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概况
**县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流程图
考核体系
指导性指标
刑民行执再 事商政行审 66744 项项项项项
考核性指标
公正 效率 效果
业务庭
个人
刑事 民商 行政 执行 再审 公正8 公正8 公正8 公正7 公正9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率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效果5
文书 合格
率
得 分
卷宗 合格
率
得 分
卷宗 归档 率
得 分
瑕疵 案件 数
得 分
错 案 数
得 分
陪 审 数
得 分
数 据
效 率 指 标(30分)
指标 审限内结案 率指标(6分)
结案率指标 (6分)
审限比指标 (6分)
简易审指标 (6分)
长期未结案件数
(6分)
分
数
内容
超审 限案 件数
得 分
收案 数
结案 数
结案 率
9、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案件
对如上案件,原主审人在接到卷宗的十个工作日内
写出剖析报告,审判审判领导小组会同审判管理办
公室进行仔细剖析。确定错误原因界定是否两错案
件,确定应扣分数,计入庭室及个人考评分数。
职业能力
考核体系
监督体系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汇 总 考 评 表(月)
岗位目标考核
奖惩
矫正
一、庭审观摩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观摩结果作为审判员、书记 员案件质量考评依据和年终评选优秀庭审依据。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年初做出庭审观摩计划。具体考评由庭审观摩 小组实施。庭审观摩观摩小组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从刑庭、民庭、法 庭、行政庭、审监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临时抽调。观摩小组成员每 次不少于6人。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治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经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咨询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根据XX年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工作差错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往年的做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任务及目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裁判、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
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审执每一件案件,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达到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目的。
法院司法统计结案是以评查验收的数据为唯一依据,因此,案件评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来说,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法院的一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为对全院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副主任。
我院已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工作范围之内。
这一作法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因为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养,还取决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完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
《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发布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
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评查通报;(*)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公文写作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提升审理质量控制和监管,提升审理品质和高效率,保证公正司法和高效率的完成,依据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下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融合我院具体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我院设案子审理品质评查公司办公室(下称“评查办”)为评查组织,并明确评查工作人员,对我院案子开展审理质监,对审理工作人员审理案件开展动态性监管。
我院审理联合会是审理品质评查的最后评定组织,承担对评查组织做出的鉴定结果、审理品质义务明确等重特大评查事宜开展核查决策。
第三条审理品质评查坚持不懈求真务实、客观性公平、依规评查、规章制度眼前一律平等、罚当其过、出色嘉奖的标准。
第四条审理品质评查执行按时评查与本年度评查、全方位评查与关键评查、重点评查,自主评查与上级领导监管,惩罚与奖赏紧密结合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审理品质评查范畴第五条评查办解决我院所移诉的各种案子的品质开展评查、监管、查验。
第六条监督管理的案子种类有:(一)我院已审、审查批捕起效的各种案子,包含邢事、民事诉讼、行政案件(包含非诉行政部门实行核查)、执行案件(包含非诉行政部门实行)、立案侦查案子、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子等;(二)我院决策重审的案子;(三)魏都区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四)二审重判的案子;(五)上级法院命令重审的案子;(六)检察系统抗诉的案子;(七)我院校长、上级法院或是平级党组、人大常委标示督办的涉及到审理品质的案子;(八)根据评查法院判决书觉得存有审理产品质量问题的案子;(九)我院进行的对某一类案子开展的重点评查;(十)我院校长命令评查的别的案子;(十一)别的涉及到审理品质的案子。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子开展一案一评定,开展根本原因并明确提出是不是必须追责审理品质义务的建议,递交审委会探讨是不是追责冤假错案义务。
第七条评查办对我院所移诉的案子的判决、民事调解书所有开展评查。
2019年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第三十一条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引自相关文件)附件1:刑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明确1、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庭前告知被告人有依法获得律师、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保障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庭前将拟开庭的情况及时通知各诉讼参与人,确认其能够参加庭审,并记录在案。
3、保障司法公开责任的落实。
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前依法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开庭,为旁听案件提供便利。
4、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思路。
庭前撰写庭审提纲,根据案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二、庭审程序规范,确保居中裁判1、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诉讼权利。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分别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对于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4、对法庭调查的驾驭。
对于控辩双方之间的讯问、发问;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询问、发问证人、鉴定人及就证据的质问和辩论等问题,审判长能够严格掌控、合理引导,并对相关的异议或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注意保证量刑事实调查的相对独立性。
5、对法庭辩论的驾驭。
审判长能够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及时制止。
在法庭辩论阶段,注意保证量刑辩论的相对独立性。
6、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条件的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做当庭调解;保证被告人依法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7、庭审记录完整、规范、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三、合理驾驭庭审,程序繁简得当l、明确庭审重点。
质效考核2019征求意见稿
****审判质效2019年度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我庭审判绩效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水平,扎实推进我庭审判工作达到公正与效率相结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考评对象是本院各审判执行团队和审判执行人员。
第二条审务中心为具体考核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协调考评工作,通报反馈考评结果等事项。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考评各审判团队以及个人的指标按照《**省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确定的范围执行。
具体标准依照上级法院2019年考核标准进行,因团队业务特点差异,部分团队考核项目会有相应差异项不同计算方式。
审务中心有权在年底按照本年度上级法院考核事项变动对本考核规定进行修改。
第五条考核分值设置考核分值每月计算一次,季度、半年和全年为累计计算。
分值不设上下限,类别为工作量得分、审判质效考核硬性指标和审判管理事务考核指标三类,除工作量得分和审判事务考核中的上级嘉奖以外,其他均为扣分项。
个人因长期假期需暂时停止考核的,需经院长审批后,将暂停考核审批表交至审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得分计算标准一、工作量得分本年度工作量得分计算方法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权重系数进行计算,具体系数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硬性指标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含执行)占总结案数的比率(要求95%)。
反映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情况,体现审判效率。
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审理天数不超过法定审限的已结案件。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超期结案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延长审限结案、因当事人和解而扣除审限时间超过30天的,均计入非法定审限结案。
本项指标计算方式为每1%扣除1分,不设下限。
2、长期未结案件数(要求为0)是指诉讼案件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半以上仍未审结、或超过1年以上未审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对评查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旨在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下面是对《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评查,是指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审和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的原则是公正、公开、客观、科学、高效。
第五条评查的范围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类审判案件。
第六条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评查机构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组织或设立。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第七条评查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的特点进行制定,包括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规范、精细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评查标准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类。
定性标准是按照案件质量等级划分的,评查对象依照定性标准进行评定。
定量标准是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和权重进行计算评分的。
第九条评分方法包括总分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总分评分法是根据评查对象按照定量标准进行评分后累计求和得出总分。
综合评分法是根据定性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定后按照定量标准对各项具体指标进行评分,再根据权重进行计算得出综合评分。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十条评查工作按照计划制定、科学进行、连续开展的原则进行,并定期发布评查报告。
第十一条评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评查结果要及时向被评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评查工作组要向被评查单位进行说明评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并教育被评查人员积极参与评查工作。
第十三条评查结果由评查机构根据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评定,并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进行。
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
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审判三评查是指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的评查、评议和评估,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审判三评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因此,制定并实施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审判质量评查体系,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实施内容。
1.建立评查机构。
设立专门的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审判三评查工作。
评查机构由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
2.制定评查标准。
制定详细的评查标准和指标,包括审判文书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合法等方面,确保评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开展评查工作。
定期组织评查工作,对法院各级各类审判活动进行评查、评议和评估。
评查工作要注重实地调研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整改措施。
根据评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和合法。
四、实施保障。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审判三评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参与评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评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风气。
3.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规范进行。
对评查机构和评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总结。
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审判三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审判三评查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提高审判质量评查体系,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向前发展。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已于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案件质量评查表2:庭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3: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4: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表5: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6: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7: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1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在审判业务部门自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对所评查案件的质量等次作出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得分75分以上的案件可评定为合格案件,得分界于75分-60分之间的案件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案件可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3 -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案件经质评组初步审查后,由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三条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四)鉴定案件满分100分,鉴定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
第四条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规章制度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统一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龙江省高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是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全院、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评估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质效观念,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审判质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加强审判工作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以提高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水平为目标,树立科学的审判质效观念,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推进我院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加强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二)奖优罚劣、激励为主原则;(三)科学量化、综合评价原则;(四)日常管理与年终综合评估相结合原则;(五)审判执行与信访并重、管理与监督并重、定性与定量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我院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共7个部门为受评估对象。
二评估我院业务部门的指标、比重和折算办法第六条评估我院审判执行部门的指标及比重(一)刑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10%)2、结案率(20%)3、上诉发改率(10%)4、申诉、申请再审率(10%)5、生效案件发改率(10%)6、裁判文书差错率(20%)。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10%)8、信访投诉率(10%)(二)民一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5%)2、结案率(10%)3、上(抗)诉率(5%)4、发改率(20%)5、调撤率(20%)6、违法审判率(15%)7、信访投诉率(10%)8、裁判文书差错率(15%)三民二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5%)2、结案率(10%)3、上(抗)诉率(5%)4、发改率(20%)5、调撤率(20%)6、违法审判率(15%)7、信访投诉率(10%)8、裁判文书差错率(15%)(四)行政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15%)2、结案率(15%)3、上(抗)诉率(10%)4、发改率(10%)5、和解撤诉率(15%)6、申诉、申请再审率(15%)7、违法审判率(5%)8、裁判文书差错率(15%)(五)立案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20%)2、结案率(20%)3、信访投诉率(15%)4、立案变更率(15%)5、裁判文书差错率(15%)6、立案调撤率(15%)(六)审监庭1、法官人均结案数(20%)2、结案率(20%)3、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10%)4、裁判文书差错率(15%)5、信访投诉率(15%)6、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20%)(六)执行业务部门1、法官人均结案数(15%)2、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3、实际执结率(20%)4、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20%)5、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0%)6、裁判文书差错率(15%)第七条我院审判执行部门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设定基础分分值100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部门的单项评估指标及基础分值,比照本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单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审判执行部门在我院的排序位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24•【文号】法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24日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总的工作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持之以恒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系统学、跟进学、联系实际学,在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狠下功夫,在政治能力、履职能力、担当作为上有新提升,不断推动学习贯彻取得新成效,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第一篇:案件质量评查规则案件评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第五条、评查内容(一)程序方面: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5、有无超审限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二)实体方面: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三)诉讼文书方面: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方式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案件评查的标准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3、程序合法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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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b5E2RGbCA P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 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 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P lEanqFD Pw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 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 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包括非 诉行政执行审查 ) 、执行案件 (包括非诉行政执行 ) 、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 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 5PCzVD7HxADXDiTa9E3dRTCr pUDGiT(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jLBHrnAILg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 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 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xHAQX74J0X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 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第八条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十条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第十一条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 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LDAYtRyKfE第十四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Zzz6ZB2Ltk(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dvzfvkwMI1(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rqyn14ZNXI(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 遗漏段落、词、句、字; 错用词句或病句; 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 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 EmxvxOtOco(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理由的; 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 SixE2yXPq5(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 ) 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 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 三十一 ) 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 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y6v3ALoS89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 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 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 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 ( 函) 、决定书之日起五日 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M2ub6vSTnP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6ewMyirQFLkavU42VRUs第二十一条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0YujCfmUCw第二十二条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
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eUts8ZQVRd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sQsAEJkW5T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 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 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GMsIasNXkA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