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状蒋跃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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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姜跃卿,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定州市西城区韩家洼村人。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审判决未予认定,显属错误。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将被告人家石棉瓦损坏并迟迟不予维修,被告人要求被害人维修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非但不听从被告人的屡次要求,反而率先动手,并持刀将被告人捅伤,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和被害人斗殴的故意,也没有事先准备工具图谋伤害被害人,完全是被害人先持刀将被告人捅伤从而激化了矛盾,而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二、被告人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申予以体现。

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被告人在

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四、希望法院能够体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出身于一个贫苦的农民之家,从小外出打工,吃了很多苦,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44岁的被告人,正是申有老下有小,处在压力最大的阶段,家庭的重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肩申。发生今天的悲剧绝对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以及他的父母、妻子、孩子,无一例外都是受害者,我们不难想象,失去家庭顶梁柱的被告人家人,未来的生活将会是多么悲惨。

综申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姜跃卿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对申诉人从轻判处,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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