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销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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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销售指引

建工险是建筑(设)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指施工企业为参与指定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附加险种。开展建工险的政策依据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为有效保障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1998年开始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这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则又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质[2003]10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从保险范围、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手续、保险索赔和安全服务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

各地建设管理机关在制定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则将施工单位是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能否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之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活跃推动建工险市场日益壮大,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建工险的保费来源

【2003年国务院393号总理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八条和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开展建工险的财税政策

1、保险费列支的税优政策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

2、保险费列支的财务政策【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说明保险费:在间接管理费的规费中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中列支。建工险市场主要展业模式

1、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当地的建工险保障责任标准,同时指定若干个建工险的保险供应商,要求辖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建工险。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候必须提供指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原件或复印件才同意颁发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建工险办理以后不允许退保,只有得到安监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到保险公司退保,另外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也要求投保单位提供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盖章核准的施工事故证明才能理赔,从而管控赔付水平。

2、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当地的建工险保障责任标准,不指定建工险的保险供应商。保险公司只要到建设安监部门备案(甚至都不需要备案)就可以在当地市场销售不低于建设安监部门所要求的保障水平的建工险计划。施工单位凭保单原件到安监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对建工险的影响

【劳社部发〔2006〕44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按受培训。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中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06年底劳社部发〔2006〕44号文出台,决定三年内进行全国推广,建工险市场面临巨大挑战。

建工险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随着企业工伤保险的不断扩面,不少地方的建工险有被工伤保险替代的迹象,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目前在部分地区,建设安监部门已经认可可以凭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了。但大部分地区继续保持了原有的做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保建工险。从目前各地的做法和市场迹象可以看出,建工险市场将在较长的一个时间内长期存在,原因主要可能有以下几点:

1、建筑(设)施工单位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承包人往往实行的是项目经理

制,工程的施工人员临时性强和流动性强,项目经理为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的意愿不强;同时费用也较大,项目经理不愿承担。商业建工险具有费用较低、人员管理灵活的特点能否满足其的保障需求。

2、发包人既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单位对于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转包行为更是加重了这一连带责任发生的可能性。为了减低风险,建设单位往往在发包书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建工险。

3、由于工伤保险实名制管理严格,无法有效适应建筑市场施工人员高流动性的特点,作为管理部门的建设安监机构不愿意看到能够发挥风险保障功能的建工险退出市场,这一点从建设部并未配合新建筑法推出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未推出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4、不少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建工险业务上有现实的利益诉求。

虽然建工险市场会长期存在,但随着政策环境和建筑市场格局的变化还是会产生一些新情况,主要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安监部门将会逐步放开市场,明文指定保险供应商的做法将会逐步退出市场,市场将逐步走向充分竞争。通过建行对公渠道销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建工险将会是一条很有潜力的路子。

2、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深入,乡镇和农村建筑(设)市场的建工险业务

将会蓬勃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模式。

3、中西部地区的建工险市场将快速增长,中东部将保持稳定。

4、各地方的投保建工险的工程项目类型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建工险保障责任构成

1、意外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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