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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最新浙江省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浙江省2010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870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关于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1-6A.合同法以要式为原则,不要式为例外B.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C.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D.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无效2.某汽贸公司因业务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但是该公司既无可以抵押的财产,又无人愿意做保证人。

后经市政府决定:鉴于该公司在我市经济中的重大作用,及该项业务对于我市繁荣经济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特要求市电力公司为其保证人。

随即市电力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决定与银行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

此合同违背了( C )4-64 A.平等原则 B.诚信原则C.自愿原则D.公平原则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所设,便在上面签名。

则乙的行为( B )4-72A.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需要经过乙的确认D.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4.下列关于附随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C )5-93A.附随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B.附随义务虽然不属于对待给付,但可以发生同时履行抗辩C.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当中都可发生,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D.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5.甲因生产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2年,没有谈到利息问题,则该合同是( D )15-270A.有偿合同B.实践合同C.无名合同D.双务合同6.甲公司以国产牛肉伪称进口牛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是指如何协商、签订、履行及终止合同的法律原则。

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法律制定者和仲裁机构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根本准则。

因此,要充分了解合同法原理,就必须对其历史、发展、分类和应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合同法历史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古希腊,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在传统的古希腊法律制度下,人们依靠自己的意志推翻法律,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原理”。

自然,合同原理并非唯一的法律原则,为了实现社会和政治利益,它只是结合了其他规范来组成的。

因此,合同法原理结合了各种不同的客观规则以及其他影响法律性质的因素,并只在一定情况下发挥其威力。

当前的中国合同法起源于历史悠久的英国法系,同时也受到欧洲法系的影响。

相较之下,中国合同法在原则和规则方面都有较大的不同,但大体上,它们仍符合两大法系的共性,比如事实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处理一致性问题等,这些原则也是构成合同法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原理十分重要,因为它们可以指导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只有从合同法原理出发,双方才能想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合同原理还可以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程序,不仅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目的,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秩序和谐。

当然,同时也不可忽视合同法实务对于理解合同原理的重要性。

实务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用于解决类似纠纷的经验方法。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某一纠纷涉及到未来双方在完成义务后有义务分配财产,那么,可以结合当前历史事实、社会现象、客观定律和当事人想法等相应条件,推断出如何分配财产的合理原则,从而解决争议。

此外,仲裁也是一个理解合同法原理的重要途径。

仲裁机构会根据历史事实和当前情况,结合财产相关权利的转移原则,运用合同原理为当事人分配财产,而这也是一种通过合同法原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总而言之,合同法原理是构成当前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充分了解合同法,就必须对其历史、发展、分类以及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调整经济交往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原理和实务两个方面全面探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法的原理1. 自愿原则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制、虚假或者违法。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订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健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有利于推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和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守信,守信是合同法信用制度的基石,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4. 依法原则合同法的依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合同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

三、合同法的实务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依法设立合同关系。

合同的订立应满足合同法的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条件变更或者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满足法律的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在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精神,保持诚实和信用。

4. 合同纠纷的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解决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二)合同概念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行为能力为条件(2)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范文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范文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教学大纲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教学大纲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教学大纲执笔人:刘张洛审核人:张颖颖编撰日期:2009年1月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教学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集中反映。

合同法又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是民事主体缔结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绳。

合同法课程以我国现行《合同法》为依据,系统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理解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立法与司法状况,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教学方法以教师运用多媒体课件课堂讲授为主,辅以组织学生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法庭、课堂讨论、学生辩论等方式,体现实践性教学的特点。

三、主要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

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

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本课程总授课时数为54 学时,其中讲授学时数为36 学时,讨论及实践学时数为18 学时。

四、课程教材使用:本课程使用教材为《合同法》隋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3版高职教材。

五、课程考核平时作业占期末总成绩的30%,考试占70%,对学生的考查应着重知识的运用技能的掌握。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能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具有约束力、自愿性和法益保护等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以帮助读者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

2. 合同法原理2.1 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行为,各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方式和条款。

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平等和自由。

2.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各方在合同条款的订立过程中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应占据优势地位。

平等原则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2.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体现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公平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公正合理。

公平原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出现恶意占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

2.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诈、误导或隐瞒事实的方式导致对方误解或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秩序和商业交往的基本原则。

3. 合同法实务3.1 合同的订立3.1.1 合同的要素•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客体要件:包括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数量、质量、价款等。

•附属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默示合同。

3.1.2 合同的订立方式•提供招标:当事人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他人进行报价或投标,最终确定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内容。

•协商订立: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讨论等方式达成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

•网络订立: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视为有效。

3.2 合同的履行3.2.1 合同的履行方式•单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互惠履行:各方当事人在相互履行合同的义务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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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助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3.在案例选取上,舍弃那种仅仅为某一具体问题设计案例的做法,选择现实中影响较大的、公开的真实案例,使学生可以真实感受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复杂性。案例的选择更加贴近生活,文字案例与视频案例相结合,法律问题集中设计在合同法以及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上。
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意思表示:第一个是商厦分别向三家钢材厂发出的函电;第二个是三家钢材厂回复了商厦的函电,称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价格,并且丙钢材厂派车给商厦送去了500吨钢材;第三个是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表示购买乙的钢材。从三个意思表示来看,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区别对待。第一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在该意思表示中,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这从“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中便可以看出来,并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材厂的回函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诺。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因符合承诺的要件应属承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件发出第二天乙钢材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这样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中途乙厂曾经向商厦索要过货款(有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则可以中断,重新计算。
4、本案涉及对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而,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承诺。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诉讼时效
假如:本案中,商厦与2003年8月1日收了乙钢厂的钢材却没有付款,乙厂鉴于双方有业务关系,一直没有追要,直到2005年10月15日,乙厂与商厦关系恶化,此时才想起追要货款,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精心设计的教学大纲体系,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思考中,了解、掌握合同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
以案说法讲义
一、合同成立法律问题以及诉讼法基本制度 建议学时:6
(一)术语解释
1、合同 2、要约 3、承诺 4、要约邀请5、民事程序6、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7、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8、管辖权异议9、起诉与受理
2、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自行协商 这是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自行协商指纠纷的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从而使事情得到解决。第二,民间调解 这是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 依靠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即由民间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调停,对当事人双方阐明利害关系,从而促进双方和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第三,仲裁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的意愿,将争议提交一定的居中裁决的机构来裁决的解决方式。第四,民事诉讼 指将争议诉诸法律,这是一种将争议交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处理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率的解决机制。以上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其优缺点而言,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的方式的优点是快捷、成本低,能够彻底解决纠纷,但需要双方的诚意和让步,且达成的结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优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比较快捷高效,仲裁员也多由某些行业的专家担任,有利于处理涉及商业及工业领域专门性问题的民事纠纷,同时也便于保守秘密,缺点是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而且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亲子、继承等,不得申请仲裁,同时成本相对来说也较高,而且,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就不可以再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来说,一方一旦将争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法院就会凭借审判权来确定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确保判决的执行;另一方面,这种解决方式又具有规范性,诉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可以使纠纷得到最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是民事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机制。但这种方式耗时长、成本高。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并不一定要诉诸法律,纠纷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要付出的成本,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以案说法
引言:
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问题:
1、什么是民事纠纷?
2、发生民事纠纷后,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3、是否何时起诉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如何规定?——诉讼时效。
4、本案中,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是否已经构成合同关系?
评析:
1、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民事纠纷的特点有:第一,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或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全部内容,超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一范围,就不再属于民事纠纷;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赋予了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商厦和丙钢材厂作为市场主体,二者并无隶属关系,均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参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当属于民事纠纷。
2.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2003年2月25日晚,张华拿出一款新的MP3请大家欣赏,并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当传到李勇手中的时候,李勇顿时被耳机中优美的音乐打动。由于李勇早就想买一部MP3,所以显得爱不释手。张华见此情形,便说:“李勇,你喜欢就便宜一点卖给你吧,你就给1 000元吧,谁让咱们是好朋友呢!"李勇一听,非常高兴,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商场要卖接近2 000块钱,便欣然答应,并说:“钱过一阵子再给你吧。”半个月后,李勇听够了,觉着MP3也不过如此,于是找到张华要将MP3还给他,张华一听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说:“那是咱们在宿舍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着听一听。”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张华坚持要李勇付款。
在实践中,要约往往与要约邀请相混淆。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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