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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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
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0年3月6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商业用房认定;
4、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5、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八、补偿原则、方式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批准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空置土地根据性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商业面积的奖励部分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评估价格给予奖励。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限时差价”的原则安置,并按照市场评估结算。
九、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补助标准的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除外)。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临时安置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以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市**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市**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按认定面积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奖励
1、住宅与商业用房差价奖励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与商业用房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