员在现场踏场的基础上,对雅安市建委已提供的各类文字、图纸资料进行了认真地阅读和反复研究,按计划于3月底提出了本次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的初稿及相关图件。

2001年4月13日,雅安市政府在雅州宾馆召开了有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搣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初稿)评议会攠,并约请了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有关专家到会咨询。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雅府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雅府发〔2015〕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以下简称《规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

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五届市委常委会第31次(扩大)会议、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9日雅安市“十四五”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一、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二、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挑战与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发展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原则三、发展目标第三章数字经济发展主要任务一、数字产业化主要任务二、产业数字化主要任务三、数字化治理主要任务四、数据价值化主要任务五、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联动发展任务六、数字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第四章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产业数字化建设工程三、数字产业化建设工程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五、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点工程第五章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政策保障三、资金保障四、人才保障五、环境保障六、要素保障第六章环境评价专章一、规划背景与目标二、环境质量现状三、环境影响分析四、规划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法五、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附件:1.名称解释2.各县(区)、经开区数字经济发展任务3.成渝地区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十四五”任务清单4.“十四五”时期拟实施的数字经济项目重点项目表5.数字经济计算范围及指标模型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川西明珠城市和全国优秀生态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雅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实行审批权与处罚权、管理权与监督权适当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

本办法规定集中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本办法未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城管执法局不得行使;否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市城管执法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市城管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城管执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

第二章执法事权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文本资料精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文本资料精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文本资料精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文本(意见征询稿)雅安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总则........................................................................................................................... ......................................................2 第一部分城市性质、目标与规模........................................................................................................................... .....3 第一章城市性质、职能........................................................................................................................... ................3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3 第三章城市规模........................................................................................................................... ............................3 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战略........................................................................................................................... ....................4 第四章区域协作发展战略........................................................................................................................... ............4 第五章市域统筹发展战略........................................................................................................................... ............4 第六章城乡统筹战略........................................................................................................................... ....................5 第三部分城市发展策略........................................................................................................................... ....................5 第七章空间发展策略...............................................................................................................................................5 第八章经济发展策略........................................................................................................................... ....................6 第九章社会发展策略........................................................................................................................... ....................6 第十章城市安全与生态保护策略...........................................................................................................................7 第十一章政策支持........................................................................................................................... .......................7 第四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第十二章市域城乡统筹发展........................................................................................................................... ........8 第十三章市域产业发展........................................................................................................................... ...............9 第十四章市域城镇体系结构........................................................................................................................... ........9 第十五章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0 第十六章市域综合交通........................................................................................................................... .............10 第十七章市域历史文化资源规划. (1)1 第十八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12 第十九章市域水资源利用........................................................................................................................... ..........12 第二十章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14 第五部分规划区一体化空间规划................................................................................................................................15 第二十一章规划区空间布局结构 (1)5 第二十二章城市规划区环境与资源控制.............................................................................................................16 第二十三章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 (1)6 第二十四章规划区组团发展指引 (1)7 第二十五章规划区交通支撑系统 (1)8 第二十六章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撑系统 (18)目录第二十七章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 (1)9 第二十八章规划区综合防灾规划 (2)1 第二十九章政策支持 (22)第六部分中心城区规划........................................................................................................................... .....................22 第三十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22 第三十一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系统 (23)第三十二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布局 (24)第三十三章中心城区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25 第三十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6 第三十五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 .27 第三十六章中心城区景观系统........................................................................................................................... .28 第三十七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29)第三十八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29 第三十九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31)第三十九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3)2 第四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33 附则........................................................................................................................... ..................................................34 附表........................................................................................................................... ..................................................35 附表1:市域城镇规模汇总表........................................................................................................................... ........35 附表2:城市总体规划现状用地汇总表. (35)附表3: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汇总表...........................................................................................................35 附表4: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汇总表(2020年)..............................................................................................35 附表5: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汇总表(2020年)......................................................................................35 附表6:规划主要干路一览表.. (36)图纸目录: (37)总则第1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雅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城镇空间扩展的要求,合理控制城区建设发展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雅安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内容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内容

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以下称“本规划”)是在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雅安撤地建市,四川省和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编制就绪,对雅安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定位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思路的背景下,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由雅安市人民政府组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市相关专业规划以及《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依据,由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雅安市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而完成的规划成果。

第二条本规划修编的重点主要是:分析论证雅安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作用和城市化进程,确立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时序,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格局,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把握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社会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建设优良的人居环境。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期限分为三个时段:近期规划为2005年,中期规划为2 010年,远期规划为2020年。

远景以中心城市用地环境容量作为控制。

第四条本规划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雅安市域。

包括名山、荥经、汉源、石棉、天全、芦山、宝兴7县和雨城区,面积15314平方公里。

主要是确立市域经济发展布局、城镇化进程和城镇发展战略,构建市域城镇体系,确定市域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二层次为城市规划区。

其中,市区和近郊区包括雅安市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姚桥镇6个村、多营4个村、对岩镇8个村、大兴镇8个村、草坝镇7个村、北郊乡8个村、南郊乡10个村和凤鸣乡1个村,面积164. 5平方公里。

同时,将雨城区内的碧峰峡风景区、周公山温泉度假区、周公山森林公园、望鱼古镇、上里古镇及相关的四家村、五家村、治安村和白马泉风景区纳入规划控制区。

在上述区域内,重点是保证城市发展用地、安排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蔬菜及副食品基地、各项大型基础设施、风景旅游和生态建设。

1+2.1、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雅安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1+2.1、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雅安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四川省<都市规划法>实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都市规划技术规范、原则及《雅安市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合用于雅安市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范畴内各项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我市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都市规划区范畴内旳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涉及旳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都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旳拟定应根据具体规划。

尚未编制具体规划旳区域,按已批准旳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重要用途和功能,根据《都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旳建设用地,按照具体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旳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旳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具体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旳,按具体规划执行;具体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旳,根据附表一拟定其兼容范畴;附表一中未列入旳建没项目,根据对周边环境旳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畴。

第2.0.4条建设用地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旳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旳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状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旳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旳,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旳,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规定旳,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
高层与
多、低层
高层
多、低层 与多、低层
按表4—4中 按表4—4中主 按表4-4中长
a≤30° 主要朝向相 要朝向对长边 边相对规定控
对规定控制 规定控制

按表4—4中 按表4-4叫中主
按表4-4中长
主要朝向相 要朝向对长边
30°<A<60°
边相对规定的
对规定的 规定的O.8倍
类别
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3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工业品销售
维修用地
0.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积) - - 0.4 7.5 20.0 15.0 1.0 1.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 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 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O.8倍控制
O.8倍制 控制
a≥60°
分别按表4—4 按表4—4中
中次要朝向对 按表4-4中长 主要朝向对
长边、主要朝 边对山墙规定 次要朝向规
向对山墙规定 控制 定控制
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雅办函[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雅办函〔2008〕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雅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8〕30 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川编发〔2008〕16 号)精神,设立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再挂雅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雅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雅安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文件,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3. 法定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 3.1 法定图则的内容及深度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控制(含高度、密度、容积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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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1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 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4.0.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界第5.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表5-1第5.0.3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第5.0.4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表5—2注: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5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6.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3条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第6.0.4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6.0.5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6.0.6条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第6.0.7条建筑设计要求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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