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地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地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地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地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地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地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地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地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地房屋拆迁中地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地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地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条件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地,应当公示,公示期为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地,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地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地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地家庭.第三十条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地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地价格向符合条件地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地;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地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地,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地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地差价价款.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注: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表内信息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3、合同份数应大写。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
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西安人才安居申报表
委托办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人员明细表
单位签章: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才类型
委托办理人签字:申报日期:
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如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愿意接受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出的取消申请资格、退赔补贴资金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申请编号:
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统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在办理申请人才安居房的过程中,郑重承诺如下:
1、此次申报的户均为我单位在岗职工,具体人员名单详见明细表;
2、经审核,我单位此次提交的所有申请人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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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原则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解决城市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房价的重要手段。
我市限价商品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采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的方式实施招拍挂出让。
二、规划、建设标准(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限价商品房建设规划,按年度分解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对限价商品房进行合理布局。
国土部门应在每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限价商品房用地计划。
市政府每年对各单位承担的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限价商品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
(三)禁止转让限价商品房项目及其用地。
(四)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三、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一)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
西安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而住房问题也成为城市居民面临的难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各地政府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公租房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西安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帮助有需要的人更好地了解和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公租房的条件1.符合西安市户籍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西安市户籍居民,且在西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2.符合住房保障对象要求。
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此外,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离退休人员等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3.符合收入要求。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月均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4.符合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当地的卫生、安全、功能等要求。
二、申请公租房的流程1.了解公租房的政策和申请条件。
在申请公租房之前,申请人需要了解公租房政策和申请条件,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租房类型和申请方式。
2.选择公租房类型和申请方式。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租房类型和申请方式。
目前,西安市的公租房类型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包括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等多种方式。
3.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
4.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所选择的申请方式,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等待审核。
提交申请后,申请人需要等待公租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公租房的使用权。
6.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获得公租房使用权后,需要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7.缴纳租金。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收取,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租金。
8.定期检查。
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申请人需要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维护和保养公租房。
总之,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使用。
2024年西安申请廉租房第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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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西安公租房的申请流程西安公租房怎么申请呢?西安公租房申请需什么材料?收集了西安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欢迎阅读。
西安公租房的申请流程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西安公租房的申请材料⑴、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⑶、婚姻证明;⑷、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领取资格审核申请表的地址:⑴、持有西安市城六区户籍的群众,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⑵、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的群众,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⑶、非西安市户籍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社区。
注:公租房申请办理手续免费!。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请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2.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旁系 亲属及其配偶、子女不算家庭成员。 3.表中所有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币种为人民币。 4.表中所指 “年” 为公元纪年,填写四位数; “月”、 “日” 填两位数,不足两位者前面补 “0”。 5.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 18位者后面不填。军人填写军人身份证号码。 6.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工作 (学习) 状况、与申请人关系等均填写相应项前的序号。 7.家庭成员超过四人的,则应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家庭成员信息,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8.如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收入或资产的,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 “0”,不得留 空白项。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处,应按照填表的先后顺序张贴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填写附表 的申请家庭,应将其他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在附表后页的照片张贴处。 10.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庭成员,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其签名及按手印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 11.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须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若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应由受托人凭 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名按手印。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叁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 (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验 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 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 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 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由住房地址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三、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 (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或长安 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 3年。 7.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 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 70周岁。 四、咨询及投诉: 1.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地址:西大街 116号,西安房产交易大厦。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配偶信息(如适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业: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成员信息:
成员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月收入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若需要,请按顺序填写全部成员信息(可增加行数)
购房信息:
1.购房目的(自住/出租):
2.购房区域偏好:
3.房屋性质偏好(新房/二手房):
4.房屋套型偏好:
5.申请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6.申请购买的房屋总价(万元):
7.融资金额(如有)(万元):
购房资格核实:
1.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规定的家庭条件:
2.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
3.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4.是否具备购房所需的经济条件:
5.是否已经提供申请购房所需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自述:
请简要陈述您的购房意愿及现状,包括为什么购买公有住房以及购房对您的意义等。
(不超过800字)
以上所填写的信息是我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家庭购房申请表》
附件1: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陕西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全称院(系):全称专业:全称年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城镇□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学校全称个人特长孤残□是□否单亲□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省+市+区县+村(小区名称)邮政编码联系区号+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父/母/亲属/其他如实填写,务农和无业请填写本人家庭地址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一般情况等于家庭成员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成员人数(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家庭成员失业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家庭欠债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
其他情况:须如实填写,无请填无.签章学生本人本人签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本人签名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该生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如实填写不得空缺经办人签字:如实填写不得空缺单位名称:单位全称/没有民政科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可直接盖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加盖公章)年月日民政部门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区号+号码(2)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需根据学生申请困难认定次数,建立对应次数的申请表,每一名学生每年原则上拥有一次申请困难认定权利。
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学校全称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院二级学院在此填写系二级系在此填写专业年级班在校联系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经济主要来源基本介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学生签字:年月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陈述理由评议小组组长签字:班长或班主任或主管老师签字年月日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C.家庭经济不困难□认定决定院(系)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2024年西安申请廉租房第条件和流程
2024年西安申请廉租房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无房或住房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
3.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4.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
二、申请流程
1.编制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簿
(3)家庭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2.提交申请
(1)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住房保障部门(2)领取申请受理回执
3.审核
(1)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有需要,安排家访核实情况
4.审批
(1)通过审核后,发放廉租房申请资格证
(2)如未通过审核,告知原因并提出申诉流程
5.房源分配
(1)根据申请资格和家庭情况,安排合适的廉租房(2)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1、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注:西安公租房申请先去社区登记,符合资格,有房源社区会通知申请,不知道社区在哪请咨询物业。
2、家庭收入符合准入条件:(1)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4680元以下(2)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4290元以下(3)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90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
西安公租房申请流程也随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所变化,具体如下:西安公租房网上申请配租,资格须经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资格申请资料将提交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六部门联审,高新区根据联审结果进行配租资格的确定。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根据发布的房源情况通知,选择所需的小区、楼栋、户型进行网络摇号报名。
摇号现场,将邀请部分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监督,摇号未分配人员,可轮候到下一批次再次进行报名、摇号。
附: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西安市保障房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和备案资格工作。
西安市城六区户籍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居民应向其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应向其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社区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告;(二)登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三)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五)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六)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市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200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申请人工作
(务工)单位
月收入:元/月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信息及就业情况: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业(务工)情况
月收入(元)
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房屋地址:面积:㎡
房屋来源:①自建()②购买()③继承()
④受赠()⑤租赁()
备注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
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作所在地社区:
社区(盖章):
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复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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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查意见
注意事项: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调查意见;2 .社区要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 员进行入户调查并做详细记录;3 . 社区对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社区公示 3个工作 .社区要对出具的调查意见负责;5 .社区签署调查意见并盖章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日;4 ) : 调查意见 ( 画 “ ” 1 .资料是否齐全?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㊀ ㊀ 是㊀㊀ ㊀ 否; 2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 .申报情况与调查情况是否一致? 4 .公示是否有异议? 5 .公示的异议是否属实? 6 .是否同意申请保障性住房? 7 .其它意见: ㊀ 是㊀㊀ ㊀ 否; ㊀ 是㊀㊀ ㊀ 否; ㊀ 是㊀㊀ ㊀ 否; ㊀ 是㊀㊀ ㊀ 否; ㊀ 是㊀㊀ ㊀ 否;
— 3—
家庭成员 4基本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 与申请人关系: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㊀①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 ㊀②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㊀ ③ 国有( 包括集体) 、 工作( 学习) 现状: 外资、 民营企业㊀④个体经营㊀⑤失业㊀⑥在校学习㊀⑦现役军人㊀⑧退休㊀⑨其他 工作( 学习) 单位名称( 全称) 联系方式 2 ㊀㊀① 夫 ㊀② 妻㊀ ③ 父㊀ ④母 ㊀⑤子 ㊀⑥ 女 ㊀ ⑦其他 ㊀㊀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㊀㊀㊀ 街道办事处 ㊀㊀㊀㊀㊀㊀㊀ 社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 审核编号: )
㊀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本人申请:
㊀㊀㊀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㊀㊀㊀ □ 购买限价商品房
㊀㊀㊀ ( 请在 □ 内画“ ) ”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申请人姓名: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 号
C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 审核编号: )
㊀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本人申请:
!"#$%&'()*+,-.
1
2
3
4
申请人签名、手印: 家庭成员 1签名、手印: 家庭成员 2签名、手印: 家庭成员 3签名、手印: 家庭成员 4签名、手印:
, ㊀㊀㊀ 年 ㊀㊀ 月 ㊀㊀ 日; , ㊀㊀㊀ 年 ㊀㊀ 月 ㊀㊀ 日; , ㊀㊀㊀ 年 ㊀㊀ 月 ㊀㊀ 日; , ㊀㊀㊀ 年 ㊀㊀ 月 ㊀㊀ 日; , ㊀㊀㊀ 年 ㊀㊀ 月 ㊀㊀ 日;
上年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
姓 ㊀㊀名 申请人 家庭成员 1 家庭成员 2 家庭成员 3 家庭成员 4 家庭成员 5 家庭成员 6 上年度家庭可支配 收入合计( 元)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 收入( 元)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元) 工薪收入 经营净收入 其他经常性收入 个人小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总资产申报情况
— 1—
申请家庭 ( 单身居民) 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一、申请人及家庭 成 员 承 诺 所 填 报 信 息 及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全 部 属 实, 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意在 5年之内不 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 意授权资格审核部门向公安、民政、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房产六 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 员的相关情况。 三、申请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同 意 将 所 填 报 的 户 籍、 人 口、 收 入、 资 产、 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 号
A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 审核编号: )
㊀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本人申请:
㊀㊀㊀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㊀㊀㊀ □ 购买限价商品房
㊀㊀㊀ ( 请在 □ 内画“ ) ”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申请人姓名: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 号
B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家庭成员 3基本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座机) 与申请人关系: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工作( 学习) 现状: ㊀①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 ㊀②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㊀ ③ 国有( 包括集体) 、 外资、 民营企业㊀④个体经营㊀⑤失业㊀⑥在校学习㊀⑦现役军人㊀⑧退休㊀⑨其他 工作( 学习) 单位名称( 全称) 联系方式( 手机) ㊀㊀① 夫 ㊀② 妻㊀ ③ 父㊀ ④母 ㊀⑤子 ㊀⑥ 女 ㊀ ⑦其他 ㊀㊀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㊀㊀㊀ 街道办事处 ㊀㊀㊀㊀㊀㊀㊀ 社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㊀㊀㊀㊀经办人: ㊀㊀㊀㊀电㊀话: ( 盖章) 年㊀㊀月㊀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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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意见
注意事项:1 .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对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2 .市住房保障中 心要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车辆、工商、税务、存款等情况进行 调查;3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无异议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 h t t p :/ / w w w x a f g j g o v c n )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个工作日,并对公示结果做详细记录; 务网 ( 4 .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对出具的终审意见负责;5 .市住房保障中心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后逐级返还 申请人。 1 .审核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意见情况: 2 .查询住房情况: 3 .查询公积金情况: 4 .查询养老保险情况: 经 办 人 意 见 5 .查询车辆情况: 6 .查询工商情况: 7 .查询税务情况: 8 .查询存款情况: 9 .公示情况: 经办人签名: 年㊀㊀月㊀㊀日
婚姻状况形成时间( 未婚不填)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㊀㊀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㊀㊀㊀ 街道办事处 ㊀㊀㊀㊀㊀㊀㊀ 社区
工作现状: ㊀① 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 ㊀ ②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㊀ ③ 国有( 包括集体) 、 外资、 民营企业 ㊀ ④ 个体经营㊀⑤ 失业 ㊀⑥ 退休㊀ ⑦其他 工作单位名称( 全称)
家庭成员 2基本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座机) 与申请人关系: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工作( 学习) 现状: ㊀① 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 ㊀ ②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㊀③ 国有( 包括集体) 、 外资、 民营企业 ㊀④个体经营㊀ ⑤失业㊀ ⑥在校学习 ㊀⑦现役军人 ㊀⑧退休 ㊀⑨其他 工作( 学习) 单位名称( 全称) 联系方式( 手机) ㊀㊀① 夫 ㊀② 妻㊀ ③ 父㊀ ④母 ㊀⑤子 ㊀⑥ 女 ㊀ ⑦其他 ㊀㊀㊀㊀㊀㊀ 区 ㊀㊀㊀㊀㊀㊀㊀ 街道办事处 ㊀㊀㊀㊀㊀㊀㊀ 社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单位: 平方米
住房现状: 住房 1 自有住房产权人姓名 承租或借住住房产权 人姓名( 单位名称) 住房现状: 住房 2 自有住房产权人姓名 承租或借住住房产权 人姓名( 单位名称) 住房现状: 住房 3 自有住房产权人姓名 承租或借住住房产权 人姓名( 单位名称)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①自有住房㊀ ②承租公房㊀ ③借住亲友住房 ㊀④ 其它住房 建筑面积 ①自有住房㊀ ②承租公房㊀ ③借住亲友住房 ㊀④ 其它住房 建筑面积 ①自有住房㊀ ②承租公房㊀ ③借住亲友住房 ㊀④ 其它住房 建筑面积
注意事项:1 .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 . 区住房保障中 心对审核无异议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个工作 日,并对公示结果做详细记录;3 .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对出具的复审意见负责;4 . 区住房保 障中心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复审意见:
㊀㊀㊀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㊀㊀㊀ □ 购买限价商品房
㊀㊀㊀ ( 请在 □ 内画“ ) ”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申请人姓名: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填㊀表㊀说㊀明
一、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式叁份,请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2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 1 8周岁以下) 、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旁系 亲属及其配偶、子女不算家庭成员。 3 .表中所有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币种为人民币。 4 .表中所指 “ 年” 为公元纪年,填写四位数; “ 月” 、“ 日” 填两位数,不足两位者前面补 “ 0 ” 。 5 .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 1 8位者后面不填。军人填写军人身份证号码。 6 .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工作 ( 学习) 状况、与申请人关系等均填写相应项前的序号。 7 .家庭成员超过四人的,则应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家庭成员信息,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8 .如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收入或资产的,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 “ 0 ” ,不得留 空白项。 9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处,应按照填表的先后顺序张贴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填写附表 的申请家庭,应将其他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在附表后页的照片张贴处。 1 0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庭成员,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其签名及按手印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 1 1 .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须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若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应由受托人凭 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名按手印。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叁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 。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 ( 验原件) ,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 验原件) 。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 验原件)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 验 原件) 、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 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 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 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 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 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 由住房地址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 三、有关要求: 1 .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 ( 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或长安 区非农业户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6 .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 3年。 7 .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 2 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 7 0周岁。 四、咨询及投诉: 1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地址:西大街 1 1 6号,西安房产交易大厦。 咨询电话:8 7 6 1 9 4 2 0 2 .西安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西大街 1 1 6号,西安房产交易大厦。 7 6 1 8 6 2 7 投诉电话: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