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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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和效率的实
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b5E2RGbCA P
第二条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 下简称
“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 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P lEanqFD Pw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
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 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 平等、罚当其
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
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包括非 诉行政执行审查 ) 、执行案件 (包括非诉行政执行 ) 、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 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 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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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
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jLBHrnAILg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 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 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 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xHAQX74J0X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 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第八条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
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
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
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
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
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
期。
第九条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
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
当。
第十条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
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
整;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 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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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
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Zzz6ZB2Ltk
(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
(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
(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
(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dvzfvkwMI1(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
(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rqyn14Z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