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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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沈房发[1994]第201号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沈房发[1994]第201号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沈房发[1994]第201号1994年11月22日)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沈阳市行政区划内各金融机构:为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1)第29号令《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依法规范房地产抵押活动,维护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抵押的主管部门。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原规定2%的房屋抵押手续费调整为5‰,由抵押人(债务人)承担。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有关程序:(一)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债务人)以房地产作为偿还抵押贷款后,抵押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协议向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审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三)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将有关手续转送市房产评估中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由抵押人承担;(四)抵押所需手续完备后,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予以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五)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证》;(六)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由抵押权人保存至房地产抵押关系解除;(七)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或委托沈阳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对其房地产予以拍卖,以其房款充抵贷款;(八)抵押双方在抵押关系解除后的十五日内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辽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沈阳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房产网

沈阳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房产网

【政策篇】1、问: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1】24号)的规定,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

2、问:“资金监管”是怎么回事?答: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保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监管专户,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保证机构通知银行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3、问:哪些二手房交易要进行“资金监管”?答:凡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均须办理“资金监管”。

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市范围内(不包括新民、辽中、康平和法库)取得房证的城市房屋,无论是住宅、公寓还是商业网点交易过户,都要进行资金监管。

4、问:哪些房款纳入“资金监管”呢?答:除了定金按照交易习惯由双方直接结算的房款不纳入监管以外,其余房款都需纳入资金监管,包括购房首付款、尾款。

5、我的房子是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的,最少要监管多少房款?答:资金监管的范围是监管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以总房款50万元为例,您至少要将40万元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6、问:我是通过经纪公司代理的,还需要办理“资金监管”吗?答:必须办理“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或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不允许经纪公司代收房款,这是为了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7、问:办理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答: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资金管理公司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8、问:从申请转移登记到最后发证会有一段时间,那么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怎么办?答: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声明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声明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
声明
甲方(卖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共有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买卖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
_______号_____幢____单元___楼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郑重声明:放弃交易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存量房资金监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其它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电话:
声明人:电话:
声明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开展资金监管 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开展资金监管 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开展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作者:吕天剑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5期2011-2012年间,常州聚丰房产代理公司法人索中林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通过诱骗20名卖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方式,仅支付了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造成20名卖房人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法院于2013年7月以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索中林20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件涉及存量房交易欺诈的典型案例。

之前,类似案件在其他城市也有报道,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引起各方关注。

为此,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通过几年的实践,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44号),决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交易保证机构,或委托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

存量房交易的买方将交易资金委托交易保证机构进行支付,待卖方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后,交易保证机构再向卖方划转全部交易款项。

在前期调研中,存量房交易所涉各方反应不一。

存量房买卖双方表示欢迎,但担心会增加交易手续和监管费用;房屋中介经纪公司或支持,或观望,或质疑;银行等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支持并将配合参与。

在系统开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南京、苏州、徐州等兄弟城市的实践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市场,以建成“房屋交易中的支付宝”为目标,由政府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保障双方利益。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6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6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6篇第1篇示例:存量房交易是指在市场上已有的房屋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是二手房交易。

在存量房交易中,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需要进行资金结算。

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需要签订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本文将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进行详细讨论。

一、监管对象二、监管方式1.监管方:监管方一般为第三方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并选择一个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监管方。

2.监管账户:监管方会专门开设一个监管账户,买卖双方需要将交易款项存入该监管账户中。

监管账户只能由监管方操作,买卖双方无法直接动用其中的资金。

3.监管流程:买卖双方将交易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方会根据买卖双方的指令进行支付操作。

在确定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可以向监管方发送指令,将存量房交易款项支付给卖方。

三、监管内容1.资金安全:监管方需对存量房交易的资金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支付款项的准确无误。

2.资金监管:监管方需按照买卖双方的指令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确保支付流程符合双方的约定。

3.支付款项:监管方需在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按照买方的指令将购房款项支付给卖方。

四、监管费用监管方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会收取一定的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分摊支付。

监管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中。

五、监管协议的重要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是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进行的重要文件。

通过签订监管协议,可以规范交易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支付的准确性。

监管协议也可以有效防范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存量房交易中,签订合理的监管协议对于双方都是必要的。

买卖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监管方,并明确监管的流程和内容。

只有通过监管协议的规范管理,才能确保存量房交易的安全进行,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2篇示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第一条合作方甲方:(下称“出售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第二条交易内容1. 出售方拟将其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存量房产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2004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4•【字号】沈政发[1985]142号•【施行日期】1985.08.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142号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方便房屋的正当买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含郊区)县(城镇)的公(包括集体所有制)私房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可进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条凡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无须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和倒买倒卖。

第二章买卖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买卖房屋,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一)单位购买房屋,须提交买房申请书和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二)个人购买房屋,须提交买申请书和居民身份证明;(三)单位出卖、有偿转让或不等价交换房屋,须提交卖房申请书、转让或不等价交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明(如系自建房房屋应提交建筑许可证)以及建筑物正、侧两面照片一式两张;(四)个人出卖房屋:1.须提交私有房产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2.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时,须提出公证委托书;3.出卖共有的房屋,须提出共有人的同意书和共有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证明;4.出租房屋的出卖,须提出经单位证明的承租人的弃权书。

第六条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房产共有人、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居住自有房屋的职工,分到单位的新房后出卖自有房屋时,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时,按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自建公助或私买公助的房屋产权人要求出卖时,参照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9号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9号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存储率。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率暂定为5%。

存储额低于5元的按5元存储;5元以上,以“元”为最小计算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2024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票的核发与使用第三章房票管理系统第四章房票结算第五章附则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全市范围内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车库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第四条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和《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0]1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0]1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0]1号)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屋买卖。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的存量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自愿、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公司”)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保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管理公司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管理公司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要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和注册工作。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机构应当收回其注册证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4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条工作。

迁。

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未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空置的房屋,由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

首次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先行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被委托拆迁人、拆除单位和评估机构及现场工作人员姓名等事项,在拆迁现场进行公示,动:1年;拆年。

协议。

(三)拆迁落实国家私房政策带户返还住宅房屋的。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沈阳市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办法

沈阳市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办法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07]6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资产调剂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本部门资产的调剂工作。

行 乱档ノ桓涸鸨镜ノ还 凶什 咛骞芾怼0炖碜什 渲谩⒋χ煤投酝馐褂玫仁孪畹谋ㄅ 中 涸鸩晒骸⒀槭铡⑽ 藓捅Q 热粘9芾砉ぷ鳎 U瞎 凶什 陌踩 暾 ?/P>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存量房屋买卖交易协议参考样本(九篇)

存量房屋买卖交易协议参考样本(九篇)

存量房屋买卖交易协议参考样本出卖人: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区小区幢座号单元号。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2、已购公有住房;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5、其他房屋。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元整。

办理房屋买卖 更安全更快捷——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10项惠民举措解读之二

办理房屋买卖 更安全更快捷——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10项惠民举措解读之二

办理房屋买卖更安全更快捷——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10项惠民举措解读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办理房屋买卖更安全更快捷——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10项惠民举措解读之二沈阳市房产局在前期推出40项便民举措的基础上,又推出房屋登记10项惠民举措。

举措五: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通道,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快捷服务。

●解读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沈阳市房产局推出的一项惠民生新举措。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过程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管理公司(沈阳市房产局下设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机构)监管,待买卖双方履行完交易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资金管理公司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参加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可避免纠纷,防范风险;简单方便,缩短时限;免费服务,利息照付。

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为方便办事群众,在房产登记大厅(金厦广场三楼)专设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通道”和银行开卡窗口,提供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务。

申请“资金监管”的卖房人在办理房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银行就会把房款转入卖方预留的个人账户上,同时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卖方。

举措六:实行网上预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人不需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排号等候,直接到窗口办理即可。

●解读沈阳市房产局在去年推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集中申请举措后,又研发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预约排号系统,实现了网上预约登记功能。

购房人进行合同备案后,可与开发企业在网上预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间,按时直接到指定的窗口办理即可,不需再到办事大厅排号。

预告登记收费标准: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举措七:实行网上申请抵押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抵押人到金融机构与其共同在网上申请,不需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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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篇】
1、问: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1】24号)的规定,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

2、问:“资金监管”是怎么回事?
答: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保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监管专户,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保证机构通知银行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3、问:哪些二手房交易要进行“资金监管”?
答:凡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均须办理“资金监管”。

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市范围内(不包括新民、辽中、康平和法库)取得房证的城市房屋,无论是住宅、公寓还是商业网点交易过户,都要进行资金监管。

4、问:哪些房款纳入“资金监管”呢?
答:除了定金按照交易习惯由双方直接结算的房款不纳入监管以外,其余房款都需纳入资金监管,包括购房首付款、尾款。

5、我的房子是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的,最少要监管多少房款?
答:资金监管的范围是监管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合同法》
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以总房款50万元为例,您至少要将40万元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6、问:我是通过经纪公司代理的,还需要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必须办理“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或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管理公司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不允许经纪公司代收房款,这是为了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7、问:办理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
答: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资金管理公司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8、问:从申请转移登记到最后发证会有一段时间,那么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怎么办?
答: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9、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是谁?有问题要投诉怎么办?
答:市房产局是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如果发现从业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话可以向市房产局投诉。

10、问:我买的是商业网点,要资金监管吗?
答:是。

11、问:单位的二手房交易可以办理“资金监管”吗?如果可
以的话,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可以。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房产进行买卖时,也需要“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公司同样提供免费的服务。

12、问:我有一处辽中县的房子想卖了,可以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不能。

只有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才能申请办理“资金监管”。

13、问:二手房交易必须办理资金监管吗?
答:《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继承、赠与、析产司法强制转移、拍卖等情形外,其它的二手房买卖均应办理资金监管。

14、问:我是卖方,买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领取产权证,我可以同时拿到房款吗?
答:可以。

买方在领取产权证后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公司,我们即向卖方划转房款。

15、问:我是卖方,在外地工作,我可以委托在沈阳的亲戚或朋友代收房款吗?
答:可以。

只要您办理手续时在《确认书》上签署声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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