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云南省科技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3月5日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将科技、信息、管理、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省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我省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可以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贫困县、乡、村,与农户、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实施科技精准扶贫;(四)参与和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
个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法人科技特派员是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为派出组织,围绕相关产业和区域,深入农村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团队形式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引领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
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
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
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
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自治区决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三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托机构。
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等工作。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建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备案后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选聘、培训、与企业进行工作对接、对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协调企业科技特派员与申请服务企业间相关事宜。
第三章选拔条件第六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基本条件及程序:(一)基本条件: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二)备案程序:1.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
2.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第七条企业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三)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四)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选派(或选聘)到各乡(镇)、村或企业,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林示范基地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政策引导为保障、项目、平台为依托,促进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向农村聚集,引导并培育壮大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加速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构建科技产业链,促进我县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兴业致富。
第四条选派原则(一)按需选派。
通过需求征集,重点选派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急需的科技人员进入科技特派员行列。
(二)双向选择。
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人员双方直接见面、自愿协商、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方式,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派驻地点。
(三)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优势特色产业、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林科技型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
(四)保证质量。
选派科技特派员,要实行三个优先,即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素质高的优先,能深入基地和为企业切实提供科技推广和服务的科技人员优先,以科技推广成绩显著或贡献大的优先。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来源(一)科技特派员主要从县内企事业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
(二)科技特派员主要由从事农林牧业产加销各环节科技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三)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实用人才和专业大户、离退休人员入选科技特派员队伍,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
第六条选派条件(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遵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办《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的通知》(遵市办
发 [2004]15号 )及市政府办《关 于印发遵义市 国家
第 二章 申报 与 立项
创新型试 点城市推进方 案》(遵府办 发 [2014]136
第六 条 申请 建 立科 技 特 派 员工 作 站 的单 位 ,
号)文件精神 ,深人推进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 ,特制 应具 备 以下条 件 :
定遵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
(一 )应符 合《遵义 市 中长期 科技 发展规划 纲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我市科技创新 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 和产业发展方 向。
平台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 ,是现代农业社会化
(二 )在 我 市 注册 并 具 有独 立 法人 资格 ,经 营 或
科技服务体系的新模式。
运行 状况 良好 。
第三条 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旨在聚集和
(三 )有 较 强 的成 果 转 化 、技术 支 撑 和市 场 竞 争
整合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优势资源 ,提升科技特派 力 ,有一定 的产业化经营基础 ,在产 、加 、销各个 环
员服务农业 、服务园区、服务农民的能力 ,推动科技 节有一定的带动力 ,对区域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单 位签 订计 划 任务 书 ,并按 计划 任 务 书下拔 经 费 。 行 。
第 十三条 科 技特派员 工作站建设实 行动态
第三章 支持 和管 理
管理 ,将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对资源整合不够 、服务
第 八 条 对 确 定 立 项 的科 技 特 派 员 工 作 站 建 效 果 不 佳 、带 动 作 用 不 强 的工 作 站 ,取 消 其 认 定 资
代高效农业示 范园区和农业科技 园区内科技特派 和农 民提供创 新创 业服 务 。
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增强县(市)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济科发[20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突出科技创业,突出科技服务,创新工作方法和模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制定支持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农村科技创业等活动,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优良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科技进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为市级认定的农村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选派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条件。
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的来源。
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当地农村的农民技术人员,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农业企业、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的负责人。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
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产品生产基地,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和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等。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和时间。
技术服务型。
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科技创业型。
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
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办法为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效开展,使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科技特派员的选聘(一)选派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农村基层和农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且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者(有科技成果或在研科技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选派程序1、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征询乡镇、村、企业、协会、基地、园区意见,盘活人才资源,提出人才需求计划;2、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征询意见和人才需求计划,发布科技特派员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3、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推荐人选签订服务协议;4、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
二、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一)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筛选推广一批适应当地种养加短平快发展项目,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转化应用。
(三)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培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科技培训,树立科技典型,培养致富能手和实用技术人才,充分发挥科技示范辐射效应和科技能人的带头作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三、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一)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省、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最新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资料
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办法为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效开展,使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科技特派员的选聘(一)选派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农村基层和农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且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者(有科技成果或在研科技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选派程序1、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征询乡镇、村、企业、协会、基地、园区意见,盘活人才资源,提出人才需求计划;2、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征询意见和人才需求计划,发布科技特派员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3、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推荐人选签订服务协议;4、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
二、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一)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筛选推广一批适应当地种养加短平快发展项目,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转化应用。
(三)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培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科技培训,树立科技典型,培养致富能手和实用技术人才,充分发挥科技示范辐射效应和科技能人的带头作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三、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一)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省、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XXXX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XXXX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局)推荐,并经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选认机制第三条拓宽选认渠道,打破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不拘一格选认科技特派员。
既要选认本地科技人才,又要积极创造条件,选认X外科技人才;既要选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又要选认乡村振兴特派员、扶贫开发重点村下派干部、政府顾问、乡村讲师、乡土能人等,进一步丰富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
第四条:扩大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实现创业和技术服务领域覆盖一二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第五条:XXX级科技特派员每年选认一次,可连选连认。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助力脱贫攻坚,精准对接区域发展需求,加强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和集成示范,通过龙头带动、品牌带动和技术带动,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创业提供科技服务;第七条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围绕发展“8+1”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农机装备与机械化、绿色宜居村镇和数字农业等方面技术,为助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助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为导向,为农民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技术服务;第九条助力乡村基层治理,根据乡村基层治理需求,传播先进文化和技术,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第十一条县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的跟踪管理、指导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实绩档案,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选认时限为1年,鼓励自愿延长服务时间,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月服务次数不少于5次第十三条依托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村服务中心设立县、乡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服务工作,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细则
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根据《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志愿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志愿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二)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涉农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特长、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在职科研人员;(三)热心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工作,身体健康,作风踏实,能够胜任基层科技服务工作。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一)建立特派员专家库。
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对科技的需求,面向省、市、县、乡各级教育科研、农技推广等事业单位,征集有服务意向的科技人员纳入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库。
(二)企业需求征集。
通过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集技术、服务需求。
(三)供需双方对接。
市科技局根据企业需求与科技特派员专家库中专家特长进行精准匹配,统筹协调双方信息和意向,组织开展洽谈对接。
(四)签订合作协议。
供需双方达成服务意向后,双方签订《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服务协议书》,特派员派出单位核实后盖章确认。
(五)科技部门审核认定。
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
第五条每个选派服务周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优秀的优先选派,不称职的中止选派。
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六条科技特派员职责:(一)宣传农业科技政策。
深入农村基层,广泛宣传乡村振兴及农业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
(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甬科社〔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社〔2022〕30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助力高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个人科技特派员备案登记表.2.宁波市团队科技特派员备案登记表.3.宁波市法人科技特派员备案登记表.4.个人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团队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6.法人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7.市个人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补助标准.8.宁波市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书.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7日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人才振兴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助力高水平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市,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特派员按组织方式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个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本办法规定,从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内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及农业乡土专家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并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开展农业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培训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XX〕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XX〕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四条重点任务(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黄石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及《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是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
引导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到车间、到生产一线,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校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增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提升科技研究的针对性和科技成果的适用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从高校院所选拔,派驻到相关企业直接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四条特派员的职责与任务1、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的趋势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分析、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2、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多种服务方式,推动人才、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学、研之间有效互动的创新模式。
3、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技术难题。
发挥技术专长,依托派出单位的科研、人才等优势,整合科技资源,积极组织、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促成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5、联合培养人才,优化企业研发团队。
利用派出单位的教育资源,结合研发活动,为企业培养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带出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学校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提高科技特派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三)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所服务领域的发展动态和技术需求;(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环境。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科技部门审核的方式。
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聘用的科技特派员名单。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聘用期间,科技特派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七条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二)协助解决基层单位在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难题;(三)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培养基层技术人才;(四)宣传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推动政策落地;(五)完成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基层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基层单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二)组织科技特派员培训和能力提升;(三)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18【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及《陕西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0-42)【关键词】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管理工作;陕西省;科技特派员工作;人民政府办公厅;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国务院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4.3【相关文献】1.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施鼓励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J], ;2.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19]3号) [J],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19]4号) [J],5.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0〕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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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夏乡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在全乡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现就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任务
科技特派员由乡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综合管理,由派出站所社和所在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实施具体管理。
乡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的任务是:1、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的调研与拟订;2、科技特派员服务项目扶助的初审;3、科技特派员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与推广;4、科技特派员的综合考核与奖惩的初审;5、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督促与检查;6、科技特派员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各村、站所社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的任务是:1、村、组和专业大户科技与管理需求的调研;2、科技人员服务意向的调研;3、需求与意向的中介;4、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的落实;5、科技特派员的具体管理、考核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分类落实相关政策与待遇
1、自创实体。
其所办实体必须是在本乡境内,实体应当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事业性质的机构;经营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科技特派员自创实体,有科技办要优先立项,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科技特派员与原站所社工作脱钩,时间1-3年。
3年后若需要继续从事实体经营,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同意。
一经确定,科技特派员必须与派出站所社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此类科技特派员除不享受原站所社下乡补助外,原职务、待遇、编制不变,调资和在职人员一样进行(到龄退休的按政策办理)。
科技特派员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的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实施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优先扶助;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奖。
2、建立利益共同体。
所谓利益共同体,就是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入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同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整体。
其利益共同体应当是本乡企业、事业站所社或专业户。
利益共同体的登记应当在本乡境内,但利益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不局限于本村公民。
服务需求可以由组织提供,也可以自行寻找。
利益共同体及其参与的形式由选派对象自行确定。
此类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与经济福利待遇参照自办实体的科技特派员执行。
3、全日制进驻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是本村的种植养殖业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
服务以需求为导向,实行双向选择,有偿服务。
服务报酬由服务站所社与科技特派员自行商定。
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根据需求,1年后可以连选连派。
一经确定,科技特派员必须与服务站所社签定《技术(管理)服务责任书》。
科技特派员与原站所社工作脱钩,直接进驻项目、农户或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此类科技特派员除不享受站所社的下村补助外,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4、兼职指导服务。
根据需求,以站所社选派为主确定科技特派员。
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业项目、村组、专业大户或企业。
可以驻点跑面,也可以突出1-2个重点开展技术服务。
此类科技特派员实行无偿服务,可不与站所社工作脱钩,经济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不变。
一经确定,科技特派员要与派出站所社签定《技术(管理)服务责任书》。
三、科技特派员管理
1、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乡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都要进行造册登记管理,收集的资料包括登记表、责任书、典型材料和鉴定意见等。
随时掌握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反映的实际问题。
2、建立科技特派员联系制度。
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派出
站所社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与其联系,了解和关心科技特派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将重要情况在班子会上进行通报。
3、建立检查督促制度。
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由乡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和站所社,对特派员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协调有关站所社落实政策。
对不履行"责任书"规定的责任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
4、建立考核鉴定制度。
由派出站所社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会同接收站所社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和考核鉴定。
考核和鉴定材料报乡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送乡委组织部或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晋级、评优的依据。
5、建立奖励惩罚制度。
在考核鉴定的基础上,对认真履行"责任书"的科技特派员乡有关部门按政策兑现有关奖励。
同时,评选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召开总结表彰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责任书"的科技特派员取消相关待遇(已享受的退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