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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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大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城区部分配建停车场(库)被挪用、占用和改做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停车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

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依法规范停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动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依法开展配建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由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8月1日前,完成全市配建停车场(库)被改建、挪用、停用情况的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工作。

(二)10月1日前,完成一定比例的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的清理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大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31日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0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0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5日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挂大连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服务业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

(二)加强内贸流通业领域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内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等职责。

(四)加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五)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六)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及运行态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承担市服务业委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区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点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单位文件标题文号1市科技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18号2市公安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96号3市民政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4市财政局(1件)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5市规划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48号6市农委(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39号7市林业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86号8市统计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

第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量的原则;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乘务管理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扬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导用的各种交通工具、配套设施及交通方式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市辖区、市、县及建制镇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业务和使用公代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大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税务、城建、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等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公用事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大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整顿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整顿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主线,以确保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黑窝点”(以下简称“黑窝点”),坚决制止“黑窝点”的滋生和蔓延。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窝点”,使“黑窝点”打而复生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市场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打击“黑窝点”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区域: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城镇临时建筑以及学校、建筑工地和旅游景区周边等“黑窝点”易存在区域。

(二)重点对象: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证照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更换或延期手续、私屠滥宰等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企业,尤其要把严重危害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的“黑窝点”作为打击重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大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4日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智慧大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5G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201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无线电台,包括独立式宏基站、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细则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是指大连联通公司、大连移动公司、大连电信公司和大连铁塔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基站配套条件,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的天面、机房、管道等基站设置条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军用基站除外)。

第四条基站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适应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环境保护和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1]6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交通环境,增强城市交通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水平,市政府将2011年确定为“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年”。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交通发展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科技、经济、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力度,积极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为全面实施全域城市化战略、实现“十二五”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是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一)改善交通运行状况。

确保中心城区交通运行状况不恶化,重点路段交通状况得到改善,方便市民出行;确保为重大活动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45%以上。

(三)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011年,交通安全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人以下。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交通综合整治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城市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计划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以及工作结果的考核。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万才市长副组长:张军副市长王立科副市长成员:王忠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周洲市政府副秘书长荣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维洲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顾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瑞春市教育局局长王庆国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徐从琪市监察局局长毛岩亮市财政局局长于德泉市人社局局长王晋良市国土房屋局局长董伟市环保局局长张亚东市建委主任王君市规划局局长马成恩市城建局局长姚先林市交通局局长杨吉奎市安监局局长葛延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春市国资委主任任政市物价局局长朱进元大连保监局局长徐长元金州新区管委会主任栾庆伟高新园区管委会主任江亲瑜中山区区长阎利军西岗区代区长刘维木沙河口区区长侯祯涛甘井子区代区长谭积斌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市交通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83633233),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大政办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要求,国家“菜篮子”考核工作组将对我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为全面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菜篮子”产品生产布局,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优化调整菜篮子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城乡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革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提高菜篮子产品市场供给能力,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通过提高产品生产能力、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创新调控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实现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持全国36个大中城市前列,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大政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发〔2014〕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团体、部队、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成立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

拥有私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由所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坚持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责任制按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体现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单位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大政办发〔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大连市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3﹞32号)精神,规范和加快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全面规范、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

到2016年,全市城市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比例达到100%;到2017年,全市城市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比例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加气站建设。

编制完成全市加气站建设专项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做好加气站建设市场准入、用地、消防和环评审批。

加快建设天然气管网和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加气站网络。

(二)切实做好城市客运车辆更新工作。

自即日起,新购和在用公交车、出租汽车停止进行车用气瓶加装,单一使用汽油或柴油的公交车、出租汽车通过更新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实现“油改气”;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全部使用双燃料或新能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大政发〔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5〕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流动餐车安全管理制度

流动餐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流动餐车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流动餐车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明确流动餐车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加强流动餐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卫生帽。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及原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2. 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及原料应按照保质期要求进行储存,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

2. 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六、餐具与工具管理1. 餐具、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餐具、工具应按照使用规范进行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 餐具、工具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

七、食品安全自查1. 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安全隐患。

2. 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餐具与工具管理等方面。

3. 食品安全自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餐车管理制度

政府餐车管理制度

政府餐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餐车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政府餐车的审批、监管、检查等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三、餐车设置1.政府餐车应当设立在政府指定的场所,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空间。

2.餐车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统一的车身颜色标志、经营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餐车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四、经营条件1.政府餐车的经营者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户,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业经验,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政府餐车的食品制作和加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使用劣质食材和添加剂。

五、食品安全1.政府餐车的食品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2.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做好个人卫生和工作环境卫生。

3.政府餐车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六、服务质量1.政府餐车应当提供健康、营养、安全的餐饮服务,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恶意涨价。

2.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服务态度和形象,接受监督和投诉。

3.政府餐车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检查1.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餐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消费者发现政府餐车存在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核实并及时处理。

3.政府餐车的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八、法律责任1.政府餐车的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政府餐车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接受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九、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政府餐车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机
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9.04
•【字号】大政发[1997]75号
•【施行日期】1997.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机动车交
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1997年9月4日大政发〔1997〕75号)
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行人在横过中山路、人民路时,必须自觉走人行横道和天桥(地下通道),不得斜穿马路;通过交通信号控制区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按信号指示通行。

二、禁止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中山路自中山广场(含中山广场)至东北路段通行。

三、中山路、人民路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交通协管队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五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车辆。

五、拒绝、妨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实行餐车经营有了“紧箍咒”

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实行餐车经营有了“紧箍咒”

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实行餐车经营有了“紧箍咒”在大连的街头巷尾,总会看到不少便民移动餐车,上班族们在享受美食的同时,却对餐车中贩卖的食品是否安全卫生有些担忧。

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据了解,便民移动餐车的布局区域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小区、商务区、市场、医院、车站、工厂等市民居住、工作、学习或途经的人口密集区。

餐车的经营时间为5:30~9:00、10:30~13:30,不得超时经营。

餐车实行明码实价,社会公众享有对便民移动餐车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此办法,便民移动餐车应配备清洗消毒、废水垃圾回收、防雨、防蝇、防虫、防尘、防油污地垫等设施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反光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安全。

餐车现场加工制作的产品原料以及售卖的快餐食品,须由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禁止现场加工制作和售卖其他渠道提供的快餐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岗前须洗手消毒,食品售卖人员须佩戴口罩和消毒手套,做到食品与杂物、钱币分开存放,不得用接触钱币的手直接接触食品,避免交叉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此外,不得超出便民移动餐车范围占道经营,不得私自扩建改装便民移动餐车,不得在餐车上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不得紧临垃圾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切实做好经营地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维护。

该办法中还规定,便民移动餐车从业人员应优先录用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鼓励大学生参与。

人员一经录用均实行员工制管理,企业须为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

从业人员每年须例行体检一次,持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满后,市服务业委将根据经营者履约情况,确定续签或终止事宜。

移动式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移动式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移动式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餐饮服务行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移动式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摊点、食品车、餐车等移动式餐饮服务形式。

第三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遵循“健康、卫生、安全、合理”的原则,推行全程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确保服务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第五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和从业资质,否则禁止从事移动式餐饮服务。

第六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健康证明、食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建立食品安全档案。

第七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并组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第九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保证其服务场所、器具、设备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等保洁措施,并按规定进行排污处理。

第十条对于移动式餐饮服务未经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制定合理菜单,保证食品供应的品种多样,质量稳定,并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并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保证所销售食品的新鲜、卫生与安全,保持产品的质量,避免使用过期食材。

第十三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实行客户预订服务,确保供应充足,避免因产品供应不足而影响客户用餐。

第十四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服务方案,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第十五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定期对服务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移动式餐饮服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做好宣传推广,提高服务知名度和美誉度。

流动餐车管理办法

流动餐车管理办法

XX市XX区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区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关于支持全市早餐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本区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流动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动餐车的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商务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的食品安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餐车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流动餐车规范开展注册登记工作;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对取得经营许可后的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餐车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

如遇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运营主体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经营点位,设置流动餐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流动餐车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

因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餐车点位的,可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另行设置流动餐车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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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6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四)市城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占道手续的审批。

(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对未办理占道手续进行餐饮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众享有对便民移动餐车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取得规范
第八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的取得:
(一)市服务业委拟定便民移动餐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服务业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

(三)市服务业委要与中标的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四)市服务业委负责将中标企业相关材料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三章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
第九条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要确保有效弥补早午餐网点的不足,既要满足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主城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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