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张田村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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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张田村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培训教案
一、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三、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四、再生育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1)、对于病残儿的年龄,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
(2)、我市每年于 4 月和10 月开展两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3)、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可以重新申请再生育;再生育后,第一个子女死亡的,不能申请再生育。再生育的孩子是病残儿的也不能再申请再生育。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1)、合法收养或过继的独生子女与亲生的独生子女同等对待;
(2)、几兄弟姊妹(均系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数量)现只存活一个,可以视为独生子女,但其中有
一个兄弟或姊妹结婚并生育小孩后死亡的,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
(3)、本条没有对户口进行限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可以申请。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本条中,需注意的是:
1)、双方都必须是农村户口;
2)、户口必须是跨村及本村以外迁移的;(3)、女方为农村户口,男方为城镇户口,男方将户口迁往女方所在农村户口上,也不能按本条进行申请。“农村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
(2)、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3)、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保范围。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对“因公致残”的认定,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出具致残证明(起码不是打架斗殴、不是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残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亲兄弟(也包括招郎上门的亲姊妹)。第一种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兄弟均已结婚,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兄弟姊妹没有收
养子女的;
第二种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兄弟姊妹年龄已超过40 周岁,因种种原因不能结婚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
(2)、如果其中有生育能力的经批准再生育后,其他兄弟又结婚怀孕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1)、丈夫是独生子,其父亲是独生子的;
(2)、丈夫是独生子,其母亲是独生女的;
(3)、妻子是独生女,其父亲是独生子的;
(4)、妻子是独生女,其母亲是独生女的。
(九)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育症证明、
已怀孕证明;
2)、收养的子女必须有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对符合上述11 种条件之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 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 4 年的间隔时间(第一个孩子必须在4 周岁以上)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再生育条件中相关规定
上述两款中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过、收养(抱捡养)过子女,或生育的、收养的子女死亡的;
独生子女因犯罪被处决的、或有公安机关证明被拐卖、或经法院宣告失踪,其父母可以视为无子女。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哪些奖励和社会保障?
答: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今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宁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注:(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二)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宁夏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 年 1 月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5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0—18 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8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
妻双方不低于 2.5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哪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是指:(1)生殖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有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免费服务项目:(1)、安环(2)、取环(3)、皮埋(4)、男扎、女扎(5)、人流、引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