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件管理办法(力帆)ok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执行)一、目的及范围为规范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工作,保障三包旧件能够及时、完备、规范的送达青汽厂,以便于责任追溯及后续的故障原因分析、质量改进等工作得以顺利有序的进行,依据《建站协议》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凡进行青汽服务业务的各一汽服务站及所有青汽自建站,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服务站对其下属分站(必须为报青汽市场服务部批准认可的)负有管理及连带承担之责任。
二、相关定义2.1三包索赔旧件2.1.1三包索赔旧件系指依照随车发放给用户的《保用服务手册》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保用服务管理规定,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更换下来的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含成都分厂)配套用原厂配件。
2.1.2 自2011年2月1日起,青汽市场服务部联合部分重要零部件配套厂家共同设立典型故障件检验检测小组。
经小组检测,非青汽配套用件的、故障件实际损坏情况与TDS索赔单中故障描述不一致的,一律视为非正常三包索赔旧件,不予认可。
2.2包装包装指各站对于更换下来的三包索赔旧件,按照一定的规范有序归类以后,用木箱等进行分类打包,以便于管理和发运。
2.3发运2.3.1发运指各站对于包装好的三包索赔旧件,联系物流公司(距离近的可自送)以送货上门的形式发送至青汽服务室(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68号)。
三、包装规范3.1对于三包索赔旧件,各站应按照分类有序、包装可靠(尽量保持配件损坏时状态)、便于发运、便于统计的原则,必须自行包装,不得委托物流公司等人员进行包装(物流公司包装的不予结算费用,丢件由服务站自行负责)。
3.2 分类包装应遵循以下原则3.2.1气阀类(各制动阀、限压阀、四回路阀及干燥器、离合器总泵及分泵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2 常规电器类(各传感器、电磁阀、电机、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3易磕碰电器类(空调操纵机构、仪表板、灯具、整车及底盘线束等)应用更换完的备品件的外包装将此类电器件可靠包装好以后单独包装为一类;3.2.4 体积小价值大类(ECU、电控喷油器、方向机、喷油泵等)应特别、单独包装为一类,外包装必须写明货物内容;3.2.5大件类(桥壳、前轴、板簧总成、传动轴、水箱、中冷器、油箱、制动鼓等价值高、体积大的旧件),要求外包装,在每个旧件上贴旧件发货单标签,单独算作一件货物;3.2.6关联件类(打气泵漏油连带干燥器、成套盆角齿、一起损坏的轮边减速器及齿轮、变速箱内打齿损坏多齿轮及轴、行星齿及十字轴等)报在一张索赔单里,应用铁丝可靠栓连在一起,关联件不齐全的视为遗失;3.2.7特殊要求类(根据青汽服务室通知要求需要将某损坏旧件单独返还的)应依据尽量保持损坏时状态、包装可靠的原则单独包装;3.2.8 其余(运输中不易造成二次损伤的旧件)没有包含的亦应遵循分类有序的原则进行合理包装;3.3每张索赔单对应的旧件上均应挂有有明晰的旧件标签(捆绑牢固、清洁、可扫描),外包装上应贴有旧件发货单标签(建议在标签上特别注明箱内旧件类别,尤其对于价值较大的旧件)。
产品三包服务方案
产品三包服务方案一、退货规定1.退货条件:(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2)消费者在购买之后7日内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3)产品尚未使用。
2.退货程序:(2)销售商接受退货申请后,确认退货条件并检验产品;(3)符合退货条件的产品,销售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货处理,退还购买款项。
3.退货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退货时产品出现损坏,由销售商负责赔偿损失。
二、换货规定1.换货条件:(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2)消费者在购买之后7日内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3)非质量问题的产品,在未使用的情况下,未打开包装,退货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可以换货。
2.换货程序:(2)销售商接受换货申请后,确认换货条件并检验产品;(3)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销售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换货处理。
3.换货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换货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换货时产品出现损坏,由销售商负责赔偿损失。
三、维修规定1.维修条件:(1)消费者在购买之后超过7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申请维修;(2)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
2.维修程序:(2)销售商接受维修申请后,确认维修条件,并提供维修方案以及维修费用;(3)消费者同意维修方案并支付维修费用后,销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产品进行维修。
3.维修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由销售商承担相应责任。
四、服务承诺1.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对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要求优先处理,不拖延时间;3.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对退货、换货、维修的费用由销售商承担,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5.积极收集消费者反馈,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是产品三包服务方案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服务方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削弱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维权保障。
服务配件三包法规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服务配件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所有服务配件。
第三条本法规所称服务配件,是指为提供某种服务所必需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配件、替换配件、升级配件等。
第四条服务配件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服务配件在规定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章三包期限第五条服务配件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为一年,易损件的包修期限为三个月。
(二)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换期限为三个月,易损件的包换期限为一个月。
(三)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退期限为七日,易损件的包退期限为三日内。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包修责任:在包修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二)包换责任:在包换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服务配件。
(三)包退责任:在包退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无理由接受退货。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下情形免除三包责任:(一)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自行拆装、改造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二)因不可抗力、自然磨损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三)因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保养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第四章三包程序第八条消费者在发现服务配件存在故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保留购物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等。
(二)将服务配件送至经营者指定的维修点。
(三)维修点对服务配件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四)根据故障原因,按照本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
配件(三包件)管理制度
配件(三包件)管理制度一、库房管理1、库房配件应按“5S”要求管理,时刻保持库房卫生整洁干净,检查时若发现配件库脏乱,负责人应接受处罚;2、配件库房配件摆放应分车型按图序分区分位进行整齐合理摆放,保证走道通畅,标识、出入库数量应填写清楚;3、库房配件要实行挂卡管理,每次入库、出库要及时入台帐并在物资卡上逐笔登记,台帐、配件、物资卡要三者相符;4、配件订购,配件管理员应时刻留意配件销售情况,对销量大的或市场需求量大的配件应提前向省公司订购,保障配件安全库存,保证配件顺利供应,订购配件时应规范填写配件订购单;5、新订购的配件要及时、认真、准确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少件、错件或损坏件要及时向省公司反馈,并填写反馈表;6、配件出库要严格遵守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便于配件盘点,查询,配件无出库手续出库,后果由库管员负责;7、配件发货时要认真、仔细,防止错发、漏发或多发,若出现以上行为而造成后果由配件库管员负责;8、库房配件应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并在次月5日前将配件库存报表上报到公司经理;帐目每月应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对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总结,防止下次出现同样问题;9、库管员对库房内所有财物负有维护、保养责任,防止配件受潮、锈蚀或损坏,给公司造成损失;10、库房系财物重地,要加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外来闲杂人员不得随便入内。
二、配件柜台管理配件销售柜台作为公司直接面对用户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形象以及品牌形象。
为了顺利快速地为广大豪爵用户供应配件和提供良好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物资流失,特制订以下细则:1、配件零售员应热情有礼,认真负责地接待每一位顾客;2、配件柜台要保持整洁有序,配件要按5“S”要求摆设整齐,定位摆放;3、柜台上的配件价格、名称、图序应标识清楚,当天销售的配件应在下班前给予补充;4、柜台配件出库手续要齐全,销售配件按公司规定的价格开具“豪爵摩托配件提货单”,经出纳(或其指定人)签字后方可发件,三包件开具“三包换件清单”,经维修主管(或其指定人)签字后方可发件,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5、柜台没有用户所需的配件供应时,应把用户所需配件名称、地址、电话、用户姓名等相关资料记录下来,以便有货时通知用户;6、配件柜台专人或指其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7、柜台人员每天下班时应做好当天台帐,锁好柜台,关闭电源。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三包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等在商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手机、电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五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本身缺陷导致的故障;(二)商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三)商品在运输、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第六条商品三包的期限自商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二)手机:整机1年,电池、充电器3个月;(三)电脑: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四)汽车:整车3年或者10万公里;(五)摩托车: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六)自行车:整机6个月,主要部件1年;(七)家具: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八)服装、鞋帽:3个月;(九)化妆品:3个月;(十)食品、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提供商品三包服务,明确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二)在商品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在商品销售后,应当提供商品三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修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及时、准确地修理商品;(二)不得擅自改变商品的三包期限、范围和条件;(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修理商品;(四)对因修理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包服务制度
三包服务制度一、本着对厂方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用户负责的原则,以急用户之所所急、想用户之所想为宗旨。
三包服务要做到热情、高效、快捷、保质保量。
二、认真做好三包客户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不得相互推诿。
注意使用规范服务用语,文明服务,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
三、三包用户来后,要查明情况,索要购物发票及三包服务卡,并核对其机型编号、零件标识、三包期限、购物时间。
属三包范围的派修理人员予以维修,并认真按厂方要求填写三包单。
四、确属质量问题需要换件的,修理人员将旧件交给三包负责人鉴定后,由三包负责人开具领料单,连同旧件一齐交到仓库并领取新件,认真做好旧件的登记造单工作,旧件上需标明型号、名称、更换时间及用户购车信息;更换个别大件必须由经理批准。
五、个别零件无标识或无法界定是否属质量问题的旧件,由用户付押金后更换新件,该旧件一旦厂方给予更换,及时将押金退还用户。
六、属超过三包期产品,认真向用户解释,由用户自行购件,并请示经理可否给予照顾维修。
七、所有的三包票据和旧件随时整理好,及时网上申报,做到当月有数量和累计。
随时或定期向厂方索赔,三包新件计划由三包负责人制定,并由经理批准后向厂方提报。
八、需要请示经理解决的问题,由三包人员去请示,不得让用户去请示,不得推卸责任。
要热情周到,用耐心去感动用户。
九、需要下乡服务的由调度派工,修理人员根据情况到配件库打条借件。
严格执行厂方三包政策,认真核对标识、时间。
填写好三包单并经用户签字,保管好新件与旧件。
修好后要及时返回,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返回后将旧件及三包单按要求及时入库,对丢失配件或更换不属于质量问题的配件,超过三包期的配件而造成损失的要按价赔偿。
十、下乡服务及往返途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不得向用户索要烟、酒、饮料等财物,不得接受用户宴请,否则公司将给予处罚。
十二、公司将不定期就下乡三包人员的服务情况向用户回访,根据回访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Q/HM 19110—2000
1目的
2适用范围
3三包原则
3.1产品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及备件,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属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
合同要求不符),可予以“三包”即保修、包换、包退。
以下
简称“三包”。
3.2质量保证期限为货物到达用户指定车站的日期后十八个月,产品安装验收十二个月,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3.3产品制造厂只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承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三包范围
4.1 凡公司产品备件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设计、工艺制订、包装及公司内储运等原因造成产品零件性能生效和损坏者均属“三包”范围(易损件不属“三包”范围)。
4.2用户按Q/HM 19108—2000 《产品清点验收条例》进行产品的清点、验收后,所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及技术要求不符的属“三包”范围。
4.3 用户单位搬运、吊装、保管不善所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4 用户单位安装、调试、维护使用不当,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5 由铁路、公路运输等第三者质量责任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由用户按《铁路、公路运输保险条例》办理。
5三包工作责任
6三包工作程序
7三包责任和费用。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三包制度,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品的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商品的三包责任:(一)实行生产者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二)实行销售者负责制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三)实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共同承担三包责任。
第七条商品的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具体三包期限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示。
第八条商品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以下规定:(一)一般商品,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二)耐用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1年;(三)特殊商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明示。
第九条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一)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二)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确需延长答复期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免费进行。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消费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二)消费者自行拆解、改装、修理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的。
第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所需的工时费、材料费;(二)运输费;(三)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快递质量三包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快递服务质量,规范快递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快递质量三包责任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我司快递服务的消费者。
三、三包责任内容1. 修理责任(1)我司对快递服务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修理责任。
(2)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向我司提出修理申请。
(3)修理过程中,我司应确保快递物品的安全,并尽快完成修理工作。
2. 更换责任(1)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理解决,可向我司提出更换申请。
(2)我司应在收到更换申请后,尽快为消费者提供同品质、同型号的快递物品。
3. 退货责任(1)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理或更换解决,可向我司提出退货申请。
(2)消费者在收货后7日内提出退货申请,我司应无条件退货,并退还消费者货款。
四、三包期限1. 修理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更换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退货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三包责任履行1. 消费者提出三包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快递单、物品损坏照片等。
2. 我司接到消费者三包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三包责任。
3. 在三包责任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3. 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三包服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服务是指对商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服务制度。
在我国,三包服务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行为。
本文将从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背景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种类日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了三包服务制度。
2.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需要三包服务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对商品实行三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促进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促进商品质量提升的需要三包服务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有助于促使企业重视商品质量,提高商品质量水平。
三、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三包服务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
”2. 三包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三包期限分为两种:法定三包期限和约定三包期限。
法定三包期限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期限,约定三包期限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
3. 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二)更换: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更换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三)退货: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货款,退还货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 三包争议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三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包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1.目的强化产品“三包”的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在文件规定的“三包”期内的管理。
3.职责3.1售后服务部3.1.1负责判定用户使用的产品是否在“三包”期内。
3.1.2负责对产品“三包”后换下的零、部件及电气原器件,带回公司办理“三包”手续,并将实物妥善保管。
3.1.3负责对产品“三包”后的零部件,进行维修,并把不能使用的零部件负责归入废品库。
3.2技术部门负责对“三包”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及电子器件的可用性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
负责对售后服务部提供的不合格品数量进行确认,并对入废品库的维修部件按月进行统计整理。
4.定义4.1经营性“三包”:维护用户与公司的发展关系而实施的“三包”。
4.2质量性“三包”:用户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本公司产品时,无任何意外及人为损坏之情况下,出现的产品故障而实施的“三包”。
4.3隐患性“三包”:为维护公司信誉,对已出厂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隐患而实施的“三包”。
4.工作程序4.1产品“三包”的确认4.1.1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根据用户反映对产品进行“三包”判定维修,并按规定填写三包维修登记卡。
4.1.2对经营性“三包”,须经销售总经理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3对隐患性“三包”,须经技术部负责人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4对质量性“三包”,由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确认。
4.1.5办理产品质量“三包”,由维修人员执填写完整的维修卡、三包卡和废品件,按程序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1.6售后服务部每月将”三包”情况统计报表于每月月底28日前报技术部负责人。
4.2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技术部门对能否再利用的零部件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
4.3技术部4.3.1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对是否三包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以便随时核查、分析、整改和落实质量赔偿责任。
4.3.2凡未按要求办理者(如未填写用户名称、电话、安装日期、产品编号、故障现象及原因、换件名称及数量等),技术部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认定“三包“。
三包解析管理制度
三包解析管理制度三包解析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维修、产品更换等内容,为了更好地了解三包解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在下文中将从三包政策的制定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三包政策的制定背景三包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足够的自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了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对产品的信心和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三包政策的内容三包解析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维修、产品更换等内容,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质量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除了享有普通法律的保护外,还有产品三包法的保障。
对于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卖方解决。
2.产品维修:在三包期内,如果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卖方应当为消费者维修。
如果商品需寄回进行维修且维修时间超过十五天,则销售者应当提供一样的产品或者更换同等价值的产品。
3.产品更换:如果同一件商品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效,可以选择更换同类商品。
三、三包政策的实施效果三包解析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提高产品质量:三包政策的实施,促使企业注重产品质量的提升,减少了一些不良产品的流通,提高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信心。
2. 促进消费市场的规范化:三包政策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强了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完善的服务。
三包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产品,即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产品质量保证、价格保证、售后服务保证等权益。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关于三包产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产品的定义1. 产品质量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承担的责任,确保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 价格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价格承担的责任,确保商品价格公道、合理。
3. 售后服务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在售出后提供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三、三包产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
(2)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商品质量保证责任。
(3)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价格保证。
(4)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售后服务保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第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3)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价格保证、售后服务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包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依据和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条财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六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科目设置规范,确保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财务核算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财务核算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妥善保管财务凭证和会计资料。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九条公司对销售的产品实行三包政策,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条三包期限自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产品类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三包责任包括:(一)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故障,消费者可要求包退。
(二)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故障,消费者可要求包换。
(三)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故障,消费者可要求包修。
第十二条三包服务包括:(一)免费维修:对符合三包条件的故障,公司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二)免费更换:对符合三包条件的故障,公司应提供免费更换同型号或相当型号的产品。
(三)免费退货:对符合三包条件的故障,消费者可要求公司免费退货。
第十三条三包责任的承担:(一)公司负责对产品进行三包服务,确保消费者权益。
(二)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三包服务的具体实施。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三包服务制度,明确三包责任的承担流程。
第四章财务审批第十四条财务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职责分明:审批权限应明确,审批责任应分明。
(三)高效便捷:审批流程应简洁,提高审批效率。
三包法细则
三包法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
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新三包法分析
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
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 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 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 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 范围应当符合相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要 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3. 销售者义务 04版三包法
1、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 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 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 费者明示。 2、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 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 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2、 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 3、 依照随车物品清单交付随车物品; 4、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三包 手册并对涉及汽车三包的信息进行明示; 5、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使用和维护; 6、 售车时,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 可查验的部分查验; 7、 售车时,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8、 退换车销售:退换车再次销售的应检验合格, 并明示该车是“三包退换车”,三包责任依照合同 约定。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 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 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 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 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 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 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 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 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三包件管理规定三包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售后三包服务,特制定本三包件管理规定,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一、职责销售业务人员负责组织执行三包服务,经领导确认符合实行三包范围的产品,由业务人员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认维修或更换等三包处理方案,征得客户同意后,执行实施。
销售业务员将相关的客户反馈问题书面文件提供给采购人员,下发三包生产/发货通知单,填写三包件登记表及履行三包件返厂。
技术部人员负责对三包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三包件登记表信息、三包生产/维修通知单完成后续工作。
采购人员根据客户反馈问题和技术部门鉴定分析,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责任与费用问题,安排维修、采购、索赔或退货,归档与供应商的书面沟通文件,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二、三包件范围1.满足合同约定的三包服务产品;2.产品质量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等),使之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产品;3.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的三包产品。
三、三包件类型1.维修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返厂维修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维修通知单,三包件返厂经生产维修合格后,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和三包维修通知单要求,安排三包维修,维修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待发货。
2.更换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更换新件的,确定好三包件返厂事宜,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生产通知单,新产品具备发货条件后,由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1. 与供应商沟通协商新件的采购、赔偿、费用等问题;2. 对返厂三包件接收签字;3. 对新件办理入库手续,包括免费赔偿的或重新采购的;4. 对返厂旧件安排下一步的处理,可维修成为合格产品的,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无法恢复使用的,写明原因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确认签字,作报废处理。
3.退货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确认无法满足现场要求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可办理三包件退厂。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6.13
安徽建机公司产品“三包"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堵塞漏洞,特修订《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办法》。
一、产品“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三包"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在正常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按照“三包”期限范围表执行.(详见附件一)二、产品“三包”范围及内容凡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时,实行产品质量“三包”。
非我公司人为因素、自然腐蚀及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不正确操作、保养、管理以及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用户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三包".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含中兴联公司、施工升降机公司、东南公司、西北公司)要提供及时帮助和热情服务,并据实、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由营销部门会同生产、财务部门确定)。
包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三包期内出现的故障实施包修。
包换:在三包期内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包换。
包退:三包期内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实施包退。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实施1、售后服务部对日常三包、维修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易损配件清单。
每月定期从仓库借出,更换易损配件至部门仓库备用.2、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安排服务人员携带相关配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服务承诺:本市2小时内,省内6小时内,省外不超过24小时(省外须具备必要的公共交通条件情况下),执行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夜间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服务人员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与实际勘察,初步判定故障原因和责任,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A、符合“三包”范围的,对存在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损坏的部件带回公司处理。
B、不符合“三包”范围的,由售后服务部门与用户协商合理收取费用。
A与B 进行维修后,填写《售后服务单》一式二份。
写明产品型号、编号、使用单位、所在位置以及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及维修结果,《售后服务单》必须由用户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带回,需留下电话,便于电话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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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Q/PLX.Z-LSZJ-7.5-01/8-08 三包件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2006年10月7日发布 2006年10月12日实施2007年11月20日修订 2008年1月1日实施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批准1、目的为规范、完善本组织三包件处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确保售后三包新件的计划、备货、发运能顺利进行,系统开展三包旧件的接收、流转、解析、回复、清退、统计分析及质量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本组织三包件全过程管理活动。
3、术语a)引用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规定的术语。
b)“三包”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凡因本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经销单位、特约维修中心(站)及本公司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4、职责4.1配套课1)负责售后三包新件的订货计划的接收、要货计划的下发、配件的准备及发运。
2)负责三包旧件的接收、核实、分类、传递、清退并对所清退配件进行建帐工作。
3)负责协助技质课督促配套厂家进行质量整改的推进工作。
4.2技质课1)负责三包旧件的解析、判定故障原因、分类及三包数据的统计分析。
2)负责根据故障问题及故障原因从中提炼出需整改的质量信息,制定、推进整改措施、效果验证及切换决定。
3)负责质量整改后的零部件使用效果的追踪及信息反馈。
4.3生产课1)负责三包旧件对配套厂家的清退、统计并对所清退配件进行统计建帐工作。
2)负责相关质量整改措施的实施工作。
4.4管理课1)负责对质量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实施效果。
2)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维护、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并持续改进。
5正文5.1三包新件管理流程5.1.1订货计划的接收、清理及计划的传达5.1.1.1全国各片区市场提出零部件需求计划给销售公司售后部后,由售后部对计划进行整理,对所需车型、状态、名称等进行汇总,并于当天上午十点钟下达初步订货计划给浙隆公司配套课售后组,如超时则视为第二天计划。
5.1.1.2配套课售后组接到销售公司的要货计划二小时内,配件计划员对计划进行梳理,并与配套员进行协调后,按配件供货周期进行清理(供货周期为七天)。
5.1.1.3配套课配件计划员根据清理后的计划,与销售公司协调确定供货周期后,以“三包件计划表”的格式下发给配套员;“三包件计划表”上必须注名批次号,其下达之日即为供货周期计算起始之日,领取日期由售后主管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所确定的领料周期。
5.1.1.4配套课在接到要货计划后,将三包件要货计划与成车计划分开单独管理,按次三日计划组织供货;三包件与成车生产零部件分别下单、组织及填单入库,并在“配件送检入库通知单”上注明订货计划的批次号。
5.1.2三包新件的组织备货5.1.2.1配套课接到“三包件计划表”后,按批次订货计划组织备货。
5.1.2.1.1属生产状态的三包件,如库房有富余件,则及时备货;如库房缺件,则由配套课配套员再行组织。
5.1.2.1.2属维修拆分状态的三包件,配套课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到位,如果配套课在三天之内未组织到位或遇到市场投诉急件,则由配套课通知生产课将生产状态拆分供货,此时库房需将生产状态的配件退库,经配套课配套员签字确认后,再按拆分件入库,生产课库管员依成套件下帐,依入库的拆分件上帐及凭售后的“三包件调拨单”下帐。
5.1.2.1.3配套课备货时,在各库房设立售后三包件领件专用库位,售后三包人员凭“三包件调拨单”于领取之日去库房领取。
5.1.3配件领用、打包5.1.3.1配件计划员严格按次三日的“三包件计划表”一单一批次开具“三包调拨单”于每日上午10点、下午3点各一次由配件发运员持此单到生产课库房领取三包配件。
5.1.3.2配件领取后,领料人员将当天的缺件进行统计汇总,以“配件差缺表”方式报售后主管进行追踪。
5.1.3.3售后配件装箱人员将领取的配件根据商家、单据编号进行分类、装箱并规范的填写“配件装箱单”,并检查已装箱的配件与单据是否对应,准确无误后方可封箱,同时在箱子上注明收货人、地址、电话等;发运人员将打包好的配件规范码放,并将整理好的“配件发运清单”交配件计划员审核、上帐。
5.1.3.4售后配件计划员协同销售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对装箱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合格后方可发运。
5.1.3.5在库房有货的前提下(含生产状态和拆分),市场投诉急件直接由售后开“三包调拨单”,到库房领取。
5.1.3.6非“三天内能正常供货的件”,由配套课、生产课备好件后领取。
5.1.3.7售后组领件,须按计划全部领件,不得因计划重复、时常拆件等原因将件滞留库房形成呆滞品,规定时间内为完成的订单继续执行(个别特殊车型不能满足供货的配件另行处理)5.1.3.8售后配件要货计划,其满足度为(分别按品种和数量同时计算):7天供货周期内:100%5.1.4售后配件的发运5.1.4.1每天上午10点到计划发运室确认近2天内的成车发运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运方式。
1)如发运周期已到期,但近几天有成车发运商同商家进行联系,确认发运方式。
2)如近期无成车计划,根据各商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发运(包括航空、快递、铁路及商家确定的货运公司)。
5.1.4.2售后配件发运后,售后组及时将“配件发运清单”回传销售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并将发运明细发布于力帆、劲隆公司网站;同时做好统计、建帐并制成“完成配件统计表”。
5.1.4.3配件发运后,根据货运公司所确定的在途时间进行追踪,并及时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
5.2三包旧件的处理流程。
5.2.1三包旧件处理流程图5.2.2配套课售后组在收到市场返回的三包旧件后,对各个单位的退货明细进行清点,如发现市场返回的三包旧件清单发生差异时,及时同销售公司进行联系。
5.2.3三包旧件的鉴定、解析5.2.3.1配套课售后组对返回的三包实物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集团下发的三包细则,剔出不属三包范围的零件返回市场(如非我司配套体系件、超三包期限件等),对不符合三包范围的零部件,分清车型、状态、责任厂家并分类置放,将不属于三包范围的那部分零部件记录于“未退配件统计表”,注明原因,并将属三包范围的那部分零件记录于“三包旧件初步鉴定统计表”,同时将之移交技质课三包解析人员,技质课凭“三包旧件判定统计表”验收实物,确认无误后签收.5.2.3.2技质课三包解析人员接收到属三包范围的那部分零部件后,利用必要手段对实物是否存在误判及实际存在的故障进行检测,并详细填写”三包解析记录表”,统计市场三包件误判率及三包故障率,并为技质课品技室准备二次解析的实物样本;对属三包误判的那部分零部件,返回配套课售后组,并在“三包旧件解析交接单”上注明原因,做好记录,同时建立“三包旧件统计分析报表”;配套课接收到返回的属三包误判的那部分零部件后,将之记录在“未退配件统计表”中。
5.2.3.3根据“年度三包件解析推进计划”的需要,三包解析人员向技质课品技人员提供实物样本以进行二次解析,并在“三包旧件解析交接单”做好记录;品技人员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检测设备、工具、实验设备(必要时可委外)对故障件进行全面检测,深入分析造成质量故障的原因,影响因素,制定出质量整改措施.5.2.3.4对不属三包范围的旧件或误判件,由配套课进行整理后,将相关旧件附“未退配件统计表”返还市场。
5.2.4质量整改5.2.4.1配套质量整改5.2.4.1.1对配套厂家存在的质量问题,技质课协调配套厂家实施质量整改,配套课协助并督促厂家整改;配套厂家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5.2.4.1.2技质课对整改后的零部件进行初物鉴定、试验确认、小批试装等验证工作;管理课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整改效果。
5.2.4.1.3对经验证后有效的整改后零部件,由技质课、配套课及公司领导确定全面切换。
5.2.4.1.4对小批试装及全面切换后的市场使用效果由国内服务部及技质课三包解析人员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三包件的返回情况进行对比统计,进一步验证实施整改的有效性。
5.2.4.2制造质量整改5.2.4.2.1对因装配、调试质量而引发的质量问题,技质课应协调生产课实施质量整改,整改方式可采用装配工艺、调试规程的培训、产品标准的培训及员工操作技能、质量意识培训等方式进行,生产课员工应积极实施整改;管理可负责监督整改。
5.2.4.2.2技质课对生产课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进行效果确认及验证工作;管理课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5.2.4.3检基、图册、装配工艺等技术资料的完善及整改。
5.2.4.3.1在进行配套质量整改及制造质量整改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检基、标准等有不完善或不适合、不精确之处,技质课应及时将之完善并改进,将完善及改进后的技术资料及时下发,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改进后的技术资料的实施情况进行效果验证。
5.2.5三包旧件的清退5.2.5.1配套课售后组人员在接收到技质课返回的三包旧件后,将可清退的零部件明细列入“三包旧件退货清单”(存根联、销售公司财务联、制造公司财务务联、库房联),将之按供货商家分类进行整理后,经技质课解析人员签字后,附“三包旧件退货清单”将之移交生产课换件库;同时由配套课售后配件计划员进行冲帐。
5.2.5.2生产课换件库库管员根据“三包旧件退货清单”核对实物后签收并上帐(三包旧件做手工帐,不进入ERP系统),同时传第三联到本公司财务统计,财务统计对相关厂家进行扣款处理;旧件由换件库清退给配套厂家。
5.2.5.3对因配件无标识而不能正常清退的,根据配件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决定退货比率清退.5.2.5.4对因现金购买等原因而无法清退厂家的,由生产课每月编制呆滞品报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决定处理。
5.3相关规定5.3.1技质课在对三包旧件进行解析时必须于6日之内完成,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及三包旧件返还给配套课售后组,售后组收到后必须在第七日前将信息反馈给销售公司驻浙隆分公司售后服务人员。
5.3.2对涉及到退车、退发动机及金额赔付的信息,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退回。
5.3.3配套课售后组每月25日将当月的退件及退车情况汇总报财务课。
5.3.4对于非三包范围的旧件的接收及处理,需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按照领导批示执行。
6.记录6.1配件装箱单LX/J-LSZJ-7.5-01/8-16.2配件发运清单LX/J-LSZJ-7.5-01/8-26.3三包旧件退货清单(LX/J-LSZJ-5.5-01/1-3,引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6.4三包调拨单(LX/J -LSZJ-7.5-01/5-5,引用《物资管理办法》)6.5未退配件统计表LX/J-LSZJ-7.5-01/8-36.6配件差缺表LX/J-LSZJ-7.5-01/8-46.7完成配件统计表LX/J-LSZJ-7.5-01/8-56.8三包件解析记录表LX/J-LSZJ-7.5-01/8-66.9三包旧件解析交接单LX/J-LSZJ-7.5-01/8-7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配件装箱单(LX/J-LSZJ-7.5-01/8-1)需货单位:编号:装箱人:装箱日期:共箱第箱三包件管理办法Q/PLX.Z-LSZJ-7.5-01/8-08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配件发运清单(LX/J-LSZJ-7.5-01/8-2)需货单位:收货人:来单日期:清单编号:发货日期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三包旧件退货清单(LX/J-LSZJ-5.5-01/1-3)收货单位:年月日退货制单:三包解析员:品技室:收货方:共页第页重庆力帆机车浙江分公司三包调拨单(LX/J -LSZJ-7.5-01/5-5)三包件管理办法Q/PLX.Z-LSZJ-7.5-01/8-08 发货单位:制单:发货:收货:三包件管理办法Q/PLX.Z-LSZJ-7.5-01/8-08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退配件统计表(LX/J-LSZJ-7.5-01/8-3)配件差缺表(LX/J-LSZJ-7.5-01/8-4)公司时间:完成配件统计表三包件解析记录三包旧件解析交接单瑞刷/Ytv4f988JQod。