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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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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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和执行救济
要点一
执行措施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限制出境 等。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执行救济
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 救济措施。例如,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时,申请执行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转移行为;当被执行人拒不 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
现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制度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 法权益,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性质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一 种,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01
古代民事诉讼法
在古代,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
在民法等实体法中。
02 03
近代民事诉讼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诉讼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民事诉讼 法。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
法院调解原则
总结词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民事法律,其最新修订版本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该法的实施使民事诉讼活动从旧的行政审判制度过渡到新的普遍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以人民法院作为因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就判决案件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关系的争议通过立案、审理和决定等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因此,民事诉讼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提起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组成。

其中,原告是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被原告告发,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原告或被告主张的、可能参与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责任人;其他有利害关系方是指既可以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又可以是与上述当事人无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利害关系方。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向有关当事人追究其有关民事责任,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允,保障民事合同、民事婚姻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生效。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种以审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四、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实行立案、审理及终结等程序,分为4个阶段: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及执行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是指当事人把诉讼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经过筛查后,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起诉的权利条件以及诉讼的程序要求、受理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审理案件。

”这一条款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核心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体现了国家对司法机关加快受理程序的要求。

同时,这一条款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途径。

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审理案件。

从字面上看,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审理案件的期限。

也就是说,一旦经审查满足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审理该案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是合法且有效的,它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基本原则:及时公正。

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们及时解决纠纷。

同时,这一条款也能够有效地鼓励司法机关加快受理程序,对合理审查案件予以支持,同时也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给出了审理案件的期限,即在接到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审理案件。

同时,一些其他条款也对审理案件的期限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原定期限作出修改。

例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六个月;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九个月。

同时,司法机关也有权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延长审理期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也有权延长审理期限。

第四节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案例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例,让我们来看一个实例。

张某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收到张某某的诉状后,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应当正式审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审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适用。

二、诉讼程序1.管辖权的确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的管辖权,根据纠纷的性质、金额、地域等因素进行划分。

例如,对于一般民事纠纷,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复杂、重大的民事纠纷,应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如涉外民事纠纷、跨域诉讼等。

2.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步骤,原告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权进行答辩,并可以提出反诉。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将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如庭前调解未果,将进入庭审阶段。

3.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和质证程序。

原则上,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告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有必要,还可以向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4.一审和二审程序一审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法院将受理双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辩论意见,做出判决或裁定。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并对一审判决的错误进行指证。

三、执行程序1.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开始。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和诉讼费用的执行等。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结果的有效性。

如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的协助。

2.异议和复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执行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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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 案例2: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 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 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 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 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 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 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某些恩
怨关系的人员等。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这须在案件的辩论
结束以前提出,包括口头方式和书面方
式。二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
员自行回避。法律对自行回避无时间限
制。但依诉讼法理,自行回避须在判决
作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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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
❖ (一)级别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移送管辖 ❖ (四)指定管辖
❖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 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完整依版p据pt 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10 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
分析与答案
❖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
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
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
❖ 1、保障平等诉讼权利 ❖ 2、自愿合法调解 ❖ 3、辩论 ❖ 4、处分 ❖ 5、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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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1、两审终审
❖ 2、合议
❖ 3、 回避
❖ 所谓“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包括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者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1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教学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法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

第一节民事冲突(纠纷/争议)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纠纷)(一)民事冲突的概念社会冲突:按照社会学家的通常解释,是指“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

”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题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社会)纠纷。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主要特点: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

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

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

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

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a) 债务纠纷b) 婚姻家庭纠纷c) 刑事犯罪d) 不动产纠纷答案:c) 刑事犯罪2.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权利?a)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b) 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c) 参加庭审并陈述自己的意见d) 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辩论材料答案:b) 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3.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权利?a) 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b) 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辩论材料c) 参加庭审并陈述自己的意见d)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d)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权利?a) 出庭作证b) 宣誓作证c) 举证d) 请求法院保护个人隐私答案:d) 请求法院保护个人隐私5. 某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a) 中级人民法院b) 最高人民法院c) 人民检察院d) 国家安全部门答案:a) 中级人民法院二、判断题请判断以下各题,正确的写“√”,错误的写“×”。

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审判程序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与审判人员的关系密切的法官。

(√)3. 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 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和解。

(√)5.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秉公办案。

(√)三、问答题1. 请简要描述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答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符合法定形式,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 请说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义务。

答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有提供辩解意见、提供证据材料、参加庭审并陈述意见等表现义务。

3. 请列举三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

答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 请说明撤诉的效力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案件一审宣判前,案外调解可以终止民事诉讼程序。

原告或被告认为案件可以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的其他第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

双方协议调解的,当事人会议或其中一方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调解。

调解的义务和权利,适用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约定,民事诉讼一审宣判之前,案外调解机制就起作用,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并由其裁定调解,从而终止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以及另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第三人都有自由提出调解,但是调解义务和权利仍受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约束。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案外调解机制,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以此促进当事人自愿就其双方纠纷进行和解,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正义和社会的和谐。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学习《民事讼诉法》的心得

学习《民事讼诉法》的心得

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心得系别:政法系班级:11法学姓名:伍方慧学号:1140202068 刚刚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有点摸不着头脑,对于老师上课讲的那些内容不是能够很好地理解透彻,每当这时候我就会安慰自己说:“诉讼法不就是告诉人诉讼是怎么提起,如何进行,又怎么画句号的琐碎规则吗?用不着学习,看看就会了。

”这是我接触这门课程时最大的心得体会,但是随着学习进度加快,我就知道了这是对民诉法的误解。

正是因为这样,我慢慢的开始听不懂老师上课时候讲的一些基本概念。

不过随着后来的学习和老师详细的讲解,我慢慢的找到了些门路,不过还得继续努力.《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而且大部分是需要理解记忆的,因而,不太容易掌握。

那么,我想问问大家,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

”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学思维,而且还能够增加我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

本人觉得,学习学习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考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东西的感悟,是不可能学好这门学科的。

此外,诉讼法的学习和精进还离不开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践积累,这就要求我们多多看些一些民诉专家学者的著作,我们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学习是不能达到学好这门学科的标准的,我现在终于明白老师为什么在上课的时候苦口婆心的要我们多看些与诉讼法有关的名家写的著作,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去从多角度多触角的去分析问题,而不是让书本上仅有的观点束缚了我们的思维。

初学民诉的时候,自己一般满足于对静态诉讼规则的记忆,我认为只要背会了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再审的事由等等一些教材的内容,考试成绩就一定会很好,就算是一个合格的诉讼法入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最基本的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司法机关还负责解释其相关条款。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解释性文件。

它包括基本解释、涉外商事案件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作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主要作用是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具体的程序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加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而使其在法庭中拥有更多的权利。

它还可以规范司法实践,帮助法官更好地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和公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涵盖了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方面。

其中,包括了双重否认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保全、调解程序、公开审理的规定、证物鉴定、上诉程序等。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解释性文件,如涉外商事案件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等。

四、如何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先,要弄清楚自己面临的案件类型,找到与其相关的解释文件。

其次,要仔细阅读解释文件,理解其中的规定和条款,并在实际诉讼中引用和运用。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诉讼活动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条,作为第四⼗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认为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

《民事诉讼法学》第0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第0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决定的,是民事 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在诉讼中的延伸。
第三节 处 分 原 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 法律制度。
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内容
(一)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
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 人的民事权益。 2.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 能是公民个人。 (1)消费者协会(2)工会(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 会团体(4)妇联(5)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负有保护职责的机 构和社会组织(6)检察院
1.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 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四)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第四节 辩 论 原 则
第九节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二、在线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在线诉讼是司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司法领域 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潮流的结果。在线诉讼,也称电子诉 讼、网上诉讼等,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技 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局部或全部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形 态。广义的在线诉讼还包括在线执行。

第01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01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人民法院组织法四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五司法解释六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关系1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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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 邻部门法的关系为何,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民 事诉讼法的效力何如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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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 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
3、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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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 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 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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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民事诉讼法学》课件

THANKS。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总结词
列举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种类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为法官查明案件
事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总结词
阐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的方法和注 意事项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学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代民事诉讼法学
古代民事诉讼法学起源于人类社会早期,以习惯法、神明裁判为 主要形式。
近代民事诉讼法学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启蒙思想的传播,近代民事诉讼法学逐 渐形成,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06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点
总结词:概述
详细描述: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判的过程。其特点主要包括:适用法律的权威性、被 动性、受制约性等。
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2.合理性原则, 即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常识;3.司法自制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和上级 法院的指导,不得随意裁量;4.司法独立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预。
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联系 因法定原因而消失。
04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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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没有运输始发地管辖);2、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侵权行为由行为地(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由:<1>、产品制造地;<2>、产品销售地;<3>、侵权行为实施地;<4>、侵权结果发生地;<5>、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 诉
一、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调解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5、支持起诉原则。
二、 诉讼中的合议制由法院决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三、 回避分为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1、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其他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4)、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回避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十九、 特殊举证期的确定: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2、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3、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准许的,延长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或法院依规定告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5、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二十四、 证据分类:1、书证: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以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3、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作、存储的,主要以图象、声音证明争议过程的事实材料。
二十五、 法定的四类瑕疵鉴定,应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瑕疵以外的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二十六、 举证倒置中,原告仅就自已遭受的具体损失负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及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二十七、 举证:1、举证期限的变更: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应申请延长,再次提出延期的,由法院决定;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4、举证期限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和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两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5、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2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三十五、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三十六、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下列可先予执行的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2、先予执行,法院可以责令担保,也可不责令担保;3、先予执行裁定程序应经过开庭审理;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错误的,法院赔偿;5、受诉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三十七、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三十八、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1、拒不到庭;2、扰乱法庭秩序;3、妨害诉讼进程;4、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三十九、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传。
四十、 罚款、拘留应用决定书,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罚款:个人为1万元以下,单位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十二、 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三、 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十四、 履行地:1、合同没有履行的,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享有管辖权,约定地无管辖权;3、加工承揽,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另有约定除外;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另有约定除外;5、供水、电、气、热合同履行,按约定,无约定的,水、电、气、热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7、证券回购合同,在交易所内回购的,交易所为履行地;交易所外回购的,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为履行地。
十七、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参加诉讼的形式为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十八、 反诉:反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能适用于特别程序;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应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十九、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有下列情形: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三十二、 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三十三、 延长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三十四、 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应提供担保,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由受案的法院保全,可以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职权采取保全。
九、 专属管辖:1、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 交通事故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一、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到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十八、 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放宽:1、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2、简易转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日;3、当事人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4、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二十二、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自行起诉;3、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提起诉讼(授权不能提起诉讼)。
二十三、 法定代理人不能等同于诉讼当事人,因为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自已的名义诉讼;法定代理人发生的诉讼事件与当事人发生的诉讼事件不同,因为当事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而法定代理人死亡,不会导致诉讼终结。
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选择管辖无效的有:1、口头协议无效;2、选择管辖法院不明确的协议无效;3、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4、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的协议无效。
二十、 劳动争议案件: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应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四、 管辖恒定原则,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分为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管辖恒定原则包含的情形: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
五、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 下列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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