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材料四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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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和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30日
——结束——。
生态保护红线发展研究综述
生态保护红线发展研究综述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其内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土地资源等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从生态环境中不加限制的攫取自然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自然资源的枯竭。
而自然环境的诸多生态问题如全球变暖等,反过来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生态保护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个任务。
2012年3月,“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的学术交流中,全国各地的学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定义,划定准则与方法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同年12月,生态红线试点启动会上确定了内蒙古等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试点代表,并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2017年7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共同印发。
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中,生态保护红线定义为: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指出了生态红线的划定需要遵循四个原则:科学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
整体性原则需要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
协调性原则要求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
动态性原则需要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在国外的研究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主要在生态保护区、生态网络和生态基础建设等方面[[1]]。
美国首次提出了生态保护的概念,并建立了国家公园来进行生态环境和文物等的保护。
加拿大与美国的生态保护管理方式类似,他们将自然保护区设成三种不同的等级:国家级、省级以及地区级[[2]]。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时事热点 直击考场 专题四 坚持绿色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3.(原因类)为什么要强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1)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需要高质量发展。(2)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 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解决主要矛盾的需要)。(3)我国面临城乡 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严峻挑战。(4)我国面临严峻的人口、 资源、环境问题。(5)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与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等。
本国策。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4.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生态文明。
1.(原因类)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益于我国坚持哪些国策、 战略和发展理念? (1)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 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创新、协调、绿色、共享 的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环 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等。
4.(原因类)为什么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经济发展与资源、环 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 战。(2)环境恶化加剧自然灾害的产生,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威胁着人民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意义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战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走绿色发展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实 现绿色富国、绿色惠民;(2)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上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 明发展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有利于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
1.(认识类)请谈谈你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解(认识)。 (1)绿水青山是指生态环境保护,金山银山是指经济发展。(2)要正确处 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3)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 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 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4)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标签: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一、国家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1.1环境保护法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1.2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意义及范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1.3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
1.3.1四大划定原则①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②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③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发展布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实施方案》(环办生态〔X〕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环发〔X〕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
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X-X)》(X环发〔X〕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
以《规划》确定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
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
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3.X、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汇编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7)3 术语和定义 (8)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9)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9)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9)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105.1 系统性原则 (10)5.2 协调性原则 (10)5.3 等级性原则 (10)5.4 强制性原则 (11)5.5 动态性原则 (11)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1)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1)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2)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2)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2)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2)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5)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5)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5)7.3 禁止开发区 (17)—4—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8)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8)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6)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40)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41)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42)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42)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44)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45)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4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52)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5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适用范围 (6)2编制依据 (6)3术语和定义 (8)4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10)4.4动态性原则 (10)5管控要求 (10)6划定工作程序 (11)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1)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2)7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4)7.3确定红线边界 (15)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2)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1)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4)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5)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农计发〔2007〕11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018┃中国林业产业┃主题链接┃关注 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30 关注┃主题链接┃中国林业产业┃2018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文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内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内蒙古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审议。
2018年上半年,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2018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20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推进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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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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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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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
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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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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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可操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 实施效果。
执法力度加强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加 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严 肃性和有效性。
实践案例拓展与深化
01
实践案例的拓展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 中国还积极推动跨部门协调合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 性。
02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政策 与法规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
• 规定了环境保护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等制度
碳捕获和储存技术
利用生态修复技术,如土壤修复、水体修 复等,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系统 的稳定性和抵抗力。
推广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减少大气中的二 氧化碳浓度,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
05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未来 发展与展望
政策法规完善与展望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政策法规将不断完善 ,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加全面和 有力的保障。
• 强化了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垃圾分类处理要求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分析
• 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突出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保护优先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分析
• 加强了水、土壤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 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力度
国际公约与协定概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川环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川环发〔2015〕3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我省生态安全,现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生态安全为核心,以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功能,更好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四川省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全面启动各市(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主要物种及其繁衍地、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逐步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
(三)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
以保护本区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全面协调原则。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已建各类生态保护地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规模,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或生态修复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一)组建机构。
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
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
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
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环境保护法——生态红线
落实生态红线对地方环境保护的启示
强化法制意识
加强生态红线的法律约束力, 让所有参与者认识到保护生态 环境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
科学规划和管理
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规划,严 格管理和执法,坚决遏制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社会共同参与
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 护工作,形成政府、企业、社 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格
环境保护法——生态红线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生态红线的基本概念 • 生态红线的管理措施 •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红线的规定 • 生态红线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 地方落实生态红线的经验与启示
01
生态红线的基本概念
生态红线的定义
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脆弱区域等,在空间上划定的“线”, 以保护这些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红线规定的不足之处
01
红线区范围不够明确
有些地区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不够明确 ,导致一些生态区域得不到有效保护 。
0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力度不够,一些生态红线区 内仍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存在。
03
监测和监管体系不完 善
虽然加强了监测和监管力度,但监测 和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04
生态红线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态保护措施,一旦划定, 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生态红线的历史背景
2011年,环境保护部首次提出“生态红线”的概念,并要求各地划定生态红线。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划定生态红线作为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要 求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红线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相关问题探讨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相关问题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是指根据国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目标,确定并划定一定范围内不得违反的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和建议。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划定标准的不统一和不科学性。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划定的结果是否科学和合理。
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有的地方过分追求经济发展,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的地方又过于保守,限制了合理的开发利用。
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标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的问题还表现在划定范围的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
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过于谨慎,划定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考虑,划定范围过于狭窄,以至于不能很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需要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思考和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还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对于划定范围内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监管管理不到位。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情况。
如何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当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只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对待这些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治理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部门,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划定和管理两方面,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作用和职责。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国家尺度上划定的生态功能区,用以保护特定的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景观,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责任。
1. 调研实地勘查。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实地进行勘察,了解当地的地质、生态、气候等自然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相关规划。
基于调研结果和科学数据,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方案,明确划定范围和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远利益。
3. 评估风险和影响。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需要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对各种潜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保划定的红线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管理和执行。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责任。
1. 监督执行。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定期检查各地区是否按照划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效实施。
2. 修复和治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工作,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稳定性。
3. 宣传和教育。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社会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认识和支持。
三、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责除了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外,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还有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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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第八条【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价和考核等信息。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管理、评价考核等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依托已有的各类举报平台,受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第九条【鼓励地方立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或规章。
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十条【组织划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组织跨省域和陆海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划定范围】各省(区、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开展科学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
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生态保护红线应保持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或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或各类保护地内的耕地、人工商品林,以及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风电、光伏设施所涉及的国土空间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边界和落图】在确定边界时,应结合自然边界、各类保护地边界、河湖海岸边界、土地调查或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并与省级及以上重大规划相衔接,准确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各地应综合运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或大比例地形图,做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清晰,落图准确。
第十三条【勘界定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
在重点地段(部位)、拐点和控制点设立界桩;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员密集或易到达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树立标识牌。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污损和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
第十四条【红线标识】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生态保护红线标识,并对生态保护红线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红线调整】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
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在通过技术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动调整。
第三章人类活动管控第十六条【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类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展以下人类活动:(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二)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海河湖岸线等活动;(三)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包括大面积开荒,规模化养殖、捕捞活动;(四)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五)房地产开发活动;(六)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活动,火力发电、核力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七)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活动;(八)《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允许类活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以下人类活动:(一)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二)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四)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五)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勘探、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六)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
第十九条【人类活动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属于本办法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对属于本办法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三)对于其他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须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已有活动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已有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从严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一)属于本办法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制定退出计划,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二)属于本办法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进入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规模和方案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三)对于其他人类活动或建设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根据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影响,确定退出、调整或保留;(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采矿活动,应停止开采活动,有序退出并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对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勘查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耕地,可正常耕作,但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
对位于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水源地和湖库周边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风沙、盐碱化和石漠化等生态危害严重区域的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鼓励各地创新商品林经营管理模式,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实行集中统一管护,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严禁擅自扩大规模。
列入省级以上规划且涉及公益、民生和生态保护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水利工程,以及已经获得批准的风电、光伏建设项目,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选址和规模等进行建设,并在建设工程结束后对造成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章保护修复与生态补偿第二十一条【保护修复】各地应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构建生态廊道和重要生态节点,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生态保护红线内水土保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国土综合整治等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渠道,切实落实保护与修复资金。
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口、滨岸带、海岛和受污染海域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转移支付】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办法,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逐步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在转移支付分配中的权重。
第二十三条【地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各地出台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财政、信贷、金融、税收等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多元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