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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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镇宁自治县王关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镇宁自治县王关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镇宁自治县王关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镇宁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宁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拟对镇宁自治县王关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为确保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王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随房院地等。

征收范围东抵镇宁山、南抵王官村安置点、西抵云盘山、北抵王官村。

(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项目范围基本情况被征收人为镇宁自治县王关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被征收户约200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1966.9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约31214.19㎡,砖木结构约4459.96㎡,简易房约4682.07㎡,空地约1981.35㎡,硬化地约9629.19㎡),附属物构筑物约658.35m³(其中:围墙约512.83m³,堡坎约145.52m³)。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部门:镇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单位:镇宁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四、征收签约期限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起90日内。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的认定以房屋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被征收户需提供社区出具房屋证明材料,报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审核,经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属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县“两违”办认定依据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四)商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出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出具有效的合法证件综合认定。

闽东无线电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闽东无线电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闽东无线电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XX市中心城区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改善中心城区居住环境和交通状况,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闽东无线电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现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房屋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征收期限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闽东无线电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确定的闽东西路南侧蕉城南路西侧地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宁规条书[2016]6号文件附图)为准。

第三条征收部门及征收期限征收部门:XX市XX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实施单位:XX公司征收实施时间:以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准。

第三章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第四条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认定;被征收房屋属未办理所有权证的,依据国家现行测绘规范,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据实测量。

签订协议时安置房面积按设计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

安置房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均包括套内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

两者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结算差价。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建筑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面积按100%确认补偿,超出部份按本章节第二款确认补偿,房屋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实际测量面积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辽中区棚改项目(一小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一小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一小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征收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房屋实施单位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四、征收范围及对象1、征收范围:东至中心街;南至政府路;西至西环街;北至北二路。

根据项目征收工作需要,可设定单体子地块。

2、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项目地块征签约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4、企业工商登记;5、抢栽、抢种、抢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大南街片区(二)大北街,解放街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规划确定的界址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安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安县花荄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原则、补偿安置方式和面积认定(一)征收原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全部征收,实行统一规划,全部拆除。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有关事项处理1.私有产权、单位产权的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指定区域的集中安置房源回迁调换产权)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2.单位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和直管公产房,由征收人对产权单位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负责安置。

3.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人、私有房屋的承租人,由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4.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或有抵押及产权纠纷房屋的拆除,其补偿价款,由相关权利人协议领取或凭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其中之一)生效法律文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凭据领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未登记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县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经安县住建局备案的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测的面积为准。

确属临街且正在从事生产营业的房屋(以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为依据),不足11米进深的生产营业门面房按实际确定,超过进深11米的,按11米进深确定生产营业门面,其余的认定为生活用房。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萧山区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萧山区

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初步核实,并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实施主体(一)补偿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二、实施范围本项目位于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公湾直河,南至山末址村土地、三益线,西至九号坝直河,北至南沙大堤。

(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三、补偿对象农居户:约571户,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206264M2。

四、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1、征地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2、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补偿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3、房屋补偿金额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4、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住宅用房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下同)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主房确认面积是指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规定的有子女老人的分户或独居的房屋不在此列,下同)给予200元/㎡的奖励。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中区棚改项目(北二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征收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四、征收范围及对象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二路地块)征收范围:东至商业街;南至北一路;西至中心街;北至北环路。

根据项目征收工作需要,可设定单体子地块。

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项目地块签约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4、企业工商登记;5、抢栽、抢种、抢建;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赔偿安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措施》(建房〔〕77号)文献旳规定, 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搬迁户旳实际状况, 制定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赔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天门大道、南至唐贤街、西至锁溪河、北至九华西路。

(详细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行时间自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订征收赔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赔偿安顿方式被征收人房屋为住宅旳,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赔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旳, 一律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赔偿。

“住改非”房屋按照住宅进行赔偿安顿。

对无证房屋旳处理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本着尊重历史, 尊重现实旳原则, 结合采石地区旳实际状况, 另行制定有关政策。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1)局限性30㎡旳(含30㎡)按40㎡确认;(2)30㎡以上40㎡如下(含40㎡)旳按45㎡确认;(3)40㎡以上50㎡如下(含50㎡)旳按50㎡确认;(4)50㎡以上按实际面积确认。

五、赔偿与安顿措施(一)选择货币赔偿(住宅房):房屋征收赔偿费: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旳价值(详细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产生旳房地产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各类移机费用和装潢赔偿费用, 参照选择实物安顿有关规定办理。

3.一次搬迁费, 按300元/户进行计补。

4、临时安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补6个月临时安顿费, 临时安顿费, 每户每月局限性600元旳, 按600元计发, 超过600元旳, 按实计发。

奖励费:在征收决定公告旳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旳, 享有一次性货币赔偿奖励:①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予以200元/㎡旳奖励;②参照产权调换所享有旳补助安顿面积, 予以600元/㎡旳奖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厦思政征〔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起30日。

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附件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1.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龙山南路11号、龙山南路13号、龙山南路15号、龙山南路17号、谊爱路18号-3、谊爱路44号和谊爱路46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山小学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3〕11号)为准。

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山塘街:620至663号;626号楼上;634号楼下;634-3号楼上;636号楼上;636号楼下;641号全部;644号全部;644号楼上;634-3至634-5号;644-1至644-9号;644号边门;648号全部;648-1号;655号;656号全部;656号楼西,657号整幢全部;657号西;657号边门;657-3号;662-1号整幢全部;662-2号;662-2-1至662-2-4号;664至666号;666-1号;667号;669至675号;677号;679号;683号;684号;684-1幢;684-2幢;684-3幢;684-1至684-35号;686-1号;687号;688号;690至694号;695号;698号;698-2号;699至703号;705至716号;721号;723号;723-1号;724号;727号;729至741号;741-1号;741-4号;741-8号;741-9号;742至745号;747至748号;753至755号;755-1号;756至761号;762号(1至3幢整幢);762-5至762-15号;763至771号;771-1至771-12号;772至773号;783至785号;790号;792至795号;802至806号;808号;810至812号;814号;818至828号;830至835号。

井泉弄:1号;3至7号;7-1号;12号。

彩云桥下塘:4至24号;21-1号;9号南楼;9号北楼;11号东面平房;11号西面平房;17号全部;17号北面;19号全部。

福全巷(弄):1至3号全部;4号;9号;9-1号;10号;10号南;10号北;11号;12号。

元福里:7至15号;7号东面;8号楼上;14-1至14-8号;14-3号东面;14-4-2号。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步伐,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南政[2012]3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路以西、**以东、***以南、**以北。

二、征收期限以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为准,签约期限以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30日内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规定,***凤岗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片区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该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四、补偿与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过渡方式本项目实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己安排临时过渡用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后七日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三家以上奇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成新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其用途同时进行评估。

拆迁征求意见稿_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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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振兴路东延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是指《振兴路东延项目工程藕荷塘区块征收红线规划》范围。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一)征收人: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三)搬迁时间: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

第五条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新基安置二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单位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新基安置;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第七条补偿的原则与异议的处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

虹口区50、52、7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虹口区50、52、7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虹口区50、52、7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虹口区50、52、7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共同确认,虹口区50、52、73街坊已被列入我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

本地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征询已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同意在本地块实施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99.07%。

根据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将对本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使本地块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四)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50街坊:东至九龙路,南至余杭路,西至峨嵋路,北至弄地。

52街坊:东至峨嵋路,南至茂林路,西至吴淞路,北至海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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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

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

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市***区人民政府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市**区**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一)房屋面积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0年3月6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商业用房认定;4、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5、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八、补偿原则、方式(一)补偿原则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批准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空置土地根据性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商业面积的奖励部分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评估价格给予奖励。

(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限时差价”的原则安置,并按照市场评估结算。

九、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一)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补助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除外)。

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临时安置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

以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

(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市**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市**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按认定面积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

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1、住宅与商业用房差价奖励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与商业用房不补交差价;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2、面积奖励(不包括商业用房及商业用房按住宅认定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5%,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3%,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1%。

(三)积极配合奖励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旧料回购费。

3、院落空地奖励: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空院,被征收人所有的合法有效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协议的,其院内空置宅基地超出面积部分按1:0.5安置,折算后总安置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被征收人所有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收中积极配合且一户一宅的(为唯一住宅),空地可按照1:0.5安置住宅折算,安置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该条奖励不予上一条款同时执行)。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顺序通知单》,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10%),实际选择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

选择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底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十一、困难救助户口在沱河街道办事处,征收时被征收人正在享受低保且一年以上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户,在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110平方米,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确定。

十二、法律责任(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及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后,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搬迁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办理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屋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

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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