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桥华城国际STREETMALL招商执行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120号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住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2681邮箱(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I-1111 Cayman Islands)当事人: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世贸大厦A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汽车)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和谐汽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腾讯、和谐汽车书面来函放— 1 —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腾讯。
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
2014年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和谐汽车。
2011年11月于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统燃油汽车的销售和售后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
2014年和谐汽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
2015年5月28日,腾讯通过旗下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和谐汽车等签署《关于共同设立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腾讯、和谐汽车分别持股30%、4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典型商业诉讼案例解析:从复兴Vs SOHO案看间接并购中涉及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典型商业诉讼案例解析:从复兴Vs SOHO案看间接并购中涉及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郭律师评析:间接并购中是否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为了避开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故意采取间接并购方式,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一、本案基本背景持续一年半的外滩地王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复兴集团胜诉。
案件宣判后不久,被告方SOHO中国、绿城、上海证大随即发表联合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失望和遗憾,并称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称SOHO中国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中称,依法认定被告间的股权交易侵害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绿城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实施的交易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交易模式的最终结果,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复星商业对海之门公司目前享有的50%权益,但经过交易后,海之门公司另50%的权益已归于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所属的同一利益方,因此实际上剥夺了原告对海之门公司另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此举明显规避了《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此外,双方对海之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改组事宜已发生争议,各持50%股权结构的不利因素已初见端倪,海之门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和自治僵局也在所难免。
显然,交易后果的发生,不利于海之门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也难以保障外滩8-1地块项目后续的正常开发。
最后,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认定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嘉和公司、被告证大置业公司将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股权状态恢复至转让前。
昨天,在有SOHO中国潘石屹、绿城宋卫平以及上海证大戴志康签名的联合声明中,三家公司除了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将提起上诉外,还强烈呼吁“8-1案件原告方的实际控股股东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摒弃‘一股独大’的思维模式,回到真正的法治轨道上来解决围绕8-1案件的商业纠纷,一起为上海的建设出力。
沈国安、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国安、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国安;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沈国安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沈国安【当事人-公司】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魏会玲河南国律师事务所;刘书凯河南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会玲河南国律师事务所刘书凯河南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会玲刘书凯【代理律所】河南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国安【被告】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养殖房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确认违法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该确认违法判决并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沈国安的养殖房被拆除后残余材料,仍存放在距离沈国安田地大约五十米远的道路旁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养殖房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确认违法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该确认违法判决并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可以取得国家赔偿。
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强拆的涉案养殖房的合法性,其请求赔偿其养殖房缺少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常卫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常卫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涛【审理法官】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常卫锋【当事人】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常卫锋【当事人-个人】常卫锋【当事人-公司】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莉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莉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莉莉【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卫锋【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宣传恒大全国所有住宅楼盘实施无理由退房。
恒泓公司称案涉楼盘不适用无理由退房政策,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不一致,且恒泓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常卫锋尽到了案涉楼盘不适用无理由退房的提示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无理由退房承诺对恒泓公司有约束力,并无不当。
对于“无理由退房”,按照一般公众理解,应当是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恒泓公司以认购定金形式和格式条款对“无理由退房”政策作出限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恒泓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常卫锋的原因导致,故恒泓公司主张不应退还定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清华城项目介绍
清华城项目整体介绍清华城是徽商集团旗下河南省清华房产有限公司在郑州启动的首个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
清华城处于金水区,共9块地组成,其中核心1号地块华贸中心为主推综合体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5万厅,集12万疗体验式购物公园、4万H5A商务会客厅、4万m沫来派全能LOFT( 46-80 m?),35-60 m2酒店公寓、40-130 m?奢适公馆为一体,造就购物、商务、休闲、居住全方位的都市前沿生活形态。
其余地块分别开发有平顶山银行总部、星级酒店、金水区重点中学等,整个清华城项目涵盖了住宅、商业、酒店、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物业类型。
(2号院是独栋学区住宅,3号院定向开发企业写字楼,平顶山银行总部,9号院在建业路的西侧,后期开发;4号院在商贸路上是凤凰台办事处定向开发住宅楼,5号地块在青年路是星级酒店已经在施工,其他地块为第三期工程都在分别筹备中,总体来说,项目涵盖了住宅、商业、酒店、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物业类型。
^发商介绍:河南省徽商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下设工程中心、财务中心、行政部、开发部等职能部门和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新境界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利源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徽商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开发公司。
集团已开发房地产累计约50万平方米,在建项目: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封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桥北平原新区新农村建设项目、济源市中心商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等,在建工程约100万平方米。
集团遵循 "以务实塑造精品,以精品回馈社会”的开发理念,秉承稳健诚信的经营思路,并积极在旅游地产、教育地产、养老地产等新的房地产领域不断探索。
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金水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公司负责开发改造凤凰台办事处的王庄村,总投资近20亿元,作为中州大道稀缺地段的大型复合地产项目,建筑面积35万方,将于2014年9月份整体同期开发,是一个集高档写字楼、高端住宅、酒店公寓和主题互动体验式情景商业为一体的综合体项目。
郑州某某城市广场成功案例解析(doc 10页)
郑州某某城市广场成功案例解析(doc 10页)一个商厦改变一座城——郑州正大世纪城市广场成功案例解析◎ 张粉层在郑州,闹的是城北,静的是城东。
然而一座商厦的建造,颠覆了整个城市的商业格局。
人气不旺的金山区紫荆山路,自从正大城市世纪广场耸立路口后,往日疏落的交通变得拥堵,往日寂静的城东被带旺起来。
因着正大城市世纪广场这一盛大商业盛宴的全力上演,郑州人倾情于集逛街、逛广场、逛公园、购物于一体的前所未有的CITYMALL消费体验。
因着正大城市世纪广场这一盛大商业盛宴的全力上演,商铺成为郑州中产阶级甚至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的投资话题……颠覆传统区位理念,提出“新城市中心的商业中心”理念,并充分利用当地的媒体资源,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包装,最终在毫无商气的地块上创造出开盘后五天就售馨的商业地产销售神化,并大大提升了项目的附加值和知名度。
尤为值得称道的是,因为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的出现,彻底改变了郑州市的商业格局,改变了郑州城东的区位价值。
安佳创造的商业地产销售神话在郑州被人们津津乐道,那么,在这神话的背后,安佳又付出了怎样的努力和心血……安佳又是如何成功策划这个项目的呢?问题:偏隅一角缺人气难造商圈郑州金水区是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区,地处郑州东北隅,因金水河流经境内而得名。
直到六十年代初这里仍为乡村,后来随着郑州的逐年发展演变,成为一个半城半乡的地方,辖区面积242.2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64平方公里。
而正大世纪城市广场所处的农业路与107国道的交界处,正是城乡结合部。
107国道是一个断头路,是一个完全没有人流的地方;农业路原来是一个原村民的居住地,当安佳接手项目时正成为一个汽车零配件聚集地。
在这条充斥着汽车零配件的农业路上,完全感受不到任何的商业气氛。
因而,安佳在介入初期了解到,在郑州,没有开发商敢在这个地方做商业地产的,从区位来讲,项目地块并不具备做商业地产的先天条件。
其后,安佳对项目地块所在区域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判断和剖析,发现项目具有两大潜在机会——其一,项目所在区域——金水区的行政区地位。
郑州华商汇重组方案
郑州华商汇重组方案郑州华商汇重组方案:深度评估与展望导语:近期,郑州华商汇公司宣布了其重组方案,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作为华商汇的文章写手,我将对这一重组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展望,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议题。
1.背景介绍郑州华商汇是中国知名的金融机构之一,多年来一直以其专业的服务和卓越的业绩赢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华商汇决定启动重组计划,以适应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2.重组方案的目标和重要举措针对华商汇目前面临的问题和机遇,重组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持续增长、创新升级和价值优化。
核心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2.1 业务结构优化:通过更好地整合现有业务资源,提高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2.2 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3 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利用新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重组方案的优势和风险针对华商汇重组方案的评估,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优势和风险,以全面把握其潜力和挑战。
3.1 优势:3.1.1 市场机遇:重组方案有助于抓住当前金融市场的机遇,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3.1.2 效益提升:优化业务结构和提升运营效率,有望实现更高的效益和回报。
3.1.3 创新升级:重组方案鼓励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和差异化。
3.2 风险:3.2.1 组织变革:重组可能带来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人员流动,可能导致一些不确定性和阻力。
3.2.2 市场风险:金融行业竞争激烈,重组后需要应对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
3.2.3 技术挑战:数字化转型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技术能力,面临技术转型的风险和挑战。
4.展望与建议在评估了郑州华商汇重组方案的优势和风险后,我们可以展望其未来发展,并提出以下建议:4.1 加强沟通与协作:重组过程中,建议华商汇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协作,确保顺利推进重组计划。
郑州大上海项目招商手册
(四)营销展示区
名车、家庭轿车展销、各类楼盘展销,商家新品发布会、 名车、家庭轿车展销、各类楼盘展销,商家新品发布会、 节日商品主题展卖会、新型营养保健品和药品展示、 节日商品主题展卖会、新型营养保健品和药品展示、时 装服饰展卖、家装营销区、金融、保险产品推介、 装服饰展卖、家装营销区、金融、保险产品推介、体验 式小型攀岩馆、商家促销演艺活动、 式小型攀岩馆、商家促销演艺活动、大型文化演出活 动……
(三)次主力店区
负1、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知名连锁品牌超市 知名连锁品牌超市 1、家电广场 、家电广场——知名连锁品牌家电大卖场 知名连锁品牌家电大卖场 2、通讯数码 、通讯数码——各类通讯数码产品专营店 各类通讯数码产品专营店 3、休闲视听——图书音像 、 4、主题餐厅 国内知名品牌餐饮( 、主题餐厅——国内知名品牌餐饮(苏、浙、湘、粤、川 国内知名品牌餐饮 等特色) 等特色) 5、康乐中心 高档洗浴、 、康乐中心——高档洗浴、健身馆、舍宾、瑜伽、SPA香 高档洗浴 健身馆、舍宾、瑜伽、 香 健美纤身、美容美发、按摩、足道…… 薰、健美纤身、美容美发、按摩、足道 6、演艺中心 、演艺中心—— KTV、摇吧、牌艺;儿童特色教育(舞 、摇吧、牌艺;儿童特色教育( 跆拳道、书画、器乐演奏、钢琴、礼仪、英语、 蹈、跆拳道、书画、器乐演奏、钢琴、礼仪、英语、素质 训练营)、婚纱摄影…… )、婚纱摄影 训练营)、婚纱摄影
(二)金街
1、餐饮休闲娱乐主题街 、 知名品牌中西商务餐、国内外特色风味餐饮、大众特色美食、 知名品牌中西商务餐、国内外特色风味餐饮、大众特色美食、知名 咖啡吧、素食茶艺馆、休闲水吧、甜品店…… 咖啡吧、素食茶艺馆、休闲水吧、甜品店 2、都市新业态主题街 、 画廊、琴行、戏曲服装、演艺用品、古玩字画、宠物医院、 画廊、琴行、戏曲服装、演艺用品、古玩字画、宠物医院、宠物美 容院、邮局、银行、移动营业厅、联通营业厅、民航铁路订票、 容院、邮局、银行、移动营业厅、联通营业厅、民航铁路订票、旅 行社…… 行社 3、酒吧娱乐主题街 、 主题酒吧、 主题酒吧、KTV、休闲牌艺 、休闲牌艺…… 4、时尚流行街 、 都市时尚流行服装服饰、鞋帽、工艺礼品饰品、手工制品、 都市时尚流行服装服饰、鞋帽、工艺礼品饰品、手工制品、美容美 儿童娱乐城、儿童摄影、婚纱摄影…… 发、儿童娱乐城、儿童摄影、婚纱摄影 5、中原风情街 、 当地特色餐饮、特色手工艺品、中原地方特产、中原特色产品…… 当地特色餐饮、特色手工艺品海铜锣湾广场”整体定位为: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营销展 示、康体健身、旅游文化、商务服务等八大功能为一体,多业态、多功能,满 足“全客层、全时段、全龄层”消费的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也就是近年越来 越多人们提到的“SHOPPING MALL”。 整体经营档次定位: 整体经营档次定位: 项目整体定位以中高档为主,兼有部分高档奢侈消费品和服务项目,并有 少量中低挡商品经营和大众化消费项目。 主要业态: 主要业态: 1 1、中高档百货主力店; 2、超市主力店——国际或国内著名品牌超市; 3、家电主力店——国内著名品牌家电专营店; 4、数码广场——各类数码电子产品; 5、图书音像广场——各类图书音像制品; 6、各类餐饮——知名品牌正餐,国际知名中西商务餐,品牌咖啡吧、酒吧,国 内外知名风味餐饮,大众化快餐,其他餐饮; 7、娱乐健身——高档洗浴、演艺、牌艺、KTV、影院,演艺音乐酒吧、摇吧、 量贩KTV、网吧、电玩、儿童游乐,高档美容美发、瘦身纤体、发艺美甲、舍 宾、瑜珈、香熏SPA会所等; 8、各类都市前沿时尚流行服饰专营店; 9、各类服务业态。
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豫01民终24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马增军曹逢春【审理法官】黄智勇马增军曹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安元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宋家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元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宋家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元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宋家晨【代理律所】安元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8年9月30日上诉人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汪俊玲作为丁方,四方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或本案执行终结后,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案涉网签在甲方名下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2001156095、12001156165、12001156210、12001156208、12001156214)的协议书,配合乙方出具上述房屋回到乙方名下所需相关资料和手续,最终实现上述房屋回到乙方名下的目的,甲方同时申请解除丁方持有郑州银行股权的查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和解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9月30日上诉人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汪俊玲作为丁方,四方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或本案执行终结后,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案涉网签在甲方名下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12xxx165、12xxx210、12xxx208、12xxx214)的协议书,配合乙方出具上述房屋回到乙方名下所需相关资料和手续,最终实现上述房屋回到乙方名下的目的,甲方同时申请解除丁方持有郑州银行股权的查封。
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2)豫02民终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鸽【当事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鸽【当事人-个人】张鸽【当事人-公司】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鸽【本院观点】张鸽与康桥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康桥公司已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鸽应当向其支付物业费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标准为1.37元/月/平方米,张鸽房屋面积为138.87平方米,缴费时间段为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张鸽支付6589元物业费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康桥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鸽与康桥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康桥公司已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鸽应当向其支付物业费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标准为1.37元/月/平方米,张鸽房屋面积为138.87平方米,缴费时间段为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张鸽支付6589元物业费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康桥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康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二、张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用8597.1元;三、驳回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麻雀变凤凰——一个烂尾楼成功操作的真实案例(加长版)
麻雀变凤凰——一个烂尾楼成功操作的真实案例最近一段时间,“飞洲”在房地产界被提及的频率最高,而“飞洲国际广场”这个由上海最大的烂尾楼改造而成的项目,再次上演了一幕烂尾楼起死回生的奇迹。
飞洲国际广场原名宝通大厦,曾被称为“上海烂尾楼王”,上个月被温州的民营企业上海飞洲集团斥资7亿元收购。
飞洲国际广场项目刚刚有些眉目时,就有投资者打电话向该楼盘的经销商进行垂询,之后的销售态势一直相当良好,这也令烂尾楼的合理处置问题再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据了解,上海的烂尾楼项目最多时竟有600处之多,如何处置这些烂尾项目是令政府颇为头疼的问题。
烂尾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且经年伫立在风中,有碍市容观瞻。
前两年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烂尾楼改造成小户型公寓,而近一段时间来,改建成办公楼的逐渐多了起来,颇得业界的认可。
一、营销推广的目的与目标1、目的:(1)推出“购物即享受”的消费新概念(2)使“春之声”服饰广场成为重庆市以“运动、休闲、青春、时尚”为主题商场的第一品牌。
2、目标:(1)开业前达到50%以上在目标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2)第二阶段达到70%以上在目标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3)第三阶段达到85%以上在目标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4)优先提及率达到60%以上。
位于普陀区长寿路叶家宅路路口的沙田大厦售楼处人流涌动,往来者络绎不绝,生活在这周边的老居民都知道,原来这里有一处停工多年的烂尾楼项目,而如今这个昔日影响观瞻的“半拉子”工程已经旧貌换新颜,2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上演了一出令人称道的“麻雀变凤凰”的奇迹。
这样一个奇迹是如何上演的?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全程代理这个项目的易兴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罗武君先生。
罗先生从这个项目的起源讲起,定位,包装,再次上市销售一步步,如数家珍。
昔日烂尾的原因目前的沙田大厦项目其早期的开发商是一家东北地区的房产开发公司,当初整个项目规划设计共3幢楼宇,其中一幢为商住两用楼,就是现在的沙田大厦。
郑州惠济“万客隆”搞“阴谋”三千亩土地公然“以租代征”
用地 “ 以租代征”到神秘的 “ 售后返租” 万客隆在地产政策 、 , 资本 、 市场的诸 多考量 中规避 什 么?得失之 间,地方政府如何权衡? “ 万客隆”何 以一路 “ 绿灯”?在 “ 市场魔 方”的变 】 之中,政府 、企业 、投资者 、失地农 民最终 能否 实现 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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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所说 的 “ 客隆 ”全称 是 “ 万 万客
续时少交 点钱 就行 了。 ”薛副总裁推销时
大……可容纳国内外家具及相关产 品商家
5 0 家左右 , 年可实现销售总额在 10 00 每 0
提起 入驻 以来的经 营 ,万客 隆 X X
号展厅 的一位商户如是告诉《中国经济周 刊》 ,由于市场 萧条 ,最初商户是免费租
钱”景 ,“ 你要是放弃 了,公 司就 亿 元以上…… 目前 已吸引广 东 、 四川 、 江 展 现 “
米每月 2 0元收租金 。 “ 现在 的标准 是每平方米2 元 , 5 不过
商铺 , 总投资 2 .万元。但是 , 1 5 后来他才
知道, 其法人代 表谢 丽丽还曾 因此遭刑
事 拘留。
但在 老刘震惊 之余 ,他却 发现万 客 隆的商铺至今仍在销售 , 甚至还 在悄悄 开
听得痴迷的女性投 资者 。 她们 自称河南 洛
阳人 ,奔波数百里而来 。 暗访 中记 者 了解 到 ,推销 商铺 的中
年男子是万客隆 的一位薛姓 副总裁。 薛 据 副总 裁称 ,对于客 户来说 ,在 万客隆 的
朱爱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爱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1【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爱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朱佰旺【当事人】朱爱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朱佰旺【当事人-个人】朱爱荣朱佰旺【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晓雷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晓雷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磊王晓雷【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爱荣;朱佰旺【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朱爱荣的一审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是按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本案,即便上诉人不知道,那么在其将本案争议初次提交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会予告知,但是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之前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解决变更涉案协议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本案问题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认可一审查明事实。
二审另查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郑经管政〔2009〕46号,2009年10月21日下发)中第十一条规定“对拆迁村庄实施基准安置,即被拆迁时人均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房屋(不享受村民待遇人员,只享受购房规定,不享受人均面积补偿),除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00元外,其他结构房屋不再进行补偿,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主房安置,基准安置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现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现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9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颂琳【审理法官】谢颂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现杰【当事人】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现杰【当事人-个人】苏现杰【当事人-公司】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苏现杰【本院观点】苏现杰与华商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二审中,苏现杰发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六项你们双方选择的是其他付款方式,被上诉人应一次性交付的房款146076元是不是你们给做过分期支付?”华商汇公司回答:“双方就付款方式达成首付分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与本案案情相同,诉请相同的其他案件已经法院裁判生效,其裁判结果为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现杰与华商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苏现杰陈述存在付款分期支付,最后一次应付款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在约定的交房日期2019年12月31日之后,且苏现杰认可分期付款共分5次,2020年1月20日28000元,自2020年1月20日截至2022年1月20日,每年两期,其于2020年1月13日支付购房款28000元。
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4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李念武王颖萍【审理法官】许李念武王颖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文杰【当事人-公司】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艳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艳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艳鸽【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杰【被告】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61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1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张文杰负担。
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建新朱梅刘泽军【审理法官】贾建新朱梅刘泽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团结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邢彩苹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陈雷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刘旺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孙国战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陈志化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团结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邢彩苹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陈雷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刘旺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孙国战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陈志化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团结邢彩苹陈雷刘旺张凌孙国战陈志化【代理律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第三村民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村村【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审理法官】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菊【当事人】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菊【当事人-个人】张瑞菊【当事人-公司】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瑞菊【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3:45:55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终226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复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菊。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瑞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商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张瑞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瑞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牛进才、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进才、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魏丽平【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魏丽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进才;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牛进才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牛进才【当事人-公司】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魏会玲、刘书凯河南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会玲、刘书凯河南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会玲、刘书凯【代理律所】河南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牛进才【被告】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员会不具有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员会不具有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涉案拆迁工作是由新华路街道办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具体实施,双龙寨居委会不是本次拆迁改造的实施主体,双龙寨居委会不具有对上诉人进行分户安置的职责,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人家庭不具备分户安置的条件,其要求分户安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王秋粉、钟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秋粉、钟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永爱王茂兵陈加胜【审理法官】牛永爱王茂兵陈加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秋粉;钟春霞;张劲飞;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秋粉钟春霞张劲飞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秋粉钟春霞张劲飞【当事人-公司】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会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石会升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会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石会升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会石会升【代理律所】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秋粉【被告】钟春霞;张劲飞;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王秋粉上诉称其与钟春霞未形成借贷关系,其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钟春霞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对王秋粉的询问笔录中,王秋粉认可其收到了钟春霞的款项并给钟春霞出具了条子,其将该款项去公司交给了张劲飞,张劲飞又给开了张票给王秋粉,现在公司不给王秋粉钱,王秋粉也没办法给钟春霞。
且案涉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中心广场商铺认筹缴款收据缴款人处均载明王秋粉,王秋粉又与合凯置业公司签订了《郑州航空港区豫康新城中心广场商铺认筹协议书》,现王秋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经过钟春霞委托授权,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综合分析认定王秋粉与钟春霞形成借贷关系,王秋粉应按照8张票据上载明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并认定王秋粉与合凯置业公司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并无不当。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晓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晓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逢春【审理法官】曹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晓峰【当事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晓峰【当事人-个人】焦晓峰【当事人-公司】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周娜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周娜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孟飞周娜【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焦晓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返还财产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焦晓峰承担基于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失赔偿,因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房屋签约确认单性质为预约合同,该协议中并无需要承担相应违约金的约定,且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该预约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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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康桥华城国际
S T R E E T M A L L招商执
行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第一章项目定位回顾
一、总体定位
国际STREET MALL
——演绎第四代商业财富传奇
我们打造的“国际STREET MALL”是一个“LIFE STYLI CENTER”(第四代商业模式:生活体验中心),是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功能于一体的
多业态多功能体验型一站式的,
“中高低”档次齐全的开放式人文商业街区
二、档次定位
本项目定位中档偏高、形象推广中高档
档次定位细分表
区域(楼栋)档次定位因素
9号楼中档偏高:针对
中高收入消费者
作为项目写字楼的主体楼,自身的档次
定位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形象,中档偏
高可以提升整个业态的档次,将是档次
定位和形象推广定位最有力的支撑;
室内街中档:针对中低中档定位与此9号楼定位形成互补、错
收入年轻人消费
者位经营,可以满足相对更广泛的消费人群,可以带动场内氛围;
6号、7号和两层独立街铺中档偏低:针对
中低收入消费者
可以在整个项目体内形成错位及互补,
可以满足项目周边各大高校的学生等年
轻人的消费需求;
10号楼以数码通讯和超
市为主,中档和
高档搭配:针对
综合性消费群体
综合超市可以极大地满足周边居民的日
常生活便利;定位相对独立,又能与整
个项目的业态形成错位和互补;
11号楼中档偏低:针对
年轻得中等收入
消费者
临陇海路,是项目南向唯一入口,是项
目形象展示又一平台,吸引客流的关键
入口。
档次呈逐级梯次分布,互补共融
中高档提升价值,中档及中低档吸引客流
高中低档次全面组合,体现第四代商业特色
三、功能组合定位
国际STREET MALL的主题特色体现为三大主题商业区和一个主题娱乐广场:
●商都魅力城(9#、10#楼的商业部分和室内街)
●商都兰桂坊(6#、7#楼的底商和两层独立街铺)
●商都流行前线(11#楼的商业部分)
●极限运动广场(11#楼旁的广场)
商都魅力城----STREETMALL的“气魄”所在
四层面积业态
9#楼4656㎡中高档餐饮、美容美发、纤体、SPA
室内街2179㎡修甲、美容、足浴、儿童反斗城、培训中
心、DIY体验中心(订制潮流服装、陶
瓷、工艺品、插花、饰品等)
备注:
业态布局规划方案在招商工作中将根据市场反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