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关于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关于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许可证的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规定》精神,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当年公布的进出⼝许可证管理商品⽬录中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品种范围,实⾏进出⼝许可证管理。
有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进⼝许可证程序如下:⼀、进⼝企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市(县)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领取批复(三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2、《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3、保证书(包括最终⽤户),加盖企业公章;保证书内容主要包括:(1)国外企业资料:国外出⼝商和⽣产商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2)国内企业资料:国内经营企业(进⼝企业)和最终⽤户(⽣产⼚)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企业法⼈代表等;(3)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途,保证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于正常⽣产,不⽤于制造毒品或不流⼊⾮法制毒渠道,不再转⼝或复出⼝,不作他⽤等等。
4、进⼝合同(⼀般贸易)、与最终⽤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5、企业法⼈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和最终⽤户)复印件(盖⼯商局有效印章);6、进出⼝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最终⽤户(⽣产⼚)⽣产相关产品⽣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均⼀式三份。
⼆、进⼝企业向省外经贸厅审核部门(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申报、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的批准件(五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正本⼆份);2、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上报申请批⽂(正本⼀份);3、当地外经贸局向省外经贸厅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份);4、还需提交上述“⼀”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份(正本)。
三、进⼝企业向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出⼝管制处报批、领取《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批复单》(⼗个⼯作⽇),需提交下列⽂件:1、提交由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审核、签字、盖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申请表》(正本⼀份);2、提交上述“⼀”中1、3、4、5、6项申请材料各⼀份(正本);3、提交上述“⼆”中2、3项申报材料各⼀份(正本)。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须知》,企业递交完备材料起2个工作日领取我处转报商务部的“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号令)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复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向企业发放“转报意见”
申请条件:
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2、办理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贸易方式进(出)口:
(1)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2)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以及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
若出口须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还需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5.涉及申请三氯甲烷、氯化铵、氯化亚砜、硫酸钡、氯化钯和醋酸钠进(出)口的企业,还需持我厅意见,申办云南省禁毒委办理批复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购买流程1.美卓: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2.华泰: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流程。
适用范围包括我司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和岗位。
二、定义和缩写1. 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普通市场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
2. 出入库:指易制毒化学品从库存中取出或存入的操作过程。
3. 监管人员:指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监督的专职人员。
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程序及流程1. 出库程序:(1)申请出库:使用部门向库管人员提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库申请,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用途等详细信息。
(2)审批出库:库管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部门的用途合法合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3)出库操作:库管人员根据申请准备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包装和标识,出库前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
(4)交接确认:易制毒化学品交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进行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2. 入库程序:(1)申请入库:使用部门向库管人员提出易制毒化学品入库申请,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来源等详细信息。
(2)审批入库:库管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入库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3)入库操作:库管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验收,核对与申请信息一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安全存放,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4)交接确认:易制毒化学品交由库管人员,同时进行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四、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1. 物理保管措施:(1)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库房或专用柜中,中间不得夹杂其他物品。
(2)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应设置监控摄像设备,并保持24小时监控和录像。
(3)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进出口应设立保安卡点,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2. 人员管理措施:(1)库管人员和监管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第4号令)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4、《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5、《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商技发[2006]41号)二、单证种类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三、办理流程(一)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网址https://),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口: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一份;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5、经营企业出具的保证书;6、所有最终用户出具的保证书;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明。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出口: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份;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3、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5、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中英文简介和相关证明;6、出口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示例样表
9.报关口岸:
据实填写
10.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
11.收货人:
XX公司
12.最终用户:
XX公司
13.合同签订日期:
XX年XX月XX日
14.最终目的国(地区):
英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5.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6.规格、等级
17.单位
18.数量
19.单价()
20.总值
21.总值折美元
22.总计
23.进口商名称
24.地址
25.电话
XX公司
填写具体地址
填写联系方式
26.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名称
27.地址
28.电话
XX公司
填写具体地址
填写联系方式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申请编号:
1.出口商名称、代码及签章:
XX公司
2.发货人名称:
XX公司
3.出口商地址:
XX济南XX
4.出口商联系人、电话:
王XX
0531-XXXXXXXX
5.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根据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6.进口国(地区):
英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合同号:XXXXXX
8.付款方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三章进⼝管理第四章出⼝管理第五章许可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的管理,履⾏《1988年联合国禁⽌⾮法贩运⿇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于⾮法制造⿇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实⾏许可证管理制度。
任何企业和单位⽆论以何种⽅式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第四条外经贸部主管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管理⼯作,其管理⼯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主管本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作。
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凡经营易制毒化学进出⼝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企业),应在进⼝或出⼝前按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可进⼝或出⼝。
第六条进出⼝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外经贸部;各部委进出⼝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后10个⼯作⽇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批复单⾃批复之⽇起30⽇内有效,逾期⾃⾏作废;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和出⼝申请,外经贸部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国内及国外最终⽤户情况。
第⼋条进出⼝企业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许可证。
第三章进⼝管理第九条进出⼝企业应了解国内⽤户的真实情况,不得将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于制毒或流⼊⾮法制毒渠道,不得转⼝或复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进口和出口等活动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直接作为毒品的原料或重要溶剂的化学品。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进口和出口等活动的监管,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
第五条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另行规定。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涉及附件如下:1.易制毒化学品分类表2.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备案表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事法律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我国国家安全维护法律,保护国家安全和国民安全的法律依据。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庞大,监管难度较大。
解决办法:建立全面的监管机制,加强生产、经营、储存的审批与监督,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
2.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涉及到国际贸易和相关国际规定的衔接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品生产工艺条件下,可以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制定配置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性和成本效益。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进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和管理。
第十三条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和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表3.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4.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安全标准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标准6.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申请表7.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1.目的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使用及相关供应方和运输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3 定义3.1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我国列管了三类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4 职责4.1 EHS管理部门:4.1.1 负责建立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4.1.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的审批、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购买许可证的办理及记录保存;4.1.3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救援。
4.2 采购:4.2.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商的评价管理;4.2.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的管理。
4.2.3 负责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公账户付款的转账记录4.3 仓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领用的管理。
5 管理程序及内容5.1申购审批登记管理5.1.1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部与EHS管理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申购需求,明确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及数量,并附带使用流程工艺说明。
5.1.2 EHS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所申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及购买许可证明。
5.1.3 EHS管理部门负责人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采购时需要在网上上传购买方及相关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5.2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与运输5.2.1 EHS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两用物项许可证政府公布申领资质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商务部)办事指南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申请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许可程序: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告知方式: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60 65198602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行政监管: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申请条件:一、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二、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1.在省级外经贸委或许可证局5c2室申办电子钥匙。
2.录入保存并上报许可证电子数据。
3.送交书面资料,在申请表右上角写清申领单号后六位。
4.及时查询网上申领状态:一审不通过时可点击申领单号查看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再次上报;二审通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取证,取证时将许可证号写在取证联右上角。
5.取证人员缴费后在进口许可证登记表上逐行签名,凭取证联、介绍信和身份证取证。
具体请点击详细情况6.换证录入时请在备注栏加注原许可证号,即3XXXXXX换证。
具体商品汽车及其关键件一、电子数据:1.录入:申领单号(共21位)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收货人(包括括号方式)、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商品用途、商品编码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严格一致,不得更改。
出口国、原产地国国别如须更改须出具外贸合同复印件。
报关口岸仅限天津新港0202、大连0900、黄埔5200、皇岗5301、上海2200、满洲里0600六个口岸。
规格、等级栏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致,不需再录入商品名称里已出现的内容,如排气量等。
数量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致。
“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数量。
价格可在10%范围内浮动。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如换证需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12356换证字样。
配额编号栏填写《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第3栏“配额证明编号”,如“0601-2003-12345”(其中“-”用半角方式)。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申请表右上角。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再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四联,如为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正本。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易制毒化学品,防止其被非法使用和泄露,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类别和分级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即管制类和一般类。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级管理原则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毒性、危险程度和对制毒活动的重要性等因素,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几个级别,分级管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各级别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名称和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类别和分级即将在附件中列出。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许可和登记管理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许可和登记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许可和登记申请,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此处省略若干条款)第七章处罚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进行登记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省略若干条款)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类别和分级表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登记申请表……(此处所有附件)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处所有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十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部分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意识不强,可能产生违规行为。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文(2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文一、引言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制毒活动的化学物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易制毒化学品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于2024年开始实施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二、主体内容1. 引言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是指任何拥有、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备案。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其被非法使用,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健康。
2. 报告备案的范围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需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备案,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流通环节可追溯,并且能够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3. 报告的内容报告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2)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去向;(3)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4)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运输记录;(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4. 报告的时间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
一般情况下,单位需要每季度向相关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个人需要每年向相关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进行即时报告。
5. 备案的要求备案需要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相关部门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实,并进行备案。
备案后,单位和个人需要妥善保存备案文件,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文件需要按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6. 对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这些处罚可以包括罚款、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等措施,以及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储运进出口废弃(精)
传真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非法人类别
分公司
办事机构
特别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股分制
有限制
私有制
主管单位
电话
登记机关
企业法定
主管负责人
代表人
职工人数
技术管
安全管
理人数
理人数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上年销售额
经营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租赁承包
储存设施
地址
建筑结构
储存能力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企业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凡是进出口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填报此申请书。
2、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报
3、此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正确。
4、表中各类名称需用全称填写。化学品名称须与“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一致。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产权
自有租赁承包
主要管理
制度名称
主要消防安全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状况
备注
申请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储运/进出口/废弃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
品名
规模
用途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修正)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
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六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七条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用来制造毒品、易制毒化合物或其前体药品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将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五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2.具备必要的技术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3.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并作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许可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许可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许可。
第三章进出口管理第九条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向海关进行备案。
第十条海关对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验货物,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或流出国境。
第十一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取得国内许可,并从指定口岸进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数量使用,不得转让、出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存储和使用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许可管理部门、海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备案登记等证件,并对有关场所、设施进行检查。
第六章处罚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单位购买的,应当确定本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委托申请的,须提交相关的委托文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报材料一、经营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一式两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购买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和销售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5)购销合同;(6)购买单位和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购买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上次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一式两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销售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5)购销合同;(6)购买单位和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购买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上次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
购买单位持上述材料先到本单位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初审(此规定为沙河市特有,由2008年初开始在沙河市实行),初审后再到刑警综合中队、主管刑侦副局长处办理。
三、个人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本人签名);(3)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审查、审批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购买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当日审核。
审批通过的,发给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的备案证明;审批不通过的,向购买单位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规范我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好风险防控。
附件: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2013年9月16日附件: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进出口管制政策与法规,规范我省两用物项进出口行政许可的审核与管理,方便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进出口业务,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法律依据《外贸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三、适用范围河南省内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1、敏感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两用物项进出口行政许可;3、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业务咨询函。
四、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敏感物项出口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2、最终用户和产品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翻译件各一份;3、合同副本一份;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的技术说明一份;5、出口经营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一份;6、出口经营者经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