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产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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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产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转让合同,对下述条款达成一致:
一、房屋及价款
1、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之承租权转让给乙方,计租面积(独用)平方米(伙用)平方米和计租面积(独用)平方米(伙用)平方米,房屋租赁合同编号:和,房屋编号为:和,权利人为:,产别为:直管公产。(该物业实际情况均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
7、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按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应付税费。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证件不齐或税费不足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办理承租权转让等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合同免责
1、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免责。
2、房款的支付: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除上述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人民币元壹仟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0元)乙方须在2021年10月10日前存入或转账至甲方银行账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乙双方须在2021年10月12日前至津房置换公司和房屋所属房管站开始办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过户和相关转让手续。
2、甲乙双方均清楚该物业在甲方拥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权的状态下签署本合同,自愿遵守并认可其法律效力。
3、该物业以签约时之现状转让予乙方,而乙方已检查该物业,乙方需履行义务承担因房管局验房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故甲乙双方不得借此拒绝转让和交易。
4、甲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承租权或处分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已产生的承租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甲方应该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万元整(¥1,9000,000.00元),此为甲方净得转让房款(以下简称为“总房款”),乙方承担此套房屋总房款、中介费、过户费及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费用。
二、付款方式Baidu Nhomakorabea
1、定金支付: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交定金人民币元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适用定金罚则。
3、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由乙方承担以下所需付税费及相关费用:(1)营业税;(2)印花税;(3)城建维护税;(4)转让登记费;(5)契税;(6)所得税;(7)公证费;(8)查档费;(9)转让/交易手续费;(10)代办代管手续费;(11)教育附加费;(12)权属部门验房费;(13)评估费;(14)增值税等上述款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或税率的增加(减少),则由乙方承担相应款项所增加(减少)后应付之税费,上述税费标准须以房管局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计算并代收的金额为准。
5、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而导致该物业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已付之定金和房款甲方不予退还。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赔偿责任完成后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卖予任何人。
6、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甲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乙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如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有关条款,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于本合同之外甲乙双方再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之内容,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效,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在办理完成转让过户手续后将该物业交于乙方使用。在此之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等),但甲方可凭有效单据向乙方收取或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领回该等杂费之押金。该物业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已开通之设施(各设施的开通费),乙方接受继续使用该设施,甲方应随同物业转予乙方,相关转名费由乙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乙方自行开通。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转让合同,对下述条款达成一致:
一、房屋及价款
1、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之承租权转让给乙方,计租面积(独用)平方米(伙用)平方米和计租面积(独用)平方米(伙用)平方米,房屋租赁合同编号:和,房屋编号为:和,权利人为:,产别为:直管公产。(该物业实际情况均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
7、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按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应付税费。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证件不齐或税费不足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办理承租权转让等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合同免责
1、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免责。
2、房款的支付: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除上述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人民币元壹仟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0元)乙方须在2021年10月10日前存入或转账至甲方银行账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乙双方须在2021年10月12日前至津房置换公司和房屋所属房管站开始办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过户和相关转让手续。
2、甲乙双方均清楚该物业在甲方拥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权的状态下签署本合同,自愿遵守并认可其法律效力。
3、该物业以签约时之现状转让予乙方,而乙方已检查该物业,乙方需履行义务承担因房管局验房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故甲乙双方不得借此拒绝转让和交易。
4、甲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承租权或处分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已产生的承租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甲方应该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万元整(¥1,9000,000.00元),此为甲方净得转让房款(以下简称为“总房款”),乙方承担此套房屋总房款、中介费、过户费及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费用。
二、付款方式Baidu Nhomakorabea
1、定金支付: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交定金人民币元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适用定金罚则。
3、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由乙方承担以下所需付税费及相关费用:(1)营业税;(2)印花税;(3)城建维护税;(4)转让登记费;(5)契税;(6)所得税;(7)公证费;(8)查档费;(9)转让/交易手续费;(10)代办代管手续费;(11)教育附加费;(12)权属部门验房费;(13)评估费;(14)增值税等上述款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或税率的增加(减少),则由乙方承担相应款项所增加(减少)后应付之税费,上述税费标准须以房管局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计算并代收的金额为准。
5、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而导致该物业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已付之定金和房款甲方不予退还。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赔偿责任完成后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卖予任何人。
6、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甲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乙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如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合同有关条款,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于本合同之外甲乙双方再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之内容,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效,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在办理完成转让过户手续后将该物业交于乙方使用。在此之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等),但甲方可凭有效单据向乙方收取或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领回该等杂费之押金。该物业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已开通之设施(各设施的开通费),乙方接受继续使用该设施,甲方应随同物业转予乙方,相关转名费由乙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乙方自行开通。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