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专专业合作社设立申请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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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2016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A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2016年月日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5年4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执行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2016年月日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选举肖家波为本合作社理事长,肖家富为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上述人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章程规定,A即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负责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签字并盖章:
二O一六年月日
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A等5名农民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2016年月日在A市B县水帘洞召开设立大会,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合作社经营范围为:高粱、稻谷、蔬菜、花卉、水果、绿化树,为社员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4、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5、同意选举A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C为执行监事。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二O一六年月日
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O一六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A等5人发起,于2015年4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A市B县水帘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A;本社执行监事:C。
本社住所:A市B县水帘洞,邮政编码:100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种植销售:高粱、稻谷、蔬菜、花卉、水果、绿化树,为社员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技术产品生产和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本社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结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