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9]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9〕9号1999年6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
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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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城市防洪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组织制定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4、将燃气用具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是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体现着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
因此,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抓好这一重要环节,以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为突破口,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原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三、严格制作程序和备案报告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许可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应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卷评查、现场督查等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冀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立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立法项目4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9件)。
1.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立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5.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省征兵办起草)6.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7.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7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冀政字〔2016〕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省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14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2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冀政〔1983〕161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5〕5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程维高同志在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冀政〔1990〕11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1〕8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85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1〕34号)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的决定(冀政〔2001〕37号)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2〕22号)1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8号)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6号)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冀政〔2004〕126号)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35号)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2005〕63号)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的通知(冀政〔2006〕22号)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冀政〔2006〕81号)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116号)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07〕57号)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9〕102号)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45号)39.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冀政〔2010〕68号)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30号)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7〕28号)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4〕36号)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5〕33号)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39号)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12号)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23号)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07〕38号)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冀政函〔2007〕68号)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0〕49号)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0〕135号)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5号)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31号)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乐亭新区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11〕172号)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3〕53号)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函〔2014〕37号)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政字〔2015〕24号)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6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九八九年省辖市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41号)6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32号)6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6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6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6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6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6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12号)6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2〕15号)7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3〕1号)7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4〕12号)7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5〕1号)7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8号)7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7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冀政办〔2006〕10号)7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7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7〕31号)7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7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12号)8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实施计划(2009-2012年)的通知(冀政办〔2009〕9号)8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10〕4号)8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生态建筑建材城市建设博览会暨第三届河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博览会筹办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6号)8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22号)8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8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8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8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1号)8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12号)8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关系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3〕175号)9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30号)9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38号)9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6号)9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32号)9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4号)9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9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9号)9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9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冀政办函〔2007〕1号)9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4号)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2007〕38号)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8号)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5号)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46号)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6号)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7号)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58号)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0号)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1号)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69号)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办字〔2004〕222号)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6〕40号)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7〕53号)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0〕72号)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划拨财政供养人员社会保险费及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的通知(办字〔2012〕41号)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107号)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化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2005年全省城市化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4号)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33号)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1号)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4号)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7〕71号)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08〕77号)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通知(办字〔2009〕2号)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字〔2009〕7号)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市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65号)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88号)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办字〔2010〕20号)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10〕46号)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号)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69号)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78号)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84号)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7·21”洪涝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2〕96号)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办字〔2012〕103号)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办传〔2003〕209号)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07〕103号)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国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就做好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3年的中心工作,把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同时抓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有碍社会公正和过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切实贯彻“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征求中央编办的意见;向国务院上报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要附具听取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材料,以及中央编办的书面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1•【文号】国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冀政发[2017]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冀政办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5日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
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报告制定机关进行清理的。
第五条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职权。
其主办部门是省政府法制机构。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三)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编辑法规、规章汇编;(五)其他立法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制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内容切实可行,文体简明规范。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法建议,内容包括:法规规章名称、起草部门、立法依据、送审时间、发布形式等。
第六条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冀办字〔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5〕7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河北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立足省情、依法依规。
坚持立足河北省省情和企业发展实际,全面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河北省企业转型升级任务。
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范和习惯。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坚持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接轨国际市场、实现企业价值的重要内容。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对职工、消费者、客户、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重点构建推进企业履责的长效机制,避免政府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津政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觉践行“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全面落实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自觉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并以法、规、制的“硬度”体现出来。
(二)主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
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或者作出授权;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在立法时留出必要空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国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冀政[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2013〕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4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冀安监管政法-废止失效保留文件〔2017〕262
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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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7]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筹办冬奥会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8件)
(一)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9件)。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办起草)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河北省专利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4.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5.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
6.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7.河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厅起草)
8.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9.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二)年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9件)。
1.河北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4.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5.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河北省陆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